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用于治疗或预防由化学、生物、放射、核物质引起的严重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疾病的药物因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无法按常规思路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获得人体有效性数据申报上市,需基于“动物法则(Animal Rule)”进行药物注册。为了科学开展该类药物的有效性评价和正确应用动物法则,推动该类药物上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于冰、尹华静联系方式:85243136、85243135yub@cde.org.cn、yinhj@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7月22日附件:1.《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基于动物法则的药物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一)背景当开发用于治疗或预防由化学、生物、放射、核物质(Chemical, Biological, Radiological and Nuclear, CBRN)引起的严重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疾病的特殊药物时,如果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1],药品监管机构基于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 Animal Efficacy Study)数据及其他支持性数据,确定该药物很可能带来临床获益时,可批准其上市[2],这种途径称为基于动物法则(Animal Rule)的药物注册。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由于无法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应在充分评估其预期临床用途与价值的背景下开展研究,需要依据动物试验结果预测人体有效性,并通过桥接动物和人体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与药效学(Pharmacodynamics, PD)数据外推预期人体有效剂量。本指导原则就动物模型、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以及外推人体有效剂量等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阐述。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科学的发展、认知程度的深入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积累,将不断完善和适时更新。鼓励研发者就研究计划及研发中的技术问题与药品监管机构积极沟通。本指导原则的使用应遵守我国相关法规,并与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相互参考使用。(二)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开展人体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现场试验不可行的药物的动物有效性试验设计及评价提供一般性技术指导和参考。(三)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或预防由CBRN引起的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的药物(包括疫苗),且这些药物因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不符合伦理或不可行而无法获得人体有效性数据。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联合用药的研发。(四)一般原则基于动物法则评价药物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1)致病因子的致病机制、受试药物治疗或预防的作用机制应明确;(2)一般应在至少两种动物种属中开展有效性试验,能够从动物反应外推到人体。如果仅使用一种动物种属,则该动物模型必须充分验证、并能够很好预测人体反应;(3)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终点指标应与人体临床获益明确相关,通常是增加生存率或降低死亡率,不能仅考察替代终点;(4)动物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数据,或文献资料(可能包含部分能够获得的人体数据),应足够支持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在评估动物有效性数据的充分性时,药品监管机构还会考虑其他数据,如人体数据等。支持性的人体数据包括相同适应症或非基于动物法则批准的相关适应症的临床有效性数据。尽管不同类型的试验数据(如体外试验、其他类型动物试验、人体试验等)对于预测人体有效性都具有一定支持性,但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需开展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基于动物法则注册药物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及安全性评价需符合现有相关指导原则技术要求,若是已上市药物则需提供已有研究资料。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应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建议临床安全性研究采取与在传统审批路径下开发药物类似的方式进行。由于纳入试验的受试者潜在获益的可能性低,应慎重考虑风险,首选健康成年人,并在上市时获得合理规模和组成的人体安全数据[3]。二、动物试验的一般要求本指导原则下的特定试验研究包括动物模型的疾病过程研究(Natural History Study)、为药物上市提供关键有效性证据的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用于指导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选择的动物PK/PD研究等,这些试验研究需遵循以下要求。(一)受试药物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PK/PD试验所用受试药物,建议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条件下生产。尽可能与未来上市的药物一致,应符合药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二)GLP依从性为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及可溯源,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PK/PD试验应最大限度遵循或参照GLP。(三)实验动物动物法则的特定试验应采用未经使用的实验动物,合理控制实验动物年龄、体重、性别组成、健康状况、饲养环境等。试验开始前,应根据试验目的确定实验动物纳入及排除标准。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动物,满足统计学分析要求,确保科学有效的试验结果。(四)动物福利、干预和使用管理动物试验须遵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等相关规定。1.常规兽医护理试验方案需经过试验机构中动物福利与使用管理部门或组织审阅批准,并进行全过程监督。试验过程中,由合格的兽医提供充分的兽医监督和动物护理,保障动物福利。应建立不影响试验目标的人道终点,制定科学的安乐死标准,尽量减少濒死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及降低潜在的试验偏差。制定动物护理、救治与安乐死方案,包括适当的镇痛及对突发疾病和意外状况(如受伤、应激反应)的治疗。在动物死亡(或安乐死)前后应及时获得相关的组织样本,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2.模拟临床情况的支持性干预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和动物有效性试验有可能涉及支持性干预。所提供的支持性干预应尽可能模拟人类临床情况,并与研究采用的动物种属相关。根据预实验试验或文献,可按照既定的时间计划对所有动物实施支持性干预,或者根据预先确定的干预因素对单个动物实施,但需考虑动物间干预差异对药物有效性终点的潜在影响。