行政相对人名称泰州欣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0027720P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闫小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6****************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3〕 0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两台型号为XK4100的生物芯片阅读仪作为医疗机构稳定性和可用性研究,未进行专门标识,未标注“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期限30日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27处罚有效期2024-3-26公示截止期2024-9-2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7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东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B5YY2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阮俊金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94341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774号银行输入码:1523001774当事人:上海东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5YY2N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233号1幢法定代表人:阮俊金经查,当事人于浦东新区仁庆路233号1幢从事电动牙刷、射频美眼仪、射频美容仪等产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并通过天猫网(www.tmall.com)Doyull旗舰店进行网络销售。自2022年10月20日起,当事人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射频美容仪、射频美眼仪并通过产品网页发布广告对射频美容仪及射频美眼仪的性能进行宣传。其中射频美容仪页面广告内容分别为:“……促进胶原蛋白再生,减少细纹增加皮肤弹性,能有效的恢复肌肤活力”、“升级射频技术多层次激活胶原1Mz射频科技,支撑弹力胶原网,有效减少皱纹”、“升级电流频率,深入渗透肌肉层,有效的刺激肌肉收缩运动,提拉水肿肌肤,上扬脸部轮廓”、“红光达到真皮层,刺激萎缩的细胞重新生长,使凹陷皮肤恢复活力,抚平细纹蓝光可净肤抗痘,修复敏感,平衡油脂”;射频美眼仪页面广告内容分别为:“射频波穿透表皮基底黑色素细胞屏障,深入刺激真皮层细胞生长”、“支撑弹力胶原网,减少眼部皱纹”、“促进胶原蛋白再生,增强肌肤弹性有效淡化眼部细纹”、“高配震动舒缓肌肤疲劳,促进血液循环,改善黑眼圈促进眼霜吸收,增加肌肤弹性,恢复活力”。另查明:当事人于京东网(www.jd.com)开设Doyull旗舰店销售射频美容仪并通过产品网页发布广告对射频美容仪的性能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分别为:“抗皱淡纹淡斑抗痘提拉紧致导入净透”、“1Mz射频科技,支撑弹力胶原网,有效减少皱纹”、“红光到达真皮层,刺激萎缩细胞重新生长,使凹陷皮肤恢复活力蓝光可净肤抗痘,修复敏感,平衡油脂”。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根据其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加工编辑,当事人并未对涉案射频美容仪和射频美眼仪进行性能测试,无法证明上述产品具有其广告宣传的性能。又查明:当事人涉案射频美容仪及射频美眼仪均未售出。上述涉案网页由当事人委托上海丰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用为943.40元,共制作9个页面,其中涉案违法广告页面3个,因此涉案违法广告制作费用为314.47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其天猫网及京东网Doyull网店关闭。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天猫网及京东网Doyull旗舰店销售记录打印件,当事人网页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浦软翔鹰网页留证系统当事人涉案网页打印件,当事人网店搜索结果截图打印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等。本局于2023年9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7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其放弃权利。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由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关闭涉案网店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作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943.41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玖佰肆拾叁元肆角壹分(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网和京东网上公开发布更正声明,持续时间264天,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120M法定代表人王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3-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9-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72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4.5倍罚款45万,罚没款合计468720元。罚款金额(万元)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8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违法事实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三分局收到安徽省药监局转来《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89号)及附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HZ0755):标示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片/瓶/盒,批号2201231的“多维元素片(21)”,【含量测定】项下,“含维生素D2”,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3〕10号案件名称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3636241X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宏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炒酸枣仁,违法所得为4861.58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61.5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23.9.25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10号当事人: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3636241X住所:***法定代表人:陈宏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明市监移〔2023〕0718号)。该函称,国家药品抽检在***医院抽检的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批号220801)抽检不合格,供货单位为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该函所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059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5485)显示,***医院被抽样的炒酸枣仁(标示生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801,包装规格:1kg/袋),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结果均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收函后,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8月8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未发现有涉案药品,本办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3月20日以766.3元/kg的价格从***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801、包装规格1kg/袋的炒酸枣仁各100 kg,共计300 kg。购进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以79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医院等33家单位共251 kg,得款198290元。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将未销售的49 kg上述炒酸枣仁退回***公司。上述炒酸枣仁在***医院被监督抽样,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结果均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收到供货单位***公司发出的《药品召回通知单》,同日向下游客户发出《药品召回/追回通知单》,截至2023年4月11日召回上述炒酸枣仁45.87kg,后退回***公司。退货后,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炒酸枣仁205.13kg,得款162052.70元,扣除购进成本157191.1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炒酸枣仁实际得款为4861.58元。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炒酸枣仁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药品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上述炒酸枣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宏、质量管理部总监陈*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批发)资质以及陈*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明市监移〔2023〕0718号),证明案件来源;3.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059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05485)、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炒酸枣仁为劣药;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销售出库单、药品召回通知单复印件,当事人来货预报单、购进发票、药品销售合同、采购明细、销售明细、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采退明细、采退清单、销售退货发票、药品召回/退回通知书及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购进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节及当事人配合实施不合格药品召回行为;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药品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来货预报单、购进发票、采购明细、***公司销售出库单、验收记录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药品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温湿度记录、养护检查记录、物流发运明细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药品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2023年9月12日,本办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生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801的炒酸枣仁,经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炒酸枣仁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药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炒酸枣仁是劣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