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17 条相关结果
  • 澄迈华健华荣民心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澄综执罚〔2023〕SJ088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华健华荣民心大药房注册地址:澄迈县永发镇江北路247号一楼铺面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家宝身份证号:4408811995****5551负责人姓名:林家宝身份证号:4408811995****5551直接责任人:林家宝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RN3L3U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华健华荣民心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088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澄迈华健华荣江城大药房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097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华健华荣江城大药房注册地址:澄迈县金江镇解放中路54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江宁雄身份证号:4600271968****0033负责人姓名:江宁雄身份证号:4600271968****0033直接责任人:江宁雄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LJTP8D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华健华荣江城大药房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097号文书扫描件:主要违法事实: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澄迈华健华荣广腾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澄综执罚〔2023〕SJ099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华健华荣广腾大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大拉农场金美路35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小菊身份证号:4600271980****4441负责人姓名:王小菊身份证号:4600271980****4441直接责任人:王小菊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LKA21E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华健华荣广腾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099号文书扫描件: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澄迈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09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注册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南亚广场一楼A4法定代表人姓名:冯彩花身份证号:4690241991****8028负责人姓名:冯彩花身份证号:4690241991****8028直接责任人:冯彩花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Q5323N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德春隆参茸药品超市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094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澄迈陈林阳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澄综执罚〔2023〕SJ086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陈林阳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澄迈县永发镇永跃墟跃新路373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林阳身份证号:4600251995****0911负责人姓名:陈林阳身份证号:4600251995****0911直接责任人:陈林阳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MH551E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陈林阳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2023〕 SJ086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8日,县市监局检查发现澄迈陈林阳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24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按C16H19N305S计),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5029,产品批号012307251,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7日),盐酸莫西沙星片(0.4g×3Tablets,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096,产品批号:22303002,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2日),盒内剩余阿莫西林胶囊8粒。该药店现场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未能提供药品处方销售记录。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澄迈县
  • 鄯善县法提法理发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鄯县市监处罚〔2023〕101号)

    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鄯善县法提法理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421MA77DJ3C6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帕提古丽·库尔班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鄯县市监处罚〔2023〕101 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7处罚有效期:2023/11/7公示日期:2023/11/8公示截止期:2023/1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
  • 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案件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LWT7977法定代表人姓名许道六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备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的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LWT7977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经营者:许道六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荆谷乡苏山村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的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协查。并听取你超市陈述意见,保障你超市合法权利。经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你超市于2022年5月20日以7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R贵族清水黑发膏)120盒,以8.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16盒,库存4盒;于2022年3月16日以10.8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R敬亲恩白转黑润黑露)180盒,以1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74盒,库存6盒;于2022年5月20日以13.89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韩笛R黑芝麻植萃精华黑发霜)72盒,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64盒,库存8盒;于2022年5月20日以13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彩运来R染发膏(自然黑))48盒,以1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4盒,库存4盒。你超市于2021年10月13日以1.1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澳洲山羊奶无损烫发液)120盒,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02盒,库存18盒;你超市于2023年2月2日以19.5元/盒或22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智能抛光离子王)144盒,以22元/盒或2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37盒,库存7盒;你超市分别于2023年2月2日及2023年2月8日以24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哈密瓜醇品水果营养烫发(直发专用))252盒,以27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39盒,库存13盒;你超市于2023年4月3日以13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奴曼伦无键烫)72盒,以1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9盒,库存13盒;你超市分别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3日及2023年2月8日以27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羊胎素还原烫)240盒,以3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29盒,库存11盒;你超市于2021年10月13日以19.5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匀速闪亮直发王)48盒,以2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7盒,库存1盒。你超市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证明材料,上述库存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已被本局扣押。本局于2023年7月21日分别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关于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复函”》称:涉案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4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法生产的产品,涉案的“奴曼伦烫发乳”等6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产品;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称:涉案的“奴曼伦烫发乳”等6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特殊化妆品“奴曼伦烫发乳”(国妆特字G20161300)的不同图案包装。你超市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供货商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购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出库截图。你超市未能提供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及涉案化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另外,你超市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802MA5LWT7977)、经营者许道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超市的市场主体资格。2.