在动物有效性试验中,理想情况下支持性干预符合以下情况:(1)符合药物预期临床使用条件,反映临床预期医疗干预种类及时间安排;(2)酌情改变剂量、给药途径或医疗干预产品,以更适于动物的具体状况。3.动物模型的干预对特定疾病模型动物进行适当干预,使动物出现与人体相似的疾病或病征,这种护理干预措施是动物模型开发的重要因素[4]。在试验设计及分析时应考虑干预措施对动物(如毒性、对免疫系统的影响等)和受试药物PK及PD的潜在影响。由于不同动物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影响试验结果,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包括消除这种潜在干扰的方案或措施。三、动物模型可靠的动物模型对于科学推测药物的人体效应、从动物数据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和治疗方案至关重要。应基于模拟人体疾病或病征的充分性及对受试药物的适用性选择动物模型。理想的动物模型应具有与人体相似的病理生理机制、疾病进程、症状和宿主免疫反应。全面提供致病因子引起人类疾病的详细资料以充分支持所选择的动物模型。这些数据可以来源于文献或历史研究数据,但需科学、详实,能够充分评估动物模型的适用性。应基于药物作用机制、剂型和给药途径,以及从动物试验数据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及给药方案的方法,提供每一种动物模型的适用性依据。(一)动物种属根据目标适应症、药物作用机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动物种属。动物种属应在暴露于致病因子后能够模拟人类疾病或病征的病理特征,体现药物作用机制,预测药物在人体中的作用,并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不要求使用特定的动物种属,也不限定于既往认可的动物模型。有效性试验一般应在至少两种动物种属中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在更多的动物种属中进行研究,以模拟人类疾病或病征的相关特征以及人体对受试药物的反应。如果仅在一种动物种属中开展药效学研究,则该动物模型应对预测人体反应进行了充分验证。若在一个充分验证的动物模型中开展一项有效性试验,则需在该模型中进行验证性试验;验证性试验一般需在不同实验室开展,理由充分时,也可以在同一实验室开展。如果具有相关人体有效性数据支持,验证性试验可以豁免。(二)致病因子1.致病因子的类别用于诱导动物疾病模型或病征的致病因子通常应与引起人类疾病或病征的致病因子相同,并适用于受试药物的有效性研究。若采用不同于人体的致病因子,应提供合理依据。对于化学性致病因子,应明确其来源、纯度、处方、浓度以及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等信息。对于生物性致病因子,应明确其来源、传代史、制备方法和浓度等相关信息,其选择应基于已知的毒力因子并具有低传代史,应采用已知与人类疾病爆发有关的细菌或病毒株。当生物致病因子菌株或血清型与人类不同时,分析试验结果与拟定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会受限,也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外推应用。对于放射或核物质,应明确其类型和来源等信息。2.致病因子的病理生理机制动物模型中致病因子的毒性或毒力病理机制应与人体致病因子类似。对于化学性致病因子,其毒性机制包括受体结合、酶抑制、与细胞内成分结合等。对于生物性致病因子,毒力病理机制是微生物致病的决定因素,微生物致病决定因素包括毒素、促进入侵的物质、调节炎症反应的物质、与宿主产生组织交叉反应的物质以及逃避宿主防御的机制等。对于放射或核物质,其毒性机制包括DNA损伤和自由基产生等。3.暴露途径当疾病或病征的发病机制主要取决于致病因子的暴露途径时,动物模型应使用与人体预期暴露相同的途径。当暴露途径未知、致病因子所致疾病或病征与其暴露途径无明确关联,或者不能在动物模型中复制时,可考虑其他替代暴露途径,但需提供合理性依据。4.暴露剂量及其定量检测在理想情况下,设定暴露量下的致病因子应在动物模型中产生与人体预期类似的疾病或病征,包括范围和严重程度,应详细记载致病因子的暴露途径与暴露剂量。当引起人类疾病或病征的致病因子剂量未知或无法定量时,应详细说明试验中致病因子的暴露情况[5]。从动物模型开发到动物有效性试验的整个过程,应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定量检测致病因子的暴露量(如病毒量、辐射暴露量等),且能证明致病因子暴露剂量的一致性与可重复性。个体动物的目标暴露量和实际暴露量通常应以绝对值表示[6]。(三)动物易感性和响应性所选择的动物模型应对致病因子敏感,对致病因子不敏感的动物种属不适用于有效性研究。动物模型对致病因子的响应性,应与人体暴露于致病因子后所产生的疾病或病征相似。不同动物种属之间可能存在敏感性差异,应分析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如果宿主免疫反应是人体疾病或病征发病机制的一部分,那么在动物模型中宿主免疫反应应发挥类似作用。如果由于病原体的宿主范围受限而难以建立合适的动物模型,可采用密切相关的替代致病因子开展动物模型研究。(四)动物和人类疾病过程的对比1.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动物疾病过程研究系动物暴露于致病因子后,监测并研究由此产生的疾病或病征的发生、发展过程,包括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临床和病理特征、实验室参数、器官损害程度、致死率等)、从暴露到临床表现出现的时间、临床表现的时间进程/顺序以及严重程度。理想情况下,动物致病过程研究应是前瞻性研究,有良好的质量控制、记录文件及统计分析方法,能够预测预期的发病率和/或死亡率。此外,应确定潜在的药物干预时机、疾病或病征的关键判定因素(如动物体征、试验终点、生物标志物)。应关注动物年龄、性别对疾病过程的影响。为减少试验偏差,动物疾病过程研究应包括同期随机对照(即无致病因子暴露的对照组),尽量使用盲法。基于已有信息和/或初步试验研究结果,在研究方案中明确观察时间和频率。观察频率应足以描述疾病或病征的过程,确定有效性终点和药物干预时机,一般应高于常规毒性试验中的动物观察频率,且研究过程中每天的观察频率可能不同。此外,还应通过重复性试验或其他相关试验进一步证实动物疾病过程的研究结果。2.动物和人类疾病过程的对比详细比较动物和人体的疾病过程,包括从暴露到出现疾病或病征的时间,临床症状发生及发展的时间进程、顺序及表现。上述研究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如致病因子的类型、毒力或致死潜力、暴露途径、暴露水平(剂量、浓度、时间等)、宿主因素(包括免疫状态)及护理干预。某些人类疾病或病征缺乏相关的人体数据,或者人体数据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需谨慎对比人类与动物模型中的疾病或病征的病理过程。(1)发病时间动物发病的时间应与人体相似。暴露途径、暴露水平、感染微生物的种类等因素都会影响发病时间,这些因素在动物模型开发中应予以考虑。(2)疾病进展理想情况下,动物模型中疾病或病征的进展(包括呈现的顺序)应与人体情况相似;当不同时,应为疾病或病征识别、治疗干预以及治疗结果的评估留出时间。如果发病和死亡之间的时间过短,药物有效性试验需更加谨慎。需关注不同暴露途径对疾病或病征进展的影响。(3)临床表现对模型动物的疾病或病征的表征一般包括血液学及血生化等实验室参数、组织病理学、大体解剖及结局(发病率和/或死亡率)。明确动物临床表现的时间进程,比较动物和人体之间的差异并解释原因。由于人体的一些症状(如发烧、呼吸急促)可能难以在动物中观察或辨别,可能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检测。(五)药物干预时机在动物有效性试验开始前,根据动物疾病过程确定药物干预的时机。如果在动物模型中观察到的症状与人体症状非常相似,且能预测疾病的发展,则这些症状可能成为药物干预的时机。在没有明确定义的疾病或病征的情况下,可采用生物标记物作为干预时机,但需提供该生物标记物与人体疾病或病征的相关性依据。分析生物标记物出现的时间进程与动物疾病或病征发生的相关性,并明确其测定方法及预测能力。对于暴露后预防适应症,应确保动物暴露于致病因子后、疾病或病征出现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给药。由于动物不能模拟人类的求医行为,因此,针对治疗适应症需制定科学的干预方案,避免在疾病或病征确立之前实施干预治疗。四、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动物有效性试验系用于替代人体有效性试验,因此动物有效性评估需参照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人体有效性试验的原则,试验终点能够证明人体具有重要的临床获益,通常是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死亡率。应考虑药物作用机制、药物类别、剂型和给药途径,对致病因子的致病机制及药物作用机制进行研究。