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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企业(备案编号:粤穗药监械生产备20250002号),其于2025年1月6日备案了名称为“医用退热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为粤穗械备20250013,产品备案时所附《技术要求》中第2.1.1项(外观)要求为“产品的凝胶层应光滑洁净,色泽均匀,无脱膏、失粘现象,边缘整齐;无纺布背衬层保护膜应裁切整齐、洁净、无漏膏现象”。第2.2.3项(耐热性)要求为“在45℃±2℃时保持30分钟,凝胶应不流淌”。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生产“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GA080102)500盒,并于2025年2月21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750元,货值产品召回数量为0。于2025年6月5日共计生产“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250527A7)400盒,并于2025年6月10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600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于2025年9月26日生产“美丽蝶变品牌医用退热贴”(生产批号:GA100398)400盒,并于2025年9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600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上述产品包装上带有“医用冷敷型”信息,上述信息与其备案时的信息不一致,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货值金额为1950元。上述“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GA080102)、“医用退热贴”(规格型号:长方形60mm*150mm,批号250527A7)两款产品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5039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50820)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粤穗械备20230171《医用退热贴》的要求,抽检综合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1、外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要求”;2、耐热性检验结果为“凝胶仍流淌,不符合要求”,货值金额为13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照片、粤穗械备20230013“医用退热贴”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标签带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3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亿金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0MA9YDBR667 |
法定代表人: | 张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5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1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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