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高质量发展医药产业决策部署,提高我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7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邮箱:yjjzcscc@163.com。
附件:
1.《宁夏医疗机构(化学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宁夏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3.《宁夏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质量标准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4.《宁夏医疗机构制剂(化学药)质量标准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宁夏医疗机构制剂(化学药)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是为保证制剂质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医疗机构(化学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应遵循“安全、科学、实用、规范”的原则,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等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并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达到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
一、指导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必须以满足临床需要为目的,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1.1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学、毒理学等研究。
1.2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辅料、添加剂、防腐剂亦应有相应的标准。
1.3医疗机构制剂不得涉及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1.4医疗机构制剂应处方固定,制法稳定。质量标准中应设定处方、制法项,明确处方全部药味及用量,明确主要制法及辅料,以保证制剂的工艺稳定与质量均一。
1.5对有可能从工艺中引入或在贮存中降解产生的毒性成分,应在质量标准中加以控制。
2.科学性原则
结合配制工艺、药品特性,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规定合理的判断标准。
2.1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
根据处方的特性、剂型的特点及配制与贮藏等因素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既要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下同)制剂通则的规定设置通用性项目,又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设置真实反应制剂质量与安全的检验项目,以达到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以下项目:
1、名称;2、含量(效价限度);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含量测定;9、规格;10、有效期;11、贮藏等。上述项目中除处方、制法项根据需要列入,以及个别特殊品种不列入含量测定项外,其余项目均为必须项目。
2.2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
质量标准中分析方法的选择应与被测成分的性质相适应。检测方法的建立应经实验条件优化,最终确定实验条件。通常要有方法选择的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或实验研究依据。常规项目通常应采用药典收载的方法。鉴别项应首选专属性强的方法;检查项建立时应重点考虑方法的专属性、灵敏性与准确性;含量测定应考察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与耐用性。
所选用的方法应按《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验证。需验证的分析项目有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以及制剂中其他成分的测定等。
验证内容有: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与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与范围、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订验证的内容。
2.2.1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的能力。鉴别反应、含量测定方法等,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方法的专属性不强,可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鉴别反应应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区分。不含被测成分的供试品、结构相似的化合物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均应呈阴性反应。
含量测定与杂质检查如为色谱法与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方法的专属性。图中应标明主要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应有系统适用性试验,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2.2.2准确度
准确度一般用回收率(%)表示。应在规定的线性范围内试验。
对于含量测定方法的准确度,可用含已知量被测物的各组分混合物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制剂的全部组分,可向制剂中加入已知量的被测物进行测定,或用本法所得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结果进行比较。如该分析方法已经测试并求出了精密度、线性与专属性,在准确度也可推算出来的情况下,这一项可不必再做。
对于杂质的定量测定,其准确度的验证可参照《中国药典》附录要求进行。
2.2.3精密度
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在相同条件下,由一个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在同一个实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此项可在标准复核阶段完成)。
含量测定测定与杂质定量测定应考虑方法的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与重现性。
2.2.4检测限
检测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检测限仅作为限度试验指标和定性鉴别的依据,没有定量意义。鉴别试验与杂质检查方法,均应通过实验研究确定方法的检测限。常用的方法如下:直观法、信噪比法、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等。
2.2.5定量限
定量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符合准确度和精密度要求。对微量或痕量药物分析时,应确定方法的定量限。杂质与降解产物检查用定量测定方法时,应经实验研究确定方法的定量限。常用的方法如下:直观法、信噪比法、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等。
2.2.6线性
线性系指在设计的范围内,线性试验结果与试样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比例关系的能力。
应在设计的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可用同一对照品贮备液经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取对照品,制备一系列对照品溶液的方法进行测定,至少制备5个不同浓度水平。
2.2.7范围
范围系指分析方法能达到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要求时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
范围应根据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和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结果及要求确定。对于有毒的、具特殊功效或药理作用的成分,其验证范围应大于被限定含量的区间。
2.2.8耐用性
耐用性系指在测定条件有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开始研究分析方法时,就应考虑其耐用性。如果测试条件要求苛刻,则应在方法中写明。典型的变动因素有:被测溶液的稳定性、样品的提取次数、时间、色谱系统中各种可变因素等。
