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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龙廷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桐市监处罚﹝2024﹞474号)

    主体名称桐乡龙廷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474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龙廷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规定,玻璃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从国药控股嘉兴有限公司处以5.6元/支的价格购入玻璃温度计20支,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该种玻璃体温计为1盒10支,随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10份。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以6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玻璃体温计1支,销售时未附使用说明书。本案中货值金额认定为6元,违法所得认定为0.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未附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属于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4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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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市梧桐恒信医药零售城东连锁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桐市监处罚﹝2024﹞470号)

    主体名称桐乡市梧桐恒信医药零售城东连锁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47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市梧桐恒信医药零售城东连锁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的规定,玻璃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5日以5.4元/支的价格从桐乡市恒信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购入玻璃体温计20支、30支,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该种玻璃体温计为1盒10支,每盒随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10份。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以8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玻璃体温计1支,销售时未附使用说明书。本案中货值金额认定为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2.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未附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属于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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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杭拱市监处罚﹝2024﹞194号)

    主体名称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19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2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5.22430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快手快分销平台运营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快手小店商户服务协议》,并在快手平台注册上线;“秦老师带你健康优雅到老”店铺,主要销售化妆品和预包装食品等。当事人先后于2020年6月15日、2021年10月19日从浙江美讯丽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进1800盒、2000盒计3800盒婵真美菁润泽保湿眼霜。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贸易合同以及浙江美讯丽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购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等进货查验资料,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涉案化妆品名称为婵真美菁润泽保湿眼霜,普通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33112,生产国韩国,生产企业(中文)韩国株式会社婵真,产品名称(英文)CHARMZONECRDEYECREAM,生产企业CHARMZONECO.LTD,生产企业地址58Taejanggongdan-gil,Wonju-si,Gangwon-do,Korea,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婵珍(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22幢204-205室,批准日期2018年2月11日。涉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包含产品名称、成分、储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备案文号、原产国、制造商、制造商地址、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地址、经销商、经销商地址、经销商电话号码、净含量、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等必要化妆品中文标签信息,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网页内容商品详情中宣称“适用任何肤质”。上述宣称属于具有适用包括敏感皮肤在内的任何肤质的特定宣称,应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要求,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称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再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17时30上架销售涉案化妆品,并于2024年3月14日14时43分下架涉案化妆品。期间当事人分别以108元每盒、139元每盒的价格销售涉案化妆品3589盒。当事人为了提高涉案商品的网络销量,委托快手平台对直播商品进行技术推广。涉案商品在违法广告宣传期间共开展12场次直播销售活动,直播销售期间观看数209364人次,直播观看成本为0.05-0.62元每人次不等,直播期间共消耗17414.35元技术推广费用。上述技术推广费用为每场直播所产生的费用的累计总金额,无法区分每种商品产生的技术推广费用。涉案化妆品网页为当事人自行制作上架的,无制作费用。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的广告费用即直播平台技术推广费用17414.35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适用任何肤质”用语的特定功效宣称而未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在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适用任何肤质”用语的特定功效宣称而未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2243.05元(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肆拾叁圆伍分),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539649777X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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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宁市监处罚﹝2024﹞288号)

    主体名称宁海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28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0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成立,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批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5月,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开设认证了账号(快手号:**),并于前述账号中开设了自行负责运营的名为“韩熙贞颜妆专卖店”的店铺,用于发布视频,开设商品橱窗上架商品,开展直播带货等。当事人于2022年5月开始,在该店铺中上架销售“【新品上新】韩熙贞复活草紧颜弹润系列”的商品(套装包括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焕颜精华水、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乳、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液、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霜,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抗皱、紧致)。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紧致抗衰复现年轻”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该店铺中上架销售“韩熙贞复活草紧颜弹润系列套装”(套装包括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焕颜精华水、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乳、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液、韩熙贞复活草弹润紧颜精华霜,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抗皱、紧致),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修护受损肌、卓效修护及抗敏力、复活肌肤”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始,在该快手平台账号上直播并上架销售前述“韩熙贞晗煜干爽亲肤防晒霜”商品(产品名称:晗煜干爽亲肤防晒霜,净含量:30g)。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将该款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晗煜干爽亲肤防晒霜”,自行编辑制作修改为“韩熙贞晗煜干爽亲肤防晒”,并予以展示发布。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始,在该快手平台内上架销售“【大礼包﹣三重蛋白冻干xu】韩熙贞玻色因三重蛋白紧致冻干粉”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玻色因紧致胜肽冻干粉组合(玻色因紧致胜肽冻干粉+玻色因紧致胜肽溶媒液),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抗皱、紧致)。