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改良型新药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新药又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经报国务院同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4日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对化学药品的改良型新药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改良型新药是指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品种。改良型新药是对已上市药品的改进,强调明显的临床优势。为鼓励改良型新药研发,国家药监局实施了一系列举措。一是实施药品加快上市制度。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改良型新药,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第六十八条规定,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改良型新药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二是持续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围绕改良型新药已发布《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改良型新药调释制剂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指导原则,指导改良型新药研发工作。三是不断完善药物研发与药品审评沟通交流机制。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沟通交流会议、网络平台咨询(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和现场咨询等多渠道、多层次沟通交流模式,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申报,加快药品上市步伐。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以鼓励创新为核心,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优化新药审评审批程序,完善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和技术审评体系,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您所提出的对部分改良型新药豁免临床的有关建议,将结合后续工作予以认真研究。联系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联系电话:010-88330910国家药监局2023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指导化妆品产品配方的填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化妆品安全评价中心2023年9月4日附件1: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为进一步指导化妆品配方的填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等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结合化妆品产品配方所使用原料的不同情形,对填报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梳理,为产品配方的填报提供建议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在填报产品配方时应符合化妆品研发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化妆品产品配方的填报,包括配方成分的要求,配方填报形式,原料名称、原料含量、主要使用目的和配方表备注栏填写以及原料安全信息填报等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同时符合其他指导原则适用范围的,还应同时参考相应指导原则的技术建议或技术要求。三、一般原则化妆品配方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着色剂、保湿剂、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不包括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且在配方中极其微量的成分(如抗氧化剂等),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以及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对最终产品不起作用的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加工助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结合所使用化妆品原料的实际情况,通过原料生产商出具的相关资料、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研究试验等方式,判断原料/原料成分是否符合上述化妆品配方成分的要求,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在产品配方中可以选择不予填写,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准用防腐剂列表中的成分、为保护产品本身加入的准用防晒剂列表中的成分除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所选用原料的质量负责,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可不在产品配方中进行填报,但仍应当对其进行充分分析和安全评估。四、配方填报形式按照配方表式样(附件1),填写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主要使用目的等内容。(一)单一组分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单一组分原料进行预先混合后再行投料的,混合所用原料应以单一组分原料的形式填写配方,混合过程及工艺填写在产品生产工艺部分。(二)非单一组分原料非单一组分原料是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的原料,填写时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香精以及原料中非化妆品配方成分的组分除外。配方中使用了多种植物混合加工获得的植物提取物原料的,应以非单一组分原料的形式填写配方,将各植物提取物作为不同组分分别列出,按照原料信息填报各组分的百分含量。(三)类别原料使用类别原料的,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原料目录》)填报类别原料名称,并按要求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原料目录》时,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五、配方原料名称配方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原料目录》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配方中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填写已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名称。中文名称与INCI名称/英文名称须对应一致,如果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成分的INCI名称与配方原料名称不一致,应在配方表备注栏进行相应的说明。作为着色剂使用的,在配方原料名称栏中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名称后标注“(色淀)”;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六、配方原料百分含量配方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原料含量合计应为100%。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推进剂组成和含量应进行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为100%,同时标注推进剂和料体的灌装比例。配方添加量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对终产品起调节作用的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方表中填写此类原料的添加量典型值,也可在配方表下方备注实际添加量的范围值(附件2),备注实际添加量范围值的,以最大添加量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在添加量范围内产品安全且质量可控。七、配方原料使用目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其主要使用目的。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适用于特殊人群除外),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八、配方表备注栏对配方表中填写的原料进一步说明的内容,应在配方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例如: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原料的,应当标明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使用变性乙醇原料,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使用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按照《原料目录》的说明标注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的,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如原料具有不同的分子量、不同商品名等;使用的着色剂为色淀的,应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等。九、原料安全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要求,结合所用原料的实际情况,填写并上传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原料安全信息的填写要求参见相关指导原则。对于在安全评估报告中需提供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质量规格的原料,如果已填写原料安全信息,可不在安全评估报告中重复提交。原料生产商已经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也可通过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十、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的安全评估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应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对其逐一进行说明(附件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所选用原料的质量负责。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可不在产品配方中进行填报,但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仍应对未填报的原料/原料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估,如产品生产工艺中添加并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加工助剂,应对其残留量进行充分评估;采用创新技术所生产的原料中含量较低的成分(如脂质体中微量胆固醇、磷脂等)安全性的评估;儿童产品中不作为配方成分填报的原料/原料成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可控。当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种类和/或含量发生变化且未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配方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行信息更新维护;当种类和/或含量增加且对产品安全评估结论可能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行变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中检院制定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妆〔2022〕32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价中心2023年9月4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与所用原料密切相关,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在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时,应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中的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时,应提供配方所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资料管理规定》附14中,明确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参考式样。