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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公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药品申报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吉林省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中选企业申报后,现将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药品挂网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布内容 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药品挂网申报结果(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6年3月31日。 三、具体要求 (一)企业可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官方网站,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模块,登录后进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首页,通过首页下方“公告通知” ,自行下载《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药品挂网申报结果》,查询相关药品中选价格。 (二)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企业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未完成以上两个系统注册账号领取并维护企业信息情况(详见附件)。请相关企业在执行时间前及时注册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避免影响中选结果执行。 (三)请相关企业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库存清理工作。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药械招采子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供应清单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但未申报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清单中选价格执行。 (六)如中选企业有未在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供应清单内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含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但已在吉林省挂网情形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按照差比规则开展同品种限价挂网价格联动工作,请各企业及时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七)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八)各医疗机构在采购不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时,应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药品。对部分医疗机构大量采购高价药品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分析预警机制,定期向全社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九)依据《关于印发 (十)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26日附件:国家组织接续项目中选药品挂网申报结果.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河北省关于公示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2026年3月申报的国采、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3月26日-2026年3月30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国采同通用名(2026年3月份)】或【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2026年3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关于公布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 药品接续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报、价格遴选解密、公示、申投诉处理等,现将符合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集中采购文件《文件编号HBYPJC-2026-01》中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一、即日起中选企业在系统内及时选择配送企业,3月27日医疗机构可登录平台【药品交易结算-协议管理-三方协议管理】签订三方协议,进入对应项目签订中选药品三方协议。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中选结果。二、对中选企业外省有集采中选最低价的,企业应于30日内及时进行价格联动。未按时限完成联动价格,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信用评价进行处置。附件: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南省关于公示2026年3月份药品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企业:近期部分企业提交了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申请,现将2026年3月份申请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产品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3月26日—3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申投诉信息。附件:申请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药品清单.xls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四川省关于公示部分中选产品降价的通知(川药招〔2026〕62号)

    各相关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开展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SCLM-YP2025-2):“采购周期内,如产生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外省中选价,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部分企业申请价格调整,现将降价产品信息公示如下:一、公示内容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申请中选产品价格调整(详见附件)。二、公示时间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30日17:00。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逾期将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附件:产品信息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四川省
  • 四川省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次带量联动 非中选药品补充中选(川药招〔2026〕61号)

    各相关药品企业:根据《带量联动非中选药品补充中选管理规则》要求,本中心开展了2026年第一批次申请补充中选工作。经按程序公示,并报省医保局同意,现对补充中选结果予以公布。中选结果公布后,如经调查发现中选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将按照采购文件有关条款予以处理。附件:产品信息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1-8批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三方合同签订的通知(川药招〔2026〕6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确保国家组织1-8批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工作在我省有序推进,请相关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于2026年3月31日开始,尽快完成三方合同签订,中心将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测。特此通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关于公示药品申报企业变更的通知(川药招〔2026〕59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和《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主动申请原则,现将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3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联系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 附件:药品申报企业变更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川药招〔2026〕58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3月3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四川省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优化集采政策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至八批(不含胰岛素专项采购)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简称本次集采)工作,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简称采购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简称20号文件)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构范围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品种范围本次集采品种范围包括采购文件中纳入的所有药品。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产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三、采购周期及相关要求本次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或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并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增补中选资格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四、时间安排2026年3月27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上述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价格。3月28日至30日期间,医疗机构应完成中选药品品种、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信息系统调整调试等相关工作,并可开始网上采购中选药品,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3月31日0时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4月27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信息、价格信息,按现行做法暂停相关未过评产品,执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4月27日前,医疗机构应按招采子系统安排完成非中选药品品种、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3月27日至4月26日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中选产品备货、清库等衔接工作,合理安排新旧货切换,优先保证临床用药的稳定供应;衔接时应本着同一产品新旧价格就低销售原则,让利于患者,即已低价进货应低价售完,已高价进货应按时限要求及时降价销售。五、工作要求(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药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也可根据临床合理使用需求,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同品种药品作为补充。(二)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本市医疗机构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应挂网供应。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接续采购办公室。(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对于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多家企业“并存”药品的采购规划、使用监测,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有序过渡,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松后紧”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四)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药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结合20号文件相关规定,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和医保基金预算清算有关工作,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约束。(五)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抗菌药物使用限制、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可参照该药品协议约定比例按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考核。对本次集采涉及的限适应症、基本医保以外医疗服务等情形已合规合理减少报量的品种,可考虑以扣减后实际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医疗机构正式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公示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其他中选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本单位反映出现供应问题的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确需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做好网上采购、网上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七)加强宣传指导和协同管理。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重申卫生健康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20号文件等相关要求,自本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不断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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