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意见。 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4月10日前反馈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采处。 联系方式:lnjgzcc@163.com(邮件上注明“公平竞争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C-YPJX-2026-1)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共计315个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3月31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4月20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执行采购文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所分配的最终结果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原则上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执行要求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我省相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原则上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3月3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与签约操作,如配送企业有变更需在此前完成原配送的移除与新配送关系的点选签约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3月31日至4月23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30日前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并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6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供应履约管理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6〕24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安排,现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含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同)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开展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已成功报送采购需求数据的医疗机构。二、工作要求采购主体填报的非中选产品的需求量为待分配量,采购主体需将全部待分配量,分配给同竞价组的中选产品。请各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分别在“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确定”栏目和“3+N联盟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确定”栏目,按照操作手册完成相关工作。三、填报时间(一)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6年4月1日至4月14日。(二)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6年4月1日至4月15日。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精心组织实施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落实医疗机构按规则自主确定协议采购量的要求,指导医疗机构选择价格合理的中选产品。(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天津市联系电话:022-24538155四川省联系电话:028-85157579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31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确保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在我省有序推进,请相关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于2026年3月31日开始,一个月内完成三方合同签订,中心将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测。3月31日开始执行采购合同、执行产品中选价格。特此通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31日
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新申报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采购主体按不高于挂网价格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执行网上采购。挂网价格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日17时。企业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点击“生产企业”—“牙冠(天津)”,使用数字证书进入医用耗材数据填报系统,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报价公示”界面查看公示结果。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项目范围内尚未挂网的注册证,如符合《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可随时申请挂网。联系电话:022-24538155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公告(一)》中“二、采购规则”的增补中选规则有关要求,现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信息进行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4月2日17:00。二、公示路径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ybj.jszwfw.gov.cn/#/index),进入“公告通知”模块查看。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带量采购”类型,选择“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公示(四)”)进行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得恶意申投诉。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 阳光采购联盟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近期,收到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发来部分中选产品医保编码、产品信息更新通知及企业申请。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产品变更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江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信息更新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6年3月31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医药产品挂网事项提质增效,云南省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第20260316批)信息审核已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查询: 国家联审通办 (一)请企业进入国家招采子系统查看办理情况。 (二)查询期: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8日。 企业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应在2026年4月8日17:00时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zhjgk701@126.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药品、耗材国家联审通办(第20260316批)+企业名称+申诉质疑” 二、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一)申诉材料不再接受申诉企业对其申报系统中申报材料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二)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四)提交申诉、质疑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 三、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按照处理结果通知或公告执行,不在本批次挂网执行范围。审核不通过且未涉及申诉、质疑的本批药品,待查询期满后企业可选择完善相关信息后申报。 四、挂网交易目录 经审核通过,不包含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本批药品,将于2026年4月9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正式启用。 挂网方式按《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安排的通知》执行。 五、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本批公布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s://mpa.yn.gov.cn/zfxxgk/fdzdgknr/gsgg/202109/t20210917_1231876.html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六、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应在30天内提出调价申请。如出现瞒报、谎报、错报、漏报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65332056 挂网咨询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 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01室 基药备案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基药备案地址: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docx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doc附件3:申诉质疑汇总表(格式).xls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3月31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第三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新增挂网形式复核结果予以公示。一、基本情况经形式复核,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且完成生产和异地销售备案,拟增补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产品共354个(见附件1);中药配方颗粒集采未中选产品均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见附件2);中药饮片集采未中选产品共17个(见附件3)。二、公示要求(一)公示期:2026年4月1日至4月3日。(二)申诉质疑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日18时。(三)所有申诉质疑材料制作成1个PDF文件(命名为“申诉质疑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上传到指定邮箱(gansuzyyp@163.com),未按规定上传材料的不予受理,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261政策咨询电话:0931-8127609(省医保局)附件:1.2026年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结果公示表.xlsx2.2026年第三批中药配方颗粒集采未中选产品价格联动公示表.xlsx3.2026年第三批中药饮片集采未中选产品价格联动结果公示表.xlsx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3月31日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组织1-8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以下简称国采1-8批接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实施,依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及《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规定,现就落实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须参与集中采购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以下简称医药机构)。(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甘肃省中选品种(详见附件)。二、执行时间2026年4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国采1-8批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最后一年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在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四、做好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中选产品在我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按照中选产品管理。国采1-8批接续采购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和集采标识,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国采1-8批接续执行后,我省将依据国家医保局价采司、价采中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与《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甘医保发〔2025〕56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五、执行要求(一)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国采1-8批接续药品已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挂网,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遴选确定。各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通过系统建立配送关系。若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出现违约配送问题,中选企业须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接续完成配送任务;对配送关系空缺情形,将依规予以诚信记录处理。(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平台共同签订。系统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开放协议签订功能。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协议签订工作。若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1个月不签合同,该协议自动废止,相应约定采购量将按规定予以核减。若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原渠道及时返还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药款结清工作于货物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确保对纳入采购目录的中选药品优先使用。无论是否签订采购协议,均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针对中选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患者用药调整情况,医疗机构须切实强化医师、药师政策培训与临床指导,同步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对存在较高换药风险的特殊患者群体,应充分尊重其用药需求,科学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作为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配送企业加强日常备货管理,确保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采购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如中选药品出现质量或供应问题,中选企业应第一时间向各级医保部门及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总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依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六、监管考核内容及要求(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监测,积极协调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做好供需对接工作。要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机制,畅通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书面反映供应问题的渠道。对医疗机构集中反馈供应问题的药品,应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且经核查确属配送企业责任的,可向省医保局提请取消该配送企业在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将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选药品执行进度、药款及时结算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有效实施。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甘肃省中选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