2.3规定合理的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的确定应基于安全性、有效性的考虑。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可能引入的误差、配制过程与储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而制定合理的判断标准。
3.实用性原则
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倡导简单实用。
3.1避免选择操作繁琐、费用高昂的检测方法去控制可用简单方法即可实现的检测项目。应考虑医疗机构的检测条件,在保证准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具有快速、灵敏、成本低等特点的方法。
3.2检测方法中所用的试剂应易得,应尽可能采用《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中已收载试液、指示液、缓冲液与滴定液。
3.3.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剧毒试药(如氰化物)、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如醋酸汞)以及毒性较大的溶剂(如苯、三氯甲烷)
4.规范性原则
制订的质量标准体例与文字应规范统一,文字表达应准确无误、简明易懂、逻辑严谨,要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
有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4.1制剂标准应采用《中国药典》的体例格式,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4版,下同)。
4.2质量标准中的每项均应规定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操作中需要特别处理或注意的事项应加以说明。应有明确的结果判定。
4.3文字、语句的含义要确切,避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4.4标准中的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并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4.5应统一规范文字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以及通用检测方法。
二、技术要求
医疗机构(化学药)制剂质量标准正文按名称、含量限度、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规格、贮藏等顺序编写,除名称外,其余项目加【】作为该项小标题。根据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建立制剂质量标准。
1.名称
按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每一品种名称按中文、汉语拼音及英文的顺序分别列出,每种文字分别各起一行,居中排列。除汉语拼音外,其余文字均用黑体。同品种不同名称的,名称应进行统一,其他名称以“曾用名”形式列在标准最末项。
1.1.单方制剂由原料药名及剂型名称两部分组成,原料
药列前,剂型名列后,剂型的表述按《中国药典》,名称一致处方不一致的品种,在名称后加序号以示区别。
1.2.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法命名:
a.两个组分的:原则上将两个药品名称并列,亦可采用缩字法命名。
b.三个组分的:因为使用词干构成通用名称太长,原则上采用缩字法命名,将每个组分选取1~2个字,构成通用名称。
c.三个组分以上的:采用缩字法命名,使用复方,取两到三个组分分别选取1~2个字,构成通用名称。
1.3.药品制剂名称中说明用途或特点等的形容词宜列于药名之前。
1.4.名称勿用代号命名,避免使用“灵”、“精”等有误导作用之词;注意汉语拼音书写方式,药名、剂型和形容词应分组拼音。
2.含量(效价)限度
含量限度是指按规定的测定方法测得制剂应含所测成分的限度,一般以含本品有效物质的百分数表示或以单位制剂所含被测物质的重量表示或以标示量的百分含量表示,应规定有上、下限,其数值应准确至0.1%。
2.1含量限度的描述,一般均按标示量计算,列有“处方”的制剂(一般标准中不再列规格项),则规定其百分浓度或要求控制的每一成分含有量的范围。
2.2含量限度的范围,应根据剂量、主药含量的多少、
制剂配制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以及测定方法的误差等综合考虑制订,一般为标示量的90.0%~110.0%。
3.处方
复方制剂中每一有效组分,有时并不能完全依靠含量测定项下的方法予以控制,因此在标准中增列“处方”(同时可略去“规格”),以利于保证制剂的质量。
3.1.单味制剂一般不列处方,但如果所用的某些附加剂或辅料以及配制方法直接影响该制剂的有效性或稳定性而又缺乏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应列出“处方”。
3.2.某些复方液体制剂,因在“规格”项下有不同的装量和浓度,不能用一个处方加以固定时,可以不列“处方”而保留“规格”。
3.3.处方中应列出与该制剂质量密切相关的每一组分,按总量为1000片(g、ml)计算其用量,配制中可按比例折算,主药的数值用2个有效数字表示。
4.制法
凡属于《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未收载的剂型,而该品种的制法又需要特别强调的,以及虽有制剂通则,但是制法不同于“通则”的,均应在列有“处方”的前提下规定简要的制法,以保证制剂质量,但叙述不宜过细。
5.性状
应依次描述本品的颜色和外形。片剂如为糖衣片或肠溶衣片,应除去包衣后,就片芯的颜色进行描述。色泽应按照由浅到深的顺序排列(如:白色、类白色、微黄色、淡黄色、黄色),如果两个色阶相邻,可用“或”来描述,如“本品为类白色或微黄色片”。如果色阶之间相隔两个以上,应采用“至”来描述,如“本品为类白色至淡黄色片”。栓剂中,由于对脂肪性基质和水溶性基质的栓剂“融变时限”要求不同,因此应在色、形之前加以说明;胶囊剂应对内容物的性状予以描述;如有特有的臭、味,或影响外观性状的常见情况,以及遇光变质等,可继述于后,其间以分号“;”断开。
6.鉴别
单方制剂一般收2~3个鉴别,以理化反应、紫外光谱及色谱鉴别为主,应具有专属性和良好的重现性。应考虑不同辅料对显色反应的影响。若同时在标准中列有两个专属性强灵敏度高的方法(如薄层色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可考虑仅选用其中一种方法作鉴别。
6.1.由于多数制剂均加有辅料,考虑到辅料的干扰,不能直接按其原料药所具有的物理常数作为鉴别的依据。
6.2.当制剂主药含量低微时,应考虑采用灵敏度较高、专属性较强的方法,如薄层色谱法。
6.3.复方制剂的鉴别必要时应经过分离处理,或采用专属性强的色谱鉴别方法。
6.4.当制剂的含量测定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时,可以含量测定时的最大吸收波长或特定波长间吸收度的比值作为鉴别项;当制剂的含量测定采用色谱法时,可以其保留时间一致作为鉴别项。
7.检查
制剂除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规定的要求外,必要时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及工艺,加订“制剂通则”规定以外的项目,以确保制剂的质量。如pH值(或酸碱度)、颜色(或溶液的颜色)、有关物质、溶出度等,重点应关注与安全性有关的项目。
7.1“pH值”用于液体制剂,如糖浆剂,“酸度”、“碱度”及“酸碱度”用于固体制剂,如散剂。
7.2颜色用于液体制剂,如眼用制剂,溶液的颜色用于固体制剂,如片剂。
7.3某些制剂的稳定性较其原料药低,或因制备、储存过程中易受热、光、湿度等影响造成降解,应增订有关物质检查项,以切实控制制剂的内在质量。
7.4片剂、胶囊剂每片(个)标示量不大于10mg或主药含量不大于每片(个)重量5%者、单剂量包装的口服混悬液,均应制订含量均匀度项,复方制剂亦应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含量均匀度项的检测方法应尽可能与“含量测定”项下的方法相同,并采用《中国药典》附录“含量均匀度检查法”中的判断标准。
7.5对难溶性口服固体制剂应制订溶出度检查项。测定方法应选用《中国药典》附录“溶出度测定法”中第一、二、三法,方法的制订应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中国药典》附录主要检测方法应用指导原则”。
7.6《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项下规定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制剂其质量标准应设定微生物限度检查项。《中国药典》附录“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订有统一操作要求和判断标准,但因存在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等问题,必要时在各制剂的标准中仍需另外列出。
7.7《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中,不仅对各种制剂规定有各自的检查方法和要求,而且还制订了原则性要求。因此凡是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已有的剂型,在“检查”项下的最后应写“应符合××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版四部)”。
8.含量(效价)测定
在制剂的质量标准中,除个别品种外,均应制订含量测定方法,以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在满足准确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较简易的方法。
8.1.容量分析法。在测定常量组分时,容量分析法具有精密度好和操作简便、快速的优点。容量分析法有酸碱滴定法、非水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碘量法、溴量法与溴酸钾法、铈量法、高锰酸钾法、高碘酸钾法)、沉淀滴定法(银量法、四苯硼钠法)、络合滴定法(氨羧络合剂法、汞量法、银氨络合法)、重氮化滴定法等,其中汞量法、四苯硼钠法、溴量法、高锰酸钾法等较少应用;可根据药物分子结构中所含有的基团及其化学性质,分别选用上述方法。在方法叙述中要强调:
a.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非水滴定法约8ml);
b.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如选用指示剂法,除应考虑指示剂变色敏锐(文中给出所变颜色)外,还应考虑易得。
c.为了排除因加入其他试剂而混入杂质对测定结果的影响,以及便于回滴定法的计算,可采用“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的方法。
d.最后应列出每1ml滴定液相当于待测成分量的换算因子,采用四位有效数字。
8.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因其具有操作简便、检测灵敏和适应性广的优点,最适用于各种制剂的含量测定,并可同时应用于含量均匀度和溶出度的测定。当主药的分子结构中含有共轭体系、芳香环等发色基团,可在紫外区或可见区产生吸收,可考虑直接用吸收系数法或对照品比较法测定;当主药本身在紫外-可见光区没有强吸收或制剂中的主药含量很小,为提高灵敏度,可加入适当的显色剂,采用比色法测定;计算分光光度法由于影响因素多,不宜用于含量测定。为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在选用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到辅料、共存物质和降解产物等对测定结果的干扰,可以选用共存物无干扰的测定波长进行测定,溶剂宜用水、各种缓冲液、0.01~0.1mol/L的盐酸溶液或氢氧化钠溶液,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机溶剂,尤其应避免使用有毒害的有机溶剂;其吸收系数(E1cm1%)宜在100以上,制备供试品溶液的浓度应能满足测得的吸光度在0.3~0.7之间,两份测定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紫外法一般不得大于2%,比色法一般不得大于3%。
8.3高效液相色谱法或气相色谱法。对复方制剂或主药为多组分的制剂,或需先经过复杂的分离除去杂质和赋形剂的干扰才能测定的品种,可考虑选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或气相色谱法。测定两份供试品溶液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一般不得大于3%。
为保证制剂含量测定中供试品的代表性,使平均含量的变异降至较小的范围,一般规定片剂等取样量为20片,栓剂取样量为10粒;胶囊剂则按装量差异项下的规定取样,并规定“取装量差异项下的内容物,混合均匀”取样。
9.类别
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撰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描述。
10.规格
制剂的规格是指片剂的每片、眼用制剂的每支、胶囊剂或栓剂的每粒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含量、重量或装量。
10.1按有效部分计算时,一般应以分子式表示,而不用中文名,并应与其含量限度项下相呼应。
10.2液体制剂除按上述表示外,还应注明每支的容量,多剂量的液体制剂也可用浓度%表示。
10.3列有“处方”或在含量限度中已表明规格的制剂,可免列规格。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
10.4制剂规格在0.1g以下的用“mg”为单位,0.1g以上的用“g”为单位,但如果同时存在于一个制剂项下,则应统一用一种单位表示。
11.有效期依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
12.贮藏
应根据制剂的稳定性选择合适的条件,以避免或减缓制剂在正常贮藏期内的变质;有关贮藏的专用名词的定义,按《中国药典》凡例中的叙述。
12.1液体药品,易吸潮、风化或有挥发性的药品,以及遇湿能引起变质的药品,应采用“密封保存”。
12.2需要减压或充氮保存的药品,用“严封(或熔封)保存”。
12.3必要时,可在前面加“遮光”(遇光易变质)、“充氮”(遇空气易氧化变质)等。
12.4个别品种有特殊需要,可在“密闭(或密封)”与“保存”之间,增加对贮存场所的要求,如“在干燥处”、“在阴凉处”或“在冷处”。
宁夏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是为保证制剂质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应遵循“安全、科学、实用、规范”的原则,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等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并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达到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
一、指导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必须以满足临床需要为目的,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1.1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等研究。
1.2处方中的药味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下同)的规定,《中国药典》中未收载的中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中使用尚无标准的药材,应制定该药材质量标准并附于制剂质量标准之后。外购提取物的除提供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和质量标准外,还应提供其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或提取物,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提供其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辅料、添加剂、防腐剂亦应有相应的标准。
1.3医疗机构制剂不得涉及中药注射剂、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1.4慎用毒性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如必须用毒性药材,应根据处方量和制成总量、用量等计算出毒性药材的日用量,不得超过法定标准规定。毒性药材质量标准应建立充分有效的检测方法和制订合理的限度,保证质量稳定、安全可控。
1.5医疗机构制剂应处方固定,制法稳定。质量标准中应设定处方、制法项,明确处方全部药味及用量,明确主要制法及辅料,以保证制剂的工艺稳定与质量均一。
2.科学性原则
2.1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
根据处方的特性、剂型的特点及配制与贮藏等因素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既要参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规定设置通用性项目,又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设置真实反应制剂质量与安全的检验项目,以达到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中药制剂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以下项目:
1、名称;2、处方;3、制法;4、性状;5、鉴别;6、检查;7、浸出物;8、含量测定;9、功能与主治;10、用法与用量;11、注意;12、规格;13、有效期;14、贮藏等。上述项目中除浸出物、含量测定项根据需要列入外,其余项目均为必须项目。
2.2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
质量标准中分析方法的选择应与被测成分的性质相适应。检测方法的建立应经实验条件优化,最终确定实验条件。通常要有方法选择的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或实验研究依据。常规项目通常应采用药典收载的方法。鉴别项应首选专属性强的方法;检查项建立时应重点考虑方法的专属性、灵敏性与准确性;含量测定应考察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与耐用性。
所选用的方法应按《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验证。需验证的分析项目有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以及制剂中其他成分的测定等。
验证内容有: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与重现性)、检测限、定量限、线性与范围、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订验证的内容。
2.2.1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可能存在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的能力。中药制剂以不含被测成分的供试品(如除去含待测成分药材或不含待测成分的阴性对照)试验说明方法的专属性。鉴别反应、含量测定方法等,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方法的专属性不强,可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鉴别反应应能与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区分。不含被测成分
的供试品、结构相似的化合物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均应呈阴性反应。
