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9日-2023年09月01日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3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未发现违法问题。发现企业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新入职员工培训不到位;物料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物料及成品缺少状态标识、验收记录不规范以及质量数据汇总分析项目不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设备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不完善等一般缺陷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要求。企业名称辽宁福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5日一2023年08月17日2023年10月25日一2023年10月25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未发现违法问题。发现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人员培训考核不到位;物料管理方面存在毒性药材留样样品未专柜存放、物料分类台账记录项目不规范问题;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设备清洁效果不佳问题;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加工工序的物料平衡限度规定不合理等一般缺陷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2企业名称安徽瑞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鹊佗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北外环二路与灵磬路交叉口工投城镇标准化厂房1号楼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镇北社区黄新路与徐昌路黄阳河北许可范围保湿啫喱,护发素,化妆水,润肤乳液,洗发水牙膏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黄艳敏梁辉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黄艳敏徐良迪检查人员张永玲、刘丽、许婉如董宏超、闫培检查时间2023.10.092023.10.20检查结论整改后复查符合要求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备注-企业停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百信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批发企业2023.10.7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检查时间10月12日企业名称安徽科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008号企业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赵厚发质量负责人李凯生产负责人郭庆检查人员董宏超 闫培缺陷项目主要缺陷0项一般缺陷3项检查结论符合GMP要求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械罚〔2023〕17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武汉镭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周琴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7963462177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眼科Nd:YAG激光治疗机(编号:MYK8220003)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产品;2.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宿州市经开区金江路与东三环交叉口药品批发2023.10.7符合要求2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和老310国道交叉口路北汽博城35栋药品批发2023.10.10符合要求3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泗县和桥路35号药品批发2023.10.10符合要求4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怀南路87号药品批发2023.10.11符合要求5宿州市葆源药业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南路药品批发2023.10.12符合要求6安徽长生医药有限公司宿州市循环经济园区龙兴路药品批发2023.10.13符合要求7宿州市亚泰医药有限公司宿州市纺织东路12号药品批发2023.10.13符合要求8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路路南药品批发2023.10.16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南京医药滁州天星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9号药品批发2023年10月17日基本符合要求2上海海阔全椒药业有限公司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19号药品批发2023年10月18日基本符合要求3蚌埠市珠城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蚌埠市海通医药物流园24号楼药品批发2023年10月31日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巫溪县李静美容美发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C204C593住所: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先科联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一社2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一社的巫溪县李静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里侧货架上发现有“TOANLIANG添靓无铵潮色发膜粉”1袋(生产许可:XK16-1087049,执行标准:QB/1974-2024,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在右侧靠墙货架上发现名为“RAY Gold Facial Mask”(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标有MFG:02/08/2020,EXP:01/08/2023,LOTB1692979TL)的面膜1盒和名为“Annabella Angel Aqua Expert Aydrated Facial Mask”(外包装上中文标识,标有LOTK18403006K,MFG:02/07/2019/16,EXP:01/07/2021),上述化妆品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巫溪市监强制〔2023〕109号)。2023年8月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1号经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一社从事化妆品经营至今。当事人在巫溪县雅博日用品门市采购部分化妆品,其中含涉案的“TOANLIANG添靓无铵潮色发膜粉”2袋,购进金额为20元/袋,当事人使用该产品给顾客提供染发服务。当事人称名为“RAY Gold Facial Mask”和“Annabella Angel Aqua Expert Aydrated Facial Mask”的产品是微信好友(微信名:面膜厂家)赠送给当事人自己使用的,未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对此说法予以认可。本案中,货值金额为20元/袋x1袋=2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当事人对产品仅进行试用,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销售情况,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张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的来源,购进价格等情况。3.现场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当事人李先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渝巫溪市监告字〔2023〕130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川渝化药品医疗器械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综合裁量后,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处罚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109号);2.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罗克彬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9H7540住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克彬联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的罗克彬所经营的店招为金鑫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中间货架日化品摆放区上面发现有“清扬男士沐浴露(冰凉酷爽含海盐冰晶)”3瓶(瓶身上用标签标有:031544,品名:清扬沐浴露100g,售价:7.8元,瓶身底部印有限用时间:2023.06.18,产品批号:20230618A1138),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巫溪市监强制〔2023〕178号)。2023年8月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11月08号经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236号从事化妆品经营至今。2021年5月4日,当事人在彩云日化处采购部分化妆品,其中含涉案的化妆品9瓶(赠品)。当事人对该产品单独进行销售,售价7.8元/瓶,截止2023年7月25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6瓶,剩余3瓶已超过有效期。本案中,货值金额为7.80元/瓶x3瓶=23.40元,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涉案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来源,购进价格等情况。3.现场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当事人罗克彬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渝巫溪市监告字〔2023〕129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川渝化药品医疗器械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综合裁量后,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处罚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178号);2.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处罚〔2023〕230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丰县华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YTD3W45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雨桐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654元; 二、罚款3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处罚有效期2026/11/1公示截止期2026/11/1处罚机关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数据来源单位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1MB0442714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