这些信息对动物模型选择至关重要,有助于判断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解释动物试验结果、评估是否需要附加试验、确定可用于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和给药方案的相关生物标记物。与受试药物属于同一治疗类别或药理类别的其他药物的信息也有助于选择动物模型与解释试验结果。(一)一般要求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设计应能模拟受试药物的最终临床应用,获得与人体预期药效相似且有意义的结果。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符合或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能够评估药物暴露-反应(Exposure-Response, E/R)关系。2.试验应符合随机、盲法的基本要求,可采用可变区组的随机方法以尽量减少试验偏差。应预先设定安乐死标准,分析该标准对结果解释的潜在影响。所有参与动物护理干预和/或安乐死决策的人员(如试验负责人、兽医、动物护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应设盲;所有负责收集、评估或分析解释试验数据的人员也应设盲。(二)试验设计的基本要求1. 应设置安慰剂对照组,不采用非劣效设计。将安慰剂对照组获得的数据与动物模型或疾病过程研究中获得的数据进行比较,以证明动物模型的可重复性。如果已有其他药物被批准用于相同的临床适应症,且与受试药物采用相同的动物模型,除了受试药物和安慰剂药物外,建议使用已批准的药物作为阳性对照。2. 选择合适的致病因子,设计合理剂量和暴露途径。若致病因子采用替代暴露途径,应提供充分理由。3. 采用合理的给药途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药物在动物中的给药途径应与人体给药途径相同。为提供可比较的药物暴露,动物与人体的给药方案可能不同。4. 制定合理的药物干预方案。当采用生物标记物作为干预触发因素时,需提供科学性和可行性的依据。5. 制定科学的观察计划。优化试验进程中的观察频率以评估真实的治疗效果和发现可能的不良反应。根据疾病或病征的机制,试验过程中的观察频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获得尽可能多的有效数据的同时,应避免实验动物不必要的痛苦。试验持续时间取决于拟定试验终点,应包括足够的观察时间以观察停药后疾病或病征的复发情况。6. 设计合理的动物护理、干预方案,包括常规兽医护理、模拟临床的支持性干预。需考虑支持性干预对动物的潜在影响,尤其对药物有效性与药代动力学的影响。若试验纳入支持性干预,试验结果应能说明“支持性干预+药物组”优于“支持性干预+安慰剂组”。7.试验终点应与临床获益明确相关,通常是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死亡率。对次要终点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疾病或病征的发展和治疗效果。8.制定前瞻性统计分析计划,确定适当的统计显著性水平,包括随机化程序、缺失或异常数据的处理方法等。(三)给药剂量的设计给药剂量的设计应科学合理,为指导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提供充分的试验证据。对于小分子药物和治疗性生物制品,在确定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给药剂量前,应先开展剂量探索试验,明确动物体内药物E/R关系。剂量探索试验应至少设立3个剂量组,有合适的梯度间隔,便于确定E/R曲线以及最大药效剂量。最大药效剂量是指药效(如生存率)随着剂量增加而增大至药效平台时,即使继续增加剂量但药效不再增大时的最小剂量。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所设计的剂量中,应至少包含一个最大药效剂量。对于疫苗,需开展预实验和概念性验证试验,根据所设定的研究终点在疫苗剂量和预期的免疫应答之间建立关系。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应采用能够在动物体内产生与人体相同免疫反应的接种剂量。在相似的免疫反应下,动物免疫的剂量、途径及程序可能与人体有所不同,需提供合理性依据。应考虑在临床用药环境中可能联合使用的药物,评估联合用药对受试药物活性/药效的影响,并分析联合用药是否存在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Excretion, ADME)的协同或拮抗作用。当确定联用药物存在相互作用时,应关注对人体有效剂量选择的影响。五、外推人体有效剂量根据人体和动物PK和PD数据、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药效剂量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或信息,外推预期对人体有效的药物剂量和给药方案。外推人体有效剂量方法会因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靶点、已批准的相关适应症的临床经验、生物标记物适用性与预测价值。(一)从动物和人体中获取PK和PD信息应在健康动物和健康受试者中进行药物ADME研究,并研究药物血浆蛋白结合及体外药物相互作用等。在药物研发早期阶段,应确定药物清除形式。如果药物经代谢后消除,应鉴定代谢产物并了解代谢途径,有助于分析与临床中可能联用药物之间的潜在相互作用以及预测人体之间的代谢差异。应采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测定药物浓度。在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中,应确定与疗效相关的药物暴露水平。比较疾病模型动物与健康动物的PK数据,以确定致病因子诱导的疾病或病征是否影响受试药物PK。在动物模型中明确药物PK参数与PD参数(如疗效终点、生物标记物)的相关性,建立E/R曲线。PK参数包括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Concentration-Time Curve , AUC)、达峰血药浓度(Maximum (peak) Plasma Concentration, Cmax)、最低血药浓度(Minimum (trough) Plasma Concentration, Cmin)及稳态血药浓度(Steady-State Plasma Concentration, CSS)等。当使用生物标记物作为人体有效剂量选择的依据时,应明确该生物标记物在动物和人体中的测定方法及其预测效能。疫苗通常不需要进行常规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对于疫苗,应在健康动物和健康受试者中进行免疫原性研究,获得重要的免疫参数,包括最佳剂量、免疫程序、保护所需时间和免疫持续时间。在动物模型中明确免疫标记物(如中和抗体)与保护力之间的相关性。与传统药物研发方法一样,健康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应评估不同剂量范围内的安全性、PK或免疫原性。基于非临床和人体数据,确定适当的人体剂量上限,用于支持最终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二)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应根据受试药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剂量外推方法,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1.若药物作用机制是直接作用于致病因子,并非通过作用于宿主起效,如靶向微生物病原体的抗微生物药物,或旨在结合或解毒的药物(如抗氰化物或神经毒素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体外试验数据预测受试药物的靶浓度或靶剂量,确定动物模型中药物活性相关的PK/PD参数,指导动物有效性试验的剂量选择,并结合人体相关PK/ PD参数,最终支持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对于抗菌药物,体外试验可用于考察PD特征,获得最低抑菌浓度(Minimum Inhibitory Concentration, MIC)等关键信息,并通过非临床试验确定与药效作用相关的PK/PD参数,如Cmax/MIC比值、AUC/MIC比值、MIC以上有效浓度的维持时间等。2. 若受试药物已批准用于其他临床适应症,可根据已获得的人体PK/PD数据指导动物药效剂量的选择,再结合动物药效学数据指导目标适应症人体的剂量选择。例如,治疗肺炎的某种抗菌药物已获得的人体E/R数据,可用于指导肺鼠疫适应症动物有效性试验的剂量选择,该剂量下药物的有效性需在动物模型中进行评价。3. 通过适当的生物标记物外推人体有效剂量。应证明生物标记物与药物作用机制以及预期临床疗效(提高生存率和/或降低发病率)的相关性,并确定在人体有效剂量下,人体生物标记物达到动物有效性试验起效剂量范围内的水平。对于疫苗,可根据其作用机制选择相应的免疫标记物(体液和/或细胞应答)。