含量测定与杂质检查如为色谱法与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方法的专属性。图中应标明主要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应有系统适用性试验,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2.2.2准确度
准确度一般用回收率(%)表示。应在规定的线性范围内试验。
可用已知纯度的对照品进行加样回收率测定,即向已知被测成分含量的供试品中再精密加入一定量的已知纯度的被测成分对照品,依法测定。用实测值与供试品中含有量之差,除以加入对照品量计算回收率。在加样回收试验中须注意对照品的加入量与供试品中被测成分含有量之和必须在标准曲线线性范围之内;加入的对照品的量要适当。
2.2.3精密度
精密度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在相同条件下,由一个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在同一个实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此项可在标准复核阶段完成)。
含量测定测定与杂质定量测定应考虑方法的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与重现性。
2.2.4检测限
检测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检测限仅作为限度试验指标和定性鉴别的依据,没有定量意义。鉴别试验与杂质检查方法,均应通过实验研究确定方法的检测限。常用的方法如下:直观法、信噪比法、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等。
2.2.5定量限
定量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其测定结果应符合准确度和精密度要求。对微量或痕量药物分析时,应确定方法的定量限。杂质与降解产物检查用定量测定方法时,应经实验研究确定方法的定量限。常用的方法如下:直观法、信噪比法、基于响应值标准偏差和标准曲线斜率法等。
2.2.6线性
线性系指在设计的范围内,线性试验结果与试样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比例关系的能力。
应在设计的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可用同一对照品贮备液经精密稀释,或分别精密称取对照品,制备一系列对照品溶液的方法进行测定,至少制备5个不同浓度水平。
2.2.7范围
范围系指分析方法能达到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要求时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
范围应根据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和线性、准确度、精密度结果及要求确定。对于有毒的、具特殊功效或药理作用的成分,其验证范围应大于被限定含量的区间。
2.2.8耐用性
耐用性系指在测定条件有小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开始研究分析方法时,就应考虑其耐用性。如果测试条件要求苛刻,则应在方法中写明。典型的变动因素有:被测溶液的稳定性、样品的提取次数、时间、色谱系统中各种可变因素等。
3.实用性原则
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倡导简单实用。
3.1避免选择操作繁琐、费用高昂的检测方法去控制可用简单方法即可实现的检测项目。应考虑医疗机构的检测条件,在保证准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具有快速、灵敏、成本低等特点的方法。
3.2检测方法中所用的试剂应易得,应尽可能采用《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中已收载试液、指示液、缓冲液与滴定液。
3.3.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剧毒试药(如氰化物)、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如醋酸汞)以及毒性较大的溶剂(如苯、三氯甲烷)。
4.规范性原则
制订的质量标准体例与文字应规范统一,文字表达应准确无误、简明易懂、逻辑严谨,要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有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4.1制剂标准应采用《中国药典》的体例格式,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4版,下同)。
4.2质量标准中的每项均应规定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操作中需要特别处理或注意的事项应加以说明。应有明确的结果判定。
4.3文字、语句的含义要确切,避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4.4标准中的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并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4.5应统一规范文字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以及通用检测方法。
二、技术要求
中药制剂是指中药材或饮片经加工制成的适宜的制剂。中药制剂质量研究必须在处方固定、理化性质研究基本明确、原辅料来源准确、制备工艺稳定的基础上进行,需对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研究。根据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和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结合制剂的处方组成和各成分的性质,确定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的项目和方法,并参照中国药典建立制剂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正文按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顺序编写。
1.名称
指制剂的通用名称。在名称中不得使用代号,应按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每个品种应含中文名与汉语拼音名,剂型应放在名称之后。剂型的表述参照《中国药典》。按中文、汉语拼音分别各起一行,居中排列。除汉语拼音外,其余文字均用黑体。
1.1单味制剂宜采用药材名加剂型名,药材名列前,剂型名列后。如:丹参片。
1.2复方制剂命名常用方法有:
a.采用主要药材名加剂型名,并在前面加“复方”二字。如:复方丹参片;
b.采用处方内主要药材名或缩写加剂型名。如:桂附地黄丸;
c.采用主要药材名与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名。如:当归补血口服液。
d.采用功能加剂型名,如:大补阴丸。
e.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或药味数与功能并结合剂型命名。如:十全大补丸、鼻咽解毒颗粒。
剂型的表述应采用现行药典的规范表述,如胶丸应称为软胶囊、冲剂应称为颗粒等。名称勿用代号命名,避免采用“回春”、“仙”、“宝”、“灵”、“宁”“精”等不科学或夸大疗效的文字命名。
注意汉语拼音书写方式。药名、剂型和形容词应分组拼音。如:复方丹参片为Fufang Danshen Pian;大补阴丸为Dabuyin Wan。
2.处方
单味制剂不列处方,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其处方量;复方制剂应列处方。
处方中每味药应有法定药材标准,辅料、添加剂与防腐剂亦应有相应标准。
2.1处方中各组成的名称
中药材、提取物与辅料等的名称应规范。
2.1.1《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一律采用《中国药典》规定的名称。另应注意:
a.如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标准异名同源者,应写国家标准的名称。如:“北芪”应规范为“黄芪”;“沙参”应规范为“北沙参”;“双花”应规范为“金银花”;“贝母”应规范为“川贝母”;“生地”应规范为“地黄”。
b.如地方药材品种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中所收载的品种为同名异源者,应另改名称。
c.中药材名称和来源应注意与《中国药典》相一致。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中黄柏的来源有川黄柏及关黄柏两种,而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黄柏”仅指“川黄柏”,如用“关黄柏”投料则名称不可用“黄柏”表示。类似的例子有:五味子(五味子、南五味子),葛根(野葛、粉葛),金银花(忍冬、山银花),前胡(白花前胡、紫花前胡),石斛(石斛、铁皮石斛),萆薢(粉萆薢、绵萆薢),麦冬(麦冬、山麦冬),大青叶(大青叶、蓼大青叶),牛黄(牛黄、人工牛黄、培植牛黄)等。
d.复方制剂中所含的中药材本身为复方且为法定成方制剂的,如神曲、广东神曲等,只需要列出该中药材的药名,不必列出其所含具体药味。
e.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文要求替换的或明确的药材均应按要求替换或明确。如:以水牛角替换犀角;以木通替换关木通;以防己替换广防己、以土木香替换青木香。
f.使用药材鲜品时,需在药材名称前加“鲜”字。如:鲜益母草、鲜鱼腥草、鲜地黄。
2.1.2《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药材可采用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中使用的名称。
