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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研发机构在新注册分类发布前已基本完成研发的原注册分类第3类产品如何注册申报?
CIO在线-人参的回答: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规定,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应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考虑到部分研发机构在新注册分类发布前已基本完成原注册分类第3类产品的研发,对于此类情形,若研发机构仍希望继续申报的,可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局确认,如确属在新分类工作方案发布前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可按新注册分类和仿制药的程序受理。研发机构位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应按照持有人试点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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