4. 当药物在动物体内的E/R关系已建立、但缺乏合适的生物标记物作为桥接终点指标时(也缺乏其他替代方法),假定人体E/R关系与动物的E/R关系相似是合理的,在充分了解动物E/R关系、动物最大药效剂量下暴露量以及人体最大剂量下暴露量的前提下,可采取一种更保守的方式推测人体有效剂量,即通过直接比较人和动物的药代参数(如AUC、Cmax、Cmin、Css)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当不确定人体E/R关系与动物E/R关系是否类似时,在药物安全窗允许的情况下,所选人体有效剂量下暴露量可以超过动物最大药效剂量下暴露量,理想状态下可达到数倍。为了进一步减少亚治疗暴露量(Sub-Therapeutic Exposures)的可能性,人体有效剂量的选择还应考虑人体、健康动物及模型动物中暴露参数的变异性,以保证人体中的任何低暴露量都大于动物药效剂量下的暴露量。在确定人体有效剂量时,应考虑种属间ADME的差异。动物和人之间ADME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不同种属间药-时曲线不同,需调整动物有效性试验的给药剂量或给药方案以获得与人相似的药-时曲线。应考虑动物和人血浆蛋白结合特性的差异,如果所选动物种属的血浆蛋白结合特性与人体不同,则应关注游离药物的系统暴露。5. 在与药品监管机构讨论后,外推人体有效剂量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如PK模型、PK/PD模型、生理药动模型或群体药动学模型等。动物有效性试验和外推人体有效剂量的策略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六、批准药物上市的附加条件基于动物法则批准上市的药物,需附加以下条件:(一)当人体有效性试验可行且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应进行上市后研究(如现场试验)以评估安全性及临床获益。研发者应拟订切实可行的临床有效性试验方案,并在申请生产时一并提交;(二)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用药安全,如限定于分发给接受过特殊培训的机构或医疗保健人员,要求特定类型的随访以及强制要求保存记录;(三)说明书和/或标签中应说明药物由于伦理或可行性原因,该药物仅采用动物有效性试验数据支持上市。应注明药物的其他信息,如用法用量、禁忌症、可预测的安全性风险、不良反应、预期获益和药物相互作用等。(四)针对基于动物法则批准的药物应建立上市后登记系统,收集散在患者信息及治疗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五)基于本指导原则批准上市的药物,当人体有效性试验可行且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应进行确证性临床试验以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及临床获益。若无法获得与动物有效性试验相应的疗效或存在安全性问题,则会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上市。七、注释[1] 通常,确定故意暴露的人体试验是否符合伦理较容易,但对于确定人体现场试验是否可行存在一定挑战,取决于拟定适应症。可能影响试验可行性的因素有:(1)低患病率和/或发病率;(2)每年的发病率不可预测;(3)可能暴发的地理位置无法预测;(4)发生在缺乏关键基础设施的区域;(5)发生在对受试者或研究者的安全性有额外威胁的区域。申请人需提供动物法则适用性的合理性依据。[2]基于动物法则获批上市不等同于正式上市,不应作为药物研发的最终目标,获批上市时附加条件详见第六部分。[3] 上市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数据的规模和组成取决于:目标适应症、药物的毒性和/或已知该类药物的信息。如果在研究人群中未发生特定的不良反应,则需要至少300人的数据库(在95%的置信区间内排除1%的特定不良反应发生率,如肝功能衰竭)。对于拟用于大量健康人群且具有可变或不明确风险的疾病或病征的药物,需要大量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风险-获益评估。上述建议的有关安全性数据库规模的人数,是指采用拟定的用药途径、剂型和处方,暴露于拟定用药剂量、方案和周期的个体。[4] 建立胃肠急性放射综合征模型时,有必要减弱在该放射综合征发生之前或同时发生的造血异常急性放射综合征所致的潜在致命影响。因此,在动物模型开发时需考虑减弱造血异常急性放射综合征的干预措施,如照射或骨髓移植期间屏蔽部分骨髓等。[5] 核事故后人体的辐射暴露可能未知,应详细说明试验中辐射暴露的方法,包括辐射的类型、来源、剂量及频率 ,全身与局部辐照以及与临床情况的相关性。[6]例如,采用克隆形成单位或噬斑形成单位表示生物性因子暴露量,采用Gy表示辐射剂量,采用相关专业术语(如半数致死量)表示致病因子毒性或毒力。八、参考文献[1] FDA. Product Development Under the Animal Rule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15).[2] 余珊珊, 尹华静, 王庆利, 胡晓敏. 基于动物法则批准上市的药物以及动物有效性试验概述, 中国药学杂志, (2018).[3] 余珊珊, 尹华静, 王庆利, 胡晓敏. 浅析美国FDA 动物法则的基本原理, 中国药学杂志, (2019).[4] “动物法则”在烈性传染病防治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发中的应用, 中国人兽共患病学报, (2018).[5] 张文鹏, 张志伟, 庄笑梅. 基于FDA“动物法则”外推超常规抗毒药物人用剂量的方法解读和思考, 中国药理学通报, (2020).附件:研究计划与研究报告(一)研究计划基于动物法则批准药物是一个复杂、反复论证的过程,需要制定药物开发计划并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拟定临床适应症以及受试药物是否适用动物法则;与药物预期临床使用相关的动物试验设计;动物模型的开发和选择,必要时包括动物疾病过程研究设计;概念验证研究结果;选择人体有效剂量及给药方案的拟定方法;充分的和良好对照的动物有效性试验的设计;保障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拟定方法;人体安全数据库的大小和组成;上市后研究计划或方法(如现场研究),在研究可行且合乎伦理的情况下证明安全性和临床获益;其他重要问题。药物研发由数据驱动。任何研究计划都允许在收集和分析数据、预测或预期发生变化时进行修改或优化。研发者有责任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资料,应对任何与本指导原则所述偏离之处进行解释。(二)试验报告完整的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瞻性试验设计方案(包括统计分析计划)、方案修改和方案偏差说明;试验设计要素需详细说明,包括试验使用动物种属的特性,受试药物和对照药物的配方、管理;详细描述致病因子的特性、制备和交付等全过程信息;全面描述试验流程;试验中每个时间点所评估的每个参数或变量的结果、任何计划外的护理干预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沪药监通告〔2022〕15号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纾困惠企、严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对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以下简称延续注册)申报方式及流程等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1.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截止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本通告实施之日期间的,注册人可于2022年8月底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注册人申请延续注册的截止时间在本通告实施之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因疫情封控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人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将情况说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邮箱(邮箱地址:shoulitai@smda.sh.cn)。行政服务中心收到邮件后,将进行预约登记并反馈注册人。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注册人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到期2个月前,尽快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填报延续注册申请、上传完整资料,并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纸质资料,正式提出延续注册申请。