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9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泉源堂万国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50028847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98号经查明,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从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8瓶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单位: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规格:35粒/瓶)。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WZZ0001)显示,上述8瓶批号为W71016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检验,不符合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30020标准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如下:1.[鉴别]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2.[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限度为3.4×105cfu/g,不符合3×104cfu/g的要求;3.[含量测定]愈创木酚为24.0mg/g,不符合每克含愈创木酚不得低于28.8mg的规定;4.[盐酸小檗碱]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5. [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8瓶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的价格为23.2元/瓶,购进金额为185.6元。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查验审核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进货单据、发票、医药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保留了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至2020年3月30日,上述8瓶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核算销售金额为232.94元。根据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当事人共获取利润47.34元。因此,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32.94元,违法所得为47.34元。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7.34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7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洪德路店注册号4401010003737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霄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703号2023年9月27日,我局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洪德路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我局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具体情况如下:综上,当事人在无电子或纸质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上述处方药“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已销售的1盒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和2盒“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总金额为31.32元(27.8元+3.52元=31.32元),即违法所得为31.32元。2023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5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2023年9月25日销售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32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王静华;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3号203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4246849)办理没收手续。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顺市监处罚〔2023〕44号当事人:开封市顺河区龙寿堂药店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50875710A住所(住址):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东段(顺河区公安局家属楼)1-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喜根身份证件号码:410204********6014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18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经过初步调查,当事人2023年5月20日未凭处方,以3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卡格列净片(0.1g*7片*2板常州恒邦药业)3盒,销售金额105元。2023年7月18日被我局查获。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18日,报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经过: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期间提取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未凭处方,以3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罗卡格列净片(0.1g*7片*2板常州恒邦药业)3盒,销售金额105元。2023年7月18日被我局查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情况;证据三、《执业药师注册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的情况;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一组(2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发时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零售药品的情况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河南省惠盈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药品的清单明细情况;证据七、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具体情况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15.5“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阜阳市真迹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阜南许广峰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R2RT9D法定代表人许广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市监处罚﹝2023﹞96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1-7处罚内容1、没收超使用期限“镇山风”牌远红外贴2袋;2、处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有效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刘幸、叶勇5人组成检查小组,按照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药械化”领域交叉互查文件要求,对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地城镇地北村S202省道东侧阜阳市真迹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阜南许广峰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进门里侧靠墙处药架上发现产品名为“镇山风”牌远红外贴,注册人/生产企业;郑州市中原福力公司,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2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090603,生产日期;20210603,有效期至;20230602,有效期两年,现存2袋,净含量;4贴/袋。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使用期限83日。阜阳市真迹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阜南许广峰店涉嫌经营超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987761804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5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世人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PBCN98工商注册号110106028226367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宋明浩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事实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购进外包装显示嘉瀛染发膏31批次242盒,已售出5盒5批次,未售出陈列在售卖货架上26批次237盒。 当事人2023年6月8日销售特殊化妆品染发膏5盒共5批次,经协查,非外包装显示的注册人和生产厂家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该5盒共5批次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的注册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分别为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 G20120701的嘉瀛染发膏2盒,其中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 批号0/45,另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批号6/4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00057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批号7/4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608的嘉瀛染发膏2盒,其中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批号7/33,另一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批号6/3,当事人取得销售收入25元,违法所得25元,货值金额25元。 