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生产品种报告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品种报告等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2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407室;
邮政编码:230051;
电子邮箱:1134585822@qq.com。
附件:
1.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品种报告等事项的通告
2.起草说明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品种报告等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生产品种报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换发新版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对于换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标识为“皖食药监械生产许”或“皖X食药监械生产备”的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但其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不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在完成主体改造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https://ypjg.ahsyjj.cn:3510/qyd)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栏目,上传《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表》(附件1),完成改造事项报告。
三、关于生产品种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完成本企业生产品种信息报告。此后,新增生产品种、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信息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途径分别上传《增加品种报告表》(附件2)、《委托生产报告表》(附件3)、《受托生产报告表》(附件4),完成生产品种信息报告。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四、关于复产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复产报告”栏目上传《恢复生产报告表》(附件5);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依职责组织核查。
五、关于停产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自停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停产报告”栏目上传《停止生产报告表》(附件6),完成停产报告。
六、关于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的“年度自查报告”栏目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原文):
1.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表
2.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表
3.委托生产报告表
4.受托生产报告表
5.恢复生产报告表
6.停止生产报告表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 日
附件2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品种报告等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生产办法》新增的生产品种报告等规定,明确报告时限、报告对象、报告途径、报告方式等具体要求,我们在调研有关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做法,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品种报告等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关于换发新版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2022年5月1日前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已经备案的备案凭证)继续有效。依据《生产办法》规定,我省新版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皖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备案凭证编号格式为:皖X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有企业反映还库存有标识为“皖食药监械生产许”或“皖X食药监械生产备”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为保障政策有序衔接,避免资源浪费,我局在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兄弟省市做法,结合法规落实惯例,一是明确对于换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标识为“皖食药监械生产许”或“皖X食药监械生产备”的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明确延续使用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二)关于有关报告事项的落实考虑
依据《生产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企业落实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事项报告、生产品种报告、复产报告、停产报告、年度自查报告等报告制度。《通告(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报告途径和方式为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上传电子版报告,简单易行、快捷高效。二是统一规定报告时限为启动前或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时限的确定主要是参考《生产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登记事项变更时限规定。三是明确了具体报告对象,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四是明确了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停产后复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依职责组织核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