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777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学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5号当事人: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87928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吴学军2023年9月2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灌装生产“萱姿动力之源泥膜”(批号:PH1127、限用日期:20250802)150盒。其中,生产时成品检验消耗1盒;留样3盒,于2023年9月8日自检消耗1盒,于2023年9月2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2盒;其余146盒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900元,违法所得为876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上述产品数量较少且为消耗品,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0。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76元;二、处罚款1212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13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瑾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247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兰精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4号当事人:广州市瑾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XR9R9H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广云路313号金煌都荟13栋2楼205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兰精华经查明,当事人1688网店销售“WSMM防晒喷雾SPF50+PA+++”的产品,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3】1196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八条的规定,免除处罚。当事人在1688平台经营网店,销售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3日 60ml)产品,共采购并销售涉案产品117瓶,采购单价2.8元/瓶,采购金额共计327.6元,售价3.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21.2元,实收420.12元。另查明,当事人向余江区鑫丰百货商行销售6瓶涉案产品,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CY2023025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经对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否认生产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签不真实、准确,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成分、批准文号等信息,可认定为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货值金额为421.2元,违法所得为420.12元。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20.12元;二、罚款5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20.12元;三、处以罚款6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0359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永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8号当事人: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27150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法定代表人: 邓永兵2023年7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批号:P20230102、规格:500ml/盒)2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193盒成品,其中30盒于2023年1月6日售出,剩余163盒于2023年1月15日售出,单价均为10.8元,销售收入2084.4元。该批产品货值2160元,共销售收入2084.4元。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0日生产“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批号:/、规格:100ml/盒、生产日期:20220820)10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993盒于2022年8月22日销售给江苏省常州市的经销商,单价2.9元/瓶,销售金额2879.7元。该批产品货值为2900元,共销售收入2879.7元。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生产“贝嘉欣染发膏-棕色”(批号:P20211219、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211219)10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993盒成品,其中,987盒于2022年3月16日以批发形式售出,单价2.9元,销售收入2862.3元,剩余6盒于2023年3月5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售出,也就是被抽样的那6盒样品,单价3.98元,销售收入23.88元。该批产品货值2906.52元,共销售收入2886.18元。综上,根据上述三份报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款特殊化妆品,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三款产品共计货值7966.52元,共计销售收入7850.28元,共计违法所得7850.28元。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98,当事人生产的“贝嘉欣染发膏-棕色”(批号:P20211219、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211219),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款产品共计货值2906.52元,共销售收入2886.18元,违法所得2886.18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50.28元;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600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92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95842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段旭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927号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1MA2D6LAY4H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旭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监测中心对电商平台违法监测过程中,发现你店销售的商品名称:‘蛇毒眼膜贴去黑眼圈淡化细纹提拉紧致抗皱眼贴去眼袋去除神器’,存在销售普通化妆品眼膜贴,商品标题含夸大性功效用语“去黑眼圈、去眼袋”,涉嫌对商品功能的虚假宣传。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的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天猫网购平台所销售‘蛇毒眼膜贴去黑眼圈淡化细纹提拉紧致抗皱眼贴去眼袋去除神器’的产品宣传页面中出现使用前后对比图,且使用前后对比差距过大,该公司无法提供使用了上述产品后,能达到其宣传效果的相关证据。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销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商业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从广州海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3000包上述季肤爽类蛇毒多肽焕靓眼膜,放在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售卖,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前后对比图,且使用前后对比差距过大,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能达到其宣传效果的证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宣传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2023年10月24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89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依法告知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满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5057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焕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1号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38号501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以6.8元/盒的价格从广州豪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8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并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被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P2300880),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伊妆芦荟胶,被抽样单位:广州满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珠海市华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2B21Z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包装规格:50g/盒,抽样日期2023年5月22日,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9900,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起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截至2023年9月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7.34元/盒的平均价格对外销售了26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剩余22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被我局依法现场查获,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450.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0.9元,货值金额832.3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向我局提供了产品的购进单据、检验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供货方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单位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充分证据证实不知其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收缴22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免于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郑一生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5893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德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0号当事人:广州郑一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D3GU0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10号A栋101铺法定代表人:刘德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购进200瓶批号为“P20230302A1”的“郑一生活氧补水霜”。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显示其生产厂家为广州市尚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经广州市尚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批次产品为冒用其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截至2023年7月3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200瓶产品全部销售,单价从45.6元到68.4元不等,总销售金额为9861元。故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标签内容不真实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861元,违法所得为9861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号为“P20230302A1”的“郑一生活氧补水霜”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861元;二、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861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986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800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春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6号当事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3422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学2023年7月12日,我局在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者问题化妆品核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涉案产品彩运来染发膏(6/45)(批号:221121001、规格:500ml/盒)标签未标注1-萘酚,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未按规定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生产彩运来染发膏(6/45)280盒,生产成本为3.0元/盒;2盒用于检验、6盒用于留样,销售了272盒,销售单价为3.8元/盒。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实施召回,共召回195盒并向经销商退款741元,当事人已将召回产品自行销毁。鉴此,当事人生产的被抽检不合格彩运来染发膏(6/45)货值金额为1064元,违法所得为292.6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2.6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29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北镇市山庆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3年09月19日-2023年09月19日2023年09月21日-2023年09月22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设备未贴合格证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工艺规程及批生产记录中个别工序不完善的问题;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面存在个别试剂有沉淀物未进行偏差调查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1月06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包头市华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83402593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119号处罚名称:包头市华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毒性药品雄黄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5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