3.如前述1和2所列情形的申请资料齐全合规,市药品监管局将做出准予受理决定,并按延续注册相关要求开展审评、审批等相关工作。4.在注册人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冀药监规〔202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药监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实行免罚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对包容免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药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统筹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在实际执法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免罚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坚持及时纠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具有可以适用《免罚清单》列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法提出改正的内容及要求,责令改正。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跟踪检查,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同时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高当事人知法、尊法、守法意识,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其他要求(一)《免罚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药监局将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发布修订版本。《免罚清单》中包含收缴情形的,统一使用《收缴物品决定书》格式范本。(二)具体执法中,要以《免罚清单》中“事项名称”所包涵的违法行为为准,不得擅自扩大包含事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使用条件”全部情形的,方可适用免责情形;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属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附件:1.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收缴物品决定书(格式范本)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有删减)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全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监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4)预防为主、依法处置。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1.5 突发事件概念及分级1.5.1 突发事件概念本预案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安全事件。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疫苗接种后发生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1.5.2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4个等级。1.5.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10人以上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排除偶合事件,下同)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在短期内引起5人以上死亡的;(4)短期内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5)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1.5.2.2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3人不多于5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5)短期内本省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含本省)的;(7)其他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1.5.2.3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3人以上5人以下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2人的;(3)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引起3人以下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的;(4)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人死亡的;(5)短期内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6)确认出现疫苗质量问题,仅涉及本省的;(7)其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1.5.2.4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事件)的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事件)2人的;(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1人的;(3)其他一般突发事件。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省药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省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民政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2)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调配医疗专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治等工作。(3)检验检测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技术支撑机构等组成,负责对有关产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4)危害控制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事产品、原辅料、包材及相关产品等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依法对涉事产品采取停产、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5)调查评估组: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药监局、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7)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事发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等保障工作。