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也将于不久发布。首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制定凝聚了药品监管部门、企业、专家等各个方面的辛勤努力和付出,目标是形成“最严谨的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全面实现对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性、有效性的整体质量控制,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也是中医药产业的传承和创新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此次建立的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每个标准设立的项目、指标、限度等均可较好地实现从中药材、中药饮片到中药配方颗粒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别是对其中的基原、质量传递、量值关系、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具有开创性特点。整体而言,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多基原药材品种,使中药基原源头可控更精准。在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注重对多基原药材品种的深入研究,分析不同基原内在质量的差异。标准原则上区分了不同基原,并建立了专属的质量标准。如甘草,研究发现目前资源主要为乌拉尔甘草,因此甘草配方颗粒暂以乌拉尔甘草为基原建立了其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随着研究的深入,将不断研究建立其他基原的甘草配方颗粒标准,这更好地厘清了不同基原的中药差异,便于更精准地使用中药。 二是充分体现水煎煮传统工艺,确保饮片足量投料。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了经研究确定的饮片量、水煎煮工艺、干燥浓缩方式、浸膏出膏率以及制成量等信息,确保了饮片的足量投料,充分体现了水煎煮传统工艺。 三是能有效甄别中药配方颗粒的真伪优劣,实现中药的整体质量控制。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基本均设置了薄层鉴别、特征/指纹图谱、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项目。既可以很好地反映中药配方颗粒的真伪,又可体现其优劣,同时充分反映了中药复杂体系质量控制的特点,更好地保证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质量。 在标准研究和审核中,充分考虑了大量样品的研究情况,制定相对合理的有关限度及评判指标等,尽可能地合理考虑了中药材种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的特点,又科学防止了随意使用不合格原料投料等问题。 如钩藤配方颗粒,设置了以钩藤(钩藤)对照药材、异钩藤碱对照品作为对照的薄层鉴别,高效液相色谱法【特征图谱】中规定了10个特征峰的控制,可基本保障钩藤配方颗粒的真伪和足量投料。另外,还设置了浸出物项目规定不得少于20.0%,含量测定规定每1g含去氢钩藤碱(C22H26N2O4)、异去氢钩藤碱(C22H26N2O4)、钩藤碱(C22H28N2O4)和异钩藤碱(C22H28N2O4)总量的上下限,这有效保证了钩藤配方颗粒质量的优劣。 四是全面实施新版《中国药典》对外源性有害残留物的要求,使中药配方颗粒更具安全保障。在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起草中,对一些毒性药材、外源性有害残留物以及生产过程可能转化的一些需要控制的成份作了很多研究工作。通过研究,也促进企业加强了对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的研究、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建设及源头管控等方面的工作,使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走上正规。 在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外源性等有害残留物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残、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参照2020年版《中国药典》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要求,大大提高了中药的安全性。还对一些需要控制的成份进行了合理的检查限量控制。如酒萸肉配方颗粒,对炮制产生的5-羟基糠醛进行了合理的上下限控制,既考虑了传统的炮制方法,又防止了过度炮制的问题。 五是合理规定贮藏、流通环节条件,更好保障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与贮藏及流通环节条件息息相关,在标准的起草中,充分考察了有关方面的情况,对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因素,如水分的合理限度、贮藏方式进行了充分考虑。例如,薄荷配方颗粒,由于其具挥发性成份多,储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大,经专家审核,不同意去除“阴凉处”,并要求补充薄荷脑的含量测定项目,保证其质量。 综上,首批推出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整体经过了深入研究、认真审评、充分讨论。标准整体设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认识也会不断提高,未来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优化。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会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会越走越强。
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企业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实际,我局制定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
为提高金线莲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和《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金线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修订。为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金线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六个月。请相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公示的中药材标准(草案)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开展自检核对,并将自检结果上报省局药品注册审批处,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自检报告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收文单位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草案无异议。通讯地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 邮编:350003联系人:叶兰仙 电话:0591-86295229附件:1、福建省中药材标准 金线莲(草案) 2、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金线莲(草案)附件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金线莲(草案)JinxianlianANOECTOCHILI HERBA【来源】 本品为兰科植物花叶开唇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Wall.)Lindl.的新鲜或干燥全草。夏、秋季茎叶茂盛时采收;栽培品种植4个月后采收,除去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药材性状】 鲜金线莲 本品全长4~18 cm。根茎弯曲,淡红褐色,稍肉质,节上生根,根粗壮,根表面被柔毛。叶互生,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5 cm,宽1~4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墨绿色,具金黄色或金红色绢丝光泽的脉纹,下表面淡紫红色或淡绿色;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干金线莲 本品常缠结成团,淡红褐色或深褐色。展开后完整的植株4~18 cm。根茎弯曲,节上生根,根表面被柔毛。茎细,具纵皱纹,断面棕褐色。叶互生,多皱缩,完整者展开后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4 cm,宽0.5~3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暗绿色或深褐色,可见金黄色或橙红色脉纹,下表面红褐色,可见主脉凸起;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炮制】 洗净,去除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成品性状】 同药材性状【鉴别】 (1)本品粉末棕褐色。根毛多见,多破碎,平直或扭曲成螺旋状。叶上表皮细胞呈三角状椭圆形至椭圆形,长60~90 μm,宽40~80 μm,外壁呈乳头状凸起。叶下表皮气孔多见,主要为不定式或不等式,副卫细胞3~5个。草酸钙针晶成束或散在,长40~120 µm。薄壁细胞类圆形,有的可见黄棕色内含物。导管多为螺纹导管。(2)取本品粉末(鲜品低温干燥后粉碎)0.2 g,加甲醇20 ml,超声处理20 分钟(功率250 W,频率40 kHz),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水仙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2 mg的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2 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甲酸-水(11:1:1: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5%三氯化铝乙醇溶液,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13.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8.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 干金线莲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1%甲酸溶液(20:8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360 nm。理论板数按水仙苷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水仙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80%甲醇制成每l ml含12 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0.5 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80%甲醇25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 W,频率40 kHz) 15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8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水仙苷(C28H32O16)不得少于0.080%。