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8日对许道六的《询问笔录》1份、《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白云区市场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黄浦区市场局)、《关于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复函”》、《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供货商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679、国妆特字G20161300)、购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出库截图8张、现场检查相片8张。证明你超市经营的“奴曼伦烫发乳”等10种特殊化妆品为合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你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经营者许道六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超市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公章或摁手印)确认。案件性质:你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超市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ー,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超市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超市立即改正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处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你超市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案(来市监处罚〔2023〕5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来市监处罚〔2023〕51号案件名称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蔡正华主要违法事实1.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桂市监规〔202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和超过保质期的“华佗十全酒”1瓶,罚款3000元。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特殊食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专区(柜)及提示牌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1瓶;3.没收违法所得196元;4.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96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救济途径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3〕51号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MA5P5RGYX5住所(住址):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正华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华佗十全酒”等保健食品没有和普通食品分开,未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华佗十全酒”外包装标识标示生产厂家:上海冠生园华佗酿酒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0)第0669号;注册商标为:华佗;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瓶盖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36个月;规格:445ml,酒精度:24.5%vol。上述“华佗十全酒”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库存1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华佗十全酒”的出入库明细进行了证据提取,并对库存的1瓶“华佗十全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未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警示用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标注警示用语。经查明,2019年11月2日当事人购进2018年10月26日生产的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12瓶,保质期36个月,该“华佗十全酒”已于2021年10月26日超过保质期。2023年2月该超市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7瓶,售价28元/瓶,销售金额合计196元;库存1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认定销售金额196元为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货值金额为224元。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作出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来市监强制〔2023〕21号)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来市监强制〔2023〕2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及对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进行扣押的品种、数量的事实。2.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作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来宾市兴宾区粤金美日用百货超市“华佗十全酒”出入库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及涉案货值金额224元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蔡正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和主体资格。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在国家数据库“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的保健食品注册信息截图,证明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来源渠道和产品的合法性。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市监罚告〔2023〕5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我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的规定。2.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华佗十全酒”,主动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组织学习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对所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全部检查,完成了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及提示牌、警示用语的设置,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1.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柜)及提示牌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特殊食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华佗十全酒”1瓶;3.罚款3000元。综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华佗十全酒”1瓶;3.没收违法所得196元;4.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196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账户名: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城北支行;账号:4500162795805250274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11月3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 襄阳森迪特医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鄂药监襄阳处罚〔2023〕8 号)

    序 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襄阳处罚〔2023〕8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襄阳森迪特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潘勇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682MA49F38H2G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主要违法事实襄阳森迪特医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襄阳分局 2023年11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
  • 广东明业药业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46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明业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0000000541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健强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3〕469号经查明,广东明业药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76号1号楼707室(仅限办公)从事药品的批发经营活动,仓库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长腰岭新龙横路3号501室601室701室。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案药品天晴速畅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34盒零10袋;999强力枇杷露102盒;奥勃抒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54盒。上述药品均有批准文号。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遂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7月6日,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在拼多多宝芝林慢病用药旗舰店购进天晴速畅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26盒、2023年7月6日在天迪达大药房旗舰店购进12盒,合计38盒,进货均价144.05元/盒;2023年5月26日在梧州百姓大药房旗舰店购进999强力枇杷露120盒,进货单价12元/盒;2022年5月31日在天猫健之佳e购大药房旗舰店购进了奥勃抒盐酸氨溴索口服液100盒,进货单价12元/盒。当事人2023年6月8日到2023 年7月2日期间将上述药品对外销售。天晴速畅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销售14袋,销售价26.00元/袋;999强力枇杷露销售18盒,销售价12.50元/盒;奥勃抒盐酸氨溴索口服液销售46盒,销售价15.00元/盒。上述涉案药品的销售金额为1279元,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928元。本局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穗荔市监听告〔2023〕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药品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作为药品批发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但当事人却从仅具有零售药品经营资格的互联网药房购进药品,其行为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天晴速畅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2ml:1mg×5支/袋,30支/盒)(6袋/盒)34盒零10袋;999强力枇杷露(225ml/瓶/盒) 102盒;奥勃抒盐酸氨溴索口服液(10ml×15袋/盒)54盒。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柒拾玖元整(1279.00)。4、罚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