为进一步指导原料安全信息的研究和填报,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基于当前认知,提出科学性建议,其适用性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随着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逐步进行修订和完善。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安全信息”)是指《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时需提供的配方所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即附14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自行填报、提交原料安全信息的情形,不适用于原料生产商通过原料平台报送原料安全信息的情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同时符合其他技术指导原则适用范围的,还应同时参考相应指导原则的技术建议或技术要求。三、一般原则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以原料的质量安全为基础。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因此,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原料供应商筛选、原料采购、原料验收、原料使用等各个环节,对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进行询问、验证和管理,必要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确保对所用原料的质量安全情况予以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填报原料安全信息。一般地,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主要有以下来源:(1)由原料生产商提供的质量规格文件或相关资料、数据、信息等,(2)文献资料,(3)自行质量控制或实验研究。其中,原料生产商是指对原料安全承担责任的企业,可以是原料的实际生产企业、与原料实际生产企业隶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原料委托生产行为中的委托企业。与原料本身属性和生产加工过程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质量控制要求、风险物质限量要求等,一般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质量规格文件或相关资料、数据、信息为基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对原料生产商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甄别,必要时,也可自行查阅文献资料、采取质量控制措施或开展相关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料安全信息内容进行补充或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基于相关资料和研究工作,据实填报原料安全信息,重点关注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内容。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填报、提交的原料安全信息加盖注册人、备案人印章,并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内容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保留相关资料、随时备查,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四、原料基本信息(一)原料组成1、组成拆分原则原料组成是原料安全信息的重要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基于原料生产商提供信息,结合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等信息,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原料组成。为充分评估化妆品的安全性,化妆品原料组分的填报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原则上,主动或有意添加且最终存在于原料中的组分、生产过程中产生且在原料中占有一定比例的组分,一般作为化妆品原料组分填报。在原料中少量存在且其波动不会对原料整体质量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残留反应物、副产物、杂质、有害物质等,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并在后续工艺中去除的溶剂、助剂等,可不作为原料组分填报;如有少量残留,可以按照杂质或者风险物质处理,并在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等环节予以充分考虑。为进一步提供技术指导,对几种特殊情形原料的组成拆分和填报原则建议如下,可结合原料实际情况、在适用时考虑采用,或者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拆分及填报方式,并对其科学合理性予以必要说明:(1)化工合成等方式直接产生的混合物。如已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原料目录》)中作为一项原料明确收录(如“PEG-18 甘油油酸酯/椰油酸酯”),可按照目录填报,在原料质量控制相关指标中可对各组成比例范围予以明确;如未作为一个整体在《原料目录》中收录、但各组分分别收录于《原料目录》,则可以作为不同组分分别填报。(2)标志性/特征性成分。在动植物提取物、发酵滤液等形式的非单一成分原料中,如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或特征性成分,应根据这些成分在原料中的实际存在情况,判断更适宜作为原料组成还是控制指标列出。如以该成分作为生产目标,且该成分在生产获得的原料中占有相当比例,特别是经过提纯、精制等加工步骤,可将该成分作为原料组分列出;否则此类标志性/特征性成分一般在质量控制相关指标中体现,原料组成仍以“XX提取物”“XX滤液”表示。(3)多种植物混合后加工获得的植物提取物(或类似情形)。由于不同植物的提取率不同,可能难以准确衡量每种植物提取物在最终原料中的真实占比,在实践中可以考虑根据植物原材料的初始投料比例进行折算,在此基础上将各植物提取物作为不同组分分别列出。鼓励原料生产商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各组分在原料中的实际占比开展研究并填报,相关研究资料可随原料安全信息一并提交。(4)使用涂层等特殊表面处理或使用包裹技术制备的原料。在部分原料的生产过程中,会使用涂层等特殊表面处理对原料进行修饰,或者采取包裹技术对活性成分进行包埋或保护。为充分评估化妆品原料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原则上应将涂层或包裹载体材料在化妆品原料组分中列明,并在原料生产工艺简述中对涂层或载体材料予以说明。化妆品原料众多且情形复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原料生产商应加强相关研究、加强技术沟通,以充分体现原料本质属性和质量安全为原则,对原料组成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拆分。在原料安全信息中,除“原料组成”外,还有多项其他信息与原料的实际组成密切相关,如纯度、标志性/特征性成分、杂质、风险物质等。除本指导原则已经明确的情形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原料生产商应加强相关研究,可以通过原料组成、纯度、标志性/特性征成分、杂质、风险物质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组合,共同反映原料的实际组成和质量安全信息。原则上,在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填报的同款原料(同款原料是指,由同一原料生产商生产的同一质量规格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中,原料组成应当填报一致;由于技术理解的不同,原料生产商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之间可能对非主观添加的微量成分的填报存在差异,在不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的前提下,可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客观证明资料。2、组分名称原则上应根据《原料目录》填写原料组分名称,包括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在原料组分名称中,如未能包括某些重要的具体信息,可进一步予以备注。如,纳米原料应当备注“(纳米级)”;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除外,参考清单见附件1),需备注CAS号;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可选择备注“(色淀)”,并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3、组分含量对于含有不同组分的原料,需填写各组分含量的百分比范围。该信息是原料组成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的重要体现,可以是基于生产工艺计算获得的理论值,也可以是在一段较长时间范围内监测获得的数据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数据。相关数值以事实为依据,且不宜过于宽泛。对于在原料中人为主动添加的组分,例如原料生产商对不同组分进行复配,或者在原料中加入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所加入组分的含量一般具有固定值,即在原料中的添加比例。(二)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原料生产商在销售化妆品原料时,往往基于原料安全或功效的考虑,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原料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填写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如原料生产商未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足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法规或相关技术原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也可在充分研究、有充足依据的基础上,自行填写该项内容。在不同情形化妆品(如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有区别的,注意分别填写。原料安全信息中填写的建议添加量只作为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技术参考,不宜直接作为安全评估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对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情况负责。(三)原料使用限制部分原料在用于化妆品时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例如,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三乙醇胺不和亚硝基化体系一起使用,因此三乙醇胺一般不能与防腐剂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共用。为方便原料的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基于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原料生产商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研究资料,在原料安全信息中填写原料使用限制。同样地,原料安全信息中填写的原料使用限制只作为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技术参考,不宜直接作为安全评估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四)原料性状原料性状是对原料基本属性的客观描述,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是指在常温、正常状态下原料的相关性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基于原料生产商提供的信息,与实际原料进行核对后,如实填写原料性状相关信息(如颜色、气味、状态等),必要时可开展相关研究。(五)物理化学性质描述对原料的物理化学性质进行正确描述,有助于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合理使用,相关内容以科学研究数据为基础。需要考虑的物理化学性质依原料本身特性而定,如熔点、沸点、溶解性、氧化还原性、吸湿性等。