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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三十一店销售使用劣药案(奎市监处罚〔2023〕3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三十一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03MA78K6DR6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苒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奎市监处罚〔2023〕36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使用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并积极改正,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三瓶超过有效期的吡拉西坦片;2、处以1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3/10/2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4/10/18备注:经查明,2020年6月3日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三十一店从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三瓶吡拉西坦片。产品批号:200301,规格:0.4gx100片,生产日期:2020.03.16,有效期至2023.02月,购进价格8.9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生产企业:北京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1号。三瓶吡拉西坦片摆放在该药店收银台正对面处方区柜台中,自购进至今,均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x10=3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 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未严格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制度或台账管理制度案(塔市市监处〔2023〕15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90RWJ0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少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严格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制度或台账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处罚有效期:2026/10/1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6/10/18备注: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塔城市新城区建新南街昌南国际橡树湾第18幢113-213号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宿州市九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梵玥补水隔离防晒霜SPF50+(三盒)和广东佳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靓泉美肌管理套盒(七盒),当事人未查验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且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 塔城市小罗时尚发型工作室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塔市市监处〔2023〕15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小罗时尚发型工作室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7NXF31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国萍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3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1、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梦思多功能烫发液(1剂)1瓶;2、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梦思多功能烫发液(2剂)1瓶。二、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处罚有效期:2026/10/1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6/10/18备注:2023年9月2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建新南街塔城市小罗时尚发型工作室开展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1、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梦思多功能烫发液(1剂)1瓶,净含量为300ML,生产日期是2021年9月22日,保质期是2023年9月21日,过期7天,已打开使用,剩2/5瓶;2、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梦思多功能烫发液(2剂)1瓶,净含量为300ML,生产日期是2021年9月22日,保质期是2023年9月21日,过期7天,已打开使用,剩4/5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 塔城市迎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陈列和储存不符合要求案(塔市市监处【2023】1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迎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201MA77PB9U5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红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处罚有效期:2025/10/1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5/10/18备注: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到塔城市迎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西侧区域的处方药合格区存在开架陈列,当事人于2023年9月24日向消费者销售了该陈列区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批号为1110545)及处方药金胆片2盒(批号为221128);当事人货架摆放的中药饮片西洋参(批号220502)现场实际温度为21.1℃,未按包装标示“贮藏:置阴凉干燥处,密闭,防蛀”不超过20℃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当事人阴凉区货架同时摆放有药品一清颗粒、药品羧甲司坦口服溶液、以及消毒产品妇炎洁(植物本草抑菌洗液、碘伏消毒液,非药品妇炎洁、碘伏消毒液没有摆放在消毒产品专区内。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 克拉玛依普济康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分店价格违法行为案(克市市监网罚〔2023〕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克拉玛依普济康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203MABUJBD5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江海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市市监网罚〔2023〕21号违法行为类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属于网络销售商品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1.1元;3.罚款人民币150元。罚款金额:150.00元没收金额:51.10元决定机关名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4/1/18备注:当事人为发展和拓展业务,于2023年3月份在美团申请网店并开始从事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网店名称为“普济康利大药房(十八店)”,2023年3月至7月31日网店销售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0.4g装)价格为34元/盒、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17日销售价格为27.3元/盒;当事人在实体店销售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0.4g装)价格分别为34元/盒、33.6元/盒;当事人在网店和线下实体店未以39.8元/盒价格销售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日在网店开展折扣商品活动,将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0.4g装)以划线形式标示原价39.8元/盒、促销价为27.3元/盒吸引消费者购买。从2023年8月1日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7盒,进价为20元/盒,违法所得为51.1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案例二: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和田县某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案案例三: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造型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案例四: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案案例一: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放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洛贝林注射液”。该医疗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处罚如下: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罚款35000元。【典型意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安全有效,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案例二: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案【案件简介】2023年8月,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待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该药品零售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药品零售企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20000元。【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近效期药品台账,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和养护,自觉清查过期药品,扎牢禁售禁用过期药品的篱笆。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案例三: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造型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造型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该造型室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造型室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典型意义】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存在违规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坚决严惩美容美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了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案例四: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医疗器械产品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未按规定以文本形式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和警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典型意义】“互联网+”孕育并催生了电商这一新兴业态,通过该案件的查办,对网售药械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平台起到了警示作用,为基层执法人员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沧州益恒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沧市监处罚〔2023〕G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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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沧州市
