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陆续颁布实施,分别规定了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主要职责,明确了药品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药品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责任。原《广东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不适应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二、起草目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管理,强化药品上市放行和出厂放行管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引导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三、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质量受权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四、起草过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新颁布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和座谈,充分听取药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的意见建议,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全省各地市药品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整理意见245条,其中,公众意见189条,药品监管部门意见56条。经研究讨论,决定采纳部分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在经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及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汇报《办法》的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并征得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向省司法厅报送《办法(送审稿)》提请审查,在按照省司法厅的6条审查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并印发。五、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岗位职责及要求、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八条。主要修改内容有:进一步细化了质量受权人资质、职责、变更管理、产品放行要求、放行规程和记录、培训及绩效考评、多个质量受权人、转授权管理及法律责任、委托和受托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企业和受权人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一)细化质量受权人的准入条件:以质量受权人的履职能力为中心,对质量受权人的任职条件做了细化,明确其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履职经验和年限。质量受权人除了满足GMP规定的基本资质要求外,应当同时具备GMP附录《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等部分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以保证能够履行职责,因此,《办法》细化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要求,突出相关领域的履职经历和经验。(二)调整和优化决定权、知情权和交流沟通权:关于决定权,回归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主责;关于知情权,将原《办法》部分决定权项调整为知情权,增加对上市后管理的有关内容,增加对委托生产情形的有关要求;关于交流沟通权,增加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交流沟通职责,增加质量受权人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药品放行履职工作情况的职责,确保授权、受权工作形成闭环。(三)增加多个受权人和细化转授权的要求: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多个受权人的规定,增加设置“多个受权人”的管理要求;为确保接受临时转授权的人员具备产品放行的能力水平,明确接受临时转授权的人员应为“同领域质量受权人或具备相应放行资质的质量负责人”,确保将放行职责转授给具备实际能力的人员。具备相应放行资质的质量负责人指该质量负责人应具备相应领域的质量受权人资格和放行审核能力,才能接受临时转授权。(四)风险控制措施:基于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原则,对确有证据证明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当导致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当主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必要时,可以主动暂停其放行工作权限或变更质量受权人。对于失职、渎职的受权人,一是企业在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应主动作为,重新评估其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放行标准、条件的药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六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禁止弄虚作假,在履行药品放行相关职责时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确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质量受权人建立自律管理组织,组织开展或参与行业自律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质量受权人依法履行药品放行职责,服务和推动质量受权人能力和水平建设。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在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工作中行使决定权,确保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 对自行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和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职责。 第九条 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当确保相关产品符合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批准通知书,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且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已建立; (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确认与验证; (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五)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 (六)必需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可追溯; (七)所有变更、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控制或处理,不危及放行药品的合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八)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物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质量趋势基本一致; (九)委托生产的,应当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放行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抽样检验和审核派驻检查记录,确认符合上市放行的要求; (十)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条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当按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的规定,出具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优先指定质量受权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并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自行生产及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当参与建立和持续改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一)关键物料的使用、不合格品的处理; (二)关键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如生产工艺规程、物料及产品内控质量标准等; (三)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四)产品稳定性考察、上市后变更、质量投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 (五)关键物料和服务供应商的选取; (六)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七)生产、质量、药物警戒、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八)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当参与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保证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工作; (二)受托生产企业的确定; (三)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制定; (四)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受权人在药品放行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具体情形为: (一)在本企业及相关方接受监督检查期间,质量受权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方将缺陷项目整改情况上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药品放行履职工作情况; (三)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年度报告职责,按时将药品年度报告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与受(委)托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定期(在生产周期内至少每季度一次)交流药品上市放行与出厂放行、变更、偏差调查和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首次担任相应领域质量受权人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应当从事过至少一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担任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应当从事过至少一年药品质量检验工作,具有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担任过至少一年的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或者担任过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或者生产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 (三)担任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五年的所在行业领域的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担任过至少二年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或者担任过至少五年无菌药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或者研发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担任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五)对不具备生产条件、需委托生产的,其质量受权人除符合上述要求以外,还应当担任过至少一年相应领域的质量受权人; (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还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质量管理相适应的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持续完善质量受权人管理机制,为其独立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并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七条 