五、生产工艺简述生产工艺与原料质量安全密切相关,在填报原料生产工艺简述时,重点关注可能与原料安全风险相关的信息。在生产工艺简述中,可对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类型予以明确,如物理粉碎、物理压榨、溶剂提取、化学合成、生物发酵等。主要生产步骤简要概述即可,如搅拌、加热、蒸馏、过滤、干燥、包装等,其中具体工艺参数可不列出,除非与风险物质控制有关。使用溶剂提取的,提取过程直接决定原料的实际组成,且过程中可能引入其他风险。因此,需考虑所用提取溶剂、提取工艺、是否存在溶剂残留。对于多种植物混合后加工获得的植物提取物(或类似情形),还需考虑各种原材料的初始投料比例以及添加顺序。直接来源于动物、植物、藻类或大型真菌的原料(即,通过直接使用、物理粉碎/压榨/分离、溶剂提取等方式,直接从动物、植物、藻类或大型真菌获得的化妆品原料),其原料组成和安全风险与所用动植物的部位密切相关,因此,需了解所用物种信息(如拉丁名)及提取部位信息。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生物风险。例如,对于一般发酵或细胞/组织培养原料,需考虑所用工程菌或细胞/组织及相关风险。对于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基因信息进行改造或引入外源基因,从而产生相关风险,因此除所用工程菌或细胞/组织外,还需同时考虑基因编辑改造过程(如基因供体生物、原始基因信息、基因修饰信息、载体构建等)产生的相关风险。存在水解过程的,其水解方式和水解程度与原料实际组成和安全风险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在生产工艺简述中体现所用水解方式以及如何对水解程度进行控制。六、质量控制要求(一)质量控制内容在原料生产过程中,一般会设置一系列指标和方法,对原料质量进行控制。在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相关内容时,重点关注原料鉴别方法、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等与原料质量密切相关的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一般基于原料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填写原料的质量控制相关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行设置控制指标或其他要求的,应当通过与原料生产商约定、原料验收检验等方式,确保相关原料达到所设定的质量控制标准。(二)原料鉴别方法化妆品原料鉴别是依据原料的结构与性质,通过化学反应、仪器分析或测定物理常数等方法,判断原料真伪。为把控原料质量、辨别原料真伪,原料生产商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关注原料的鉴别方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原料生产商提供信息或自行研究结果,设置恰当的鉴别方法。(三)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原料质量控制指标的设置一般取决于原料属性、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等因素,反映原料的质量标准情况。其中,对于化学结构明确的单一原料,一般会设置纯度要求。对于化学结构不明确的原料,如各类动植物提取物,可设置指标性成分定量要求,或者设置总成分、蒸发残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炽灼残渣、典型物理化学指标等定量要求。如用作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特殊功效,一般要明确其中具体功效成分及其控制标准,或采取其他技术指标对原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聚合物类原料的聚合度、平均相对分子质量、相对分子质量分布情况是一类重要信息,可能与原料安全评估相关。寡肽类原料在填写氨基酸序列时,20种天然氨基酸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三字母或单字母缩写,见附件2。纳米原料的规格参数及其表征与原料质量、安全评估密切相关。在填报纳米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时,要结合安全评估资料中的关键参数。七、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在化妆品的安全评估中,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或风险评估资料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参考,常见的技术机构如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国际香料协会(IFRA)、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收集、填报和使用相关信息时,要注意数据资料的权威性、时效性,并判断是否适用于原料的具体情形。八、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化妆品原料属于化学品,部分原料可能用于其他行业,如食品、药品等。收集化妆品原料在其他行业的使用要求,有助于对原料性质进行全面了解,可作为一项技术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原料生产商提供信息或自行研究结果,填写原料在其他行业的使用要求相关信息。九、风险物质限量要求在化妆品安全评估中,需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和评估。可根据化妆品原料的具体信息,如性质、来源、生产加工过程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分析。(一)重金属风险根据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等的不同,化妆品原料中可能存在不同的重金属风险,如铅、砷、汞、镉、铬、镍、硒、铍、锑、锶、锆、钴等,可根据原料实际风险情况予以合理设置。(二)农药残留风险对于直接来源于植物、未经精制的原料,如直接压榨获得的橄榄油,一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农药残留风险。农药残留具体种类与植物种植情况、土壤农药残留等情况有关。(三)生物风险在部分原料中,可能存在生物风险,例如易被微生物污染而腐败变质。常见的微生物风险相关指标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对于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除关注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外,一般还要考虑宿主致病性、毒性成分控制情况等。(四)其他风险物质其他常见风险物质如甲醇、二噁烷、二甘醇、石棉、游离甲醛、苯酚、丙烯酰胺、仲链烷胺、亚硝胺、1,3-丁二烯、氢醌、苯等,可根据原料实际风险情况予以合理设置。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除上述内容外,如存在与原料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或者需要对填写的原料安全信息予以解释说明的,可进一步予以明确,必要时可附相关资料。十一、原料安全信息的更新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属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的一项内容,其主要目的是记载配方所用原料的质量安全相关内容,从而在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中提供必要信息。因科学研究进步、认知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料本身属性以外的相关信息(如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等)发生变化的,如不影响化妆品本身的安全评估结论,可不对已注册备案产品中的已提交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由于生产工艺升级等原因,导致原料本身属性相关信息发生客观变化的,原则上可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原料质量规格信息(如生产工艺简述、质量控制要求、风险物质限量要求以及微量组分等)发生变化、但未导致配方改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原料安全信息进行自行更新维护。其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按照《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另行完成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的变更。(2)原料组分发生微小变化导致配方改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其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按照《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的变更。(3)原料发生实质性变化、无法继续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拟更换原料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第(1)种或第(2)种情形,进行相关资料信息的更新维护或者变更。附件1备注CAS号的化妆品原料参考清单《目录》序号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00083C10-11 异链烷烃C10-11 ISOPARAFFIN00084C10-12 烷/环烷C10-12 ALKANE/CYCLOALKANE00085C10-12 异链烷烃C10-12 ISOPARAFFIN00086C10-13 异链烷烃C10-13 ISOPARAFFIN00094C11-12 异链烷烃C11-12 ISOPARAFFIN00095C11-13 异链烷烃C11-13 ISOPARAFFIN00128C12-14 异链烷烃C12-14 ISOPARAFFIN00154C12-15 异链烷烃C12-15 ISOPARAFFIN00166C12-20 异链烷烃C12-20 ISOPARAFFIN00167C13-14 烷C13-14 ALKANE00168C13-14 异链烷烃C13-14 ISOPARAFFIN00169C13-15 烷C13-15 ALKANE00170C13-16 异链烷烃C13-16 ISOPARAFFIN00179C15-19 烷C15-19 ALKANE00180C15-23 烷C15-23 ALKANE00186C18-21 烷C18-21 ALKANE00219C7-8 异链烷烃C7-8 ISOPARAFFIN00224C8-9 异链烷烃C8-9 ISOPARAFFIN00228C9-11 异链烷烃C9-11 ISOPARAFFIN00229C9-12 烷C9-12 ALKANE00231C9-13 异链烷烃C9-13 ISOPARAFFIN01699纯地蜡CERESIN01909地蜡OZOKERITE04183矿油MINERAL OIL04184矿油精MINERAL SPIRITS04185矿脂PETROLATUM06127石蜡PARAFFIN06783微晶蜡CERA MICROCRISTALLINA06784微晶蜡MICROCRYSTALLINE WAX07661液体石蜡PARAFFINUM LIQUIDUM附件220种天然氨基酸中文名及规范缩写序号英文名中文名三字母缩写单字母缩写1Alanine丙氨酸AlaA2Arginine精氨酸ArgR3Asparagine天冬酰胺AsnN4Aspartic acid天冬氨酸AspD5Cysteine半胱氨酸CysC6Glutamine谷氨酰胺GlnQ7Glutamic acid谷氨酸GluE8Glycine甘氨酸GlyG9Histidine组氨酸HisH10Isoleucine异亮氨酸IleI11Leucine亮氨酸LeuL12Lysine赖氨酸LysK13Methionine甲硫氨酸MetM14Phenylalanine苯丙氨酸PheF15Proline脯氨酸ProP16Serine丝氨酸SerS17Threonine苏氨酸ThrT18Tryptophan色氨酸TrpW19Tyrosine酪氨酸TyrY20Valine缬氨酸ValV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炒稻芽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试行)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焦谷芽配方颗粒(试行)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漏芦配方颗粒(试行)附件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草乌配方颗粒(试行)附件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槲寄生配方颗粒(试行)附件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西洋参配方颗粒(试行)附件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牡丹皮配方颗粒(试行)附件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半边莲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北刘寄奴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胆南星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荆芥穗炭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荆芥穗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茜草炭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拳参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烫狗脊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五加皮配方颗粒(试行)附件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茵陈【茵陈蒿(绵茵陈)】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白附子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黑芝麻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苦地丁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石菖蒲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土贝母配方颗粒(试行)附件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棕榈炭配方颗粒(试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附件1 