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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娄底民康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娄底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罗磊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湘AA7380303(更)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006707755507企业负责人 罗磊质量负责人 毛永华注册地址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德国工业园13栋仓库地址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德国工业园13栋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检查日期 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3日检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质量管理部门未定期跟踪检查计算机系统中设置的操作权限,业务员朱某离职后,企业计算机系统中该用户权限设置仍为可用状态。  2.企业质量负责人毛某执业药师注册证已过期,检查时未进行注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邹某截至检查时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3.企业出库清单及计算机系统内均显示有市场部、控销部,但企业组织机构图中无此部门,也未制定该部门职责。  4.企业阴凉库、冷库的测点终端超温报警后,报警短信未传至公司相关人员手机,报警短信绑定手机号为已离职人员。企业2017年度未对温湿度监控系统测点终端进行校准、检查、维修和保养。阴凉库温湿度监控系统部分时间段未上传温湿度监控数据。  5.企业配备的冷藏车不能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也不能通过该企业温湿度自动化监测系统读取和存储监测数据,  6.企业配备的2个保温箱不具有外部显示温度的功能,也不能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也不能通过计算机终端读取和存储监测数据。  7.企业文件规定冷库、冷藏车、保温箱要进行年度验证,2017年度未对冷库、冷藏车、保温箱进行年度满载验证。  8.该企业目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启用于2018年2月,数据自动备份存储至服务主机,但不能提供其他备份数据存储介质。  9.企业阴凉库温湿度监测记录显示,除个别时段温湿度在正常值,其他时间段均超标,未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处理措施  娄底民康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fda.hunan.gov.cn/xxgk_71325/tzgg/jdjc/201811/t20181108_5166484.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处理。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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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合肥顿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合肥顿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陈华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皖AA5510327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MA2RP8BF64企业负责人 夏利民质量负责人 罗文辉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41号仓库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41号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检查日期 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3日检查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企业销售药品未如实开具发票,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企业2016年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至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0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名称均为“药品一批”,增值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清单所列示货物名称为“冬虫夏草”“玛卡片”。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非本企业人员履行。企业质量管理部部长离职后,由注册在某药店执业药师倪某代替行使质量管理部长职责。  3.企业库房配备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4.企业未能建立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5.企业未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处理措施  合肥顿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www.ada.gov.cn/4117506/16815913.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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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检查和处理结果通报

    企业名称: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浩山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2016025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754528821Y企业负责人:钟桂雄质量负责人:陈壮生生产负责人:陈小梅质量受权人:陈壮生生产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岸大道东9号检查日期 2018年06月21日--2018年06月24日检查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问题  针对该企业的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用伏立康唑等品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无菌检查不符合要求  (一)多批次产品无菌进行复检。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规格0.3g,批号17010601;规格0.25g,批号:17010603)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企业未结合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偏差分析,第二次无菌检查合格后将成品放行。注射用伏立康唑(规格:50mg,批号:16080113)首次无菌检验不合格,未经偏差调查,重复无菌检查合格后将成品放行。  (二)2017年8月23-25日停电期间,企业未对因培养温度失控受影响的5批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和2批注射用左卡尼汀的无菌检验结果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也未重新取样进行检验。  二、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要求  (一)车间无菌区尘埃粒子、沉降菌、人员进出的接触碟的检测结果,多次发生超警戒限、纠偏限或超标准情况,虽然部分进行了偏差记录,但未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缺乏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二)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规格:0.3g,批号:17010601)动态监测沉降菌检验原始记录结果与质量负责人OA系统调取的《2017年1月生产车间监控异常登记表》中记录结果不一致。  (三)关于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使用的橡胶塞,企业允许已灭菌未使用的零头胶塞退回仓库进行第二次清洗灭菌使用,但未开展胶塞二次灭菌的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部分胶塞经三次清洗灭菌后使用。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该企业自2018年6月飞行检查结束后开始停产整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监督召回,并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广东省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8年第6号,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s10806/201812/362480.htm)。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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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检查和处理结果通报

