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梧分罚〔2025〕1号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白头翁案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91450481773862032D黄飞翔 当事人生产的白头翁(批号:2312026),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抽样单位为****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4JD0474FY),上述白头翁(批号:2312026)复检结论为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白头翁(批号:231202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生产的白头翁(批号:2312026)合计56.25kg,货值总金额为7975.0元。当事人召回了白头翁(批号:2312026)55.75kg,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7870.0元,退货金额为7870.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5日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2025/6/251.没收劣药白头翁(批号:2312026)55.75kg;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壹佰零伍圆);3.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7975.0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1倍罚款,即110000.00元(壹拾壹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0105.00元(壹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圆)。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1)。 对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 1.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2025年第5期) 2.相关概念和名词解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人91610104MA6WLEU27G赵建军陕药监药罚〔2024〕2、2-1、2-2、2-3号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责令停业整顿10天;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业务员李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2%罚款, 2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没收该公司质量部经理路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罚款;3、没收该公司企业负责人韩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2025年6月5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610104MA6WLEU27G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630号搜宝中心2号楼15层赵建军//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630号搜宝中心2号楼15层陕药监药罚〔2024〕2、2-1、2-2、2-3号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责令停业整顿10天;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业务员李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2%罚款,2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没收该公司质量部经理路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罚款;3、没收该公司企业负责人韩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1、没收该公司业务员李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2、没收该公司质量部经理路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3、没收该公司企业负责人韩XX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在该公司所获收入。无2025.6.5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人435202199861040211A3001 栗文斌 陕药监药罚〔2024〕21号 生产劣药 1.没收留样的2盒劣药;2.没收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9790元;3.处以违法配制劣药货值金额1067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倍罚款100000元。 2025年5月8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营业执照 435202199861040211A3001 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号 栗文斌 //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号 陕药监药罚〔2024〕21号生产劣药当事人配制的参鱼化痰口服液(批号:231214)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目中“相对密度”不符合规定。1.没收留样的2盒劣药;2.没收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9790元;3.处以违法配制劣药货值金额1067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倍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所得9790元无2025.5.8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生稽罚〔2025〕10号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91450721759794555U陈治伟 当事人委托****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23060702)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装量”均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生产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的2批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23060702)合计16970盒,货值总金额为93674.40元。当事人销售了16920盒,销售金额合计93398.40元,召回了14971盒,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82639.92元,故当事人实际销售2批次藿香正气水的销售数量为1949盒,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为10758.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1.没收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7235盒零1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7738盒零6支;2025年6月20日 2.没收违法所得10758.48元(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93674.40元,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即200000.00元(贰拾万圆)。以上罚没款合计:210758.48元(贰拾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鄂州药处罚〔2025〕1号湖北九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帅9142070034341888X3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牡丹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批号为230501的牡丹皮65g和违法所得;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9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因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调整药品价格,即日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序号药品通用名表述剂型包装单位规格包装企业名称1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注射剂支2ml:20mg*1支/支,玻璃安瓿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2盐酸精氨酸注射液注射剂支20ml:5g*1支/支,安瓿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24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处罚〔2025〕5号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91500120MABWTYL51L 杜文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504.42元;2.罚款19098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6.202025.06.25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新珏美义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L6NG5E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桑锐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5〕1-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仅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为定制式义齿,适用范围为定制式固定义齿用于牙列缺损或牙体缺损的固定修复,定制式活动义齿用于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04 定制式义齿。当事人生产哈雷保持器、推簧矫正器、颊面管等口腔正畸制品共计516个,全部销售并使用完毕,用于牙齿矫正治疗或是保持矫正效果,销售金额64309元,货值金额64309元,违法所得64309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名称合肥新珏美义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正畸制品案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正畸制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309元;2.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450163元。综上,罚没款共计514472元。罚款金额(万元)51.44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4309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6月25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2028年06月25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案例一:开封市某零售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速效救心丸40盒、脑心通胶囊50盒、拜阿司匹林40盒,均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与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2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14万元。 二、主要经验做法及启示 (一)快速响应,精准转化案源 在本案查办中,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线索即案件源头的理念,对接到的举报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依法依规进行取证,及时、有效、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迅速锁定违法事实核心要素。基于初步调查基础,科学研判线索,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成功将举报线索转化为立案案件。 (二)强化培训,提升监管效能 本案成功查办得益于基层执法人员能力的提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培训,重点提升现场检查技巧、案件办理等核心能力;要聚焦薄弱区域,加大对偏远乡镇药店、诊所等的日常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三)运用智慧监管,增强追溯能力 本案经验表明,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至关重要,要重点提升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来源追溯和流向追踪能力,快速锁定违法证据链;积极推进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强药械追溯监管终端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确保每一批药品都能够被准确追溯和监管。 近年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时有发生,监管部门难以对药品质量和流向进行管控,部分假药、劣药进入消费者手中,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误用延误病情,甚至引发过敏、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威胁患者生命健康。遵循合法渠道购进是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从源头确保用药安全。案例二:漯河市某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基本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中,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药销售处方逾期不改正。 二、查处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聚焦风险隐患,强化事前防范。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起到了事前预警和督促整改的作用,有效防范了潜在的用药安全风险。 二是精准发力,强化重点监管。执法人员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精准地针对同一违规事项进行复查,锁定“逾期不改正”的关键违法事实,为后续处罚提供了确凿依据。 三是坚持闭环管理,强化执法刚性。本案查处过程清晰展示了“检查-发现-责令改正-复查-处罚”的完整监管闭环。对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监管的威慑力,有效维护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权威,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 四、工作启示 风险排查是基础:要坚持定期开展药品监管风险会商,查找监管的风险,研究防范化解措施。 日常监管是基础: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渠道,明确重点监管环节,提升监管质效。 后续跟踪不可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第一步,必须严格设定整改期限并到期进行针对性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处罚,确保监管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防止“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