大黄炭(药用大黄)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 高良姜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3 黑豆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4 莲子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5 莲子心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6 路路通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7 三棱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8 淡附片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9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0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1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2 杠板归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3 枸骨叶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4 枸杞子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5 槐花(槐米)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6 金荞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7 救必应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8 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9 木瓜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0 人参叶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1 柏子仁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印发)中有关“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食品企业上海总部经济发展,本市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企业研发中心叠加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实施食品“研发+生产”一体化新模式,实现“一址两用”功能,进一步激发食品企业创新动能,加速研发创新市场化进程,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此,现将《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江静,电话:64220000转2206分机;市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项艳,电话:64220000转2515分机。)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一、主体条件设立在上海的食品企业研发中心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向本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三、生产许可要求采用“研发+生产”一体化模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原则上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相关条件共用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不同作业区无法有效分离或分隔的,按照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对该生产场所进行管理。2.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用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二)设备设施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可共用设备设施,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分开专柜存放。2.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集团公司的检验室等检验资源符合共用检验要求的,食品研发中心可共用该资源。3.鼓励研发中心使用自动化研发生产设备设施,降低污染风险。4.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以及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鼓励配备关键控制点视频监控设备设施。(三)人员管理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求应当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研发中心人员可兼职食品生产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研发人员进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也应取得健康证明。(四)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应建立错时使用、清场管理记录等制度,必要时进行清场合格验证,避免交叉污染。2.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的,建立微生物防控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四、申请类别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食品类别提出许可申请,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五、申请渠道企业可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www.shanghai.gov.cn)首页“一网通办”入口,选择对应产品、区域管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许可申请,实行全程网办。六、办理机构(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许可类别中涉及市、区两级办理机构的,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决定和发证,许可审查按照许可权限各自组织市、区核查人员联合审查。(二)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除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外)。(三)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食品企业研发中心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区核查人员联合审查。七、申请材料(一)新办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申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二)变更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延续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八、办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许可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九、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默认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申请人登录许可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企业明确提出需要纸质证书,各单位应当发放纸质证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445152890@qq.com。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强化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等。第四条 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如认为应当同时予以告诫、指导和督促,以有效控制风险、消除隐患和改进工作的,也可以同时进行责任约谈。第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存在下列行为的,省局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问题长期不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四)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五)违法干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 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未及时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隐患的;(三)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核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案件查办以及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等监管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监管机制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检查、核查中发现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缺陷,日常监管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六)对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局等委托、交办或者督办的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力,严重影响事项处理的;(七)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省局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组织不力、敷衍塞职,造成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用药用械用妆安全隐患突出的;(八)违法干预监管执法,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九)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职责,参照上述约谈情形,省局必要时可以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跨区域或者全省范围的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注册申报、备案、许可、批签发、生产检验记录或者年度报告的资料或者样品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后研究、上市后评价、产品召回、风险控制等义务的;(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造成较大影响;(六)未按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七)拖延、拒绝或逃避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的;(八)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省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八条 责任约谈由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依职责提出约谈申请并组织实施。