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批号:2302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5〕500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违法事实本局药品检查中心对当事人及其供应商飞行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9项,技术审评意见为严重违反药品GMP。经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到的严重缺陷项部分属实,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供应商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GMP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2.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41,891.7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4,189.1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零捌拾元玖角柒分(¥46,080.97元)]。3.对当事人质量部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玖角伍分(¥23,297.95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玖元捌角(¥2,329.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柒角伍分(¥25,627.75元)]。罚款金额(万元)15.65189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518974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12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4号 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450100MACP9F4J2J 邓金兰 未做出厂检验和未完成出厂检验就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2025年 月日
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总局公告2016年168号),对申请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现将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至6月26日。序号受理号产品名称申请人同意理由1CQZ2501027软组织修复材料北京大清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属于“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2CQZ2501042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北京中科生仪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属于“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填写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提交至我中心电子邮箱:gcdivision@cmde.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6月19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2号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案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91450300MA5K9YEG6N曾抗援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40012),报告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州县绿洋超市抽样,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水杨酸】检验结果为1.5%,标准规定“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生产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30瓶(规格:15ml/瓶),其中2瓶用于检验,其余28瓶转至备案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处罚款11000.00元(壹万壹仟圆整)。2025年6月27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3号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91450302MA5KDHU10C谢惠芬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1、没收剩余的美奈雅净痘精华液(批号:202403011)96瓶(规格:30ml/瓶)、美奈雅净痘霜(批号:202403151)13瓶(规格:30g/瓶);2025/6/27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1号桂林市苗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案桂林市苗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1450305MA7BTXLQ47蔡玉琼桂林市苗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桂林市苗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叁拾贰圆(¥2432.00);2025年6月27日2、处罚款壹万陆仟圆整(¥11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圆(¥13432.00)。
案例一: 郑州市某药品零售药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方式销售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外区某零售药店从管城回族区某零售药店购进了门冬胰岛素注射液6支,并附有该零售药店销售单。 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零售药店确向外区零售药店调配了上述6支门冬胰岛素注射液,货值金额209.04元。该零售药店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方式为零售。调查期间,该零售药店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承认了上述胰岛素注射液是由该店调配,并说明两家门店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该零售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二、法律适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则第七十七条对药品零售和药品批发做了固定和解释:“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从本案来看,外区零售药店和该零售药店经营方式都属于药品零售,其只能向消费者销售药品,不能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该行为属于擅自变更经营方式。 三、案件处置 从案情分析来看,该零售药店因对方药店为实控人的另一门店,对质量安全处于同一立场,且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且积极进行整改,适用于减轻行政处罚。2025年6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该零售药店立案调查,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 四、工作启示 监管部门向当事企业做了法律法规科普,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开办的不同药品零售企业,不能相互调配药品,如有此种需求,可以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向各门店集中配送,避免出现违法情况。案例二: 安阳市某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情概述 2025年4月,安阳市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从前台电脑的药品销售系统中调取当天销售记录,发现销售处方药银丹心脑通软胶囊、金匮肾气丸、氧氟沙星滴耳液、去痛片、瑞舒伐他汀钙片、硝苯地平缓释片、单硝酸异山梨酯片,且现场未见对应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书写了现场笔录,并将电脑上的销售记录拍照取证。鉴于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此次属于再次违法,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裁量等级为从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4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的裁量基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启示 (一)重视执业药师的关键作用 执业药师是药品零售企业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守门人”,其职责包括审核处方、指导用药等。一旦执业药师缺位,可能导致患者用药不当,甚至引发严重健康问题。因此,药店必须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二)强化企业合规意识 药品零售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其他人员不得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然而,部分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忽视这些要求,出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最终面临严厉处罚。企业必须增强合规意识,将法律责任放在首位,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三)提升监管力度与精准性 此类案件凸显出加强药品零售环节监管的重要性。监管部门需加大检查力度,通过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报告,由于系统软件和X射线高压发生器固件之间内部通信的软件问题,可能会导致成像(X射线)功能暂时丧失的情况,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