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修护&抗衰冻住年轻”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于2023年5月上架销售“韩熙贞白松露紧塑弹润精华水HJ”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白松露紧塑弹润精华水,净含量:100ml,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紧致)。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改善肤色,祛黑焕亮”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于2023年5月上架销售“[一键磨皮]韩熙贞二裂酵母精华妆前隔离乳”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二裂酵母精华妆前隔离乳,净含量:30g,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美容修饰)。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一键磨皮”、“修颜透亮、抗皱到底”、“抗皱养妆”、“360°贴肤”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该快手平台同名店铺内上架销售“韩熙贞极光光盾精华液HJ”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极光光盾精华液,净含量:3×15ml,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抗皱、紧致)。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阻黑不反黑、祛黄提高、祛黑焕亮、根源断黑”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上架销售“韩熙贞X蔻诗曼嘉黑钥匙奇绩少女霜”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黑钥匙精华贵妇霜,净含量:30g,前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均为保湿、抗皱、紧致、美容修饰)。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该款化妆品商品页面,编辑产品详情页含有“10秒磨皮”、“篙浓波色因”、“镪收紧、镪抗皱”、“促进胶原蛋白薪生”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在该快手平台账号中直播销售“韩熙贞™左旋肉碱茶树花饮品”的商品(产品名称:韩熙贞™左旋肉碱茶树花饮品,净含量:300ml)时,为提高商品销量,当事人在商品介绍中含有“第一安全,第二有效......用过我们产品以后带来的效果,带来的改变,到底有多厉害,到底有多快的效果......喝完以后整个人,整个脸,整个肚肚也小了,连腿是否都细了”等内容并附有效果图对比。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因前述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022年6月15日,经投诉举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之商品名称、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自有店铺及账号上发布广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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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药监局按照“铸忠诚、惠民生,严监管、保安全,强服务、促发展,提能力、创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我省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件情况:2023年3月20日,仓山区局到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当事人的税务系统开票记录及销售发票,发现55张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发票(共涉及9种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发现上述医疗器械的库存,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了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为82423.68元,违法所得为82423.68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仓山局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2423.68元;三、罚款1493166.73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1575590.41元。案例二:闽清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4月18日,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闽清县局联合闽清县公安局对闽清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69盒益心酮软胶囊、4盒熊胆粉、1盒药用酒制蜂胶、1盒药用灵芝孢子(破壁),货值金额为3111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进货台账。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责令关闭药品经营场所;二、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三、罚款150000元。案例三: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6月26日,龙岩市局综合执法支队根据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对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在当事人某商城平台网店“某医疗保健专营店”查找到被举报产品“风油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856)4条销售记录,货款金额合计262元,药品来源渠道合法。现场当事人无实物库存,也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属于药品不知情。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产品为批准的乙类非处方外用药品,案值小,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初次违法,案发后及时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案例四:黄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4月3日,武夷山局发现微信昵称为“某杂货铺”的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并注射“九价HPV疫苗”,武夷山局立即组织武夷山市卫健局、武夷山市公安局进行研判,黄某发布的信息里涉及的“”为“九价HPV疫苗”。经查该疫苗系通过走私渠道从香港地区购进,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注射剂药品,且未按产品说明书标示的条件冷链储存、运输,其进口、运输、储存、销售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初步调查该案件货值金额约15余万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注射剂药品,且未按产品说明书标示的条件冷链储存、运输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夷山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予以立案,并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例五:曹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1月,莆田市局在开展多部门部署的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获悉辖区内有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低价注射用A型肉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产品并通过微信推广销售。经初步研判,销售的产品涉嫌假冒侵权,案值较大,莆田市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莆田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莆田市公安局根据移送线索进行摸排,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侦察,并顺藤摸瓜、集中收网,先后在江西、广东、福建等9省、17个设区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摧毁生产窝点、销售等各个环节犯罪团伙14个,查获各类假冒品牌医美产品18.6万盒,涉案金额2.8亿余元。查办结果:经莆田市局认定,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海薇(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1.0ml)、海薇(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1.1ml)、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等35个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并结合公安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原料、包装材料与生产机器等在案证据材料,认定公安部门查获的“Botulax”A型肉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涉案物品为假药。目前已对12名涉案人员涉嫌制售假药(注射用A型肉肉毒素)、假冒水光针、溶脂针等医美产品给予刑事起诉。案例六:汪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4月,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治理行动中,惠安县局联合惠安县卫健局、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汪某经营场所及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居住地查获有“TOXSTA”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盒,其外包装标有“TOXSTA,BOTULINUM TOXIN TYPE A,South Korea”等信息,未见有中文标签;有“三文鱼 玻尿酸”、“YEOBAEK”、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药品、医疗器械。经查,上述“TOXSTA”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当事人向不具备资质的微信好友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及其他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办结果: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惠安县局将该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3年12月12日,惠安县法院判处汪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案扣押物品,禁止汪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案例七:厦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案案件情况:2023年3月,海沧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某某平台入驻商家“某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厦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涉案店铺用于网络经营,违法所得0.3万元。