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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环时黛化妆品商行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以29.8元/瓶从广东某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琴叶生姜防脱发强根保养洗发水(生产企业:广东珍宝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类别:育发类;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993;生产许可证:粤妆2160919;执行标准:GB/T29679;EXP:2025/11/24;X***********2;净含量:750ml)共计12瓶,后放置在店内以67元/瓶对外销售。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洗发水进行抽样,2023年08月02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24850),报告显示标签不符合GB5296.3-2008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防腐剂苯甲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玉市监检鉴结[2023]8号)和上述《检验报告》。至案发,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洗发水共计3瓶,抽样人员买样3瓶,剩余6瓶被我局扣押。上述货值共计804元(销售价格67元/瓶乘以12瓶),违法所得共计402元(销售价格67元/瓶乘以销售数量6瓶)。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洗发水用于销售,已向供货商广东天美联盟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也查验了涉案批次洗发水的成品检验报告书(洗发水类)和产品合格标志,并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保存相关凭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化妆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2元;2、没收涉案化妆品6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台州市
  • 南浔练市凌衣阁服装店经营或者进口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将购买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实际购进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数量及来源无法确认,根据现场发现的1瓶Origins 悦木之源韦博士灵芝焕能好底子精华水200ml的进价为90元/瓶,售价是100元/瓶;1瓶科颜氏保湿水的进价是140元/瓶,售价160元/瓶;1瓶ESTEE LAUDER雅诗兰黛小棕瓶密集修护眼部精华二合一的进价是240元/瓶,售价为260元/瓶;2盒3CE三熹玉九宫格眼影盘的进价是130元/盒,售价是150元/盒;1瓶NARS超方瓶流光美肌粉底液的进价是260元/盒,售价是280元/盒;1盒DIOR克里斯汀迪奥凝脂恒久粉饼(柔雾哑光)0N的进价260元/盒,售价280元/盒;1盒NARS纳斯裸光蜜粉饼的进价是200元/盒,售价是220元/盒;1盒Bobbi Brown 芭比波朗妆前柔润底霜 50ml卡粉救星柔润的进价是250元/盒,售价是260元/盒;1盒DECORTE 黛珂心悦容光丝柔蜜粉10的进价是170元/盒,售价是190元/盒;1瓶Lancome兰蔻第二代小黑瓶精华肌底液100ml修护肌底的进价是620元/瓶,售价为630元/瓶元;3瓶Avene 雅漾舒护活泉喷雾300ml舒缓肌肤持久定妆的进价是60元/瓶,售价是70元/瓶以及经营期间以150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3CE三熹玉九宫格眼影盘,以260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Bobbi Brown 芭比波朗妆前柔润底霜 50ml卡粉救星柔润,以630元/瓶的价格售出2瓶Lancome兰蔻第二代小黑瓶精华肌底液100ml修护肌底的情况,故当事人的货值认定为4560元,违法所得为1670元。当事人自2023年4月开始经营化妆品以来,截至2023年8月18日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范围未包含化妆品销售。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23日已将经营范围添加化妆品零售项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以及1瓶Origins 悦木之源韦博士灵芝焕能好底子精华水200ml、1瓶科颜氏保湿水、1瓶ESTEE LAUDER雅诗兰黛小棕瓶密集修护眼部精华二合一、2盒3CE三熹玉九宫格眼影盘、1瓶NARS超方瓶流光美肌粉底液、1盒DIOR克里斯汀迪奥凝脂恒久粉饼(柔雾哑光)0N、1盒NARS纳斯裸光蜜粉饼、1盒Bobbi Brown 芭比波朗妆前柔润底霜 50ml卡粉救星柔润、1盒DECORTE 黛珂心悦容光丝柔蜜粉10、1瓶Lancome兰蔻第二代小黑瓶精华肌底液100ml修护肌底、3瓶Avene 雅漾舒护活泉喷雾300ml舒缓肌肤持久定妆,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没款2167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湖州市
  • 东阳市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生产“HUDAGXL® ALOE VERA Lipstick”芦荟味润唇膏10箱14400支,“HUDAGXL® SWEET ORANGE Lipstick”香橙味润唇膏3箱4320支。该产品使用外包装为全英文,无中文标签,且均未经备案。当事人将上述两款润唇膏,通过阿里巴巴店铺“东阳市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该店铺以当事人名称进行注册,由当事人运营管理。上述两款润唇膏产品是在同一条链接中的两个产品规格,标示两种香型,实际发货为混发。产品销售链接中标明该产品仅用于外贸,不得内销。截至案发当日,上述两款润唇膏产品共产生52笔线上订单以及一份外贸产品合同。经调查确认,52笔线上订单销售数量是12268支,其中,有10笔订单客户为外贸客户,销售数量为6710支,销售金额为5379元。另42笔订单客户为内销客户,销售数量是5558支,其中有5052支的单价是0.8元/支,有332支的单价是0.9元/支,有174支的单价是1元/支,销售金额为4514.4元。外贸产品合同销售数量为6452支,单价为0.8元/支,销售金额为5161.6元。以上当事人货值金额4514.4元,违法所得4514.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2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文字”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14.4元,以上罚没款总计1651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苍南县欣春化妆品店经营或者进口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在苍南县欣春化妆品店发现:NNBIS染发膏(紫色)3盒;NNBIS染发膏(棕黑色)7盒;另外还发现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3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5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炫染®1盒。上述七款产品外包装上印有除批准名称外的其他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其他名称,符合“一号多用”情形,属于化妆品禁止标注的内容,标签不符合要求。又发现:1、SNOW MILK TONE-UP CREAM9盒无中文标签,标签不符合要求。另查实违法所得共计438.1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化妆品NNBIS染发膏(紫色)3盒,NNBIS染发膏(棕黑色)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3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7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盛彩源®5盒,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炫染®1盒,SNOW MILK TONE-UP CREAM9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38.1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温州市
  • 广州市百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百优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474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廉振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9号当事人:广州市百优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54205W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廉振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兰公司)购进“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批号:DL211006C1、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0月05日)化妆品成品1000瓶、购进价为3元/瓶,放置于经营场所待售,并于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20日、2022年3月26日分三次全部销售出去了、价格均为7元/瓶,合计销售金额为7000元,因销售时均为无记名消费、产品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元。