当事人经营15个批次195盒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经协查,非外包装显示的注册人和生产厂家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的注册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分别为: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6/31的嘉瀛染发膏28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2/2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7/57的嘉瀛染发膏37盒,限期使用日期2024/04/17,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5/71的嘉瀛染发膏27盒,限期使用日期2024/03/28,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C6/31的嘉瀛染发膏9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5/75的嘉瀛染发膏15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5/75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6/01/21,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6/2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G20121260,批号C5/07的嘉瀛染发膏17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5/4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批号6/45的嘉瀛染发膏1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6/01/21,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批号0/43的嘉瀛染发膏24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批号6/43的嘉瀛染发膏6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608,批号7/33的嘉瀛染发膏9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608,批号7/3的嘉瀛染发膏8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5,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608,批号6/3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1/22。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75元。 当事人经营1个批次1盒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经协查,非外包装显示的注册人和生产厂家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染发膏的注册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已超过使用期限,为印有特殊化妆品且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批号7/43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0/04/07。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元。 当事人经营10个批次41盒特殊化妆品染发膏已超过使用期限,分别为: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50,批号5/64的嘉瀛染发膏10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3/1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6/31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1/22,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7/57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3/03,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H5/71的嘉瀛染发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2/16,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批号7/76的嘉瀛染发膏10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8,印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20701,批号5/45的嘉瀛染发膏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2-7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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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70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爱麦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2ECD889工商注册号11010703478583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赵镭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法事实北京爱麦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2-7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气囊式颈椎牵引器(浙械注准2**********5)于2022年01月取得的注册证,取得注册证之后一直未生产,直至2023年2月开始生产,共计生产1批次。该产品主要生产工序中出厂检验为关键工序。当事人在换证迎检过程中查阅销售记录,发现销售记录显示产品批号为20230302,于是对生产记录进行了修改,部分材料如领料单、生产日报表、全检进货送检入库单将月份02修改成03,但由于修改匆忙,并非全部材料均完成修改,故出现同一份生产记录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批号信息(20230301、20230201)及多个生产日期(20230322、20230315、20230204)。其中生产任务单显示完成时间为2023.03.15,领料单显示20230204、20230304(有修改痕迹),生产日报表显示2023.03.05、2023.03.06、2023.03.08、2023.03.10(有修改痕迹),全检记录表显示检验及审核日期20230315(有修改痕迹)、成品送检入库单显示送检日期20230215、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检验及审核日期2023.03.24,送货检验入库单显示入库日期20230302(有修改痕迹)。根据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单据修改情况及未修改的单据,确认实际生产批次应为20230201。当事人实际于2023年02月01日下达涉案批次产品生产任务,批号20230201,生产任务20个,实际完成15个生产与销售,根据销售记录(纸质版发货台账)、库存记录(管家婆系统),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07月29日期间共销售4笔13件产品,出库单价均为0.1元,用途为产品出样。2023年04月19日、2023年06月05日销售给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雷允上药城分公司各1个,产品单价2086元/个。管家婆系统显示产品库存5个,但现场未发现成品库存,在装配间内发现未组装完成的塑料配件等材料。经当事人确认,5个产品未完成组装工序。综上,计算涉案批次气囊式颈椎牵引器货值金额4173.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气囊式颈椎牵引器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根据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批号20230301(无修改痕迹),生产数量20,抽检数量3,检验及审核日期2023.03.24,从批号、时间和数量上判断该份出厂检验报告不符合真实性要求。当事人确认该份表格为后补材料。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责令当事人对未保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从杭州某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入20盒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生产企业:湛江市汇通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 7544-2009,生产日期:20180915,有效日期:2023.08,批号:JYA1809B,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生产许20030837号,产品注册证号及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4266089),购进价为3.49元/盒,共69.8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医疗器械放置于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3月期间共销售上述批次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20盒,以20.00元/盒销售5盒,28.00元/盒销售15盒,其中于2023月3月25日销售给店员1盒,28.00元/盒,共28.00元。因店员疏于管理,将购买的1盒上述批次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置于销售货柜未及时带离。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店内柜台内销售的上述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1盒已过期,标价28.00元/盒。因当事人销售记录显示购入的上述批次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于过期前销售完毕,故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帮德007®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安全套)1盒;2、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华健华荣安心堂大药房注册地址:澄迈县永发镇江北路农贸市场前排14好铺面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琴身份证号:4201031979****0124负责人姓名:王琴身份证号:4201031979****0124直接责任人:王琴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M4NR0J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澄迈华健华荣安心堂大药房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字〔2023〕SJ093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3.11.08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