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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89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57213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佛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892号
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X3E1A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龙门路龙愉园一巷一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佛明
类型:内资企业
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关于核查处理核查处置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函》,函中显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法人黄佛明利用虚假《药学资格证书》办理备案。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8日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DA0208800。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办理该《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了黄佛明的《药学资格证》(编号为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25683),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人社局核实,资格证书编号为0301005025683的姓名为温某某,资格名称为助理经济师,且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黄佛明身份证号码不符。事实证明,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证明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81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从事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早于现行法的施行时间,参照“从旧兼从轻”法理,需对比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旧法确认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既为旧法,也为轻法,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进行定性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28日已核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根据其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已经有足够的执业药师,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且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按减轻情节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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