产品“雪颜秘笈祛痘珍贵水”(批号:DL211006C1)于2023年6月14日在流通领域被抽样送检,后于2023年8月29日被检出产品水杨酸值为2.8%(标准规定≦2.0(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S2023HP0432);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委托经销合同、涉案产品厂家成品出库单; 4、涉案产品的销售出货单;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另当事人也已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二、罚款101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8238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丽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7号当事人: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HT398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东南路21号201房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希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一名自称张鹏在现场配合检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SWEET MINT自然立体三色眉粉02灰绿色”化妆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公司曾销售过上述化妆品,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材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委托江西省诗兰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生产“SWEET MINT自然立体三色眉粉02灰绿色”200支,当事人未向生产厂家索要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并在此情况下上市销售了上述产品。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52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0元。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构成牵连吸收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独山子区金玉指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甲油胶案(克独市监妆处罚〔2023〕7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独山子区金玉指美甲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202MA77Q7EL8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绮遥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独市监妆处罚〔2023〕76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MISSNAIL甲油胶31瓶、Kaniu甲油胶13瓶;2.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0处罚有效期:2023/10/30公示日期:2023/10/30公示截止期:2024/1/30备注: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4日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在独山子区准南路20-37号从事美甲服务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从沙依巴克区小商品城金娜美甲店购进了MISSNAIL甲油胶32瓶,进价580元/套,一套32瓶,1瓶已用完,剩余31瓶。Kaniu甲油胶都是从淘宝平台购进的,营业执照名称叫义乌市卡妞化妆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6日购进深海贝母甲油胶6瓶,进价57.08元/套;2022年6月7日购进流沙猫眼甲油胶6瓶,进价76.13/套;2022年1月13日购进浓情车厘子甲油胶12瓶,进价139.36元/套,其中11瓶浓情车厘子甲油胶标签符合规定,货值金额144.82元。因当事人从事美甲服务,甲油胶用于该项服务的必需品,不进行单独销售。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无营业流水登记,无产品使用登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相关费用,不能确定营业收入中属于使用涉案甲油胶的营业额部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 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129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立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8号当事人: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8328640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湖路小区1号之三;法定代表人:杨立红;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湖路小区1号之三“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5月25-2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4),重点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一般项目3项(缺陷项目序号:52、54、67),共计5项问题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不符合《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的相关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5194.6元,货值金额为17632.72元。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申请,表示其公司受疫情三年影响,经营困难,欠债累累,濒临倒闭,申请减免、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194.6元;二、并罚款人民币:94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89期)

    企业名称盘锦博菲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08日-2023年08月10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及义齿附录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规定不全面、任命条件没有规定“具有口腔修复学相关专业知识”的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未予配备护目镜和防护面罩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评审不到位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废料无标识标签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喀什市娇娆女美容美发店使用超过保质期染发膏和彩色焗油案(喀市市监稽处罚〔2023〕1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喀什市娇娆女美容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3101MA78WPTT1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米日班姑丽·艾则孜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喀市市监稽处罚〔2023〕168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1种68盒化妆品;2、罚款2000元(贰仟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0处罚有效期:2023/10/26公示日期:2023/10/30公示截止期:2026/10/30备注: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01月从喀什市老阿瓦提路的化妆品销售店购进染发膏和彩色焗油,均已超过标签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属于过期化妆品。2023年05月29日,超过使用期限的11种86盒染发膏和彩色焗油,被我局依法查扣。分别为:①景红达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180602,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1822天,数量43盒;②无氨蜂蜜Q1023克力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10412,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777天,数量:5盒;③怡美姿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160702,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2522天,数量13盒;④贝嘉欣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10910,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626天,数量:5盒;⑤愈美?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10609,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719天,数量:4盒;⑥圣薇娜彩色焗油(净含量:90g/盒),限用日期20221125,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185天,数量:3盒;⑦安卡?优品梦佩丝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10114,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865天,数量:1盒;⑧怡美姿染发膏(净含量:90g/盒),限用日期:20211128,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547天,数量7盒;⑨佩拉蜂花粉潮膜(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00502,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1122天,数量2盒;⑩三荣染发膏(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20922,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249天,数量2盒;⑪浩鑫?打蜡伴侣(净含量:100ml/盒),限用日期:20220216,至检查时已过使用期限467天,数量1盒。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11种86盒超过使用期限染发膏和彩色焗油,共计430元。且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与上述化妆品有关的进销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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