2.1.3处方药味中为无法定标准的中药提取物时,应在制剂标准正文后附上其特定的完整标准。
2.2处方药味的排列
根据中医药理论,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非传统处方,也可按药物作用主次排列。
2.3药引及辅料
处方中的药引(如生姜、大枣等),如为粉碎混合的应列入处方中;煎汁或压榨取汁泛丸的,不列入处方,但需在制法项注明药引的名称和用量。一般辅料与添加剂,如:炼蜜、酒、蔗糖、饴糖、防腐剂等,亦不列入处方,可在制法中说明名称和用量。
2.4处方中药材与炮制品的写法
制剂处方中的药味,不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净药材或饮片(干品),按《中国药典》附录通则和药材正文项下的规定处理,不另加括号注明,如:肉桂按规定除去粗皮,不必注明“(去粗皮)”;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如酒大黄、萸黄连等);若炮制品已作为单列品收载于药典正文中,可直接使用其名称,如:制川乌、制何首乌、红参、炙甘草、煅石膏等;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一时难以统一的,可在饮片名称后加注“制”来表述,如:熟大黄(酒蒸、酒炖)、狗脊(制)等。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
2.5处方量
各药材用量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重量以“g”表示,容量以“ml”表示。固体制剂与液体制剂的总制成量以1000g(袋)、1000片(粒)与1000ml表示。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品种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3.制法
参照《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如实概括药品规模化生产的工艺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中药材粉碎度、提取方法、所用溶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清膏的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总量等。
制法应与《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通则要求相符,如:含糖量、防腐剂含量等。
应注意:
a.制法应考虑到设备条件、产量与经验等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现代新工艺,简明扼要叙述制备方法、条件与要求。
b.属于常规或中国药典已规定的炮制加工,在制法中不需叙述,特殊的炮制加工可在附注中叙述。
c.制法中药材粉末的粉碎度用《中国药典》凡例中粉末分等的术语来表述。如:“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不列筛号。
d.采用渗漉提取方法时,应写明所用溶剂的名称、用量及渗漉液的收集量。
e.采用乙醇做提取溶剂时,应写明乙醇的浓度。
f.采用水提醇沉工艺时,应写明醇沉前浓缩药液的相对密度及测定温度、醇沉时药液中的乙醇含量。
g.剂型为蜜丸的品种,制法项下可并列收载水蜜丸、小蜜丸与大蜜丸;制备蜜丸的炼蜜量可规定一定幅度,但幅度不宜过大,以免影响用药剂量。如“100g粉末加炼蜜100~120g制成大蜜丸”。
起草说明中,应对制法的工艺控制条件作进一步说明。
4.性状
应根据至少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描述,按颜色、外形、气味依次描述,中间用“;”隔开。如为包衣片,应描述除去包衣后的片芯性状;胶囊剂应在说明为软胶囊或硬胶囊后,再对内容物进行描述;丸剂如用朱砂、滑石粉或煎出液包衣,应先描述包衣色,再描述除去包衣后的丸芯性状;丸剂丸芯的外层与内部颜色不一致时,应将外层与内部颜色分别进行描述,先写浅色,后写深色;合剂(口服液)的性状应根据实际情况描述为“澄清液体”或“液体”。中药制剂在储存期间颜色可能会变深,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颜色幅度,如用两种色调,应先描述浅色,后描述深色,并以后一种色为主,例如黄棕色以棕为主。描述颜色的范围,可在二种颜色之间用“至”连接,将过渡色包含在内,如“白色至微黄色”,类白色即包含其中。
气味一般不描述为某药材气。
外用药不描述气味。
起草说明中应提供制剂外观及内容物图片,图像的色度不应出现偏差。
5.鉴别
应选用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灵敏度高,且比较简便的方法。并应注意:
a.理化鉴别均要做空白试验(即阴性对照),确认无干扰。
b.一般应首选君药、贵重药、易混淆及研究基础比较好的药材作鉴别。
c.对某一药味的鉴别,尽可能与药材的法定标准相一致,但如制剂中由于其他药味干扰而难以统一者,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d.如处方中药材是多品种来源,应明确使用的药味具体品种基原。建立鉴别方法时,若使用对照药材进行鉴别,应对对照药材的适用性进行考察。
e.尽量选用低毒性试剂。
鉴别项下质量标准的书写根据方法的不同,用(1)、(2)…等排列,编写顺序为: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化学试验、荧光试验、薄层色谱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等)。方法相同时按鉴别君臣佐使排列。
方法建立后,需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起草说明中应提供相关图谱,如显微鉴别、光谱鉴别及色谱鉴别的代表性图像或图谱。
5.1显微鉴别
制剂中含有原生药粉末的可做显微鉴别。
所选定的显微特征必须明显,易查见(制片10张,检出规定特征的应不少于2张)。不易观察或药材没有明显区别的组织特征,建议不列入显微鉴别。
进行显微鉴别时,一般需根据处方组成及配比,抓住主要药味的鉴别特征,对各药味逐一分析比较,排除某些类似特征干扰,选取各药材在该制剂中具有专属性的显微特征作为鉴别依据,同一药材在不同制剂中,一般采用相同的鉴别特征,描述也应统一;某一药材的某些主要特征在制剂中有干扰时,可考虑选择次要特征。
质量标准正文写“取本品,置显微镜下观察:”其后描述处方药材显微特征,所描述的每味药材间用句号分开,并在句号前的括号内注明是什么药材的特征,描述应简明扼要;并提供显微特征图(图中应标注比例尺)。
5.2理化鉴别
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鉴别。应选择具有专属性的鉴别方法。大类化合物的呈色反应、沉淀反应、荧光反应、泡沫试验等专属性较差的方法,一般不宜采用。若要采用,应在起草说明中对专属性进行有关说明。
5.2.1化学反应鉴别
化学反应鉴别主要是用化学的方法,对中药材及其制剂所含的有效成分、主成分或特征性成分进行定性分析。应根据处方中药味所含的已知的有效成分,选择具有一定专属性的鉴别方法。
常见的中药制剂的化学反应鉴别有:苦杏仁中的三硝基苯酚试纸反应,冰片升华法理化反应,石膏(CaSO4)、海螵蛸(Ca2+)、白矾(KAl(SO4)2)等矿物药的离子反应等。其它大类成分的呈色反应、沉淀反应、荧光反应、泡沫试验等专属性较差,目前一般不宜采用复方制剂成分复杂,相互干扰尤为严重,选用时更需谨慎,必要时先有分离、提纯步骤。必须在确定阴性没有干扰,且具有鉴别意义时方可采用。
对于贵重药品要重视方法的灵敏度,应尽可能减少供试品的用量。
避免采用利用化学反应生成具有特臭的或有毒的挥发性产物,依靠嗅觉来进行的鉴别。
书写要求:
a.一般的鉴别反应,若为《中国药典》附录“一般鉴别反应”中收载的方法,可直接引用附录,不再重新叙述操作方法。
b.供试品配成同一溶液,分别做鉴别试验时,如二者鉴别试验叙述较为简短,可写在同一鉴别中。
c.如鉴别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并且鉴别的供试品配成同一溶液,鉴别试验叙述较长,需分别做鉴别实验时,可把处理方法写在最前面的一个鉴别中,再分别描述。
d.荧光鉴别试验一般应使用365nm波长的紫外光灯,写为“置紫外光灯(365nm)下观察”。
5.2.2光谱鉴别
一般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鉴别。
5.2.3薄层色谱鉴别
薄层色谱鉴别是依据比移值(Rf)和斑点色调的一致性,以及斑点的大小与颜色深浅的可比性,采用与同浓度的对照品溶液同时展开的方法进行,除特殊需要另作规定外,应按照中国药典附录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首选君药、臣药或贵重药材进行薄层色谱鉴别。鉴别采用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供(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对采用对照药材对照的,应要求检测供试品与对照药材的主要特征斑点相一致,可能情况下,应采用对照品及对照药材双重对照。在起草说明上均应附上对照品或对照药材、阴性对照和样品彩色薄层图谱。
薄层鉴别的研究必须设置空白样品(即不含鉴别目标药味的制剂)。建立的方法应包括供试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的制备、薄层展开系统条件、检视方式与结果判断等内容。应对实验中采用的薄层板、展开剂、展开条件、点样量与显色方法等进行研究,并应考察包括温度、湿度与饱和情况等因素在内的耐用性试验。
5.2.3.1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对照品:某些药材有多个品种,如百部、甘草等,若处方不限制品种,制剂研制时对照药材一般应包括全部品种,以考察其是否均具有鉴别特征,如没有条件收集不同品种来源的样品,建议处方固定为经过考察的品种。
5.2.3.2阴性对照:阴性对照样品制备应按处方及制法制成不含待测药味的空白样品(包括辅料);若制剂中含有相同化学成分的药味时,阴性对照应分别制备缺味空白样品和共同缺味空白样品。一般情况下,如阴性对照色谱呈对照药材、对照品主要特征斑点,为阴性对照有干扰,拟定的鉴别方法不成立。