约谈申请应当附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包括:约谈事由、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方式、主持人、约谈主要内容、约谈实施程序,并确定约谈口径。第九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告知被约谈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局分管负责人或者约谈申请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的,须报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同意。被约谈人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条 对同类问题的责任约谈,可以以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约谈。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负责监管的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者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监管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省局可以委托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委托责任约谈,应当告知附约谈方案。根据需要责任约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或者列席。第十一条 责任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视频方式。约谈单位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与被约谈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经省局同意,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对外透露约谈内容。第十二条 决定进行责任约谈的,应当提前5日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包括:责任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约谈时间的,被约谈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后重新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核实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身份信息;(二)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宣读责任约谈纪律并介绍参加人员;(三)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说明责任约谈事由、约谈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问题分析、整改计划;(五)对被约谈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六)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要求。责任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可以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责任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代表、被约谈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第十四条 责任约谈应当在结束后3日内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事由、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等。约谈纪要应当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为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州、市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被约谈人为行政相对人的,根据监管职责和约谈内容,约谈纪要应当抄送被约谈行政相对人所在地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约谈内容和工作需要,约谈纪要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按约谈纪要要求提交相关整改报告。第十六条 省局应当督促被约谈单位按照要求推进和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对其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第十七条 州、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拒绝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省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不予评定等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 责任约谈申请审签、约谈通知书、行政相对人相关证明文件、约谈记录、约谈纪要等,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其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对责任约谈中获悉的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第二十条 州、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 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 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一、约谈事由:××××××××××××××××二、约谈对象:××××××××××××××三、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四、约谈方式:单独约谈/集体约谈 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五、主持人:×××六、约谈主要内容(一)××××××××××××××××(二)××××××××××××××××(三)××××××××××××××××七、约谈实施程序(一)××××××××××××××××(二)××××××××××××××××(三)××××××××××××××××(四)××××××××××××××××(五)××××××××××××××××附:约谈提纲附件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定于××××年××月××日××时,在×××(地点),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单位名称)×××同志就×××(约谈事由)事项主持与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参加。(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请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参加人员为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应当为中文或者附中文译文,并按规定公证;授权书在境外签署的,还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请于××××年××月××日前将责任约谈参加人员名单、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报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约谈地点:××××会议室约谈主持人:××××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需要记录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其他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约谈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针对你单位×××(约谈事由),为了×××(约谈目的),现对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参加责任约谈的有: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应当宣读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读责任约谈纪律。约谈主持人/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参加约谈人员:××××(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约谈人:××××(陈述,问题分析,整改计划)参加约谈人员:××××××(询问)被约谈人:××××××(回应)约谈主持人:刚才××××指出了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陈述。请你单位××××××(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约谈主持人:本次责任约谈到此结束,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抓紧整改。请对约谈记录签字确认。被约谈人:(签字)约谈单位代表:(签字)记录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 年 ×× 月 ×× 日, ××× (单位、姓名及职务)同志主持,在 ××× (约谈地点),就×××(约谈事由),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单位、姓名及职务,有其他单位参加的,一并列明)参加约谈。被约谈单位×××、×××(单位、姓名及职务)接受约谈。约谈指出了×××(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存在问题),听取了被约谈人的陈述申辩。约谈要求(整改和时限要求):一、××××××××××××××。二、××××××××××××××。三、××××××××××××××。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2023年版)”)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炮制规范》(2023年版)是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循的法定依据。二、自实施之日起,北京市生产《炮制规范》(2023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炮制规范》(2023年版)相关技术要求。《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后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三、自《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品种,《炮制规范》(2023年版)收载的,相应原标准废止;《炮制规范》(2023年版)未收载品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名相同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品名不同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但均应当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自《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 〈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3个饮片品种炮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20〕1号)所涉及的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废止。四、按照《炮制规范》(2023年版)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所执行的《炮制规范》(2023年版)。