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履职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等内容: (一)以质量手册或其他文件形式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被全体员工所熟知; (二)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三)在组织机构图中明确标示质量受权人及其工作团队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明确质量受权人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汇报; (四)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或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五)建立履职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转授权管理、培训及相关工作记录表格; (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及其团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考评时间范围、关键考评指标及考评结果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和实际需要(如不同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类别等)设置多名质量受权人,覆盖所有产品放行: (一)应当明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结合各质量受权人能力领域分类情况,明确其所负责放行的生产地址及产品,同一生产地址的同一品种应当由同一名质量受权人负责放行; (二)质量受权人因故短期不在岗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其放行职责临时转授其他同领域质量受权人或具备相应放行资质的质量负责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转授权范围(如生产地址、剂型、产品类别等)、事项及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受权人离职、变更或暂停授权后,转授权同时终止; (三)应当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全体质量受权人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交流沟通,确保各生产地址生产的产品质量趋势基本一致。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明确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所涉及的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类别等。 第二十条 质量受权人履职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均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书和有关记录应当纳入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依法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登记。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一并登记;变更质量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要求办理,其中疫苗生产企业变更质量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授权书、任命书、组织机构图、学历证书、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工作履历表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提供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年限材料的,需在该单位担任过质量受权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正常履职的质量受权人相对稳定。需要变更质量受权人的,企业应当对拟任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好质量受权人变更期间的工作交接,确保放行管理相应职责能够持续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受权人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其履职能力水平。质量受权人应当每年参加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培训,持续加强知识更新。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当牵头组织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反馈考核结果,结合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或惩戒。质量受权人应当针对绩效考核结果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持续改进。 对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风险隐患的,企业应当对质量受权人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对确有证据证明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当导致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当主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督促质量受权人开展预防和纠正工作。必要时,可以主动暂停其放行工作权限或变更质量受权人,暂停放行期间转授权同时终止。经组织评估,确认质量受权人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恢复其放行工作权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期间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发现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主要缺陷或已放行产品有一定质量风险的,应当依法约谈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 1.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严重缺陷; 2.已放行产品因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而召回; 3.已放行产品存在较大质量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放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质量受权人在产品放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质量受权人资格; (四)法定代表人与质量受权人签订的授权书已过期; (五)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受权人变更登记; (六)未对企业内部出现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职的问题进行纠正; (七)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关于《江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遴选受托生产企业指南(试行)》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长期以来,我省化妆品经营品种主体多元化,经营企业存在小、散、乱等现象,主要表现在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法律观念较为薄弱;依赖官方监管,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为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安全风险监管理念,对全省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最终建立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了《办法》,指导推动我省化妆品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流通使用环节化妆品质量安全,引导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计5章,24条,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实施范围、施行区域、风险级别划分、分级标准、风险就高不就低原则、风险等级评定原则、评定部门、首次评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年度调整、风险等级下降、不参加风险等级评定情形、年度监管计划、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动态调整、监管责任、《办法》试行有效期限等方面要求。结合实际,着重从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评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三、重点问题说明(一)明确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二)明确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风险等级评定。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不得降级,但经营者出现高于当前风险评定标准情形的,直接上调到相应的高等风险等级;每年11月30日前,日常监管部门根据评定年度内的化妆品经营者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生成下一年底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三)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方式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A级化妆品经营者,只开展有因检查,常规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B级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C级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D级化妆品经营者,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在省药监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进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监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提供坚实保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实施区域、实施范围、时间节点、风险等级评定档案管理、低风险(A级)化妆品经营者年度常规检查频次等相关事项。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底数,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组织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二、组织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是着力解决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化监管人员和监管资源缺乏,提升监管效能和检查效率的有效手段。组织执法人员和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学习培训,引导执法人员和经营者正确认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工作中难点焦点问题,防止打折扣、搞变通,指导帮助基层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省药监局将分级分类监管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定期总结通报各市(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四、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提升。强化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充分听取基层监管人员和广大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典型引路与消除隐患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质量。五、加强组织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纪律,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借分级分类监管之机,吃拿卡要、不公正评定风险等级、变相许可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树立药品监管部门良好形象。