    企业名称 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何金凤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川2016033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621814779U企业负责人 何金凤质量负责人 冯生光生产负责人 胡小璐质量受权人 冯生光生产地址 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外东二环路口检查日期 2018年7月16日-19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问题  一、盐酸小檗碱在未取得药品GMP证书之前即开始生产销售  盐酸小檗部分碱生产车间于2017年9月11日取得药品GMP证书,该车间在获得证书之前验证7批样品(CO25A170501、CO25A170502、CO25A170503、CO25A170701、CO25A170702、CO25A170703、CO25A170704),此外生产了三批产品(CO25A170401、CO25A170402、CO25A 170403),上述三批产品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销售完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二、盐酸小檗碱年度质量回顾不符合要求  盐酸小檗碱质量回顾报告中缺少生产环境、关键设备的确认;产品出现其他总杂质含量及成品水分含量波动较大时,未进行原因分析,无针对性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三、对购进的关键起始物料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   企业购买的盐酸小檗碱粗品起始物料(提取原料)有多种不同来源,与供应商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未对盐酸小檗碱粗品的来源、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四、产品工艺验证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的盐酸小檗碱7种批量,但仅对其中3种批量进行验证。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责令企业整改,对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监督召回,并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8年第7号http://www.scfda.gov.cn/CL2601/135970.html)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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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和处理结果通报

    企业名称 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陈正太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鄂20160057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76414928-6企业负责人 陈正太质量负责人 吕双炼生产负责人 韩南山质量受权人 吕双炼生产地址 湖北省鄂州葛店经济开发区二号工业区检查日期 2018年7月16日-19日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问题  一、质量管理部门不能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1.氨咖黄敏胶囊、痛风舒片、浓维磷糖浆和五维他口服液等产品,自2015年6月以来均未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2.氨咖黄敏胶囊(170401、180201)中间产品含量实际检测数据未达到内控标准,未进行OOS调查即放行充填。  3.氨咖黄敏胶囊3个批次成品(180201、170401、170502)未达到产量限度,质量部门未进行偏差处理。  4.氨咖黄敏胶囊180408批混合粉的批记录中,灭菌时间与现行工艺规程中灭菌时间不一致,QA未采取相应措施,直接放行。  5.五维他口服溶液生产地址变更验证批(160301、160302、160303)的成品未进行稳定性考察实验。  二、QC实验室管理不符合要求  1.查看6批五维他口服溶液含量测定高效液相图谱,检测前未进行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实验,检测时对照品和样品配制1份、进2针。  2.物料部分检测项目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高效液相色谱仪和红外光谱仪电脑时间未锁定,高效液相仪未进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红外光谱仪电脑使用日志存在修改电脑时间现象。  三、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不能反映生产全过程  1.随机抽取痛风舒片180601、180602批生产记录,记录中填写的总混设备与实际生产总混设备不同。  2.氨咖黄敏胶囊批生产记录中缺少领料单、称量过程记录、物料平衡检查和尾料(粗粉、细粉)记录等。  四、物料管理不符合要求  1.部分物料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处理。  2.需阴凉储存的五维他口服溶液以及部分物料放在常温库,现场检查时温湿度为33℃,55%。  3.维生素B1(批号TH201512003)、维生素B6(批号PH15090404TZ)货位卡记录不完整。  五、产品验证不符合要求  1.痛风舒片混合粉实际生产批量与工艺验证批量不一致。  2.氨咖黄敏胶囊总混质量均一性验证未确认取样位置和取样量。  3.五维他口服液验证批未体现取样检测情况,缺失部分过程;未按要求检测配料的样品性状、相对密度和主药含量,报告中也无含量检测数据。  4.痛风舒片工艺规程的变更无相关研究数据或验证数据支持。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该企业自2018年7月全面停产,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监督召回,并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8年第16号)http://www.hubfda.gov.cn//gk/gg/39843.htm)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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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遴选情况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研发机构实际情况,我局先后遴选了两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现将遴选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申报主体和品种名单予以公开。特此公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4日附件:附件1 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遴选情况(第一批).doc附件2 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遴选情况(第二批).doc附件1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遴选情况(第一批) 附件2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对象遴选情况(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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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合同加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鼓励药品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药品质量,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落实药品上市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质量责任,做好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药品生产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合同加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日河北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合同加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是指依法获得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第三条【主体责任】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生产、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受持有人委托进行合同加工生产、销售配送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第四条【事权划分】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加工生产企业,应联合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件下实施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环节存在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持有人条件】持有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并具备以下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一)具备覆盖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持续改进药品质量;配备质量负责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二)具备上市后药品风险监测和防控能力。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持续评估药品风险与获益;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质量投诉等。第六条【合同服务】持有人委托进行药品生产、药物警戒等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并对受托方进行有效的考核和持续的审计,确保受托行为符合药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的要求。持有人委托进行药品生产、药物警戒等工作的,不免除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第七条【追溯体系】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八条 【报告制度】持有人应当履行药品上市后年度报告义务,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处方、工艺、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第三章 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申请人应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持有人(即委托方)或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企业(即受托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范围。第十条【申报程序】(一)申请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持有人申请合同加工生产的,应由持有人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与药品GMP认证联合检查”申请。