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中药材原料的质量控制,按规范要求进行炮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研究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六、市药监局各分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严格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并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中药饮片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督促辖区内有关经营、使用单位遵照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七、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宣传贯彻,加强《炮制规范》(2023年版)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特此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决策部署,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我厅起草了《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7个工作日)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消费品工业处)。其中,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xfpgyc@gdei.gov.cn;联系电话:020-83133226。附件:1.《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 编制说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9月4日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组织实施“食全食美十百千万”工程,加快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的食品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食品工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食品工业产值力争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按照“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做强时尚和特色食品、做精高端健康食品、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做强产业链条、做深食品市场”的思路,形成全域发展、质优物美的“食全食美”食品供给体系,建设“十百千万”食品产业发展格局(十个以上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特色产业园区和食品展销博览会、百个特色优势区域品牌、千家营收过亿元企业、超万个拳头产品),推动食品产业集约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高端化、品牌化、时尚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推动广东成为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二、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建设食品产业全域良性发展的“生态圈”(三)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的食品产业全域发展总体布局。做大食品产业核心区,支持广州、佛山、东莞聚力打造千亿级核心食品产业名城,深入推动民生保障食品、休闲与时尚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升级,进一步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等新兴产业,构筑核心城市新优势。做强沿海食品产业带,鼓励深圳完善创新生态,高质量推进国际食品谷建设,支持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珠海、中山、汕头、揭阳、潮州、惠州、汕尾等沿海地市做大做强现有功能和保健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水产加工、粮油糖生产加工、预制菜、肉制品加工等重点优势产业,加快建成千亿元食品产业特色化发展新增长极。推动全省各域发展特色食品产业,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独特饮食文化,充分释放产业发展潜力,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加快建成广东食品产业发展新支撑点,共同构筑食品产业全域发展、全民共享格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一区一带全域支撑布局食品产业核心区:以广州、佛山、东莞为核心引领全省食品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民生保障食品、休闲与时尚食品、功能及保健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预制菜、豉香型白酒等优势产业高端化转型,鼓励龙头企业加快风味型、功能型、健康型及绿色产品开发,不断丰富产品供给。支持打造一批食品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食品制造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在核心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研发总部。沿海食品产业带:支持深圳以总部企业为重点,发展饮料、乳制品、预制菜、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细分领域,持续推进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圳品”培育,高标准建设国际食品谷。珠海、横琴新区推进建设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着力发展功能和保健食品、水产品加工、焙烤食品、饮料、预制菜等细分领域。汕头、潮州、汕尾、揭阳、惠州着力发展潮汕橄榄菜、达濠鱼丸、潮汕牛肉丸、狮头鹅、汕头方便粉(粿条)、速冻食品、卤味食品、粮油糖加工、水产品加工、海洋食品、凤凰单丛茶、广式凉果、隆江猪脚饭、惠来鲍鱼、绿豆饼、潮式月饼、糖果、饮料、惠州梅菜、龙门丝苗米等特色食品领域。中山、江门、阳江着力发展调味品、水产品加工、焙烤食品、方便食品、陈皮制品、腊味、保健食品、豆豉制品、坚果制品等细分领域。湛江、茂名着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水产预制菜、广式月饼和糕点、粮油加工、食盐、食糖、罐头制品、荔枝、龙眼、香蕉、菠萝等特色果蔬加工等细分领域。全省各域特色食品产业:以完善食品全产业链、强化全品类食品供给为核心,做大做强粮油加工、饮料、肉制品及水产品加工、调味品、广式月饼、广式凉茶、保健食品、特色水果加工、糖果、烘焙、速冻食品、饲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具有较强特色和较高知名度的细分产业,推动优势特色产品规模化、品牌化、精品化发展。鼓励肇庆、云浮、清远、韶关、河源、梅州依托资源优势,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发展裹蒸粽、巴戟酒、客家娘酒、温氏鸡、清远鸡、麻竹笋、英德红茶、西岩山茶、柚子、万绿湖水资源等传统优势和地方特色产品,以食品工业为中间纽带,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引进珠三角食品制造业转移项目,实现优质农产品就地加工、高效转化。三、打造多元化多场景食品供给体系,发展高美誉度的食品“朋友圈”(四)提供多元化供给产品。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加强面粉、小麦、食用油适度加工,建立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加工—冷链—物流—销售”全产业链体系,发展水产品高端休闲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发展无添加、有机、淡盐等高端调味品。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强化安全、标准、规范意识。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休闲与时尚食品,注重焙烤食品营养、健康、功能性创新。加快“低糖无添加”、“天然食材+个性化定制”糖果、巧克力及凉果(蜜饯)食品品类创新。提升罐头保鲜技术,开发传统风味、地方特色风味、材料创新的各类罐头。提高潮州卤味、盐焗鸡等休闲肉制品产品和包装创新水平,提倡绿色、安全、环保、智能化发展。发展绿色、营养、功能型及低热量、低糖饮料产品,支持广式凉茶、功能性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行业做大做强。挖掘广东特色茶叶品类,打造一批有特色的茶叶品牌。支持打造岭南特色酒产区文化,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合需求,推动果酒、气泡酒、保健酒、啤酒、客家娘酒、豉香型白酒等酒类产品产业化和做大做强。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积极传播适老食品概念(能适合老年人消化功能及其它生理功能减退的预包装加工食品),努力推动适老食品产业的起步和快速发展;开发在产品形态、产品口味及产品配方上满足老年人、婴童特定需要的专用饮料、休闲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调味品、营养品等。做好保健食品,加快推进维生素、植物蛋白、乳清蛋白、益生菌等原材料产品的技术研发,推动营养健康产品年轻化。做成宠物食品,支持猫犬宠物食品项目引进实施、产品研发产业化,发展优质的处方粮和功能性食品,支持企业开展宠物全生命阶段饲料专一性定制以及特殊阶段营养定制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重点领域食品供给发展方向民生保障食品。一是以安全、营养、方便、专用型为发展方向,提高粮油精深加工产品比重。二是延伸制糖业精深加工链条,发展低聚果糖、山梨醇、甘露醇、果萄糖浆和结晶果糖等低热量产品。三是加大腌制、卤制肉类等中式熟食制品的研发,发展冷鲜肉、中式熟食肉制品。四是推广水产品净菜加工、生鱼冷冻保存等技术,发展高端休闲食品、水产预制菜等高附加值产品。五是围绕优质及特色农产品,发展功能型果蔬制品、鲜切果蔬、脱水果蔬、谷-菜复合食品等。六是重点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食品,加快布局预制菜产业。七是以乳制品多元化消费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常温纯牛奶 (羊奶)常温酸奶、低温鲜奶、低温酸奶等多种品类。休闲与时尚食品。一是发展低糖、低脂肪、低热量烘焙食品,推广冷链烘焙技术,大力开发“代餐”类烘焙食品。二是鼓励糖果、巧克力及凉果(蜜饯)食品制造企业采用低糖、无色素、无添加、蒸制、冻干技术。三是开发传统风味、地方特色风味、材料创新罐头,开发适合老年人、青少年、幼儿等不同人群的专用罐头食品,拓展全日式、营养型、救灾类、旅游类及宠物类等特殊品种。四是大力发展植物饮料、功能饮料、含乳饮料,在饮料成分、口感、功效、消费场景等加大创新力度;注重饮料产品包装设计创新,通过“高颜值”设计和“高流量”IP联名拓展销售市场。五是注重英德红茶、仁化白毛茶、柏塘山茶、南昆山毛茶、凤凰单丛、东水山茶、等广东特色茶叶品类挖掘,扩大茶园良种化程度,提升精制茶产品的附加值。六是支持柚子、荔枝、龙眼、银杏、陈皮、姜糖、橄榄、黄皮、油柑、番石榴、火龙果、菠萝等特色农产品资源向一、二、三产融合及保健、健康饮品等方向创新发展,结合新的消费场景开发新兴休闲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一是完善老年和婴童食品的分类标准、标识等。二是面向老年人、婴幼儿群体的特定需要,开发专用饮料、休闲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调味品、营养品等,同时在产品形态、产品口味及产品配方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三是完善老年和婴童食品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老年和婴童食品企业的监管。保健食品。一是围绕特殊人群的健康功能细分需求,以方便即食、药食同源为导向,加快开发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保健食品,加快推进植物蛋白、乳清蛋白、益生菌原材料等产品的技术研发及国产替代。二是加强维生素膳食补充剂以及有利于心脑血管、血压、血糖、血脂等人体健康的功能性食品补充剂的研发、推广。三是支持发展养生保健食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肽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四是支持广东传统地域特有的经长期食用确认对人体无不良影响的的食材、中药材列入新资源食品或药食同源目录。宠物食品:一是注重猫犬宠物食品的营养保健作用,加大对功能性、天然成分在产品中的应用研究。二是大力发展宠物处方粮。三是推进宠物食品品类创新,延伸拓展观赏鸟、观赏鱼、龟和兔等异宠饲料品类。食品包装:倡导“安全实用、节约资源、绿色简约、消费友好”的理念,推动安全包装、智能包装、绿色包装、个性化包装、可追溯包装、定制化包装等中高端包装材料研发和设计,保证食品的新鲜卫生、延长保质期、减少食物浪费,并充分展示食品生产商的品牌效应。(五)打造多元融合的食品供给场景。推进文旅产业与食品工业融合,鼓励食品企业开展工业旅游,积极参与工业旅游精品路线创建,鼓励在文化旅游胜地宣传、销售广东特色食品、优质食品,展示广东食品名片。以“美食+节庆”“美食+文化”“美食+旅游”“美食+活动”“美食+服务”“粤酒+粤菜”,将地理标志、非遗美食、绿色食品、岭南文化、旅游节庆、度假休闲、会议活动等融合起来推广,打造广东知名特色美食品牌。推动新营销模式与食品工业融合,推出“春季”“夏季”“秋季”“冬季”等季节性特供产品,结合线上、线下营销与造势推广,打造新消费热点。引导食品企业应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跨境电商、官网直营、线上线下互动、搜索引擎、流量推广、目标人群画像等新模式新业态,以精准营销和泛化营销扩大食品销售。