5.2.3.3.展开条件的考察:需对两个以上不同选择性的展开剂(应含《中国药典》的展开剂条件)进行比较优选。相对湿度、温度、饱和时间、显色方法等,应予考察并将要求列入标准正文。务必保证色谱分离度好,图谱清晰、斑点明显、重现性好,具有良好的专属性和重现性。
薄层色谱鉴别应提供3批供试品、对照药材和/或对照品与阴性对照在同一薄层板上的薄层色谱图并进行图注。
6.检查
按照《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应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的特性、工艺与留样考察情况增加“制剂通则”规定以外的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描述顺序为相对密度、pH值、乙醇量、总固体、水分、干燥失重、水中不溶物、总灰分、酸不溶灰分、含膏量等。
含毒性药材的制剂,应建立相应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并进行方法学验证。已建立含量测定的毒性药材可不再进行限量检查。如:含乌头类药味的制剂应进行限量检查。
含矿物药的制剂,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检查方法进行研究并在起草说明中附上具体检测结果,原则上重金属含量大于百万分之十,或砷盐含量大于百万分之二,应考虑将相应的检查方法及限度列入质量标准正文。
《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规定需进行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制剂,其质量标准应设定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项。无菌制剂按《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01进行检查应符合规定;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应按《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05、1106进行检查,并依据《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07制定适宜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将其列入质量标准正文。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方法建立后,需提供方法适用性资料。
7.浸出物
中药固体制剂可制订出浸出物的量以控制药品质量,但必须具有针对性和控制质量的意义。方法可按照《中国药典》四部通用技术要求浸出物测定法,要规定溶剂、浸出方法(冷浸法、热浸法)及限度。限度的确定应根据至少3批6个数据,再结合日常积累的数据,提出切实可行的限度。
8.含量测定与含量限度
含量测定方法有重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与气相色谱法等。
8.1制剂中君药、毒性药、贵重药材(已知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有比较成熟的检验方法,能反映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列入含量测定项。
8.2要尽可能选用简易可行的方法,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应参照《中国药典》“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学考察试验,应考虑提取条件的选定,分离、纯化与测定条件的选择,专属性试验、准确度试验、精密度试验、线性与范围、耐用性试验等。采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比色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一般均不得大于3%。
8.3确定制剂的含量限度,应结合原药材含量测定方法、制剂的制备工艺、转移率(一般原粉入药的转移率要求在70%以上)等,至少应测定3批6个数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含量限度。一般成分可规定下限,急救药、毒性成分应规定上下限。含量限度应列在含量测定方法之后。
8.4在可能的条件下,制剂应选择与药材相同的含量测定方法。
8.5测定方法书写时应依次准确叙述每一操作步骤,力求明确、简要、层次清楚。如所用的测定方法已收载于《中国药典》附录,则应引用;如对引用的方法有所改动,则应加以说明。
8.6同一品种如有两味或两味药以上规定含量测定时,则在写测定方法之前,列出待测药材的名称。
9.功能与主治
功能与主治应以中医理论为基础,采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术语。要突出主要功能,使能指导主治,并能与主治衔接,有机联系,在写法上先写功能后写主治,中间以句号隔开。并以“用于”二字连接,如还有西医病名,应写在中药病证之后。
10.用法与用量
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不一致,应详细列出。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毒剧药要注明极量。
11.注意
注意项包括各种禁忌及可能出现的某些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如孕妇及其他疾患和体质方面的禁忌、饮食的禁忌或注明该药为毒性药等。
12.规格
12.1以丸数服用的,说明每丸重量,或多少丸重多少g,以瓶(或包、袋)数计算服量的,注明每瓶(或包、袋)的装量。
12.2规格要考虑与常用剂量相衔接,方便临床的应用。
12.3有多种规格时,排列以重量小的在前,重量大的在后,依次排列。
12.4规格单位在0.1g以下(含0.1g)用“mg”,0.1g以上用“g”;液体制剂用“ml”。
12.5散剂、颗粒剂、胶囊剂一般写“每袋(或包、粒)装×g”。
12.6规格最后不列标点符号。
13.有效期依据制剂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
14.贮藏
指对制剂储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品种可注明“密封”,怕热加注“置阴凉处”;遇光易变质的加“遮光”等。
宁夏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质量标准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设定的项目、方法及限度指标能够控制制剂的质量,规范标准复核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的控制,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1.指导原则
必须遵循《宁夏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拟定制剂标准中的所有项目及文字进行认真复核。核查制剂标准项目设置的完整性、方法的可操作性与限度的合理性,核查标准的格式、文字是否规范准确。依据现行版《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规范性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结果对拟定标准中各项内容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中需对检验方法的专属性、准确性、灵敏度、重现性及可行性等作出评价。
2.复核的资料和样品要求
起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请复核公文、质量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复核用样品检验结果、复核用样品、复核用对照物质等,确认上述资料完整并基本符合起草技术要求后,安排实验复核工作。否则,应向起草单位提出补充资料或退回的要求。
供质量标准复核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3批次。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
复核用对照物质,如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能提供的品种由复核单位自行购买。如是新增对照物质,由起草单位提供给复核所,并提供新增对照物质相应的技术资料。
质量标准正文应按《中国药典》体例格式的要求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对标准中所收项目的内容分别进行说明。
3.复核的技术要求
复核试验应按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3.1 性状
考察标准草案中描述的性状是否与样品符合。性状中的颜色描述可规定一定的幅度范围。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溶解度、相对密度、折光率、比旋度、熔点等理化常数的复核数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2 鉴别
考察设立的鉴别项目是否具有专属性和良好的重现性。
3.2.1 显微鉴别 考察显微特征是否明显易辨;是否具有专属性或特征性;描述用语是否规范、准确;制剂中的显微特征是否已归属到处方具体药味。同时,根据【处方】和-【制法】判断是否关键药味(君药、臣药、贵重药或毒性药)的特征都收入正文。对制剂镜检出现概率低于40%(制片10张,检出规定特征的应不少于4张)的或镜检难度大,且已有TLC鉴别该药味的,可不做正文规定。
3.2.2 化学鉴别 包括各类沉淀反应、颜色反应或荧光颜色反应、气体反应等。反应应灵敏,易于辨别。考察供试品和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或浓度)及所需的器皿、温度条件等是否适宜;供试品处理方法是否合理、简便;是否有假阳性干扰。对专属性较差、需特殊试剂和试药,或可以其他鉴别方法取代的,应建议删除。