2、非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持有人申请合同加工生产的,受托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应由受托方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提出“药品GMP认证(药品GMP合规性检查)”的申请。(二)受理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审查、审批1、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向受托方制发相应品种的《药品GMP认证证书》,证书效期与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补充申请批件》效期一致。2、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现场检查,原则上按照逐品种开展药品注册生产现场与药品GMP认证联合检查。3、对于合同加工生产品种为原料药以及受托方为新开办或车间新建的,可暂不提交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1)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原料药的,受托方无相应品种范围及《药品GMP证书》的,应申请增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批准后再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与药品GMP认证联合检查”,通过后,向受托方核发相应品种的《药品GMP证书》;持有人合同加工生产关系解除,同时核减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收回受托方相应品种的《药品GMP证书》。(2)受托方为新开办或车间新建的,应申请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后应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与药品GMP认证联合检查”,通过后向受托方核发相应品种的《药品GMP证书》。(四)公示、公告(五)制证、送达(六)办理时限以上程序办理时限与药品GMP认证办理时限相同:法定时限为6个月(不含公布、制证和送达),承诺时限为4个月(不含公布、制证和送达)。第十一条【申报资料及要求】(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持有人申请合同加工生产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河北省药品GMP认证申请全部资料。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持有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合同加工生产《补充申请批件》。(二)非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持有人申请合同加工生产的,受托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河北省药品GMP认证申请全部资料。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持有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合同加工生产《补充申请批件》。第四章药品生产第十二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并且保证生产过程和质量体系持续合规。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发生工艺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报批时申报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供应渠道采购,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改变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质量受权人对生产记录资料、产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负责对产品的上市放行。第十三条【合同生产】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合同加工生产的,应当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计和评估,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质量协议至少包括双方合同加工生产中技术要求、责任划分以及物料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内容。合同加工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要求,确保产品生产工艺不变,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一致,保证生产的药品与原产品质量一致。第十四条【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合同加工生产企业(受托方)应为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具有相应品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合同加工生产企业(受托方)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与持有人约定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第十五条【放行责任】持有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合同生产企业负责按照协议约定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对持有人负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多点合同加工生产】持有人应具备多点合同加工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前提下,允许持有人申请多个企业合同加工生产。持有人在获批首家生产后,可以再与其他企业合同加工生产。多点合同加工生产的药品,必须与处方、工艺、质量一致。第五章药物警戒与再评价第十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义务,建立有效渠道收集不良反应信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工作。第十八条【监测风险评估】持有人应持续考察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不良反应监测资料定期分析,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评估药品风险与获益。第十九条【风险控制措施】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持有人应依据严重程度采取沟通风险信息、修改说明书和标签、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等控制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或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第二十条【药品再评价】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发现新的潜在风险或者风险改变的;或者通过不良反应及其他与药品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等发现药品风险可能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再评价。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布】持有人应当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不良反应报告途径、投诉方式等,方便社会查询。第六章药品召回第二十二条【药品召回】持有人发现其上市销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有关规定召回药品,合同加工生产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持有人开展药品召回工作。合同加工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持有人监管】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做好监管衔接。对持有人和合同加工生产企业自批准后,每3年实现覆盖全质量体系的检查。第二十四条【违反GMP情形】药品生产过程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规定,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视情节分别采取警告、召回、停产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持有人责任追究情形】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合同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追究持有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停止合同加工生产情形】持有人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不能有效指导和监督合同加工生产企业的生产,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停止其合同加工生产,同时收回其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未落实不良反应的处罚情形】持有人没有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市场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该报告不良反应而未报告的,持有人对发现的不良反应不分析、不评估,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警告、停止生产等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风险处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上市后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发警告信、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限期整改、监督召回药品、收回其相应的资质证书,直至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监管信息沟通】省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当及时通报,重大问题和风险应当报告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持有人及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法律责任】持有人委托其他合同企业加工生产,不按规定履行资质审核、质量管理、持续审核和年度报告等义务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合同加工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由合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合同加工生产企业:与持有人签订合同,接受委托,按照批准的工艺和处方要求,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条件下生产药品的企业。