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顺市监处罚〔2023〕52号当事人: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封第十一分店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317657051Q住所(住址):开封市顺河区火电厂大门路东营业房(郊区东郊厂尚村西小罗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二奎身份证件号码:4128231979****2414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8月2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经过初步调查,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未凭处方,以13.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685、规格100mg*30片、批号BJ71169)1盒,销售金额13.2元。2023年8月2日被我局发现。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8月2日,报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经过: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期间提取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未凭处方,以13.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60685、规格100mg*30片、批号BJ71169)1盒,销售金额13.2元。2023年8月2日被我局发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情况;证据三、《执业药师注册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的情况;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一组(2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发时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零售药品的情况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河南省越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药品的清单明细情况;证据七、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具体情况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15.5“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鞍山贝尔思科技有限公司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三)不罚〔2023〕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鞍山贝尔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52754833L法定代表人陈宝权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对集尿袋产品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辽鞍械备20230001)备案时提供了虚假资料,备案后未组织备案产品的生产,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无货值金额。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罚结果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无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36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敬爱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57417D工商注册号110105019253151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敬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委托员工购进后天气丹花献光彩紧颜滋养水乳霜套盒1盒,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水乳霜套盒1盒,因员工离职,无法获取进货价。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产品,因员工疏忽,未加贴中文标签。所售后天气丹花献光彩紧颜滋养水乳霜套盒销售价1000元/盒,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水乳霜套盒800元/盒,无剩余库存,无其它批次进货。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货值金额1800元。另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及进口手续,未建立进货台帐,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案件调查工作,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6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923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玉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9号当事人: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4105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东路106号101房法定代表人:胡玉霞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长红东路106号101房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已生产好的“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 东路47号1栋2层、3层、3栋1层、2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8”等信息,未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3】030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完成生产“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净含量25ml/片,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47号1栋2层、3层、 3栋1层、2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8”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预售价0.3元/片。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曼美博士红石榴抗皱胶原蛋白面膜”1500片;二、处以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依梦(广州)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6171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哲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0号当事人:依梦(广州)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00B0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景路181号B107、B108、B109号法定代表人:金哲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进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HISTOLAB AGE SCIENCE SET”3盒,购进价是350元/盒,销售标价为520元/盒,产品直接涂抹于面部皮肤,起到补水活肤的功效;“HISTOLAB PEPTA MADE SHAMPOO”(500ml)5盒,购进价是45元/盒,销售标价为98元/盒,产品直接涂抹在头发和头皮,起到清洁和护理头发和头皮的功效;“HISTOLAB PEPTA MADE SCALER”(10ml*8)24盒,购进价是38元/盒,销售标价为88元/盒;“HISTOLAB PEPTA MADE SCALER”(150ml)10盒,购进价是58元/盒,销售标价为58元/盒。这两款头皮滋养精华都是直接涂抹于头皮,起到增强头皮活力的功效。当事人购进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以及为客人提供皮肤管理服务时使用。截至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对外销售了“HISTOLAB PEPTA MADE SCALER”(10ml*8)2盒,“HISTOLAB PEPTA MADE SHAMPOO”(500ml)洗发露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报关单等材料。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按照销售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为4742元,违法所得为274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HISTOLAB AGE SCIENCE SET” 3盒、“HISTOLAB PEPTA MADE SCALER”(10ml*8)22盒、 “HISTOLAB PEPTA MADE SHAMPOO”(500ml)4盒、“HISTOLAB PEPTA MADE SCALER”(150ml)1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74元;三、罚款10000元。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423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911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于莲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11号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3A0023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晨颜雅洁净肤焕颜舒缓霜(批号:P2021032408、限用日期:2024/03/23,规格:30g)”水杨酸超标,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产品4盒,我局依法对该批次剩余产品4盒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根据有关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标识“名称: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面乳、净含量:500ml、批号:P2023010506”的产品留样。当事人称其按照“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肤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20931)备案成分投料生产,但产品标识名称为“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面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产品4支,我局依法对该批次剩余产品4支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该线索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晨颜雅洁净肤焕颜舒缓霜(批号:P2021032408、限用日期:2024/03/23,规格:30g)”共200盒,留样4盒,销售196盒,召回0盒,单价3.5元/盒,销售总额686元。当事人上述产品的备案成分中含有水杨酸,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不是作为防腐剂,但产品标签未标注其用途、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当事人涉事产品总货值700元,违法所得686元。当事人生产标识“名称: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面乳、净含量:500ml、批号:P2023010506”的产品共100支,留样4支,销售96支,召回0支,单价5元/支,销售总额480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实际为“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肤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20931),但产品标识名称与备案不符。当事人涉事产品总货值500元,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晨颜雅洁净肤焕颜舒缓霜(批号:P2021032408、限用日期:2024/03/23,规格:30g)”4盒、标识“名称:迪传奇氨基酸滋润洁面乳、净含量:500ml、批号:P2023010506”的产品4支;二、没收违法所得1166元;三、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1166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0057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826号当事人: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4018761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峰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3号本局收到《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QH202370416),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标称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备案人,标称当事人为生产企业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经抽样检验,检出“甲基氯异赛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为0.0010%。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为该公司生产,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为当事人受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变更为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7日生产。“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备案,产品成分中不含“甲基氯异赛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当事人生产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共计1029盒,其中1022盒销售给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盒用于留样、2盒用于检验消耗。案发后,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937盒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进行召回,已被本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货值154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3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肖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小红、经理刘学辉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3.《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24日);4.《询问笔录》2份(2023年9月8日);5.《证据提取(复制)单》;6.《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QH202370416)及《送达回证》、《样品情况确认书》;7.当事人提供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批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采购订单》、《收款收据》2份(编号:191411、191451)、《产品销售记录》、《成品留样记录表》复印件;8.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出具《产品收回通知(函)》、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召回记录报告》;9.涉案“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05741)截图;1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莱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795号)及附件。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55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生产经营与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相符的“VISIONAL威尔仕植物水润平衡素”(批号:OBJ23021004,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被本局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穗花市监处罚〔2023〕22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大部分涉案产品被广州市威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召回,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与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相符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33元;二、处罚款35000元。(一、二项罚没款合计36533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深圳华方慧医药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公司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未开展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系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我局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以公告方式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4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我局已依法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BA7550537)。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13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粤药监通销﹝2023﹞13号)本机关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编:510080联系电话:020-3788517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丹东市康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9月18日-2023年09月18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