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发〔2024〕33号和医保办函〔2025〕56号规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5年12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12月2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5年12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5年12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相关企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规〔2020〕4号)要求,现将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信息变更(第六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予以同步更新(详见附件2)。附件:1.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信息变更(第六批)公布表2.2025年度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更新至2025年12月22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2月22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产品增补和关联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有关申投诉情况,经研究,现公布第一批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和关联企业。附件:1.第一批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和关联企业2.关联企业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12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产品增补和关联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有关申投诉情况,部分产品重新申报价格、产品申报价格高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或2024年1月以来医院实际采购价,现予以再次公示。一、公示内容部分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产品增补受理情况(见附件)。二、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3日-12月29日。三、相关说明(一)申报价格高于我省平台挂网价、医院实际采购价格或外省中选价格的产品,如企业同意调整至不高于相关价格,可提出调价申请。企业登录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耗材办事大厅”界面,选择业务类型“耗材-挂网信息申诉”,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诉材料,并在标题名称和内容中注明“肝功延期增补产品信息申诉”。(二)对公示的价格信息有异议的,请按上述流程提交申诉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附件:部分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产品增补受理情况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12月23日
根据《关于规范新药、参比制剂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4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15号)相关要求,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2025年12月1日至10日各相关企业药品挂网申报资料,并经我局复核药品价格信息,现将符合申报要求的药品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17时。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须登录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在“价格联动管理”找到对应产品进行价格确认,确认且无申投诉的产品将于公示期结束后纳入我省挂网药品目录,并标识为“新药”“参比制剂”或“过评药品”,供医疗机构采购并执行新的挂网价格;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应于12月24日17时前,登录招采管理系统,通过“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12月药品过评”项目进行申投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上传PDF版),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确认的产品暂不纳入我省挂网目录,可在下一申报周期重新申报。 二、克拉霉素颗粒等19个产品(详见附件2)因企业申报挂网价格与湖南省同类产品单位可比价差异悬殊,相关企业需按照要求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详见附件3),并授权我局公示(委托书模版见附件4,公示时对主要辅料名称、包装材料名称予以保密)。相关企业应于12月24日17时前登录招采管理系统,通过“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12月药品过评”项目进行申诉,并上传加盖公章的附件3、4(PDF版),后期按申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 三、后续对申报挂网药品的基药属性同步公示,请相关企业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行复核。 四、自本期开始,药品挂网申报信息均在局官网公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采管理系统均同步转发。 价格确认流程: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可进入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的【西药中成药】页签,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各相关企业应于1个月内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以供医疗机构采购。 附件:1.2025年12月新药、参比制剂和过评药品申报结果复核拟挂网产品公示清单 2.2025年12月新药、参比制剂和过评药品申报需提供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表产品清单 3.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4.授权委托书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本次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医保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替换。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三、完成新增药品挂网工作。省级招采部门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国谈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四、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在2026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季度配备数量20(按包装单位计)以上的国谈药品品种不低于规定配备率。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积极落实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创新药激励措施。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推介国谈药品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接。五、强化“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在原“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基础上,将调出医保目录的原“双通道”药品调出,将新增国谈药品、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各地医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要求,完善定点“双通道”药店准入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定点“双通道”药店配备率要求,不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参照国谈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支付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不纳入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惠民保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七、做好药品目录维护和结算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及时发布药品目录信息,做好药品结算工作。八、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6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2月22日(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部署,人工关节类等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将于2026年执行新的采购年度,为做好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接续采购(第二年度)、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导尿包等7种医用耗材带量联动(第二年度)、江西联盟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江西联盟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第三年度)、二十五省体外诊断试剂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吻合器等20种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医用干式胶片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二、中选结果中选企业可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通过“我的工作台”,选择“国家组织人工关节接续采购”、“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留置针带量采购(2024)”、“导尿包等7种医用耗材带量联动(2024)”“江西联盟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2024)”、“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2025)”、“二十五省体外诊断试剂带量采购(2024)”、“吻合器等20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接续采购”、“医用干式胶片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等项目查看并核对中选产品信息。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耗材交易结算”,选择具体项目,采购中选产品。三、三方协议签订(一)配送选择。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31日,中选企业可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配送关系,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应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二)协议签订。2025年12月25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当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线上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三方协议的签订由医疗机构发起,再按照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的顺序依次使用电子签章完成签订,医疗机构的电子签章以平台确认标识为准。配送关系选择及三方协议签订的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四、有关事项(一)未在招采子系统注册的企业,请按照《关于省集采平台账号申请流程和药价查询途径》(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501)要求,及时注册账号并领取CA,以免影响三方协议签订。(二)各中选企业应当按时完成配送企业的选择,以免影响后续三方协议签订、采购、交易等工作。(三)三方协议签订完成后,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的采购配送关系锁定不变,如确需变更,需由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提交三方同意取消协议的说明。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
晋药招〔2025〕186号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及(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通知要求,现将新进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新增竞价目录药品、商保创新药目录新增药品等产品新增挂网(附件1)。 部分新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缺少完整的挂网信息(附件2),请相关药品企业尽快完善药品信息,并按要求将完善后的药品信息表及相关资质发送至中心业务受理邮箱sxyxcgywsl@163.com(邮件名称为:新增谈判药品完善信息+药品名称)附件:1.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商保创新药目录新增挂网采购信息.xlsx2.需企业完善信息新增谈判药品清单.xlsx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