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国家局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或文件,本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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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鸡西市辰曦药业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鸡西市辰曦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高秀伟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黑AA467003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3001289367642企业负责人 高秀伟质量负责人 袁磊注册地址 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8号仓库地址 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兴村鸡城路16号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检查日期 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检查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企业擅自改变注册地址。检查发现企业注册地址为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8号,企业质管部、采购部、储运部等部门及人员、发票打印等相关设施设备均在现仓库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兴村鸡城路16号。企业未履行合法变更手续。  2.企业计算机系统不符合GSP相关要求。企业计算机质量基础数据不能有效与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经营范围相对应,并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检查发现该企业向无经营冷藏冷冻药品资质的药店销售需冷藏的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企业与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宇泰药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质量保障协议存在缺项。  4.检查发现企业销售员赵某某在计算机系统中分配角色为财务部经理、采购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销售员、质量管理部经理、主管副总。  5.企业2018年未对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6.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未制定药品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管理制度,与公立医院有业务往来,未制定执行“两票制”管理制度。  7.企业计算机系统中冷藏药品运输记录不全,未记录车辆信息、启运时间、到达时间、到货温度、运输工具等内容。  8.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记录不全。检查发现企业冷库两个测定终端多个时间段数据缺失,且在缺失期间有多笔冷藏药品出入库记录。  9.企业采购人员可不经过审核,在计算机系统上自行批准后生成首营企业电子档案。  10.企业冷库温湿度历史数据超过5℃,其中存放有需要在0-5℃储存的药品。  11.企业仓库内药品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理措施  鸡西市辰曦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221.208.28.172:8888/GSPrzgg/152806.j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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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江苏七0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江苏七0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耿同全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苏2016039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251883466企业负责人 汤为民质量负责人 贺敬竹生产负责人 朱文英质量受权人 贺敬竹生产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707路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江苏七0七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的的沉香化气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物料管理不规范,部分无标识,无法确保物料防止污染和正确的储存、运发(一)洁净区原辅料暂存间供制粒用乙醇(批号F-0600-1801)和一般区制粒用乙醇(批号F-0600-1802)已被污染,塑料桶(外标识为“提取”)内有黑色异物,其中一桶密封不严;(二)玉米淀粉、乙醇等已入洁净区暂存间台账的物料,尚存在一般区电梯口,未受控管理;(三)金胆片工艺规程(TS-SC-001-17)中明确其中间产品(总混颗粒)应冷处存放(2-8℃),但因冷库面积不够,4批颗粒(批号180511、180512、180513、180514)存放于洁净区中转站,房间控制温度为18-26℃;(四)金胆片素片(批号:180506)存放时间(2018-5-23至2018-5-29)超过工艺规程中的最长贮存时间(3天);(五)中间站中金胆片素片(180507)共12袋,其中6袋进行了标识,其余6袋未进行标识。二、不能有效防止生产操作过程的混淆生产操作过程发生混批。检查期间,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及QA生产前没有正确核对中间产品信息,导致生产过程发生差错,5月25日在固体制剂车间洁净区金胆片(批号:180505)塑瓶分装工序有1桶金胆片糖衣片(批号180504,81kg)混入。三、部分偏差未开展偏差调查(一)个别药材检验出现OOS,未及时进行调查即进行复检,如:砂仁(批号Y-1151-1501)含量检测未进行系统适应性试验,2015年5月6日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未进行调查处理即复检,复检合格后放行;(二)沉香化气丸(批号150701)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其混合粉存放时限为50天(2015.5.18-2015.7.8),超过其规定的30天,企业未进行偏差调查和处理。处理措施该企业未明确药材微生物的控制方式,在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偏差调查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沉香化气丸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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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企业名称 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蒋加林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吉20160074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220395702216957E企业负责人 蒋加林质量负责人 刘巧玲生产负责人 刘景新质量受权人 刘巧玲生产地址 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1622号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  由药品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的解郁安神颗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工艺验证。(一)工艺再验证(批号:20130902、20140201、20140202)产品未进行质量评估和稳定性考察,企业整改仅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留样管理规程》和《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的培训和考核。解郁安神颗粒原批量为10万袋,企业进行了工艺再验证(批号:20130902、20140201、20140202),于2015年7月变更批量为20万袋。上述三批产品未进行质量评估和稳定性考察,不足以支持进行批量变更。(二)未对解郁安神颗粒干膏粉的贮存时限(企业规定贮存期6个月,复验后可再贮存6个月)进行验证。企业整改仅对历史检验记录数据的水分、微生物进行回顾分析,未制定干膏粉贮存时限验证方案进一步对干膏粉有效指标(如含量)进行考察。二、数据管理和文件记录。(一)液相色谱仪(SH-10-03)工作电脑的回收站中发现有2018年5月25日删除的2014年3月的栀子检验系统适用性试验数据。企业整改未针对防止删除数据问题再次发生采取预防措施。(二)QC实验室检验台账、取样台账,QA变更台账、偏差台账均为Word格式的电子版本,储存上述台账的电脑无权限管理设置。经现场核对,中药材检验台账中部分批次检验结果项目为空白,检验台账中部分中药材批次信息与原辅料台账中的相应信息不一致。三、中药饮片炮制。未制定中药饮片的炮制规程、批量范围,制远志(批号:J160101,批量179.6kg;J160102,批量19.6 kg)生产记录中显示干燥、煎煮、辅料计算均与药典要求不一致。企业整改已制订了远志、柴胡、酸枣仁、甘草等药材的饮片炮制规程,炮制方法与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致,计划后期做三批炮制药材的工艺验证,但未完全落实。处理措施该企业对上述工艺验证、数据管理和文件记录为主要缺陷的问题,未整改到位或未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其解郁安神颗粒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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