附件:《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2日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依据本办法制定的风险指标,在每个评定年度内,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进行分级评定,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提升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指导全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化妆品专卖店、大型商超、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美容美发机构(指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下同)、展销会举办者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药监局鼓励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化妆品小微型企业、宾馆、网络经营者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第五条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力量情况,在全市(地)范围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也可以选择部分区域先行先试。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第七条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A级(低风险):(一)经营化妆品品种不超过50个的小商店、小超市。(二)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2条(含)以下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3.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二)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以及经营品种在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三)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3条(含)以上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四)经营品种包括儿童化妆品。(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高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化妆品。3.化妆品经营者投放的化妆品广告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二)有批发业务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经营品种在500个以上的经营企业。(三)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责任约谈的经营者。(四)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C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最高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免除行政处罚的除外)。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4.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6.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7.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二)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经营、责令召回等相应处理的。(三)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抽检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2.拒绝、逃避监督情况;3.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D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二条 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第三章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第十五条 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2024年11月30日前,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日常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者完成第一次风险等级评定。第十六条 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不得降级,但经营者出现高于当前风险评定标准情形的,依据评定标准,直接上调到相应的高等风险等级。第十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化妆品经营者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定年度内的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按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生成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越级从高风险调整至低风险等级。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风险评定标准,应被评定为B级、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四)种情形的B级经营者和第十条第(二)种情形的C级经营者),如经营者建立了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将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报告、配合产品召回等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经日常监管部门研究,可将经营者风险等级由B级下调至A级、由C级下调至B级,下调结果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在评定年度6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参加当年风险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风险等级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第四章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省药监局鼓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被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只开展有因检查,常规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二)被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三)被评定为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四)被评定为D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在省药监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和分类监管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增加对特定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频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管人员在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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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受理指南》的通知.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管控,推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向相关单位、组织、社会公众征求第三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请于2024年8月18日前填写“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见附件)反馈至邮箱:yhjg506@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附件: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2024年7月19日附 件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序号推荐人联系方式推荐人单位推荐中药材品种推荐理由示例张三135**********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我省道地药材,是否是GAP基地品种,在我省种植情况,种植面积和产值情况,是否有趁鲜切制的传统,在生产实际过程中趁鲜切制的优势是什么.......等理由;其他有关趁鲜切制加工的研究数据或者论证成果也可以附件的形式发送邮箱。123......注:我省已公布的前2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不再重复推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和《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请各检查分局及时转发本辖区内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导其参照本指南选择匹配性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衔接好的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并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一、制定目的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指导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选择与委托药品匹配性高、业界认可度高、合规意识强、质量体系健全、GMP实施规范、风险处置水平高的受托生产企业,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衔接良好、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供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遴选受托生产企业参考用。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及其他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遴选要点(一)总体要求B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安全环保控制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按照质量优先、合规首选的原则,选择符合委托药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企业整体运行情况1.企业资质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线和质量控制能力,根据要求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者当地省局出具同意受托生产审查意见。如未进行过中国的GMP符合性检查,通过FDA、MHRA、EMA等认证的企业具有同等效力。2.企业基本情况根据受托品种类型优先选择良性发展的企业。可分别从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竞争能力、责任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2.1企业规模优先选择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企业占地面积、人数、学历占比、车间及生产线数量、年度生产能力等。2.2责任赔偿能力企业可通过了解获取受托生产企业在药品研发投入、企业的专业推广力、市场占比等,尤其是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品种的情况,优先考虑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同时可优先考虑同一集团内的药品生产企业。2.3竞争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合规运营等能力,可通过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产品数量、创新药数量、在研品种数量、生产设施设备信息化程度、组织管理流程、人才培养机制、法规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2.4不良信用记录可关注企业是否具有以下不良信用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以上药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4)三年内存在被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者责令不合格药品召回情况的。