(10)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药学、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2.3 市(州)、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托本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构建本级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充分发挥本级监测机构作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信息。省、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监督抽验、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发现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一级:已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已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已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3.2.2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突发事件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提升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2.3 预警措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预警信息相互通报,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跟踪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涉事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传,告知群众停止使用涉事产品。(3)应急准备。做好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工作组现场指导。(4)宣传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1)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2)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3)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等。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4.1.2 报告内容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1)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建议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研判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2)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3)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4.1.3 报告方式事发地相关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初报和续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4.2 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封存相关病历资料,调查涉事产品的供货、储存、验收、运输、使用等情况,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应急检验、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使用、加强治安管理等措施,防止事件危害蔓延扩大。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3 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将省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4.3.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4.3.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报请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省委报告。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疫苗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4.3.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技术等支持。4.3.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技术等支持。4.4 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省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进入紧急状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通报。(3)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患者、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必要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如涉及外省企业或产品的,视情与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对接。(5)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封存相关涉事产品、原辅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等工作,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事件危害和事态蔓延。(6)指导事发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及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7)做好涉事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检索查询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8)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及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和处置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9)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及调查处理等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消除公众恐慌心理。4.5 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件信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特别重大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虚假信息。4.6 响应调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4.7 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权限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救助、抚恤、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涉事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对所涉及人员进行心理援助,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5.2 事件调查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5.3 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5.4 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6.2 信息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监测分析药品安全热点敏感信息。