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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758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岳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1号
当事人: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95548896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石马商贸广场A4幢
法定代表人 :陈岳涛
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情况下,于2023年7月8日生产“3D消斑有机面膜(蜗牛美白)”213盒(批号:DAN230708,限用日期:2026/07/07,净含量:38g*10片装)。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213盒(含留样3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产品成本合计4.2元/盒,货值894.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尚未售出,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33条从轻情节的规定,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D消斑有机面膜(蜗牛美白)” (批号:DAN230708,限用日期:2026/07/07,净含量:38g*10片装)213盒;
二、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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