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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邀专家
近期,我局对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有因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6年10月12日起,对元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咽炎含片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