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6.3 后勤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有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负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并做好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使用后的补充。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便利。7 预案管理7.1 预案编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2 预案评估与修订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发布实施。7.3 应急演练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7.4 宣传与培训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医务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8 附 则8.1 名词术语释义本预案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医疗器械企业在初创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医疗器械研发、注册、生产经营、综合服务措施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大政策创新制度化、主动融入企业发展常态化。在研发环节,《措施》明确完善助企咨询服务机制,开辟多种咨询渠道。建立服务机制,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技术支持,积极指导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审评提前介入,实施“四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企业模式,即:研发阶段的创新产品合规性支持、检验阶段的产品检验与承检机构的联动、临床试验阶段的试验方案提前审查、审评审批阶段的优先审评审批产品受理前5个工作日内的快速预审,促进产品快速上市。在注册环节,最大限度缩短行政许可工作时限,将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时限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压缩至最短。实施部分许可材料容缺受理,将过去“材料不齐不能办”变为“一边准备材料,一边受理审批”的并行推进模式。在生产经营环节,发挥第三方物流政策引领作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代为贮存、配送医疗器械,委托者可以不再设置库房、不配备储运设备、不设置除质量管理人员以外的相关人员,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在医疗器械综合服务措施方面,《措施》提出加大医疗器械创新支持力度,搭建注册人服务平台,公布有意向委托生产企业信息,方便注册人寻找委托生产合作企业。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医疗器械技术创新体系,使医疗器械产业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融合作发展,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加快集团内转移品种审评审批速度,对同一集团企业在境内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来我省申请注册的,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将原审评审批结论作为重要参考,提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探索中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路径,依托多民族资源,探索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的特色中医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化路径,助推民族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电子邮件反馈至ylqxzcc@mpa.jiangxi.gov.cn,或书面意见建议寄至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附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惠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我省实施,加快审评审批,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1.建立创新、优先、应急等特殊审批机制,将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省部级重大项目、临床急需产品等在我省申请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纳入特殊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班服务。省外医疗器械注册人跨省委托我省企业生产,若委托方为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或委托品种为填补我省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创新医疗器械,同样按上述审批程序加快办理。2.实现审评审批全程电子化,实现“一次不跑”和“最多跑一次”。3.调整优化审批环节,实行受理即公示,行政审批前不再另行公示,加快审批进度。4.压缩审评审批时限,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许可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5.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备案、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委托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办理,由“窗口”即时办结。6.已取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在我省申请产品注册,如属于同一法人、同一集团公司的同一产品,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允许互认,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当日发放注册证。7.简化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资料,体外诊断试剂适用机型验证,可选取同一品牌下同一系列中的典型机型作为代表,其机型验证资料可覆盖同一系列其他机型。8.出台《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产品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相结合。同时,对一年内在原生产地址通过体系核查等情形的,可以线上审查或书面资料审查,确定是否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对于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的,减免现场核查环节。9.对医疗器械注册事项因注册体系核查未通过但不涉及到产品真实性问题的,以及注册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造成补正资料时间超一年的,企业可在不予注册决定作出后1年内,完成整改工作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的,免征注册费。10.