鼓励企业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突出“十百千万”重点发力,擎起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顶梁柱”(六)“一市一园”,培育发展十个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各地市立足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资源,加强高水平规划,加强发展研究和政策扶持,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打造一个以上细分领域的优势特色产业园区。培育广东省特色食品产业园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预制菜产业园,支持汕头濠江区水产产业园、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河源高新区水饮料及食品产业园、东莞麻涌粮油加工园区、潮州饶平潮州港粮油和水产品加工园区、阳江阳西调味品园区、湛江遂溪水产加工园区、江门蓬江食品特色园区、茂名高州饲料园区等食品特色产业园,以及广州花都、佛山顺德、韶关曲江、梅州广梅园、惠州博罗、肇庆高要等预制菜产业园引进食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地建设重大补链稳链延链强链项目,培育若干个产值百亿元以上的专业园区,推动打造10个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特色产业园区,引领带动各地市细分领域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重点发展食品产业园区汕头濠江区水产产业园:重点发展水产品加工、达濠鱼丸、牛肉丸等预制菜。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重点发展功能饮料、运动饮料、乳酸菌饮料、啤酒、保健食品、营养机能食品、特医食品、休闲食品等食品饮料、大健康、预制菜产业。河源高新区水饮料及食品产业园:重点发展饮用水、果茶饮料、功能饮料等。东莞麻涌粮油加工园区:重点发展食用油、大米加工、面粉加工等。江门蓬江食品特色园区:重点发展方便食品、糖果、焙烤、饮料、预制菜等。阳江阳西调味品产业园区:重点发展调味品、香精香料等。湛江遂溪水产品加工园区:重点发展对虾、小龙虾、金鲳鱼、巴沙鱼、鲈鱼、面包虾、罗非鱼、黄花鱼、南美白虾等水产加工。茂名高州饲料园区:重点发展畜禽饲料、水产饲料、特种饲料等。潮州港粮油和水产品加工园区:重点发展食用油、大米、面粉、糖等加工,以及鮸鱼、鮸鱼预制菜、对虾、烤鳗、贝类、花鲈鱼、沙丁鱼、鲭鱼、巴浪鱼、刀鲳鱼、鲣鱼等水产品加工,打造粤东天然绿色食品集散中心。广州花都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肉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烘焙、茶饮原料、生鲜食品、预制菜等。佛山顺德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以水产、肉类预制菜深加工、冷链仓储功能为主的顺德特色预制菜。东莞石碣(兴宁)产业园:重点发展肉鸽生产供应。韶关曲江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食用菌类深加工、肉类深加工、烘烤食品的预制菜。梅州广梅产业园:重点发展酒水饮料、农副产品深加工、预制菜及各类食品等。惠州博罗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生鲜出口、预制菜等。肇庆高要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以肉类和水产深加工为主的预制菜。(七)“一区一品”,着力培育百个区域特色品牌。大力培育区域品牌,鼓励各地深度挖掘岭南历史文化、老字号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文化精髓、地域特色资源,做强三水饮料之都、阳江调味品之都、茂名罗非鱼之都、湛江对虾之都、湛江金鲳鱼之都、中国水产预制菜之乡(顺德)、饶平中国海鮸之乡、茂名月饼、庵埠糖果小镇、潮汕牛肉丸、黄圃腊味、河源米粉、罗定稻米、客家娘酒、梅州和饶平盐焗鸡、东莞腊肠、广东温氏鸡和清远鸡、兴宁肉鸽、隆江猪脚、潮州卤水、珠海白蕉海鲈、惠来鲍鱼、阳江炊鹅(黄鬃鹅)、肇庆高要罗氏沼虾、阳江程村蚝、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英德红茶、仁化白毛茶、新兴象窝红茶、英德麻竹笋、连州菜心、惠州梅菜、罗浮山客家豆腐花、肇庆裹蒸粽、阳春春砂仁、肇庆柑橘、郁南无核黄皮等知名区域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工业培育试点县。加强区域品牌设计与创意,做好品牌理念、文化阐释,树立品牌独特形象,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强化使用管理和保护。支持区域品牌所在地政府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区域特色产品和品牌。到2027年,形成100个特色优势区域品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梯度培育,发展千家过亿元企业万个优质产品。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培育形成“链主”企业引领、单项冠军攻坚、“专精特新”企业筑基的世界一流企业群。支持企业聚焦实业主业收购、兼并、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企业整体实力。鼓励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构建研发、采购、生产、品牌建设推广、售后服务一体化体系。发力传统优势产品和培育壮大新兴食品,聚焦产业链安全和韧性,聚焦发展宠物食品、高端健康食品、海洋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高端食品生产检测装备等新赛道,培育高附加值新兴优质食品。加强企业和产品保护,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著作权等保护工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商标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推动商标品牌保护、纠纷处置的跨境协作。到2027年,形成超1000家销售过亿元的企业和10000个单品销售超千万的优质拳头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构筑安全高效的美食“生命线”(九)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开展“千企万坊”帮扶行动,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强化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公共食品品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食品标准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推进食品“湾区标准”工作,支撑粤港澳大湾区优质食品供给。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全覆盖,强化食品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培养诚信管理体系专业人才。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立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探索实施食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宠物食品等新兴领域食品在生产、销售、出口方面的地方标准和法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质量技术支撑。着力强化食品安全人才配备。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各地要引导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着力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和能力,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应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要素,为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食品企业加强原料预处理、加工制造、包装灭菌等环节危害因子筛查测定、异物精准识别及剔除、品质自动化感知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仪器设备的应用,提升检验检测和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强化信息化和数字技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中的应用,加强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及先进检测、传感等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应用,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动质量形成过程的显性化、可视化。引导企业加强数字化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健全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建设,重视数字化管理师队伍建设。鼓励智能化程度较高的食品企业向粤东西北县域企业派出数据特派员,推动县域企业融入现代食品产业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坚持创新发展与提质升级,打造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尖刀班”(十一)提升共性基础技术和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加快高端配料、高效分离提取、生物转化、微生物发酵、精准营养的前沿技术和“卡脖子”领域的攻关,开展广东特色食品机理阐释研究,加快营养靶向设计、风味品质修饰、加工工艺适应性改造等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冷链、保鲜、干燥、杀菌、包装技术以及精密检测仪器、检测和品质控制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水平,围绕“色、香、味、形、营养、安全、包装”等食品核心价值要素,建设完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研发、试验、检测、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团体标准制修订、品牌营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食品行业现代服务业。(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4 食品领域重点创新方向关键原料及配料:重点开发专用油脂、婴幼儿配方食品用乳蛋白、直投式发酵剂等高端食品配料。现代生物技术:推进现代生物学技术、微生物发酵等在新兴食品品类的开发方面的应用,加快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营养组学等领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专用设备:重点发展食品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多维原位感知等装备,颗粒物色选设备、大型烘焙设备、无菌灌装设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食品专用设备国产替代水平。新型加工工艺: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端配料添加、高效分离提取、生物转化、微生物发酵、精准营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加工工艺创新。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扩展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IT 技术在食品制造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十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完善食品领域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消费者应用(体验)中心、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加快形成食品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对接全国优秀高校研究院、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快自主科研成果转化和外部科研成果引入,支持设立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技术、协同创新、技术成果交易转让和产学研合作的专业化成果转化平台,提升新产品产出和研究成果产业化水平,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和标准化进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推进食品行业“数字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省内食品企业加大智能制造投入,培育一批食品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标杆企业,推广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发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制造,鼓励食品行业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开展智能工厂建设试点示范,提高智能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原料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数字化管理和应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车间、绿色生产线,加快应用节水、节能、节粮的加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清洁高效制造工艺,提升加工转化率。