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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21号)

    当事人:罗克彬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9H7540住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克彬联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的罗克彬所经营的店招为金鑫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中间货架日化品摆放区上面发现有“清扬男士沐浴露(冰凉酷爽含海盐冰晶)”3瓶(瓶身上用标签标有:031544,品名:清扬沐浴露100g,售价:7.8元,瓶身底部印有限用时间:2023.06.18,产品批号:20230618A1138),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巫溪市监强制〔2023〕178号)。2023年8月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11月08号经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从事化妆品经营至今。2021年5月4日,当事人在彩云日化处采购部分化妆品,其中含涉案的化妆品9瓶(赠品)。当事人对该产品单独进行销售,售价7.8元/瓶,截止2023年7月25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6瓶,剩余3瓶已超过有效期。本案中,货值金额为7.80元/瓶x3瓶=23.40元,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涉案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来源,购进价格等情况。3.现场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当事人罗克彬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渝巫溪市监告字〔2023〕129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川渝化药品医疗器械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综合裁量后,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处罚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178号);2.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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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县华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丰市监处罚〔2023〕23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处罚〔2023〕230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丰县华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YTD3W45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雨桐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654元; 二、罚款3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处罚有效期2026/11/1公示截止期2026/11/1处罚机关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数据来源单位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 关于公布昌吉州2023年第5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公布昌吉州2023年第5期(9月-10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结果。附件:昌吉州2023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信息表(第五期).xls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附件昌吉州2023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信息表(第五期)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情况处理情况检查方式时间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1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昌吉第九百五十六分店飞行检查2023.9.5无合格2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二百六十七分店飞行检查2023.9.6无合格3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康市第十二分店飞行检查2023.9.7无合格4阜康市颐仁堂医药安怡大药房飞行检查2023.9.7无合格5阜康市健康大药房飞行检查2023.9.7无合格6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康市第一六五分店日常检查2023.9.26无合格7昌吉市亚中惠好美购超市健康快乐药业有限公司日常检查2023.9.28无合格8玛纳斯县美颜坊化妆名品店日常检查2023.9.28无合格9呼图壁新疆金匮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16分店日常检查2023.9.28无合格10木垒县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木垒药房日常检查2023.9.29无合格11昌吉州知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玛纳斯县第三十二分店日常检查2023.10.1无合格12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157分店日常检查2023.10.2无合格13阜康市康惠大药房日常检查2023.10.3无合格14呼图壁县普源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日常检查2023.10.3无合格15木垒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日常检查2023.10.3无合格16新疆广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木垒县第十分公司日常检查2023.10.4无合格17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木垒县昌兴一分店日常检查2023.10.5无合格18新疆新鸿杰商贸有限公司日常检查2023.10.16无合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 保定贸正劳保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3〕5号案件名称保定贸正劳保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保定贸正劳保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30611MA07KGDC7B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更茂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3年10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北省
  • 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牛沙路药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成锦市监处〔2023〕51010423000271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牛沙路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90040428T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锦市监处〔2023〕51010423000271号违法行为类型: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十六条处罚类型: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处罚内容:没收物品,罚款0.3000万元,责令改正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11-05处罚机关: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 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分店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355号)

    当事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CBJW376B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693号1层负责人:赵次玲2023年10月11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处方药专柜中摆放有非处方药2盒“阿胶”(产品批号:210921,生产日期:2021/09/15,有效期至2026/08,生产企业: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未按规定存放在非处方药专柜内,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相关情况。2023年10月13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各1份。已查明,“阿胶”(产品批号:210921,生产日期:2021/09/15,有效期至2026/08,生产企业: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属于非处方药,应该摆放在非处方药专柜内。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药店处方药专柜中摆放有非处方药“阿胶”2盒,未按规定存放在非处方药专柜内。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将上述“阿胶”摆放于非处方药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赵次玲、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事实;3.2023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事实;4.整改后药店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书证;5.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 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之佳药店阴凉储存药品陈列区域温度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359号)

    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之佳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0022988D住所(住址):西塞山区沿湖路联合村月桂花苑小区1层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梅立新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阴凉储存药品陈列区域温度不符合要求。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是位于西塞山区沿湖路联合村区域的一家零售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其店内经营了需要阴凉储存(即要求储存温度低于20℃)的药品。该店进门右边内侧有一相对独立陈列区域,该区域陈列有需阴凉储存的药品如头孢克肟胶囊、头孢克肟分散片等,该陈列区域未张贴“阴凉柜”或“阴凉储存区”等类似标识,且该区域内空调未开启使用,其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不符合药品储存需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的书证;3.对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证人证言;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界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暂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证。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陈列经营了需阴凉储存(即要求储存温度低于20℃)的药品,但该类药品的陈列区域未张贴“阴凉柜”或“阴凉储存区”等类似标识,且该区域内空调未开启使用,其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不符合药品储存需求,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禾沐美业店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伊察市监处罚【2023】7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禾沐美业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2MA79X0999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岳俊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察市监处罚【2023】77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的特殊化妆品38支;2、罚款0.5万元。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7处罚有效期:2023/10/31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2/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贵芙蓉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伊察市监处罚【2023】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贵芙蓉馆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2MA79RK79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闫春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察市监处罚【2023】80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化妆品13盒;2、罚款0,1万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23/11/1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2/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第十四门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1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第十四门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8LLHA9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古丽·买买提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103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24/11/1公示日期:2023/11/1公示截止期:2024/1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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