案发时,涉案店铺未经营药品,主要经营化妆品及其他日用品。查办结果:当事人出租《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二、罚款1万元;三、对当事人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例八: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人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6日,思明局莲前所接到投诉称其从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药品“胰康丸”涉嫌三无。经查,发现该产品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内容,明确指向该产品能够有“降血糖”的治疗作用。思明区局现场扣押了5瓶涉案“胰康丸”,并报厦门市局药品认定中心对涉案“胰康丸”进行药品认定,结论为“胰康丸”符合药品定义,认定为药品。查办结果: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胰康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思明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例九:余某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玻尿酸注射剂、A型肉毒素注射液案案件情况:2022年12月16日,漳州市局联合漳州市公安局联合行动,在漳州市芗城区、泉州市石狮市两地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民房查货大量玻尿酸注射剂、A型肉毒素注射液以及外包材。2023年1月13日联合专案组在芗城区石亭北斗再次捣毁1个生产分装的犯罪窝点,现场查获大量无色安瓿瓶等外包材以及生产工具。经查,余某乐等10名犯罪嫌疑人自2021年12月开始,从广东、吉林两省购进肉毒素、玻尿酸原液、安瓿、商标、纸盒等原材料,在租住的漳州芗城、泉州石狮、广东广州等9处设立窝点,现场组织拼装贴标、组装成品,利用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账户,招揽客源,引流微信建立联系,通过“点对点”聊天下单和网点下单方式,经营销售假劣美容产品,涉及广东、江苏、广西等30个省份,涉案金额约5000万余元。查办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20日漳州市局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该案件移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理。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乐等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作出1-4年有期徒刑及并处不等罚金的刑事判决。案例十:李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日,龙海局在调查核实举报线索中,在龙海市某保健食品商行(实际经营者李某)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当场查获“风湿骨痛灵”产品8瓶。经查,该“风湿骨痛灵”在形式上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的定义,但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信息;虽未标注原料配料成分信息,但经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检出化学药成分吲哚美辛。该商行未办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风湿骨痛灵”销售给顾客用于痛风治疗。经漳州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1、涉案物品应按药品管理;2、涉案物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查办结果:当事人实施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成分不明、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物成分的药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龙海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9日立案侦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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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案(穗越市监处罚〔2023〕17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17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9.678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72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处罚内容:当事人: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沙治国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2202房2022年9月2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的线索,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2年8月22日在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40克(8包)/盒,生产日期2022-05-21),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食品标示的委托生产企业为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10103220166155JD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办公场所,无在售及库存食品。2022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1日、12月1日、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被抽样产品的被委托生产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结果维生素A项目仍不合格。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2-10-0001)向当事人送达。经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良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抽检批次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共委托生产182箱(12盒/箱),厂家发货过程中破损1箱、物流丢失1箱,当事人实际签收180箱(共计2160盒)。当事人抽取12盒备样,其余2148盒用于销售,共售出1548盒,库存600盒。其中,销售给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684盒,销售给东莞市泓恺贸易有限公司864盒。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予以召回,从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召回597盒,从东莞市泓恺贸易有限公司召回852盒,连同库存600盒一起退货,共退货2049盒。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40克(8包)/盒,生产日期2022-05-21),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上述食品属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357.2元,违法所得为15189.8元(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为1172.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检验报告》(No:SC10103220166155JD1)1份,《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2-10-0001)1份;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四、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1日、12月1日、12月1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五、当事人提交的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各1份,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生产日期为2022-06-27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退回厂家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2份及厂家退款凭证复印件1份;六、当事人提交的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购销存明细表1份,召回产品明细表1份,产品召回通知2份;七、当事人提交的经销商活动方案复印件1份、告知函复印件1份、贝斯美产品出库单1份、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八、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4份……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0545368980-----法定代表人:沙治国处罚决定日期:2023-4-27公示截止期:2026-4-27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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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百分化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百分化罚〔2024〕1号案件名称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0232006898186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培才主要违法事实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与产品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百色检查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库存的两款产品剩余包装标签。