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药品委托生产监管,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公告”)的要求,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对委托生产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照134号公告的要求逐一进行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委托生产情况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委托双方应当共同制定整改方案,逐条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自查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负责其监管的药品生产处或检查分局。
二、严格受托生产许可审批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新核发或新增生产范围的拟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准备工作后,申请办理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事项变更。符合要求的,办理许可核发或者变更并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同步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持有人办理完成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取消“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后60个工作日内,申请取消相关委托生产“仅限注册申报使用”标注,将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等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三、加强受托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法规宣贯和日常监管。各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134号公告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将受托生产企业和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延伸检查和监督抽检。对存在风险的,应督促其暂停委托生产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强化跨区域、跨省监管协同合作。对我省接受外省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完成监督检查。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应根据外省药监部门的协查要求,由各监管单位组织协调开展。跨省日常监管信息反馈如不涉及多个监管区域的,由各监管单位自行回复。
工作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药品生产处。
特此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