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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上经营名称为“车芮恩护肤坊”店铺,于2023年6月通过“车芮恩护肤坊”店铺在线上经营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即“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商品。且当事人销售上述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商品及相关赠品“黑绷带面霜、酵母修护乳、酵母神仙水”等商品包装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销售76瓶,该商品销售价格为每瓶39.9元(其中涉本次投诉销售的一瓶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销售价格为48元),但当事人已退款48元给涉案投诉人,其实际所获得全部收入为2992.5元,故其违法所得为2992.5元,且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另查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楼XXXX室,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XXXXXXX室,未办理变更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规范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规范及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992.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2、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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