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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白碱滩区海之源化妆品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0204MABRGBAW4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镇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白市监药商处罚〔2023〕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25瓶大宝SOD蜜;2.罚款2000元。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 |
公示日期: | 2023/11/2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2 |
备注: | 2023年9月5日下午,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碱滩区中兴路64-6-1号的白碱滩区海之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进店门前方2米处右侧货架第二层发现25瓶大宝SOD蜜(净含量:100ml、卫生许可证号(1995)卫妆准字01-XK-0003号、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0032.执行标准号:QB/T 2286、限用日期:20260413),执法人员在现场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化妆品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根据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信息向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查大宝SOD蜜有关情况的函(克白市场监管协查函[2023)3号)”,2023年10月9日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的鉴定报告,内容为:我司对委托鉴定的产品做出如下检测,1.产品包装;2.产品状态;3.防伪标贴;判定以上产品,非我司生产,属于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化妆品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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