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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文件要求,“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荣成市崖头福安寿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且未通过认证。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告。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