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省际联盟《关于开展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我省工作部署,为确保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续约工作平稳实施,决定开展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范围 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福建省内相关医疗机构。 二、协议采购量 各相关医疗机构已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续签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5〕136号)要求,通过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填报第二年需求量,以最终确认的需求量作为第二年协议采购量。 三、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1.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2025年8月6日至8月12日,各中选企业请于签订时间开始前确认配送关系,以免影响合同签订; 2.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至8月15日。 (二)签订方式 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中选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按相关要求完成协议签订,具体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工作平稳推进。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5日
各相关企业:现将我省国家集采到期接续、联盟(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新增包装的药品进行公示,并视为具有中选资格。一、公示时间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5年8月5日至8日。二、申投诉路径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联盟(省)集采药品中选规格增包装-企业申投诉”选择“集采药品增包装(2025年7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须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格。电话:0311-66906539附表:集采中选药品新增包装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8月5日药品统一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投标企业批准文号报价结果备注XR05CBY116L019010383719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吸入制剂3ml:0.3g7支/盒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2433965.25符合2024年河北牵头京津冀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XS01KAB146G010070109920玻璃酸钠滴眼液滴眼剂每瓶10毫升2瓶/盒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20325518.98符合国家带量第四批--2026年6月底到期
晋药招〔2025〕110号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企业申请,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及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工作流程的通知(暂行)》(晋药招〔2024〕54号)相关要求,经审核,现将集中受理且符合文件要求的新增挂网采购资格药品目录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具体事项如下: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1日16:00。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申(投)诉材料发送至邮箱sxyxcgywsl@163.com,过期不予受理。附件:拟新增挂网资格药品品规公示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8月5日
晋药招〔2025〕109号各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及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工作流程的通知(暂行)》(晋药招〔2024〕54号)及相关会议要求,现将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新增挂网采购医用耗材(第十三批)产品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8月5日
内药采中心字〔2025〕158号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组织第十一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请各盟市组织本地区医药机构开展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构范围各盟市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重点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二、填报方式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自治区导入2023年、2024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药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药机构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要做好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集采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方法等,盟市医保部门管理用户账号、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十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医疗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品种或厂牌进行报量,未过评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视频和操作手册。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盟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量工作的监管。各盟市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3年和2024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国家联采办将适时会同各级医保部门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三)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盟市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盟市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平均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3年和2024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平均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在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的用药,可不纳入报量范围。(四)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各盟市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由医疗机构自行自主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提示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五)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提示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按有效含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监测。四、时间安排(一)8月6日(周三)24:00前,自治区导入管理用户账号和医疗机构账号,相关用户可通过账号进入系统进行报量操作测试。(二)8月7日(周四)正式启动报量,自治区导入2023年、2024年历史采购量及两年平均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各盟市于8月25日(周一)日前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数据审核并提交。联系电话:0471-4908343 0471-4967106 附件:相关药品历史量采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5日
各相关单位: 经商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开展氧化锆材质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产品挂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氧化锆材质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产品挂网自即日起开展常态化申报,企业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耗材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耗材常态挂网申请”进行挂网申报。 2.报价要求按照2023年4月1日《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工作的通知》执行,不区分彩锆、白锆。 3.产品全部纳入阳光挂网目录管理,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采购。2025年8月4日
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现发布《贵州省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项目编号:GZ-HCYJP2025-0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报名参加。附件:贵州省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项目编号:GZ-HCYJP2025-01)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5日
根据我市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残缺规格带量联动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涉及药品艾地骨化醇软胶囊(0.5μg)、哌柏西利胶囊(75mg)、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口服常释剂型(磷酸西格列汀50mg和盐酸二甲双胍500mg)在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的药品。二、采购主体第十批国家集采填报需求量工作中,已填报上述残缺规格药品需求量的我市医药机构。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一)申报企业确认价格数据(三)配送关系确认及三方签订协议1.采购主体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在“药品须执行采购”页面查看本单位在第十批国家集采药品填报需求量工作中填报的上述药品需求量及须执行量。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规定,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意向采购量占采购主体填报总需求量的比例均为80%。2.中选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在“配送”栏目内完成配送关系确认操作。时间安排:2025年8月11日—8月15日3.已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医药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在“合同签约(残缺规格)”栏目内签订三方协议。时间安排:2025年8月11日—8月18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4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建立适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体系,促进合理诊疗、因病施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内外协同、统筹平衡、安全高效的异地就医医保支付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一)明确按病种付费管理范围。强化就医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按病种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2025年底前,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就医地医保部门在已开展按病组(DRG)付费和病种分值(DIP)付费基础上,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统一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参保人员继续按参保地医疗保障政策享受待遇。