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辽宁金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定期修订文件等问题;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未建立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的问题;在校准与验证方面存在测点终端未定期校准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收货人员未对照随货同行单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红旗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1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许可范围关键岗位人员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论处理意见备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1合肥贝壳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6号天门湖工业区2号厂房3层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标注#号的生产许可项目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蒋磊陈磊刘蝉王璞刘宏柒2023年9月27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限期整改2安徽润朗集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汇处中南高科.合肥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34#-1单元101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马芮蒋纪雪王珺王璞刘宏柒2023年9月28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限期整改3安徽汉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仪凤路8号1幢厂房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高源朱丽云李祥胜刘宏柒杨悦2023年10月16日-17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限期整改4安徽仙奇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龙腾路7号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张娟李淑清李祥胜刘宏柒杨悦2023年10月17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限期整改5安徽海利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兴旺路555号(上理大科技园蚌埠基地6号楼)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黄云飞刘玉姣李祥胜刘宏柒杨悦2023年10月18日无无已被当地法院查封6安徽创领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199号一般液态单元#(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李文旭李长红李祥胜刘宏柒薛忠悦2023年10月19日-20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限期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沙湾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六百六十八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223MA78QULC2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于凯旋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沙市监处罚[2023]20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3/10/20公示日期:2023/10/27公示截止期:2024/10/27备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阿斯古丽美容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6MA79H6G25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阿斯古丽·艾尼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康处罚〔2023〕21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拜城县阿斯古丽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没收货值金额170元的4种化妆品,并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17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3/11/4公示日期:2023/10/27公示截止期:2024/10/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振德堂东成大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东成三角街3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高冕臣身份证号:4600031982****2097负责人姓名:高冕臣身份证号:4600031982****2097直接责任人:高冕臣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X4XX3M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振德堂东成大药房(高冕臣)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598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98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振德堂东成大药房(高冕臣)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21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10.27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98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儋州新州仁康分店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中山街6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王琪身份证号:4600021988****0345直接责任人:王琪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8UF17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儋州新州仁康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595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95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华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儋州新州仁康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案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24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200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10.27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595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日市监处罚﹝2023﹞2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锦惠商行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化妆品31瓶,21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玖拾陆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陆仟壹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违法事实:经查:1、该店经营的“黑人头特级超硬干胶王”、“菲梵强力特硬干胶王”化妆品,经执法人员在“化妆品监管AP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均未查到备案信息,上述两种化妆品属未备案化妆品,2个品种共购进48瓶,已销售17瓶,剩余31瓶,两种化妆品进价均为9元/瓶,售价12元/瓶,货值金额为483元,违法所得为51元,都是从拉萨市冲赛康市场食品区237号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清单,未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清单上附有供货商的地址及电话,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复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渠道真实有效;2、该店经营的“丹芝防晒露”,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比对,该产品注册信息公示与实际产品包装上的信息不相符,属标签与产品注册信息不符的化妆品,共购进36盒,已销售15盒, 剩余21盒,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45元,是从拉萨冲赛康商场曾庆聪化妆品摊位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未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及未标明供货方名称的销售清单,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复函进货渠道不详;3、该店涉案的三种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08元,违法所得为96元;4、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机关: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00MB1801475T数据来源单位: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00MB1801475T数据更新时间戳:2023/10/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化妆品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哈尔滨某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辖区内某化妆品经营企业涉嫌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经查,案件移送函内容基本属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以罚款1万元。【典型意义】依据相关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齐齐哈尔某美发用品商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3月,齐齐哈尔市执法人员在某美发用品商店发现488盒圣薇娜牌彩色炯油,其内包装均见塑料贴纸,贴纸标注内容不同,贴纸和内包装喷印内容不一致。经查,本案当事人存在更改产品有效期限、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全部化妆品和罚款2万元的决定。【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将过期的化妆品更改有效期限再次销售,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侦破,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佳木斯某超市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佳木斯市桦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监督检查时要求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超市负责人未能提供。经询问,超市负责人陈述其知道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承认存在管理制度缺失,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典型意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化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及来源可溯的基本条件。本案中化妆品经营者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却不遵守,这是对国家法律的忽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本案暴露出部分化妆品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绥化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绥化市肇东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查实辖区内某化妆品店没有制定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销售菲同精纯凝胶前,没有查验化妆品的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导致共售出了100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2万元、并处以罚款2.3万元的决定。【典型意义】作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购进化妆品时,必须按照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的查处,对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具有很强的震慑效果。大兴安岭某美容会馆违法分装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4月,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美容会馆私自购买无标识小包装,将合法产品进行分装后赠送给消费者使用,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1万元。【典型意义】该美容会馆私自将化妆品进行分装,免费赠送给顾客体验,名义上是出于卫生考虑,但化妆品一旦拆开包装,便无法控制其质量,尤其是在分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更是难以控制。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给予处罚,守护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处罚〔2023〕13号当事人:天津市王玮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926571D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大坨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玮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王玮药房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七责改[2023]13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销售的2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001)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8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张雅莉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因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销售的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001)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雅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3.当事人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复印件1份,质量负责人张雅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任命决定复印件1份,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情况。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0张,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七责改[2023]13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张雅莉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该药品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7日的销售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3]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拟给予从重处罚。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 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顺市监处罚〔2023〕51号当事人:开封市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767847960Y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楼(大门西侧)自东向西8号经营者:李强身份证号码:4102111980****7017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盘路33号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24日,顺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一次性使用雾化器(扬州市华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上述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涉案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提取了相应证据材料。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3年7月21日从开郑州市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5元每个的价格,采购了6个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生产企业:扬州市华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532号,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080783型号:咬嘴型成人大号面罩 生产批号:20220309,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9日 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8日)。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校验供应商资质。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证据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权限,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郑州市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商资质,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应予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8“违法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