  • 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未严格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制度或台账管理制度案(塔市市监处〔2023〕15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90RWJ0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少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严格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制度或台账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处罚有效期:2026/10/1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6/10/18备注: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塔城市新城区建新南街昌南国际橡树湾第18幢113-213号塔城市围美靓妈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宿州市九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梵玥补水隔离防晒霜SPF50+(三盒)和广东佳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植靓泉美肌管理套盒(七盒),当事人未查验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且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 轮台县艾白吐尔地综合商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轮市监处罚【2023】1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轮台县艾白吐尔地综合商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2MA77L3HR8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艾白·吐尔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轮市监处罚【2023】13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6盒妆典染发膏(咖啡色);2、处1000元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10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轮市监处罚【2023】132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处罚有效期:2023/10/18公示日期:2023/10/18公示截止期:2024/10/18备注:2023年9月26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过执法证后依法对轮台县艾白吐尔地综合商行(地址:轮台县阳霞镇哈尔墩村二组)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正对面货架上待售有妆典染发育(咖啡色),外包装标示(国妆特字G20111008,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67,净含量60ML*2,生产企业: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纲领业中心街7号302厂所,批号ZY20201116001,限用日期:20231115)共计6盒,经与化妆品APP查询,该涉案化妆品外包信息与备案信息不符,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安徽省药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了全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一、吴某某等销售假冒化妆品案案件情况:2022年10月2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美妆店购买的“JUELREOU朱莉欧”臻颜美肤素颜霜及“JUELREOU朱莉欧”玻色因盈润养肤双层气垫与之前购买的产品有差别,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对,疑是假冒伪劣产品。经联系产品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两款化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也不符合该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2023年3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广德市公安局,赶赴广东省佛山市,查获上述假冒产品共计200多箱,锁定吴某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安局捣毁该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窝点。查办结果:2023年8月16日,法院对吴某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化妆品依法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5000元至120000元不等刑事判决。二、余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抗原检测试剂盒案案件情况:2023年1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捣毁了位于浙江宁波市的余某某非法生产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的黑窝点,查扣非法抗原试剂盒4800套、生产设备4台、抗体原料16瓶、原辅料包材12万件。查办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未进行产品注册,未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未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经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9日,该案9名犯罪分子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判决三、安徽某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未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案案件情况:2023年2月22日,省药监局第一分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洁净区为不受控状态,其生产无菌类产品的环境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当事人在未按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活动,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在非洁净区域生产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标示生产批号为22111501)共计255件,且无生产记录。当事人曾生产过批号22111501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且已于2022年11月15日放行。但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产品(已经完成折叠和内包工序,但未封口)仍标示批号为22111501,不符合规定。查办结果: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使用曾生产过的合格产品批号,无生产记录,导致产品无法追溯,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遵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未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停止生产并报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省药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255件3.罚款40000元。四、严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古方鼻炎通”案案件情况:2022年5月12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药房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药房外用药区售货架上发现陈列有“古方鼻炎通”(外包装标有土方組成、適應症、用法用量等信息)8袋,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信息。经查,严某与余某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作非法生产“古方鼻炎通”药丸,并添加马来酸氯苯那敏、地塞米松等化学药物,通过网络电商以药品的名义对外销售。经认定,涉案的“古方鼻炎通”为假药。查办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2023年4月27日,余某、严某等2人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85万元。此外,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二人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连带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0万元及在国家级媒体对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7月25日,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五、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医疗器械案案件情况:2023年1月12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氨茶碱片70瓶,有效期至2022/11/06,在有效期内使用14瓶,超过有效期限待用56瓶;购进洛伐他汀胶囊30盒,有效期至2022/10,在有效期内使用28盒,超过有效期限待用2盒;购进注射用泮托拉唑钠150瓶,有效期至2022/11,在有效期内使用118瓶,报损8瓶、破损1瓶,超过有效期待用23瓶;购进医用耦合剂60瓶,保质期二年,其中超过有限期限使用32人次检查(3瓶),剩余待使用57瓶。查办结果:在当事人西药房查获超过有效期限的氨茶碱片、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洛伐他汀胶囊属于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用耦合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六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在案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罚款80000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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