3.2.3 薄层色谱鉴别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制备方法是否合理;对照品配制溶剂、浓度是否适宜;对照药材用量、制备方法是否合理;固定相、展开剂、点样量、显色条件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色谱分离是否良好,斑点是否清晰,供试品和对照物质的的色谱特征是否一致,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
对采用对照药材对照的,应要求供试品与对照药材的主要特征斑点相一致。必要时,应采用对照品和对照药材双重对照。多来源药材的色谱行为要重点考察,如不一致应明确原因并提出对来源进行限定的意见(存在多来源药材的,起草单位应提供每种来源对照药材各一份,以备复核所考察用)。
3.2.4 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鉴别 考察供试品制备方法是否合理,供试液进样量、色谱条件(含色谱柱种类、柱温、流速、梯度、流动相组成及比例、检测器类型和参数)、鉴别成分峰的保留时间是否适宜,色谱分离是否良好,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
复核试验不应采用与起草标准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试验。允许调整色谱柱的内径、长度,固定相的粒度,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灵敏度以及流动相比例、流速(高效液相色谱法),固定液涂布浓度和载气流速(气相色谱法)等。
3.2.5 光谱鉴别 考察供试品、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浓度等是否适宜;提取、纯化或显色处理的条件是否适宜;鉴别参数(例如,紫外光谱的最大吸收峰或最小吸收峰波长、吸光度比值等)确定是否合理;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
3.3 检查
有特殊限量规定和通则外检查项目的按标准草案方法进行试验,考察可行性和限度的合理性。其余按《中国药典》一部附录规定的方法实验复核,并考察限度的合理性。复核结果应在限度范围内。
3.3.1 微生物限度
重点考察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①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使供试品溶散均匀;②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可行性;③控制菌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可行性;④限度标准的合规性。⑤计数方法与限度标准的符合性。
3.4 浸出物测定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溶剂及使用量、浸渍方法(冷浸法、热浸法)、浸渍时间、干燥方式等是否适宜;限度值是否合理。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2%。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
3.5 含量测定
包括分光光度法(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色谱法(薄层色谱扫描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容量法和重量法等。
3.5.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3.5.1.1 对照品比较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稀释倍数是否适宜;测定用溶剂、对照品浓度、测定波长、吸光度值(应在0.3~0.7之间)等是否合理;含量限度是否合理。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2%。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
3.5.1.2 比色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稀释倍数、显色剂的用量等是否适宜;显色条件如温度、时间等是否合理;供试品溶液中被测成分量是否在标准曲线测定范围;重现性是否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用对照品和供试品比色液在400~760m测定吸收图谱,验证测定波长。
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原因或与起草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再复试。
3.5.2 薄层色谱扫描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点样量等是否适宜;对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点样量是否适宜;固定相、展开剂、显色剂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扫描方式、测定波长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扫描效果是否良好;供试品中被测成分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测定结果是否重现良好;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对照品和供试品斑点在测定波长区间(紫外测定为200~400mm,可见光测定为400~700nm)进行波长扫描,验证测定波长。
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5%。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5%。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找差异大的原因或与起草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再复试。
3.5.3 高效液相色谱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等是否适宜;对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等是否适宜;色谱柱类型、流动相(组成和比例)、洗脱梯度、检测波长(或其他检测器参数)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理论板数和分离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被测成分峰是否有干扰;供试品中的被测成分测定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复核试验不应采用与标准起草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允许选择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内径、长度、固定相粒度等,允许调整流动相比例、柱温、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
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
3.5.4 气相色谱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等是否适宜;对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等是否适宜;固定液种类、程序升温梯度、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等参数设置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理论板数和分离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被测成分蜂是否有干扰;供试品中的被测成分测定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复核试验不应采用与标准起草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允许选择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固定液涂布浓度、柱内径、长度、载体型号、载气流速、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
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3%。与起草单位数据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
宁夏医疗机构制剂(化学药)质量标准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设定的项目、方法及限度指标能够控制制剂的质量,规范标准复核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的控制,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复核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1 指导原则
必须遵循《宁夏医疗机构制剂(化药)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拟定制剂标准中的所有项目及文字进行认真复核。核查制剂标准项目设置的完整性、方法的可操作性与限度的合理性,核查标准的格式、文字是否规范准确。依据现行版《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规范性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结果对拟定标准中各项内容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中需对检验方法的专属性、准确性、灵敏度、重现性及可行性等作出评价。