根据改革推进情况,逐步将其他医保支付费用及异地住院手工报销费用纳入就医地付费管理。(二)按照就医地付费方式。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费用与就医地“同病同治同价”。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本地统一管理,统筹做好病种分组和病种权重、费率、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规范和动态调整机制,统一健全特例单议、谈判协商、沟通反馈、基金预付、数据分析等配套机制,并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实现按病种付费政策、技术标准和服务管理统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分析评估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拨付及未直接结算费用的手工报销等工作。二、合理确定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水平对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病例,原则上与就医地参保人员按病种付费住院病例保持一致,执行就医地同病组(种)付费标准,各地区根据本地收治异地病人实际情况,可对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调节系数。其中,对疑难急危重症、复杂罕见病等病例,按有关规定纳入特例单议,由就医地统一管理,具体数量比例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本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省局将制定印发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规程,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三、强化协商协作机制参保地和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问题反馈、费用报销、基金拨付、费用协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及手工报销中的疑似违规费用,参保地要及时与就医地进行沟通交流,提出协查申请,就医地要立即响应,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建立健全协商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对于收治异地就医人员较多的就医地,可商相关参保地医保部门派员参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审核、特例单议、争议处理、预算编制、结算清算、基金监管等工作,共同推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工作落实落地。四、做好医保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完善预付金管理,确定结算清算流程,组织参保地和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清算工作,压实就医地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清算责任。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统筹做好本地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按病种付费结算、清算等工作,不断规范医疗费用申报、审核和收付流程,持续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效率。五、提升信息化支撑力度根据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政策和经办规程,制定相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完善DRG/DIP支付管理系统异地模块,优化异地就医子系统等信息系统,支持省内异地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结算、清算等业务开展。健全信息展示与分析反馈功能,指导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六、加强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审核监管(一)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异地住院费用纳入本地日常管理范围,创新支付方式智能审核应用场景,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要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药费用成本管控,做好内部审核,充分利用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事前、事中管理、事务全流程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对审核发现的违规费用要追溯扣减,按规定用于冲减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费用。(二)建立异地就医费用考核评价机制。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地要及时更新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履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与异地就医费用管理服务相关的专项指标。(三)推行定期数据分析通报制度。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保数据工作组相关要求,定期分析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人员的次均住院费用及涨幅等指标,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将本地和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增长异常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建立按病组(病种)住院费用监测制度,通报存在的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四)严格异地就医费用监管。就医地医保部门要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作为核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的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特点,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总量大、次均费用高的医疗机构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约严肃查处转嫁费用、分解住院、推诿重症、高编高套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与参保地医保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参保地医保部门查处参保人欺诈骗保行为。七、相关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将省内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二)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社会关注度高,对医疗机构影响大,各市(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要及时宣传改革进展和成效,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7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省门诊医保支付机制, 实现与医疗服务全链条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参保群众门诊就医可及性、便捷性,现就全省建立健全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 (一)科学确定付费标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总额预算管理,确定普通门诊年度按人头付费标准,并根据普通门诊统筹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向收治老年患者和儿童患者占比高的医疗机构倾斜,可对于收治老年患者或儿童患者占比高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适当提高相应的普通门诊年度按人头付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分布、疾病构成等因素,将参保人划分为若干个年龄分组,合理确定各分组按人头付费标准。 (二)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衔接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其中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家庭医生费用,实施按人头包干,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鼓励支持家庭医生承担糖尿病、高血压病诊治和管理,探索实施按病种付费。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估,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确保参保群众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探索普通门诊按就诊人头点数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下,按门诊就诊人头点数付费。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就诊人次和服务类型,引入患者年龄、就诊频次和疾病严重程度等调整系数,合理确定门诊有效就诊人头点数,实施按门诊就诊人头点数付费。 二、探索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方式改革 (一)开展门诊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医保局制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选取部分病种开展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 (二)加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和医保结算清单质控管理,建立参保患者门诊特定病种病历档案,为参保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药服务。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门诊特定病种用药管理机制,规范门诊特定病种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双通道”管理政策,加强门诊特定病种外配处方管理,认真落实药品全程追溯扫码、资料留存备查、价格管理等要求,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支持村卫生站开展门诊服务 (一)完善村卫生站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管理。支持参保群众选择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村卫生站作为普通门诊选点。对于依托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村卫生站,指导村卫生站和其依托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按人头付费标准。 (二)推动村卫生站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村卫生站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服务。指导和鼓励村卫生站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优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基层参保群众需求较多的诊治服务。 (三)鼓励村卫生站工作人员积极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长期稳定的医疗服务关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强居民健康管理意识,顺应参保群众健康需求,在基层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长期处方等参保群众可感可及的服务。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认识到做好门诊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推进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地,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考核评估。各市要完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和村卫生站的考核评估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基金结算挂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及提高绩效。 (三)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各市要主动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医疗机构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合力。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