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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关于执行2026年第十批耗材产品调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的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和价格联动确认结果,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要求,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3月18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 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hc_prics_info.aspx?RID=2032279980909105154)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03月13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上海市关于本市执行省际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药械〔2026〕2号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号)要求,现就本市执行省际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6年3月3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相关集采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对于部分产品本市现行价格低于中选价的医疗机构,须继续按照本市现行价格作为中选价进行采购。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2.单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按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下发中选产品清单中对应的“单枚中选价格”乘以“计价系数”执行。计价系数原则上参考联采办下发中选产品清单所列包装数量进行确定,相关中选产品计价单位为“枚”,或同一国家医保编码对应多种包装数量的,计价系数统一按“1”执行。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中选产品按联采办下发清单中对应的中选价格执行。3.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4.医疗机构在本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5.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三、其他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生效执行。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河北省关于公布部分国谈及同通用名和竞价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规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部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部分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续约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40号)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为做好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续约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二)医用耗材范围 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二、采购周期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第二年度续约时间:2026年3月15日-2027年3月14日。三、合同签订、协议量调整和价格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首年协议量将累计到周期内第二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执行。原则上3年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一致的,人工耳蜗类耗材同企业同产品类别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可调整至新一代高质量中选产品(如“不支持核磁的植入体”协议量可以调整至“支持3.0T核磁的植入体”;“分体式的言语处理器”协议量可以调整至“一体式的言语处理器”)。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续约采购的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按照最新中选价格继续供应。四、工作内容(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耗材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耗材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6年3月14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协议责任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耗材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四)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1.2026年3月20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五、工作要求(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二)货款结算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六、其他事宜各盟市要密切关注涉及重点人群的集采产品落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七、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471-4907213配送审核:0471-4908367账户信息:0471-4938206附件: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四川省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的通知(川药招〔2026〕48号)

    各药品企业: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公告(第2号)》《关于公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LC-YPJX-2026-1)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目录范围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二、申报方式请企业按《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关于做好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和《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4〕12号) 申报方式要求,在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维护企业、产品资质信息及分类采购信息。三、申报要求(一)对已挂网的药品,中选企业需核准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按要求进行信息维护。(二)截止发文之日已提交挂网申请的药品,企业无需再次提交申报资料。(三)未在我省挂网的中选药品,企业需在省招采子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维护企业、产品资质信息及分类采购信息。(四)网上填报截止时间:2026年3月17日24:00。四、其他请各企业务必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对应带量采购专区完成分类采购信息申报。联系电话:028-85151912 028-85155302附件:1.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LC-YPJX-2026-1) 2.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LC-YPJX-2026-1)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云南省关于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含未中选)填报日服用量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深化医药价格治理工作安排,现将开展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以下简称“联采”)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含未中选)填报日服用量的工作: 一、相关企业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涉及产品联采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含未中选)填报日服用量(http://www.ynyyzb.com.cn/detailJGGS.html?infoId=26776&catalogId=94&pageNow=1) 二、即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相关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中“药品招标管理>>挂网价格确认>>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含未中选)填报日服用量”模块对涉及产品填报日服用量,系统自动生成日均治疗费用。逾期未操作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无云南省招采子系统账号的企业,可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招采子系统注册。 数据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交易咨询联系电话:0871-65357873、68313372、63606934、65388795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挂网采购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和易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5〕38号)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3月19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三批) 2.部分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及国谈药品仿制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一批) 3.短缺(易短缺)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一批) 4.创新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批) 5.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三批) 6.药品配送企业名单(第四十三批)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函》(青医保局函〔2019〕289号)、《关于在医保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类耗材、关节接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及非中选产品挂网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产品,也可按挂网产品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医用耗材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3月19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医用耗材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八批) 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第四十八批) 3.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三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河南省关于公示负压锁定抽吸器等39个医用耗材变更申报企业的通知

    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近期,部分医用耗材企业提交了申报企业变更申请,现将负压锁定抽吸器等39个申请变更申报企业的医用耗材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3月13日至3月17日。企业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模块,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变更后的企业信息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附件:负压锁定抽吸器等39个医用耗材变更申报企业产品清单.xlsx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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