【性味与归经】 甘,凉。归肺、肝、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凉血,祛风利湿,解毒。主治肺热咳嗽,咯血,尿血,小儿急惊风,黄疸,水肿、淋证,消渴,风湿痹痛,跌打损伤,毒蛇咬伤。现代用于肝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用法与用量】 2~5 g,鲜品10~15 g。另煎兑服;或研末。【处方应付】 处方写金线莲。付金线莲。其余随方付给。【贮藏】 干品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鲜品置阴凉潮湿处。福建省中药材标准 金线莲(草案)JinxianlianANOECTOCHILI HERBA本品为兰科植物花叶开唇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Wall.)Lindl.的新鲜或干燥全草。夏、秋季茎叶茂盛时采收;栽培品种植4个月后采收,除去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性状】 鲜金线莲 本品全长4~18 cm。根茎弯曲,淡红褐色,稍肉质,节上生根,根粗壮,根表面被柔毛。叶互生,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5 cm,宽1~4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墨绿色,具金黄色或金红色绢丝光泽的脉纹,下表面淡紫红色或淡绿色;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干金线莲 本品常缠结成团,淡红褐色或深褐色。展开后完整的植株4~18 cm。根茎弯曲,节上生根,根表面被柔毛。茎细,具纵皱纹,断面棕褐色。叶互生,多皱缩,完整者展开后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4 cm,宽0.5~3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暗绿色或深褐色,可见金黄色或橙红色脉纹,下表面红褐色,可见主脉凸起;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鉴别】 (1)本品粉末棕褐色。根毛多见,多破碎,平直或扭曲成螺旋状。叶上表皮细胞呈三角状椭圆形至椭圆形,长60~90 μm,宽40~80 μm,外壁呈乳头状凸起。叶下表皮气孔多见,主要为不定式或不等式,副卫细胞3~5个。草酸钙针晶成束或散在,长40~120 µm。薄壁细胞类圆形,有的可见黄棕色内含物。导管多为螺纹导管。(2)取本品粉末(鲜品低温干燥后粉碎)0.2 g,加甲醇20 ml,超声处理20 分钟(功率250 W,频率40 kHz),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水仙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2 mg的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2 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甲酸-水(11:1:1: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5%三氯化铝乙醇溶液,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13.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8.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 干金线莲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1%甲酸溶液(20:8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360 nm。理论板数按水仙苷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水仙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80%甲醇制成每l ml含12 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0.5 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80%甲醇25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 W,频率40 kHz) 15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8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水仙苷(C28H32O16)不得少于0.080%。【炮制】 洗净,去除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性味与归经】 甘,凉。归肺、肝、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凉血,祛风利湿,解毒。主治肺热咳嗽,咯血,尿血,小儿急惊风,黄疸,水肿、淋证,消渴,风湿痹痛,跌打损伤,毒蛇咬伤。现代用于肝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用法与用量】 2~5 g,鲜品10~15 g。另煎兑服;或研末。【贮藏】 干品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鲜品置阴凉潮湿处。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2020年,省局监督检查发现部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未按照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8〕6号)规定上报停产情况。为掌握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以下统称“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停产复产行为,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整厂拟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产5日前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停产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停产的情形,应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停产原因、停产起止时间、停产期间不再开展生产活动的承诺、停产期间联系人以及电话等。省局收到停产报告5日内,在省局网站发布停产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需要延长停产期限的,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停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维护好厂房设施设备,保管好库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要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实行实时监控,杜绝非法流弊现象。要有药品售后质量管理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实行药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制度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应当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恢复生产报告,并提供药品GMP自查情况、关键人员变更情况、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情况、再确认(再验证)情况等资料。省局收到恢复生产报告3日内,依管辖权限转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对停产企业进行动态现场检查,出具是否符合GMP结论,上报省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企业应当整改后重新按上述要求和程序申请。停产期间,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线)的,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三、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报告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短缺药品管理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提交停产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3日内报告省局。四、开展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巡查工作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要根据企业停产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企业不按通知要求恢复生产,坚决防范企业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生产,防范企业以出借证照、场所方式或走票、挂靠等出租从事非法活动,防范企业将本企业厂房和设施设备以任何方式改作它用。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制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推动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产品高质量发展,我局将于近期启动《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编纂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面向全省范围征集《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收载品种。一、申报条件(一)制备工艺科学合理、原辅料来源稳定、产品质量可控、临床疗效确切,且未见严重不良反应;(二)能够按要求提供制剂试样及原辅料。二、申报资料(一)品种目录(化学制剂、中药制剂分列);(二)原辅料来源及检验报告;(三)现行制备工艺、质量标准及研究资料、参考资料;(四)临床使用简述(含医院简介、制剂历史沿革、临床使用数量、不良反应情况等)。三、申报方式及时限将申报资料电子版(首页加盖单位公章)置于统一文件夹(文件夹命名规则:医院名称+XX个化学制剂+XX个中药制剂),文件夹压缩包于2021年3月31日前发至邮箱sxsyljgzjbz@163.com。联系人:唐 笛 029-62288366雷文文 029-62288089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附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jm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10日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为指导我国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的变更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10日附件 1 :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