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美好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8R23Y7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红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6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5/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6/10/20备注:2023年9月2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塔城市美好美发店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西侧洗发床旁发现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卡优雅香氛蓬松净爽洗发水2瓶,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期间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塔城市***总汇购进了卡优雅香氛蓬松劲爽洗发水2瓶,供货者通过手机微信向当事人发送电子版塔城市百信化妆品总汇的《营业执照》图片、以及卡优雅香氛蓬松劲爽洗发水电子版备案凭证和电子图片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查验手机微信中供货者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保存上述凭证,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如实记录化妆品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供述:塔城市美好美发店自2020年6月营业至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化妆品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首艺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A4HL8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秀英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41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4/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6/10/20备注:2023年9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开展监督检查,在塔城市首艺美发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店内西侧货架上摆放经营的三荣威品冷烫液(绿茶氨基酸),共4盒;在店内南面货柜内摆放的俪缇染发霜,共5盒;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公司购进4盒三荣威品冷烫液(绿茶氨基酸),购进单价是10元,当事人购进三荣威品冷烫液时未查验该化妆品注册情况;2023年6月23日从裕民县******购进俪缇染发霜5盒,购进单价是35元,当事人购进俪缇染发霜时在微信上查验了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但未进行保存。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台账仅对2023年4月15日购进的玫卡琪简易烫、俪缇染发霜蓝黑色及2023年7月5日购进的泉普芳双效去屑洗发露进行记录,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对进货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凯儿得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201MA781LY81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牛雪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罚(2023)16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严格执行化妆品索证索票制度或台账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购进化妆品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一、警告 ;二、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6/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6/10/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溢彩发屋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7AAKL36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芙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处〔2023〕155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5/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6/10/20备注:2023年9月2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塔城市溢彩发屋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店内东侧货架上摆放经营的赫钻魔卷精灵冷烫液,共9盒;店内西南侧货柜内摆放的爱发丝国潮蓬松质感泡沫发蜡,共5瓶,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期间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博乐市***商行购进9盒赫钻魔卷精灵冷烫液(美锦冷烫液),购进单价是12元;2023年1月从额敏县***美业购进爱发丝国潮蓬松质感泡沫发蜡购进5瓶,购进单价是1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对进货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供述:塔城市溢彩发屋自2019年11月营业至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其他化妆品时也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乌苏市乐希极致美学美甲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2MA7836TQ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晨晨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77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乌苏市乐希极致美学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魔介神经酰胺高保湿滋养香氛身体乳1瓶、柯洛菲日式卸甲液1瓶;二、处2000元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9处罚有效期:2023/10/19公示日期:2023/10/19公示截止期:2024/4/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3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华街店注册号4401050004600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35号2023年7月3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广东泉源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华街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丽华街40号101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行为。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4日共销售了6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销售小票,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对应的处方凭证。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36元。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宇、药师罗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单据、亿生康医疗门诊部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及对应的销售小票4张,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小票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建华签名确认属实。2023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69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分店注册号440125000434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云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694号当事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B6TPB7Y;负责人:杨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村新沙大道北206号铺;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2日;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瓶“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2包“华匀医疗”弹性绷带及1瓶“美荟”酒精棉球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医疗器械,本局于当日立案处理。现查明,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共1瓶,30元/瓶;2.“华匀医疗”弹性绷带(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共2包,6元/包;3.“美荟”酒精棉球(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共1瓶,5元/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医疗器械产品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物品的进货台账,执法人员亦未查获其他相关经营资料,无法确认上述物品的具体购进时间和数量。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未售出过上述螺旋藻硒片和酒精棉球,在保质期内售出5包弹性绷带。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可查清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30元(货值=被扣押数量×销售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为17元(货值=∑被扣押数量×销售价),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2.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3.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3份。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货值较少,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1瓶(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2.罚款50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货值较少,当事人未对外售出过期医疗器械,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华匀医疗”弹性绷带2包(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美荟”酒精棉球1瓶(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2.罚款2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汤臣倍健”螺旋藻硒片1瓶(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344,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至:20230715);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华匀医疗”弹性绷带2包(产品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170108号,生产日期:20200303,有效期至:20230302);“美荟”酒精棉球1瓶(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生产日期:20210720,失效日期:20230719);3.罚款2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5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5975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包永胜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562号当事人: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6MA59DQTD7W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永胜2023年4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的广州彩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备案就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本局已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同时依法暂扣涉案物品,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西街89号美泰城A座首层1006档,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做为化妆品经营者未核查涉案此7款化妆品备案情况就进行上市销售,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明,在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520元,违法所得为643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涉案产品委托加工的付款凭证1张、进货单3张; 证据四、委托生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据五、涉案产品的购销情况表1张、销售单据4张;证据六、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情况截图14张;证据七、涉案产品外包装7张。我局已依法于2023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3] 号),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查验非特殊化妆品供货者的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给予未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警告处罚;二、并处罚款16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3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837盒化妆品。三、罚款160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43元;三、没收违法经营的837盒化妆品;四、罚款32000元。罚没款合计32643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81299067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兴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盐检)药监药处字〔2023〕3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24-4-16公示截止期2024-1-16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榕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84969011W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韩鑫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2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榕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整;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处罚有效期2024-4-17公示截止期2026-10-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