(三)同类型、同剂型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匹配性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类型相似、剂型相同、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生产所用设备及仪器匹配性好的企业。1.生产规模及生产经验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同类型、同剂型品种的生产线数量、生产批量、年度生产能力等。生产经验一般可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同类型、同剂型的产品数量及是否有受托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等指标进行评价。2.与产品的匹配性可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所需要的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与产品管理、确认与验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控制、产能等方面匹配性好的企业。2.1机构与人员企业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需求量相适应。(1)受托生产企业应配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施委托前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可通过查看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评估。(2)针对具体委托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形成文件。(3)受托方应当保证参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检验、物料管理等人员接受与受托生产药品、物料相关的培训。(4)质量保证人员应该充足,技术人员配比(主要是QA和QC人员占比)较高,一般是10%-15%以上,应能满足企业年度产能的管理需求。2.2厂房、设施与设备具备拟受托生产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应优先从厂房防污染及交叉污染布局、设施设备性能匹配度、先进性上考虑。所用设备自动化程度高,配备在线监测设备、过程监测设备,与受托生产药品匹配性较高。2.3物料与产品管理是否建立了与B证持有人相适应的供应商管理程序,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有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的机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物料与产品质量情况,积极参与B证持有人与物料供应商之间的问题沟通。配合B证持有人完成物料与产品质量周期性评价。2.4确认与验证厂房、设施与设备、仪器现有的确认与验证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需求;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如需要补充确认/验证,在产品工艺确认/验证前需要完成相关工作。2.5生产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能够接受B证持有人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受托生产企业,应接受B证持有人选派人员入驻,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有专人与B证持有人对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2.6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优先选择具有充足质量保证人员、拥有全自动分析检测设备、先进的数据管理系统、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的企业。文件管理规范,能够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并确保所有的文件和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可以随时查询。2.7产能根据受托生产药品及共线药品市场需求量,计算生产线产能,富余产能能够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四)既往接受检查情况及风险管理1.受托生产企业既往接受检查情况1.1监督检查情况、国内外客户审计情况(包括关联方和合作方)、同剂型生产线接受注册核查情况;1.2质量内审、质量管理评审开展情况;1.3及时跟踪并执行最新政策法规情况。2.受托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2.1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药品风险,配合B证持有人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快速响应,主动配合B证持有人从物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检测、储存、发运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2.2共线风险评估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增加共线产品及时告知B证持有人管理机制。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药品的,B证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B证持有人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线增加共线品种时,需及时告知共线品种B证持有人,并由B证持有人审核确认。2.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五)其他因素1.受托生产企业配备专职负责沟通对接持有人的专业团队或成员,双方共同推进意愿较强,高层管理人员对委托生产业务重视程度明显。2.除委托生产事项外,委托双方有联合开发创新项目、市场合作、经营领域优势互补等良好的合作基础。3.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易于风险控制和沟通交流的企业。4.建议优先选择制药产业比较发达,产业上下游配套相对健全和集中区域的药品生产企业。四、遴选结果决定B证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对受托生产企业形成遴选报告等材料,可考虑同步评估两家以上符合上述指标的受托生产企业,结合委托生产品种的特点,经评估能够满足委托品种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展委托生产。B证持有人拟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重新履行遴选程序。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药品委托生产,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指导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GMP的实施情况及药品委托生产相关协议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核,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衔接,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供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参考用。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及其他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基本要求(一)审核类型审核类型包括首次审核、定期审核、有因审核等。首次审核为B证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拟委托生产品种生产线或车间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审核为B证持有人基于季度风险研判结果和驻厂监督受托生产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周期性审核。该审核以委托生产药品为主线,围绕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有因审核为委托生产药品出现重大偏差、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重大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告诫、抽检不合格或市场反馈问题增多等情况时,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性审核调查。(二)定期审核频次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定期审核,对正常生产的已上市药品,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及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国家药监局规定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三)审核人员审核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前根据委托生产药品实际情况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至少2人,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核的实践经验。(四)工作程序实施审核前,B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审核类型、委托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受托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双方质量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结合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类型、审核频次及审核重点,制定审核方案,确保审核活动覆盖委托生产全过程。审核期间委托生产药品宜为动态生产。首次审核应当包括《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及以下审核要点的所有内容。四、审核要点(一)企业合规性。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周期内涉及受托生产线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及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各类检查的问题、缺陷情况和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现场审核时重点关注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如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B证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域检查分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二)机构与人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是否有组织机构图,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是否明晰;是否配备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是否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的职责,交叉的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是否适量;受托生产药品相关人员是否明确并理解与各自职责相关的要求,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训。是否设置了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受权人是否独立履行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是否能确保每批出厂放行的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和质量标准要求。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变更是否及时通知了B证持有人,是否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药品许可证变更。(三)厂房、设施与设备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满足受托生产需要,确保受托生产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是否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和验证。是否在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后,再进行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地址、生产线和生产范围组织生产;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受托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是否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受托生产车间、生产线新增共线产品或者非药品等产品时,是否确认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药品共用的可行性,及时更新共线评估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否将共线评估报告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审核和批准。