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新增产品申报(2025年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录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过“疫苗基础库”-“申投诉信息”-“公示列表”-“新增产品公示列表”-“申投诉”功能提交,逾期不再受理。附件:山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新增产品申报(2025年第三批)资质审核公示表2025年12月23日
相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及《关于公示医用耗材申报企业变更境外生产企业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5〕310号)等文件要求,省药招中心按程序对医用耗材申报企业提交境外生产企业变更的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信息的质疑投诉,现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1.耗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变更 2.试剂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协同做好我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46号)及《关于公示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招〔2025〕309号)要求,中心已按照流程,对主动申请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结束,中心于2025年12月23日起正式执行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附件:1.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备案转价格联动公布产品列表 2.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转价格联动公布产品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各有关企业:根据《输尿管支架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5-01)》、《子宫颈扩张球囊医用耗材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5-02)》、《微波消融电极(针、刀)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5-03)》、《冠状动脉切割/刻痕/棘突/乳突球囊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5-04)》,经产品申报、形式审核等程序,现将审核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6日。如有异议,请于12月26日16时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相应牵头省级公立医疗机构,逾期不予受理。输尿管支架: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3号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4号楼910室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6006583;邮箱:srrshsrrsh@163.com。子宫颈扩张球囊:杭州市上城区学士路1号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1号楼1307室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9991092;邮箱:cgzx_scf@163.com。微波消融电极(针、刀):杭州拱墅区半山东路1号浙江省肿瘤医院11号楼2楼采供部中心库房;联系电话:0571-88122069;邮箱:sbkjin@163.com。冠状动脉切割/刻痕/棘突/乳突球囊: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229号浙江医院三墩院区2号楼5楼502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7377972;邮箱:857730430@qq.com。附件:输尿管支架产品审核情况公示.xlsx子宫颈扩张球囊产品审核情况公示.xlsx微波消融电极(针、刀)产品审核情况公示.xlsx冠状动脉切割、刻痕、棘突、乳突球囊组团采购产品审核情况公示.xlsx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采购中心浙江省肿瘤医院采供部浙江医院采购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近期,收到部分集采牵头省份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来的《关于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药品变更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更新表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12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经企业申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挂网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启用议价挂网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自动查看确认流程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我中心现已完成2025年12月11日前申报企业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价格管理”-“耗材议价挂网新增(自动确认项目)”中确认价格信息并提交挂网申请医用耗材(属于医保医用耗材管理的除外)的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现将公示期内未接收到异议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有关企业自行下载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议价挂网采购范围,供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议价采购。公示期内提交信息复核的或产品注册证等状态未完全生效的,在信息复核处理完结后或产品信息完全生效后予以挂网。特此通知。附件:2025年12月份第1批次医用耗材新增议价挂网采购产品信息明细表(YJHCGW29-20251201)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23日
桂医保函〔2025〕304号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好广东牵头双氯芬酸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二、采购周期(一)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期从2026年1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上年度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并入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继续执行。(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本次联盟品种:奥卡西平片、贝前列素钠片、多巴丝肼片/多巴丝肼胶囊、洛索洛芬钠贴剂/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普伐他汀钠片/普伐他汀钠胶囊、硫酸沙丁胺醇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唑肟钠、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头孢丙烯干混悬剂、注射用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与国家集采第十一批品种重复,执行国家集采第十一批。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6年1月20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集采产品专题-集采产品申报中按中选价格申报挂网,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发布。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2月28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 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采购中选结果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16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一、《2026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6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313种,其中西药部分1446种,中成药部分1335种(含民族药9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72种(含竞价药品,其中:西药411种、中成药61种),青海增补民族药品6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1042种(含青海省增补中药饮片150种)。 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是医保对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基金支付基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需及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省医保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我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2026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对本次目录调整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扎实推进药品目录落地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6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省金保工程办公室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完善智能审核监控规则。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6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作用,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院内药事会,确保做到“应配尽配”,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要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四)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支持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五、执行时间 《2026年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26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 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6年)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22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我局在《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此次动态调整目录包含增补和调出药品(剂型),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我省用药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合理预期,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及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调整药品名单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