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福康九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6MACFKPCKX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学芳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昭市监行处〔2023〕11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处罚有效期:2024/2/1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2/1备注:2023年10月8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犁福康九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左手边玻璃柜台上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有处方药五酯片(国药准字Z20025766,生产企业:广西方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305039,生产日期:20230525,有效期至:20250524)。该处方药正以买五赠一、买十赠三的方式销售。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2日对新疆安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连锁总部)门店负责人柯啸进行了询问,证实当事人在10月8日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并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赠送处方药五酯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报告,由于部分产品内包装螺钉包装错误,生产商美智睿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Mazor Robotics Ltd.对其生产的脊柱外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国械注进20213010107)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第五十七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22379819378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琦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沙市监处罚[2023]20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合欢皮1000g、五加皮1000g、龙胆1000g共3个品种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310元);二、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310.00元决定机关名称: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处罚有效期:2023/10/25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1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直观复星医疗器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器械臂无菌套部分产品棕色包装运输箱失效日期标注错误,生产商直观医疗公司Intuitive Surgical, Inc.对其生产的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用无源器械和附件Inactive accessories of Intuitive Surgical? da Vinci? Xi Endoscopic Instrument Control System(国械注进20172022398)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奥林巴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事产品维修不当等原因,生产商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对其生产的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国械注进2015306303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奥林巴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事产品检查卡的吸气量规格错误等原因,生产商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对其生产的纤维气管插管内窥镜(国械注进2014206568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报告,由于V3.8.0版本软件的VITROS®分析仪系统运行期间会出现软件问题增加的情况,生产商奥森多临床诊断(美国)股份有限公司Ortho-Clinical Diagnostics, Inc.对其生产的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VITROS 5600 Integrated System(国械注进20172226577)、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VITROS XT 7600 Integrated System(国械注进20232220063)、全自动免疫分析仪VITROS 3600 Immunodiagnostic System(国械注进20172226574)、全自动生化分析仪VITROS 4600 Chemistry System(国械注进2016222187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VITROS XT 3400 Chemistry System(国械注进2022222039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百信药业有限公司南洲药店注册号4401050006099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春映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80号当事人:广州百信药业有限公司南洲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M864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69号、105号、107号、109号;负责人:徐春映;成立日期:2017年5月8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3年7月28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69号、105号、107号、109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25日销售了5单共6瓶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65元,违法所得为16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春映、鲁光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6张、现场发现的销售小票5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单据2张、销售小票19张和对应的处方笺19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鲁光有签名确认属实。2023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一大队(联系人:杨胜、徐威;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东盛街18号301房;联系电话:020-89000026)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8963166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根据粤府函〔202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依法在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济邦医药商场注册号4401050000488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小忠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81号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济邦医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0617G;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丽华街56号首层;投资人:郑小忠;成立日期:2021年11月5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3年7月3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丽华街56号首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7月19日共销售了3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73.5元,违法所得为7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郑小忠、员工姚国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6张、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单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照片1张,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1张,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富顿互联网医院处方笺1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投资人郑小忠签名确认属实。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一大队(联系人:杨胜、徐威;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东盛街18号301房;联系电话:020-89000026)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8963166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根据粤府函〔202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依法在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民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522MA79EECP3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洋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22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民分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民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定期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及时处理过期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决定给予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民分店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香茅防蚊虫冷敷凝胶3盒;2、处以贰千元整(2000)的罚款。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17.4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0处罚有效期:2023/10/20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2/1备注:2023年8月2日,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华源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民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在该药店的展柜上发现香茅防蚊虫冷敷凝胶(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未来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赣宜械备20200128号,有效期至:20230503;生产日期:20210504;生产批号:20210504;规格:120g;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洋湖乡横洋路东侧)3盒;执法人员对香茅防蚊虫冷敷凝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并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检查后,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