61.5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医疗器械监管处2023年三季度行政检查情况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事由检查类型检查结果检查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事项类型实施机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沧州前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检查通过2023/7/122023/7/12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精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检查通过2023/7/252023/7/25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晓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7/262023/7/26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秦皇岛泰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7/272023/7/27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苏瑞诺(秦皇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7/282023/7/28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廊坊市捷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7/312023/7/31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福密斯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023/8/32023/8/3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贝斯美(衡水)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023/8/162023/8/16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博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12023/8/21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宝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12023/8/21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西尔欧(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32023/8/23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廊坊市爱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42023/8/24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博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92023/8/2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沧州复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92023/8/2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沧州永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023/8/292023/8/2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三河新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92023/8/2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唯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292023/8/2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世济通药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023/8/302023/8/30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世济通药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2023/8/302023/8/30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沧县康复药用包装材料厂(普通合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302023/8/30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沧县康复药用包装材料厂(普通合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302023/8/30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玖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8/302023/8/30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唐山迪恩康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9/42023/9/4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9/192023/9/19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笔录河北冀德远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做出行政指导2023/9/212023/9/21行政检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286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颜炎林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61号当事人: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76U3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十二横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炎林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39885盒,销售给XX公司39867盒,销售价格为4.06元/盒,在观察对样过程中消耗6盒,留样12盒(自行检测用掉了2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召回的14盒和留样5盒。当事人获得销售款161803.2元,违法所得161803.2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61908.7元。综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我局认为环亚公司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其包装、装潢与环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与环亚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161908.7元。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产品名称为“MIAO YAN FAMILY 美白淡斑霜”5盒;三、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沈阳东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3〕20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沈阳东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9446592J法定代表人张晓东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货值金额1920.60元,违法所得749.44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49.4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2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9-2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辽宁鸿兴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锌布颗粒剂”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3〕18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鸿兴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873053122法定代表人卢俊兴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复方锌布颗粒剂”,货值金额7700.00元,违法所得780.0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8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2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9-2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淮南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企业2023.09.07基本符合要求2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二期11号批发企业2023.09.08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华洲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济开发区(原工业园区)寿蔡西路寿县清雅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3楼批发企业2023.09.15符合要求4安徽火烈鸟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新桥大道与蜀山大道交口鼎新桥工业广场4#厂房2-02、2-04部分批发企业2023.09.25符合要求5安徽华源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春路寿县电商物流园批发企业2023.09.26基本符合要求6国药控股六安有限公司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南京路交叉口批发企业2023.09.19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安徽省蕥蓓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江中高邦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日亮胡文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190007皖妆2017000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421MA2P195G6D913404007408914515生产地址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北京蓝天方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院内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检查时间2023100720231007事 由化妆品生产日常检查合并专项检查化妆品生产日常检查合并专项检查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安徽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安徽省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发现问题无无处理意见未发现企业存在“一号多用”的情况。由于企业生产车间已经不具备化妆品生产条件,企业应加强停产管理,坚决杜绝在停产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若将来需恢复生产化妆品,企业应书面报告第六分局,经分局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若在新建车间生产化妆品,应依法依规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未发现企业存在“一号多用”的情况。停产期间,企业应加强停产管理,坚决杜绝在停产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企业恢复生产时应书面报告第六分局,经分局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