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重庆沛晟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开具了购买方为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系统无购销记录,药品流向不可追溯,情节严重;且你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7357.2元;
2.罚款6368857.6元;
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AA023000067);
4.法定代表人吕某宗(身份证号:4224261970091…3)禁业30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药监罚告〔2025〕53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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