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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关于做好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关于延长南昌市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范围(一)采购主体。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驻地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参加。(二)执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三)品种范围。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四)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的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带量采购延期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各中选企业可登录江西省招采管理子系统,通过“药品交易结算-三方协议管理-企业查看协议量”界面查看本企业协议采购量。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落地执行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部门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部门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部门报告,在昌省直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部门,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采(延期)”项目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协同卫健、市监等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盟会议办公室报告。附件:氯化钠等注射液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延期采购中选清单南昌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盟会议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浙江省关于公布药品挂网等信息的通知(2026年3月)

    各医药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代理)企业:现公布2026年3月符合挂网采购等要求的产品(详见附件),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特此通知。附件:浙江省2026年3月1类创新药挂网采购产品浙江省交易系统信息变更产品(2026年度第3批)浙江省2026年3月下调联动(采购)价格产品浙江省2026年3月挂网采购药品清单浙江省2026年3月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产品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河南省关于公布2026年3月企业申报药品增补挂网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76号)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3月份企业提交的增补挂网申请进行了公示,现将企业申报增补挂网药品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清单.xls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四川省关于公示药品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招〔2026〕91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及《关于落实一、公示时间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4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已完成申报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三、相关要求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一)未按照“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二)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三)未按照“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四)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四、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五、其他事宜(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新我省挂网产品资质信息。(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三)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四)涉嫌瞒报低价的产品,自申报之日至今,如企业已在外省产生低于本次申报价格的挂网价,请通过线上质疑通道提交降价情况说明,若公示期内未提交相关降价材料,后期经中心查实将按照瞒报外省低价严肃处理。咨询电话:028-86917838 028-85151912附件:申报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公示2026年度吉林省四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更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提质增效,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 挂网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安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将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业务迁移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办理(http://www.ggzyzx.jl.gov.cn/),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如下: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自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4日。 二、质疑方式 (一)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4月24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产品日常信息变更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二)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企业需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自行查看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日常变更事项,请相关企业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进行修改,修改并保存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下月1日-10日重新提交。 三、注意事宜 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招采子系统”内挂网的药品如在外省有低于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需在30日内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否则将被纳入信用评价。 四、联系方式 0431-81866909。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目前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附件:公示吉林省2026年四月份药品集中采购日常信息结果 承办人:王力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公布2026年度吉林省四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四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一、公布内容2026年度吉林省四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二)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执行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0431-81866909。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附件:2026年度吉林省四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吉林省
  • 关于2026年4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结果公示

    各相关企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医药企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门户提交医药产品挂网申报的核验工作已结束,现对相关企业维护的挂网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一、公示期: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7日17:00公示期内接收各相关企业的申诉投诉。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投诉,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发起承诺制申投诉】-【关于2026年4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进行申投诉。申投诉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三部分,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投诉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药品可直接进行交易。二、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451-85975688技术电话:0451-85975635 85975682 三、咨询窗口: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医药咨询”服务窗口。附件:2026年4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结果公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山西省关于开展切口保护器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6〕6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切口保护器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切口保护器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的相关数据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与机构省内有切口保护器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我省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二、填报内容及要求医疗机构须填报上一年度(统计时段: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相关产品历史采购量,并结合临床需求,填报首年采购需求量(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后的12个月)。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的80%。三、填报方式(一)医疗机构登陆“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通过“耗材报量/分量管理”模块开展数据填报。各市医疗保障局和相关医疗机构的账号密码通过OA下发,请注意查收。(二)各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后,可在“帮助文档”中下载《医用耗材报量系统操作手册》,学习掌握操作流程。(三)医疗机构完成填报后,通过“耗材报量/分量管理”提交属地医保部门进行逐级审核。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医疗机构提交数据的同时,需上传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承诺函盖章件。(四)医疗机构填报完历史采购量信息后点击“提交历史采购量信息”操作,系统将自动同步有历史采购量的产品至采购需求量填报目录,若医疗机构需填报无历史采购量的产品采购需求,须点击系统表格右上角“新增”按钮自行添加,具体流程见操作手册。四、时间安排(一)医疗机构填报。历史采购量填报开放时间:2026年4月22日9:00—4月28日24:00。采购需求量填报开放时间:2026年4月23日9:00—4月28日24:00。请先填报历史采购量并提交后,方可进行采购需求数据量、承诺函上传、采购需求量上报。(二)市级医保部门数据审核。数据审核开放时间:2026年4月23日9:00—2026年4月28日24:00。五、其他事项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账号和密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纪律提醒,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等“带量不实”问题,组织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如实反映采购需求。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4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云南省关于落实国采1-8批接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深化医药价格治理工作安排,已将国采1-8批接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存在价格风险的产品信息点对点推送相关企业。 请相关企业及时点击:https://ggfw.ynylbz.cn/#/zcLogin登录查看弹窗提示,已读的消息可在“用户基础设置>>消息管理”菜单下查看。无相应信息提示的企业,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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