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案件名称凌源星河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十二) 罚〔2026〕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凌源星河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761819117M法定代表人吕仲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12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2-10
(黑药监规〔2026〕1号)省局各相关处室: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令第107号),省局对2025年8月13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经2026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4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依法作出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分为轻微和严重两类。轻微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三)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四)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前款第(四)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发布、更正、撤回、修复等管理。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应公尽公”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办案机构)负责执行,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审核、报送、录入、更正、撤回、修复等管理。信用监管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协调、维护等日常管理。保密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第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通过“信用中国”和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予公示:(一)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二)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轻微行政处罚信息除确有必要公示的外,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具体应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第九条 公示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和当事人、检验机构以外的主体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自然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公示内容除必要处理的外,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应内容一致。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办案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在决定书末尾处至少标明以下内容:“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网址:1.×××;2.×××。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年(或1年/3个月)。按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可相应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含限制生产经营活动或限制从业处罚的,相应信息公示期按实际处罚限制期限执行。”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般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除轻微信息外,其他不予公示的情形,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讨论,并作出是否予以公示的决定。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办案机构应当会同公示平台运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发现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会同公示平台运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并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而申请予以更正的,办案机构审查后认为应当更正的,应会同公示平台运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对行政处罚信息的更正,应当在同一公示载体以醒目方式标注,标注内容包括更正内容、更正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轻微药品行政处罚信息确有公示必要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自公示之日算起,下同)。严重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行政处罚含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限制从业的,相应被处罚对象及其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实际处罚的限制期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构应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或“信用中国”平台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办案机构应会同信用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准予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平台。并在本局网站上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接受法律法规管理措施期限未届满等情形,不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或当事人完成信用修复并提前停止公示的,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含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和限制从业的处罚限制期限未满的,由办案机构另行对相应被处罚对象及其处罚信息继续公示至期满。第十八条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停止公示,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或直接向本局提起异议申诉。本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涉及公示变更的同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平台。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注销后,应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等受到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另自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2025年8月13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分中心考核与赋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南通分中心赋权二类审评事项5项、核查事项31项(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南通分中心增项赋权事项清单.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关于将天津市盛江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盛江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要求,将天津市盛江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6年4月1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2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翊博雷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313845987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0************17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泰处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外科术中止血消融电极。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外科术中止血消融电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11082,规格型号:LM-EB150,批号:25022002)在2025年河南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高频电介质强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生产的外科术中止血消融电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11081,规格型号:LM-A6,批号:25022801)在2025年河南省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接口电气可靠性要求】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的外科术中止血消融电极11套; 2.没收违法所得9386.00元; 3.罚款2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938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9 处罚有效期 2026/08/09 公示截止期 2029/02/09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药控股镇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31778529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彦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镇处字〔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麝香保心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其附件1.《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罚款3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7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9 处罚有效期 2026/08/09 公示截止期 2026/05/09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罚款金额及没收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因此公示3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省药监局近期印发贯彻落实清单,对涉及药品监管领域职能职责的措施进行细化分解。清单紧紧围绕《若干措施》部署的改革措施进行系统承接与细化,聚焦药品监管实际,针对强化药械研发跟踪服务、提高新药临床试验能力、提高检验监测服务能力、强化中药标准示范引领等18项具体改革举措,细化分解贯彻落实任务清单90项,并逐项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处室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对于《若干措施》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改革措施,省药监局将推动纳入2026年全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进行统筹部署与协同推进,确保我省各项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形成合力,推动我省药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第7.1.6条规定,现将近期新增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公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评定结果失信等级时效起止日期1郑州君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严重失信2026.1.1-2031.1.12河南晖海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严重失信2026.1.1-2029.1.13河南眷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失信2026.1.1-2029.1.14新乡市红旗区益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失信2026.1.1-2029.1.12026年1月29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药监局全面梳理202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编制完成了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一、行政处罚情况省本级依法定职责,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立案106起,结案93起,移送司法机关5起,对1家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12家单位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二、行政许可情况省本级受理行政许可26967件,其中:通过许可21473件,不予许可2件,正在处置许可5492件。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省本级开展行政检查2236起。四、行政执法制度情况省局累计出台或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出台行政执法制度文件23个。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互惠人和重庆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因终止药品经营,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件。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8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705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编:401120 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附件拟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互惠人和重庆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金渝大道153号7幢8-5、8-6、8-7、8-891500107MA5YQ9JX4A高桥保寿李庆华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105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2号(委托重庆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储存)中成药、化学药2国药控股重庆市綦江区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惠新城滨河大道7号1幢负2-附391500222MA5UQN6E0C周先勇周先勇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229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48号1号仓库(自编号1-1、4、9库);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48号配送中心(自编号:5-2库)(委托国药控股重庆有限公司储存)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