实行包容审批,企业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按照首次注册提交注册申请,按照延续注册程序办理。11.加快推进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年内完成交付使用,省内具备EMC等检测能力,为医疗器械注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12.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有关技术指标应在该机构资质范围内,检验报告需加盖检验资质专用章。13.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继续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费用实施降低30%的优惠政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审定发布工作规范(试行)》,由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白条党参、肉苁蓉(鲜制、冻干)、唐古特大黄(鲜制)质量标准,当归规格等级标准,半夏、清半夏、姜半夏、法半夏、白条党参、肉苁蓉(冻干)、肉苁蓉(鲜制)、当归(传统)、红芪、苦水玫瑰花、枸杞子、唐古特大黄(鲜制)、黄芪(传统)、款冬花加工技术规范,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审查、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核、专家组技术审评,起草标准条例规范,内容完善,符合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时间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联系电话:0931-7617533附件:白条党参等18个甘肃省中药材产地生产加工地方标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审定发布工作规范(试行)》,由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甘肃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等单位起草的马铃薯中药炮制规范,、文冠果叶、防风草、芍药子中药材标准经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审查、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核、专家组技术审评,起草标准条例规范,内容完善,符合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时间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联系电话:0931-7617533附件:1、马铃薯中药炮制规范 2、文冠果叶等3个甘肃省中药材标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做好离岛免税化妆品监管工作,省药监局开展了离岛免税化妆品企业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微信交流等方式,收集了离岛免税化妆品经营存在的疑点和难点。对此,省药监局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现予以分期解答。问题一:离岛免税所经营的化妆品在标签管理方面是否需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执行?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规章。因此,离岛免税化妆品在标签管理方面应当执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问题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具体实施以化妆品进口日期为准还是以化妆品进口备案日期为准?答:时间节点以注册、备案时间为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问题三:如离岛免税需要执行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中文标签上是否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标签上体现的这些信息是否需要与化妆品进境备案信息中相应的信息一致?答:《办法》第五条规定: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办法》第七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包含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问题四:2022年5月1日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现在是否必须需要立即按照《办法》进行调整?答: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文中规定: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问题五:要求备案人须在2023年完成标签更新,若2022年5月1日前黏贴的旧标签的商品在过渡期内未完成销售,2023年5月1日后黏贴旧标签的货品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精神,2022年5月1日前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更新前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限用期限)内可继续销售。供稿:化妆品处撰文:陈杰审改:冀金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1、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与配合用产品之间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等数据,是否需要考虑网络安全要求?答:《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明确,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所指的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与配合用产品之间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等数据属于电子数据交换范畴,所以应考虑网络安全相应要求。2、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3、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答:不能。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当生产企业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应体现变化。例如:生产企业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X.Y.Z,其中X代表重大更新,Y代表轻微更新,Z代表纠正;而临床功能变化在Y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X.Y。4、医疗器械软件的生产地址包括研发地址吗?公司设在外地研发分支机构如何处理?公司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放置在外地如何处理?答:医疗器械软件的设计、开发、测试、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软件研发、烧录及测试场地一般均应纳入生产地址范畴。如果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软件由公司设在外地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完成,应按注册申报要求和注册体系核查要求将所有研发资料全部转移至企业申报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地址接受现场核查。企业服务器等硬件设施放置在外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必要时可安排延伸检查。供稿: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撰文:周瑞怡审改:李耀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