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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田园路中草集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伊区市监执处罚〔2023〕19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田园路中草集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9BGK8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段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执处罚〔2023〕19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草集?蓝甘菊精油”3盒,“中草集?薰衣草单方精油”1盒,“中草集?灵芝养肤精华液"1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99/10/20公示日期:2023/10/23公示截止期:2024/1/23备注:经查,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用于店内销售。2023年10月0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时,发现靠东侧墙货架上放有“中草集?蓝甘菊精油”3盒(10ML/盒),限用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21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7日,另有“中草集?薰衣草单方精油”1盒(10ML/盒),限用日期:2022年4月15日;在靠西侧墙货架上放有“中草集?灵芝养肤精华液”1瓶(40ML/瓶/盒),限用日期:2023年4月24日;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化妆品,仅自己用掉4盒“中草集?灵芝养肤精华液”(40ML/瓶/盒)。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311元,无违法所得。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
  • 疏附县平康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疏附市监处〔 2023〕7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疏附县平康大药房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3121MA78J4EX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彬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疏附市监处〔 2023〕79号违法行为类型: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600元罚款金额:6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4/1/19公示日期:2023/10/23公示截止期:2024/1/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
  • 2023年第2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3年 第13号)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和日常监管需要,我局组织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我局已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告不符合规定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 2023年第2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1日附件12023年第2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生产环节序号12品名氧维生素E乳膏类别化学药乳膏剂检品来源玉林市江南气体燃料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标示生产企业玉林市江南气体燃料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生产批号23050520230310规格40L/瓶35g/支检验依据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批件号XGB202 l-06 l )所附质量标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批件号桂210132 所附质量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水分【检查]微生物限度检验机构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营环节序号12品名党参五加皮类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检品来源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广西业善医药有限公司标示生产企业榷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03213221101规格0.25kg/袋0.5kg/袋检验依据《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 年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水分【检查】总灰分检验机构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使用环节序号123品名白鲜皮款冬花淫羊霍类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中药饮片检品来源梧州市中医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灵川县中医医院标示生产企业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M20060122121401220801规格l kg/袋l kg/袋1kg/袋检验依据《中国药典》 2015 年版一部《中国药典》 2020 年版一部《中国药典》 2020 年版一部、四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性状】【检查】杂质检验机构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附件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 [检查]项下规定的项目要求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要求。二、 ( 性状 J 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三、 [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四、含量测定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供试品含有的有关成分进行检测。五、装量系反映药品重量或容量的指标,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液体制剂,规定应按最低装量检查法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会导致临床给药剂量不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霍城县麦斯图热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7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麦斯图热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ACD7G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米克拉依·依麻木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7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4/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4/10/20备注: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 博湖县千美化妆品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巴博市监处罚〔2023〕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博湖县千美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9MA77G8C79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淑焕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博市监处罚〔2023〕6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人民币)。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3/10/20公示日期:2023/10/20公示截止期:2024/1/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 石河子市丽人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石市监市综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石河子市丽人化妆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A经营场所:新疆石*****************号经营者:张*身份证件号码:42************26住址:新疆石************************号联系电话:15*********42023年8月21日,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石*****************号的石****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着三盒“Z***.******还原液(漂、染防护)”(净含量:15g*18;制造商:K* KOREAN PRODUCTS PTE.LTD;经销商:广******用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其中两盒生产批号喷码为MFD: 2020/08/ 13,EXP:2023/08/13,已超过其包装盒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2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石****化妆品店于2021年09月29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日常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美发饰品销售。2022年3月28日,沙***区*********商行的老板为其配送货物时,当事人购进了3盒商行老板推荐的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为25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至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其中2盒生产批号喷码为MFD:2020/ 08/13,EXP:2023/08/13的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与尚在使用期限内的1盒上述化妆品混放于货架之上,并未标注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等字样的标签。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石****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张*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沙***区*********商行的营业执照及涉案还原液的进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6.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市综强制〔2023〕41号)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石市监市综强制〔2023〕41号)各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措施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3〕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Z***.******还原液(漂、染防护)”(净含量:15g*18;制造商:K* KOREAN PRODUCTS PTE.LTD;经销商:广******用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MFD: 2020/08/ 13,EXP:2023/08/13)两盒;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石河子市
  • 澄迈县老城小玲花季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澄综执罚〔2023〕SJ033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县老城小玲花季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店注册地址:澄迈县老城镇澄江路四季康城2号商铺13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吴英玲身份证号:4600271993****8224直接责任人:吴英玲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CLFDR23G案件分类:化妆品类案件名称:澄迈县老城小玲花季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2023〕SJ033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26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县老城小玲花季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店经营的MEI DU LAN美杜兰养护天然海藻面膜(批号:YZ23031001F )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1245.00元。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0.20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西安速购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西市监处罚(2023)0500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3)0500号案件名称西安速购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杰士邦天然橡胶避孕套”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速购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码/信用代码91610138MAC9LG419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代美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杰士邦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杰士邦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9盒;3.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陕西省西安市
  • 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45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60300581工商注册号110106006251201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康雁(YAN KANG)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违法事实当事人具备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资质及委托生产许可事项,主要生产药品为碳酸钙D3颗粒、碳酸钙D3颗粒(Ⅱ)、碳酸钙D3片(Ⅱ)。在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中,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日-2022年11月29日期间自行生产及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2批次碳酸钙D3颗粒、碳酸钙D3颗粒(Ⅱ)、碳酸钙D3片(Ⅱ)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D3不符合规定。 上述32批次不合格药品共计生产931669盒,其中成品留样242盒,成品入库931427盒。至抽检时入库成品已全部售出。截止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累计召回不合格药品54249盒。成品留样及召回药品共计54491盒,货值金额517802.73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当事人分别对不合格药品成品留样及召回药品进行抽检,检验使用药品172盒,剩余54319盒均被查封。 经核算,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6184064.88元,即为违法所得。32批次不合格药品总货值为人民币6701867.6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本局决定从重处罚如下: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0天;2.没收碳酸钙D3颗粒、碳酸钙D3颗粒(Ⅱ)、碳酸钙D3片(Ⅱ) 合计共54319 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6184064.88元;4.并处罚款人民币134037352.20元;3、4项合计人民币140221417.08元。罚款金额(万元)13403.735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18.40648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6-10-16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北京市
  • 北京誉馨堂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3〕33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誉馨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265465M工商注册号11011260052776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宗旭刚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备案情况下销售了第三类医疗器械(宜锐胰岛素注射笔针头),大概是2023年3月左右销售的,销售价为18元/盒,共销售了三盒。 2、该产品是当事人家里人有相关疾病从医院买的,对剩余的进行了销售。找不到购进的相关票据。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5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16处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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