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和“净网雷霆”百日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有效防范化解药品网络销售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网络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区总结归纳了药品网络零售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严禁”),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须严格执行“四同”(同证照、同产品、同人员、同管理)一体化标准,建立健全覆盖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处方审核、药品调配、物流配送、药学服务、不良反应监测的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区企业立即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合规操作专项培训,逐条对照《药品网络零售“十严禁”》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短板,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实行闭环销号整改,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二、强化精准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药品网络零售“十严禁”》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及线上监测重点内容,建立线上监测与线下现场核查联动监管机制,加大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力度,实现风险精准排查、问题精准处置。坚持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规进行处置。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下达风险警示告知书;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风险等级降级等监管措施;对情节恶劣、典型突出、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违法案例,及时予以曝光,落实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持续筑牢药品网络零售安全防线,强化监管震慑效应。
三、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持续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一是广泛宣传引导压实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开展政策宣贯解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人员专项培训、全面自查整改、问题闭环管控等工作要求,确保每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熟知禁令内容,严守合规底线。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常态治理。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化治理相结合、问题整改与制度完善相统筹,常态化开展药品网络零售合规宣讲指导、警示教育,引导企业主动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持续净化全区药品网络零售市场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高质量发展。
三是畅通监督渠道强化共治。充分依托全国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全面畅通药品网络零售违法违规线索举报渠道,健全线索受理、核查、处置、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构建“监管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的药品网络零售治理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2026年8月31日
药品网络零售“十严禁”
一、严禁无资质、超范围违规经营及未按规定备案报告药品网络经营信息。不得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资质,或委托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主体运营线上药店。
二、严禁无合规处方或变相规避处方审核流程销售处方药。不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售药后补处方,不得以预购预留、延后下单等变通方式规避处方审核程序。
三、严禁非人工合规审核处方及执业药师违规履职。不得依托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程序审核处方,不得由非本企业在岗执业药师替代审核处方,杜绝执业药师挂证、脱岗、顶岗等违规履职行为。
四、严禁使用虚假处方及违规渠道处方开展线上售药。不得伪造、篡改、循环重复使用处方,不得对接无合法资质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电子处方用于药品网络零售活动。
五、严禁网络销售禁售药品。不得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明令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六、严禁违规放开处方药销售权限及开展处方药促销。不得在处方药处方审核未通过前开放下单、结算功能,不得提前向消费者展示处方药完整说明书及相关诊疗信息,严禁对处方药开展买赠、搭售、附赠礼品等各类营销活动。
七、严禁线上虚假宣传药品、诱导非理性购药。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推文等线上媒介,虚假宣传药品功效、夸大药品疗效,误导药品适用场景,诱导消费者囤积药品。
八、严禁未落实实名管理、错配信息违规调配处方药。严格执行处方药实名购买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调配、发放购药人与处方诊疗患者信息不一致的处方药。
九、严禁线上线下经营脱节及药品储运交付不合规。不得关停实体药店、仅依托线上渠道开展药品销售活动;不得出现药品仓储、发货地址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符,以及私设未备案仓储场所储存发货药品等行为;不得未按法定温湿度标准储存、运输药品;未经书面约定及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将处方药投放快递柜、驿站等场所实施无人交付。
十、严禁经营记录留存不规范、拒不配合监管核查。不得未按规定要求留存处方、交易订单、药学服务等经营记录,不得隐匿、篡改、删除经营数据,不得拒绝、阻碍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资料调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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