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84元(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处货值金额16436元1倍的罚款,即16436元(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3320元(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4月25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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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2024第五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海王星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大厦健康药房粤CB75568542024.03.26陈巧雯、张天任、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深南东路分店粤CB75521262024.03.26陈巧雯、张天任、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深圳市圆心友和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翠竹药店粤CB7550000872024.03.28陈萱、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4深圳市友和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华丽园分店粤CB7550067392024.03.28陈萱、梁晓哲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田和亨家园健康药房粤CB7554066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6深圳市明珠国大药房粤CB550065672024.03.26甘惠娜、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亨分店粤CB755000961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和亨分店粤CB0220096902024.03.26甘惠娜、曹翔未发现问题9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978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0深圳市福海健和药店粤DA7551068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和平康正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902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鸿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00322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3深圳市华康医药有限公司福海桥兴分店粤DB755000808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4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福海分店粤DB75502272024.03.2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荔丰分店粤DB7550337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坤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627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7深圳市同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福海分店粤DB75502682024.03.2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8深圳市聚盛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0016122024.03.29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19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宝安吉之岛分店粤CB75540272024.03.18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0深圳市仁英药行有限公司和平分店粤DB7550100152024.03.25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1广东国正药业有限公司深圳桥头分店粤DB755001706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2深圳市国华堂医药有限公司桥头分店粤DB755000909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3深圳市源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7452024.03.27陈程、吴泽凤未发现问题24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园店粤CB7554523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5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悦山花园健康药房粤CB7552818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6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坂田伟业分店粤DA75504452024.03.25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7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守珍新立街分店粤CB75502112024.03.26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28深圳市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田分店粤DB7550013572024.03.26刘泰源、吴志鹏未发现问题29深圳市兴田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4962024.03.26刘泰源、吴志鹏未发现问题30深圳市仁胜堂南北药行粤CB7550056592024.03.25陈俊生、林家辉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1深圳市健鹏药业有限公司观湖分店粤CB75509142024.03.26麦伟锋、王晋枝未发现问题32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分店粤CB75524692024.03.20邓泽南、李宇龙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3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鹏城分店粤DA7550047552024.03.20邓泽南、李宇龙未发现问题34深圳市光明区陈根英便利店粤CB7550057862024.03.21叶剑威、叶剑威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35深圳市宝立康医药有限公司田寮六店粤CB7550061602024.03.19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6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田湾分店粤CB75542792024.03.19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7深圳市社康医药有限公司田寮店粤DB7550014622024.03.18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田寮分店粤CB75544692024.03.18叶剑威、叶剑威未发现问题39深圳市光明区宜佳佳便利店粤CA7550000992024.03.20林正怀、朱斯未发现问题4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峰荟时代健康药房粤CB7552353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1深圳市康幸福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094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2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根竹园分店粤CB022009203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峰荟花园分店粤CB7550000242024.03.27曾醒、王新长未发现问题44深圳市光明区永鸿旺便利店粤CA7550001002024.03.20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5深圳市云景同心源药店粤DB755001485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6深圳市吉祥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569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7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合水口七分店粤CB755006308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8深圳市天汇城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005052024.03.28金一卓、章潇奇未发现问题49深圳市光明区才叔便利店粤CB7550059842024.03.20熊红燕、黄文臣未发现问题50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分店粤CB75526662024.03.29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1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上辇分店粤CB7550011872024.03.29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水贝路健康药房粤CB7550063242024.03.28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永北新村分店粤CB75534202024.03.28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4深圳市百姓仁医药有限公司上村分店粤DB75502052024.03.28陈康荣、奉娟未发现问题55深圳市好康药房粤DA7550008672024.03.27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6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李松蓢一分店粤CB75544682024.03.27奉娟、陈康荣未发现问题57深圳市信益堂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635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58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分店粤CB755000161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59深圳市铭可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016802024.03.20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60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健康药房粤CB75506402024.03.21陈明阳、黄三未发现问题61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张屋新村健康药房粤CB7553557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光明一号花园健康药房粤CB755000759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3深圳市君安药房有限公司英荟城店粤DB7550011212024.03.27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64深圳市光明区佳佳福百货商店粤CA7550002712024.03.22宋劲传、朱世彬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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