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hucechu001@shand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变更备案管理意见反馈”。
附件:1.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附件1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
第三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备案申请提出。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
第五条 备案资料签收。省局经办人通过网办系统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相关资料。
第六条 备案信息公示。对于已签收的备案申请,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应当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公示,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
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日期即为备案日期。
第七条 备案资料审查。对于已签收的备案申请,省审评中心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审评中心将审核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经审核备案资料不完整且持有人在80日内未按要求予以完善的,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形成审核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持有人完善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省局自收到省审评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备案。
第三章 备案信息更新
第八条 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同时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以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变更同步实施;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要求办理。
生物制品变更中涉及需要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事项的,不适用本章内容。
第九条 持有人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同时提交药品生产许可变更、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及生产场地变更研究等相关资料。省审评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并联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和注册核查合并实施,现场检查兼顾药品GMP标准和生产现场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要求。
对于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还应当抽取3批样品送省食药检院进行检验,无菌类产品可选择代表性品种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样品检验以及持有人补充完善研究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时限。
第十条 省审评中心对现场检查、技术审评以及样品检验(如需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综合审查意见,省局按程序批准变更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省局在药品注册备案变更系统中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重大或中等变更的,在备案系统信息更新时应注明“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持有人还应就其他注册管理变更事项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第四章 变更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查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被审查撤销的备案,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省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研判,并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的变更事项分类提交申报资料,本实施细则不再赘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局发布实施新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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