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一)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请相关企业登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选择“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完善相关价格信息。价格按医保编码“最小包装单位”测算及填报。谈判药品以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得高于各省级平台同厂同品规挂网价,下同);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填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 (二)谈判药品增补药品规格,请相关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完善相关价格信息。价格按医保编码“最小包装单位”测算及填报。增补药品按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填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 (三)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及同通用名药品现挂网价高于本次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企业需尽快登录“招采子系统”中“药品招标管理—药品动态调整—价格动态调整”模块进行降价。谈判药品按不高于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谈判药品及同通用名药品现挂网价不高于本次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企业无需填报。 二、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挂网 (一)新增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请相关企业登录 “招采子系统”选择“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商保)”,完善相关价格信息。价格按医保编码“最小包装单位”测算,按全国最低价(且不得高于企业承诺挂网价)填报并实行动态调整。填报企业,需以不高于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进行申报,上传省级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不含广东省,可不含国家和各省份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价格,截图中须具有药品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采购价格、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等产品关键字段)截图需字迹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识。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填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 三、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 (一)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请相关企业登录 “招采子系统”中“药品招标管理—药品动态调整—国家谈判药品调出项目”。其中7个药品调整支付标准按不高于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全部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目录药品按我省动态挂网方案要求全国最低价填报并实行动态调整。参与填报企业,需以不高于省级平台最低实际采购价进行申报,上传省级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不含广东省,可不含国家和各省份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价格,截图中须具有药品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采购价格、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等产品关键字段)截图需字迹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识。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填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出相关工作,后续可按照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要求进行申报。 四、时间 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完善相关价格信息和降价的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15:00时。 五、其他要求 (一)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需上传进口总代授权委托书(进口生产企业出具给国内总代理商的授权书)。格式自拟,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原件扫描上传。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不在本次填报范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根据2024年6月12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要求,请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国谈同通用名及谈判药品新增包装项目”申报。 (三)为保障谈判药品及时挂网,请相关企业按时填报。尚无国家医保编码,请尽快向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维护医保编码。 (四)本次填报化学药品根据2025年9月12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云南省在网交易化学药和常态化挂网申报化学药(含联审通办)更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质量层次相关字段的通知》相关要求定期更新。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业务联系电话:0871-65353103、68313372、65357873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室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12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工作安排,为加强挂网医用耗材管理,规范阳光挂网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现就数据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含检验检测试剂),不包括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二、治理范围各相关企业可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治理范围内的挂网产品,并对产品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2026年1月20日前未完成有效的对码或降价等,将暂停相关产品挂网采购资格。(一)代码不规范。国家赋码范围的已挂网产品,未对码或代码已失效。(二)价格联动。已挂网产品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未及时联动外省价格。(三)带量采购未中选。带量采购范围的未中选产品,未按要求在“带量非中选挂网采购”或“组套非中选系统”申报挂网。(四)重复申报。同一医保医用耗材代码产品(27位)重复申报挂网。(五)高于限价。高于同组平均价1.8倍的产品。三、有关要求(一)未对码或代码已失效的产品,请选择“耗材挂网管理”-“挂网产品管理”,点击“医保代码维护”完成有效的对码。(二)未及时联动外省价格的产品,如需降价,请通过“申(投)诉事项”,选择“降价申请”提交降价申请,降价价格应不高于外省最低挂网价;如对外省价格有异议,请选择“复核外省价格”,并提交对应省份的挂网截图。(三)高于同类平均价1.8倍的产品,请通过“申(投)诉事项”,选择“降价申请”提交降价申请,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四)未中选产品,请通过“申(投)诉事项”,选择“带量采购未中选”提交带量采购相关证明材料。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开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五轮动态调整的通知》,依据企业申请及公示期申诉处理情况,现对申请备案交易目录转入集中交易目录产品开展限价确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数据库申报系统—“检验试剂招采”—“动态调整管理”—“限价确认”模块,对涉及产品进行限价确认操作。二、如企业不同意相关产品限价(逾期未操作视为不同意限价处理),相应产品继续按备案交易目录管理。三、没有有效价格(即无省级平台挂网价和安徽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的产品,其目录调整申请为无效申请,相关产品无需操作;申请由集中交易目录转入备案交易目录的产品无需操作。四、确认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17:00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蒙药质量标准草案起草服务项目询比于2025年12月21日15:00开标,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一、采购项目名称:蒙药质量标准草案起草服务项目。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成交金额:¥948000元(大写:玖拾肆万捌仟元整)服务期:2年请成交供应商在公告期间到我单位领取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签订采购合同。三、公告时间:1个工作日。四、评委:杨怡侠、布仁、马亚青(采购人代表)。如投标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有效期内,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质疑的规定向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和金桥一路交叉口东北角邮政编码:010010联系人:张焱联系电话:0471-450711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三)》第三条的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5年12月31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中选结果公布(九).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要求,现将截至11月30日符合备案采购药品挂网的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月23日-12月29日。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联系电话:0591-87279375附件:2025年11月份符合备案采购挂网药品清单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9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要求,结合申报情况,现将截至2025年11月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2月23日-12月29日。请企业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录招采子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药品业务受理公示”菜单查看拟增补名单。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联系电话:0591-87279375附件:2025年11月份增补阳光采购目录资审通过产品名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2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4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22室)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2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安排,现就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本次接续范围包括部分即将到期、已到期待接续、到期已接续及新增规格纳入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品种名单详见附件。二、报送机构范围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三、信息报送及账号领取方式(一)医疗机构报送方式本次报送工作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江苏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报量系统(网址:http://223.111.68.71:18083/tps-local/login),选择“药品招采管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需求量填报”进行填报。医疗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厂牌进行报量,未过评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上报附件及相关说明需院长(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传,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二)医疗机构账号发放方式相关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账号和密码。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填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汇总后报至市医保局。(三)各区医保部门账号发放方式各区医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报量审核工作,审核用账号和密码将通过市医保局OA发放。四、工作安排(一)医疗机构信息填报医疗机构于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周一)24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二)填报信息审核各区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报量,并对报量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信息于12月30日(周二)17时前完成提交。(三)汇总信息报送市医保局完成报量信息复核,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并于12月31日(周三)前通过系统报送。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历史采购量单独统计显示,以上医疗机构应独自领取账号进行需求量填报操作,避免漏报。(二)明确报量要求,合理足量报量。各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医疗机构应参照填报量界面中显示近一年历史采购量(即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相应品种到货数量)进行比对,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应作出合理说明。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可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的用药,可不纳入报量范围。(三)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对于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医疗机构可自行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四)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相关剂型的报量时系统按有效含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如儿童用药规格等,会单独进行标注,采购量可不折算。(五)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区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在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历史采购量的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六)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与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布对外咨询电话,做好操作指导,对于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密切监测报量进度,对于报量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醒,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特此通知。项目期间市级咨询电话:010-55528871附件:需求量填报品种范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