(四)物料与产品是否将B证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应商纳入自身合格供应商目录,并用于相关物料入厂时的核对验收。如质量协议规定了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物料的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储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确保物料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的处理是否按照管理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受托生产企业是否进行了物料和产品检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物料和产品的检验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转移的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书、物料放行审核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的移交或共享是否按质量协议执行。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按照偏差或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五)确认与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与验证范围、清洁方法是否覆盖产品的需求;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是否定期进行再验证,并达到预期效果;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持续工艺确认。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是否经双方批准。(六)文件管理是否根据B证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结合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受托生产技术文件,并经双方审核批准。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药品GMP文件体系;是否按药品GMP要求保存所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可以随时查询。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是否对受托产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针对性标准操作规程。(七)生产管理受托生产药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处方、生产工艺是否与注册核准一致;如有变更,是否按照协议规定通知B证持有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具备有效的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措施;所有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可追溯。受托生产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存放、发放、使用及销毁是否符合GMP的相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无菌药品的无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无菌操作是否规范;无菌操作中所有干预操作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都在无菌工艺模拟验证中进行了模拟,灭菌的装载方式是否与验证的一致。(八)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质量检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受托品种检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是否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进行了方法学的验证或确认,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是否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数据可靠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填写、计算机/PLC系统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数据备份、检验记录电子图谱核对等。检验结果超标(OOS)和检验结果超趋势(OOT)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2.物料和产品放行(如涉及)相关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全面、可追溯。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物料和产品放行规程以及取样检验等质量控制程序,放行前是否完成了必要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所有物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物料是否检验合格放行后用于生产。验收、检验过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B证持有人,并启动调查程序。受托方物料或产品的留样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批准的数量、储存条件和期限进行,留样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是否均进行了记录,并通知B证持有人。变更、偏差或存在异常趋势数据批次的物料和产品的验收、使用、放行记录及调差处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3.变更控制是否建立药品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是否配合B证持有人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涉及受托生产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厂房、设施、设备等变更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获得B证持有人批准后实施;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是否均已妥善保存。4.偏差处理和OOS受托产品相关的生产、检验、储存、发运、稳定性考察等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偏差或者OOS/OOT,受托方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告知B证持有人。对于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偏差和OOS,受托方是否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制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和重要的异常趋势的处理程序,并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按质量协议规定的方式移交B证持有人。5.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是否按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的考察方案执行;是否有考察报告,并经双方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不良趋势是否按“偏差和OOS/OOT”进行分析和调查,并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6.纠正和预防措施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投诉、变更和药品质量回顾分析、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是否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对B证持有人上次审核缺陷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效。7.投诉与不良反应受托方收到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投诉或不良反应,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8.药品储存与发运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委托运输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要求。受托方是否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是否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完成运输确认,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储存、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存在,受托方是否立即通知B证持有人并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9.自检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内部程序定期自检,自检中发现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缺陷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及时报告B证持有人,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10.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是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定期的验证及分级管理;计算机/PLC系统管理(权限分配、数据删除/修改、时钟/时区修改、配方/参数修改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报警记录、数据备份周期及记录、配方/参数设置合理性等)是否合理、完善。11.记录与数据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记录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数据可靠性原则,纸质及电子记录满足可归属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获得性的原则。12.其他质量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实施情况。五、审核结果运用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应有记录,并形成审核报告。B证持有人应当对审核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综合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等因素,评估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审核结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B证持有人审核人员应当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核结论上报企业负责人,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1.审核结论(1)未发现问题或者问题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符合要求。(2)发现与GMP要求有偏离,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可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但经整改达到符合要求,为整改后符合要求。(3)发现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不符合要求。2.处置意见(1)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可继续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并持续做好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持续落实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审核结果为整改后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持续整改和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增加现场审核频次、驻厂监督等质量风险控制措施。(3)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按协议终止委托,委托双方技术资料交接、留样产品的管理及稳定性考察等内容,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活动,B证持有人落实好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