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果蔬皮渣、粮油麸粕、动物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二次开发,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坚持开放发展,培育买世界、卖世界的食品消费“领头羊”(十四)打造全球性、全国性的食品工业展销平台。支持举办系列食品产供销活动,组织举办或参加全球高端食品及优质农产品(深圳)博览会、中国国际食品及配料博览会、中国创新食品大会暨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博览会、中食展·广州暨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广交会、进博会、日本东京食品与饮料展览会、新加坡国际食品及酒店用品展、德国科隆世界食品展览会等展会,支持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经贸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合资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全球化布局,建立全球化生产体系、研发基地、营销网络和跨国供应链体系,推动我省形成“买全球卖全球”的世界级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加强RCEP食品产业发展协作与配套,鼓励建立省级与市级RCEP食品、国际食品展销中心等服务机构,促进原料采购、食品进出口,加强与东南亚等国际市场的合作。强化国内产业链合作,支持龙头食品企业牵头建立食品产业数据链,推动上下游、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探索形成数据产品、进行数据资产评估。鼓励企业在大米、小麦、玉米、果蔬、海产品、水产品、肉制品等原料产区培育建设自主可控可追溯的原料基地。(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粮食和储备局、贸促会、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招商引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制定完善食品产业重点招商目录,建立稳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储备库。靠前服务,创新机制,提升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问题协调效率。支持各地聚焦本地食品产业发展特色和产业关键环节,依托“链主”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支持各地紧跟消费者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在老年和婴童食品、高端健康食品、宠物食品等高附加值新兴食品领域招引一批高质量项目,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创新招商引资形式,聚焦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地和国内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强化以商引商、以链引商、以侨引商、以情引商、联合招商。持续深耕细作,参与重点区域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行业峰会、技术论坛,谋划举办系列招商推介对接活动。强化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对纳入省、市制造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食品等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加强跟进服务和要素供给,推动项目建设。(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台办、省侨办、贸促会、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举办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唱响广东美食。广泛开展广东优质食品推广工作,推进粤品牌故事“走基层、入民心”。联合主流、新兴媒体等共同举办“广东新‘食’代”等食品宣传特约栏目,从千百亿级的特色区域品牌、特色子集群、特色企业、特色产品等多种维度,宣传推介广东的优质食品名片。鼓励各区域品牌举办地方特色食品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通过设计大赛、品鉴会等形式推广特色主导产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引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非遗购物节”“吃货节”“网上年货节”以及“全国行”和“进名店”等活动,营造粤品消费良好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资源要素供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当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斗员”(十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用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食品产业提质升级项目、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食品名片宣传等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食品产业和特色食品品牌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食品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天使孵化、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上市培育、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要素资源保障。强化食品企业用地保障,深化“亩均论英雄”和“标准地”出让改革,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广“工业上楼”和“5.0产业新空间”模式。创新产业土地盘活连片整备开发机制,建立统筹规划及资源投放机制,探索片区“征地统筹、利益统分”开工模式。构建“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产业空间供给模式,优化工业用地、新兴产业用地、科研用地等供应。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支持各地公布产业用房租赁参考价格。保障重点工程、研发项目用地需求,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生活保障设施等开发建设。支持对现有园区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食品产业人才供给,支持引进国内外顶尖科研人才与创新团队。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培养产业发展亟需的专业人才,支持食品企业参加粤商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家研修培训,培育具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多方面能力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着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政企协定期与不定期沟通对话机制,及时收集解决食品企业典型困难问题。支持优势特色食品名城名园名区打造特色主导产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等。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情报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产业研究、工艺、研发设计、检测认证、展览展示、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数字化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决策部署,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编制工作。二、编制过程2023年5月,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启动了《实施意见》编制工作,6月底完成了《实施意见》初稿,于7月和8月分两次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分为八部分19条政策措施。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强调要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的食品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要形成全域发展、质优物美的“食全食美”食品供给体系,建设“十百千万”食品产业发展格局,力争到2027年,食品工业产值力争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第二部分“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建设食品产业全域良性发展的‘生态圈’”,明确要做大食品产业核心区,做强沿海食品产业带,推动全省各域发展特色食品产业,提出了一区一带和全省各域的总体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第三部分“打造多元化多场景食品供给体系,发展高美誉度的食品‘朋友圈’”,强调要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休闲与时尚食品,发展绿色、营养、功能型及低热量、低糖饮料产品,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提供多元化供给产品。同时,要推进文旅产业、新营销模式与食品工业融合,引导食品企业应用新模式新业态,以精准营销和泛化营销扩大食品销售,打造多元融合的食品供给场景。第四部分“突出‘十百千万’重点发力,擎起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顶梁柱’”,鼓励各地市立足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资源,加强高水平规划,加强发展研究和政策扶持,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打造一个以上细分领域的优势特色产业园区。要培育百个知名区域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工业培育试点县。同时,还要梯度培育,发展千家过亿元食品企业万个优质食品拳头产品。第五部分“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构筑安全高效的美食‘生命线’”,明确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实施食品分级分类管理。同时,还要强化食品安全人才配备、检验检测技术和能力提升,强化信息化数字技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第六部分“坚持创新发展与提质升级,打造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尖刀班’”,从食品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创新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等方面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第七部分“坚持开放发展,培育买世界、卖世界的食品消费‘领头羊’”,明确提出要举办系列食品产供销活动、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同时,还要强化招商引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第八部分“强化资源要素供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当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斗员’”,从财政金融支持、要素资源保障、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的罚没物品管理与处置,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