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七分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篪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3252119******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6D21M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兴市监处〔2023〕121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陕西咸阳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七分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9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有效期:2026/10/19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5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警告; 2、处罚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10/19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数据来源单位: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MB2903385E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药监药罚〔2023〕4号案件名称固原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案件类型一般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固原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醋没药(批号190601)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劣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劣药醋没药0.7kg;2.没收违法所得26005.6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0-8)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158号案件名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牛头村万河分室(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牛头村万河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PDY90792250015512D600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军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牛头村3组的当事人执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问诊台背后的药柜和治疗室玻璃药柜中待使用的“西地碘含片”、“青霉素V钾片”、“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聚肌胞注射液”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上述涉案的“西地碘含片”2盒、“青霉素V钾片”、1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盒、“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7盒、“聚肌胞注射液”1盒依法扣押。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10/8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市普爱堂大药房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UA753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陶雪勤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44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5/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地区爱人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7UMB6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柔鲜古丽·麦麦提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4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5/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市福源寿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福森堂分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2LY87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车征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4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处罚有效期:2025/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奇台县众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325MA7867RK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万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奇市监处罚〔2023〕 140 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0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24/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4/10/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市福源寿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福润堂分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9LCKD9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纪晓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5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麦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25/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田野造型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9F6XW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飞鸿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2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1、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育8/2,共6盒,2、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育8/11,共5盒;3、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有6/3,共4盒;4、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有8/3,共1盒;5、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有6/2,共5盒;6、广州梓元嘉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海水打蜡发膜(雪花银)1瓶,7、广州梓元嘉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海水打蜡发膜(紫玫瑰)1瓶。1、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2、对当事人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整)。罚款金额:4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处罚有效期:2026/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经营使用的1、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有8/2,共6盒,8/11,共5盒,6/3,共4盒,8/3,共1盒,净含量100g,以上16盒染发育标示的日期是合格GYR2020032801/20230327,这些已超过合格使用期限6个月;2、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朵纷彩染发有6/2,共5盒,净含量100g,以上5盒染发育标示的日期是合格GYR2019090501/20220904,已超过使用合格期限12个月;3、广州梓元嘉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海水打蜡发膜(雪花银)1瓶,净含量480毫升,已打开使用,剩余4/5瓶,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期限为MF2020/07/15RF2023/07/14,超过限期使用期限2个月;4、广州梓元嘉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诚海水打蜡发膜(紫玫瑰)1瓶,净含量480毫升,已打开使用,剩余3/5瓶,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期限MF2020/01/04RF2023/01/03,已超过合格期8个月(详见财物清单2023-029号)。当事人提供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是从乌鲁木齐新疆小商品城的君潮美发用品店购进的,因为当事人没有进货清单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因此当事人不能确定购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时间。另查明,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和使用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且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金手指养生足道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EM9DN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丽平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45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1、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牌蚕丝胶原亮肤护理系列的亮肤补水按摩有2罐;2、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亮肤补水洁面乳1罐。二、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9处罚有效期:2026/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6/10/19备注:2023年9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爱国街165号塔城市金手指足道养生馆开展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1、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牌蚕丝胶原亮肤护理系列的亮肤补水按摩有2罐(见财务清单2023-026),净含量300ml,其中1罐已打开使用,剩余三分之二,另1罐已打开包装和罐盖,罐底标识合格2020/07/02/2023/07/01,包装罐侧面标示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上述2罐化妆品已过使用期限71天;2、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亮肤补水洁面乳1罐(见财务清单2023-026),净含量800ml,已打开使用,剩余三分之一罐,罐底标识合格2020/06/14/2023/06/13,包装罐侧面标示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上述1罐化妆品已过使用期限90天。当事人提供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是2021年8月22日从成都金凯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给顾客洗脸时使用,没有单独销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