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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五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五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京东商城入驻商家违规销售处方药案2023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富川千年健大药房进行调查,发现该药房通过京东商城销售处方药健兴肺力咳合剂时,处方来源不真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饿百网入驻商家违规销售处方药案2023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安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万盛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饿百网销售肾石通颗粒等药品时,药师未在处方上复审签字,存在处方重复使用的风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本草铺网上中药店网站”入驻商家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案2023年1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监测平台移送信息线索,对漳州老瑞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新城佳园分店进行调查,通过“本草铺网上中药店网站”销售禁止网络销售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且无法提供购进记录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雄黄”108g、罚没款5.02万元等行政处罚。四、药房网入驻商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3年6月,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璧山区桐君阁皓轩药房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微信从个人李某某处购进阿利沙坦酯片等药品,再通过药房网销售,且该药房购进药品时未查验对方资质、未索取药品票据及随货同行单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8月,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等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关于李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五、美团平台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202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江西省甄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美团平台开设“甄康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贝复舒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等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等行政处罚。消费与合规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内容发布平台等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同时应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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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佳安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佳安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BTXTJE80法定代表人宣立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复方丹参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瓶26.6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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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裕县街基长寿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街基长寿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R2087F法定代表人周晓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霉素肠溶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2日以每瓶22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6.富裕县街基长寿大药房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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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裕县铁西人民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铁西人民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358064906T法定代表人杜炎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化痰平喘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5日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23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大药房信誉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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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平安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平安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8C38X9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盒22.33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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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恒安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恒安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9J165L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盒9.31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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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德旺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德旺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CEKMX78W法定代表人宣立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脑心通胶囊,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盒19.8的价格销售了2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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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辽药监(稽七)罚〔2024〕2号)

    案件名称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桑寄生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七)罚〔2024〕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锦州唐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QCXH20B法定代表人牟良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桑寄生”。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14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48.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22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4-4-1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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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祥禾卫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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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金翔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2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河南金翔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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