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食药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西藏自治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十一次局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请将上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县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2021年6月17日,我局制定印发的《西藏自治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试行)》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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