2 复核的资料和样品要求
起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请复核公文、质量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复核用样品检验报告书、复核用样品、复核用对照物质等,确认上述资料完整并基本符合起草技术要求后,安排实验复核工作。否则,应向起草单位提出补充资料或退回的要求。
供质量标准复核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3批次,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
复核用对照物质,如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能提供的品种由复核单位自行购买。如是新增对照物质,由起草单位提供给复核所,并提供新增对照物质相应的技术资料。
质量标准正文应按《中国药典》体例格式的要求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对标准中所收项目的内容分别进行说明。
3 复核的技术要求
标准复核工作分文字审核和实验复核两部分。复核工作应关注标准整体的科学性,重点包括:①项目设置的完整性;②项目增修订的必要性;③方法的可操作性;④限度的合理性等。
复核试验应按照《中国药典》四部附录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3.1 性状
考察标准草案中描述的性状是否与样品吻合。性状中的颜色描述可规定一定的幅度范围,但一定要慎重,应充分考虑颜色与其物质基础的相关性。
化学药品的溶解度、相对密度、折光率、比旋度、熔点等理化常数的复核数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2 鉴别
考察设立的鉴别项目是否具有专属性和良好的重现性。
3.2.1 化学反应 包括各类沉淀反应、颜色反应或荧光颜色反应、气体反应等。反应应灵敏,易于辨别。考察供试品和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或浓度)及所需的器皿、温度条件等是否适宜,供试品处理方法是否合理、简便,是否有假阳性干扰。应考察各厂家辅料对化学反应的影响、反应结果判断的难易及现象(如颜色)的差别。对专属性较差、需特殊试剂和试药,或可以其他鉴别方法取代的,应建议删除。
3.2.2 薄层色谱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制备方法是否合理;对照品(或标准品)配制溶剂、浓度是否适宜;固定相、展开剂、点样量、显色条件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色谱分离是否良好,斑点是否清晰;供试品和对照物质的色谱特征是否一致;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必要时,采用阴性对照进行验证)。
3.2.3 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一般多用于制剂,特别是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已采用色谱法,可附带引用。考察供试品制备方法是否合理,供试液进样量、色谱条件(含色谱柱种类、柱温、流速、梯度、流动相组成及比例、检测器类型和参数)、鉴别成分峰的保留时间是否适宜,色谱分离是否良好,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应关注方法的耐用性。
3.2.4 紫外光谱法 考察供试品、对照品的取用量、浓度等是否适宜,鉴别参数(例如,紫外光谱的最大吸收峰或最小吸收峰波长、吸光度比值等)确定是否合理;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
3.2.5 红外光谱法 考察不同企业产品图谱的一致性。对于具有同质异晶现象的药品,应选用有效晶型的图谱,或分别与同晶型对照品/光谱比较;晶型不一致,需要转晶的,应规定转晶条件,给出处理方法和重晶所用溶剂,考察转晶条件的重现性;多组分药物,或存在多晶现象而又无可重复转晶方法的品种,应避免采用本法作鉴别。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用对照图谱。对于制剂的红外光谱,应考察样品处理方法对图谱重现性的影响以及特征波长或特征波长范围选择的合理性。
3.2.6 X射线衍射法 主要用于多晶型样品中对有效晶型的控制。考察不同样品特征谱线的重现性。
3.3 检查
有特殊限量规定和通则外检查项目的按标准草案方法进行试验,考察方法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及限度的合理性。其余按《中国药典》四部规定的方法实验复核,并考察限度的合理性。复核结果应在限度范围内。现对主要项目的复核要求表述如下。
3.3.1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考察溶液的浓度是否合适,颜色与澄清度的限度设置是否合理,考虑溶液颜色与性状描述的匹配性。
3.3.2 干燥失重 考察干燥条件选择的科学性与限度设置的合理性,如考察有效成分在干燥条件下是否会发生降解,水分或特定溶剂能否完全失重等等。
3.3.3 有关物质 一般采用色谱法。复核时主要考察:①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的回收率,保证有效成分与杂质能够充分提取出来;②用于制备供试品溶液的溶剂选择的合理性,溶剂在提取过程中是否可能造成有效成分的降解:③色谱条件是否使有关物质都能够被洗脱,而且被检测到,且灵敏度能够满足要求(一般情况下,相对于供试品溶液中主成分浓度的0.05%能够被检出);④色谱条件对于同类型不同牌号色谱柱的耐用性,分离结果的重现性:⑤是否充分考虑了辅料对分离效果及结果判定的影响;⑥如采用杂质对照品控制分离度,是否有溶液的配制方法,方法是否合适;⑦如采用破坏试验作为分离度溶液,破坏试验的重现性是否良好;⑧如采用相对保留时间对特定杂质进行定位,相对保留时间的重现性,标准中是否对主成分的保留时间进行描述,且该值是否重现;⑨限度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限度设置是否合理。
3.3.4 残留溶剂 一般采用色谱法。复核时主要考察:①供试品溶液制备用溶剂选择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使供试品溶解完全;②如采用顶空进样,顶空条件设置的合理性;③如采用直接进样,热降解产物对分离及测定的影响;④色谱条件的重现性,⑤灵敏度是否能满足要求;⑥限度如与通则不一致,要关注限度设置的合理性。
3.3.5 溶出度 重点考察:①溶出多件选择的合理性,溶剂、转速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察了原研产品的溶出特点;②检测方法是否能够准确反映有效成分溶出量;③限度设置是否合理。
包括分光光度法(赞外一可甲分光兴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3.6 微生物限度 重点考察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①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使供试品溶散均匀;②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可行性;③控制菌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可行性;④限度标准的合规性。⑤计数方法与限度标准的符合性。
3.3.7 无菌 重点考察无菌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①供试品取样量及制备方法的合理性;②无菌检查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可行性。
3.4 含量测定
包括分光光度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色谱法(薄层色谐扫描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容量法和重量法等。原料药以容量分析为首选,,制剂以色谱方法为首选,不同剂型标准中的方法应尽量统一。
3.4.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与稀释倍数是否适宜;测定用溶剂、对照品浓度、测定波长、吸光度值(应在0.3~0.7之间)等是否合理;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3.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考察供试品取样量、提取方法等是否适宜;对照品用量、浓度、溶剂等是否适宜;色谱柱类型、流动相(组成和比例)、洗脱梯度、检测波长(或其他检测器参数)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理论板数和分离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被测成分峰是否受到干扰;供试品中的被测成分的进样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精度是否能满足要求;含量限度是否合理。
复核试验不应采用与标准起草时使用的同一支色谱柱,允许选择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内径、长度、固定相粒度等,允许调整流动相比例、柱温、检测器灵敏度等。为提高方法的适用性,一般情况下进样量以20μl为宜。
3.4.3 容量分析法 应考察反应是否能够迅速定量完成,滴定突跃是否明显,以确认容量分析方法是否适用于供试品的分析;滴定度是否正确;如采用指示剂法指示终点,应考察终点颜色变化是否明显,制剂中辅料是否干扰终点判断。
复核过程中,同企业同批号样品测定结果如与起草单位测定结果的误差超出正常的允差范围,应查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必要时与起草单位充分沟通后再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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