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可吸收外科缝线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4年4月9日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外科缝线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高分子合成可吸收外科缝线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分子合成材料制成的可吸收外科缝线,通常用于一般软组织缝合。涵盖的材料包括聚乙交酯(又名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等可吸收合成材料等。常规的缝线可以是单股或多股形式,可设计为免打结的带倒刺缝线,亦可设计为不带倒刺的普通可吸收缝线,可用合适的涂层、软化剂浸渍或处理。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吸收外科缝线分类编码为02-13-06,管理类别为III类。本导则不包括具有全新技术特性和/或具有全新临床适用范围的缝线。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三氯生等抗菌涂层缝线、YY1116《可吸收外科缝线》标准中的A类缝线(可吸收动物源性)和DNA重组技术生产的可吸收外科缝线等。不适用于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预期用于骨结合的缝线、以及非吸收性外科缝线。二、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需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最为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般包含材质及其比例、结构设计、表面处理/涂层、力学性能和降解性能等。必要时可选择多个同品种器械进行对比。(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器械适用范围需相同,通常表述为“用于适合使用可吸收缝线的软组织缝合”。同时,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使用情形,需在说明书中明确不适用的组织类型或科室类型,同时需针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比对:1. 适用的组织类型:如皮肤、肌肉、胃肠道等。2.使用方法:如是否免打结、一次性使用、预期组织接触时间等。3.禁忌证及注意事项:包括不可使用该缝线的手术类型、身体部位或患者人群。如:不适用于心血管和神经组织的缝合或结扎及在张力下的长期(超过六周)组织缝合;不可用于不可吸收的人工假体装置(如人造心脏瓣膜或人工合成的移植物)的连接或固定;本产品不适用于美容提拉手术;本产品不适用于眼部缝合;本产品不适用于会阴部位缝合。具体信息需与同品种进行比对,存在差异的信息需论证相关宣称的合理性。(三)技术特征的对比注册申请人需比对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技术特征,包括但不限于:1.结构组成(1)组成成分的对比包括主要材料及添加剂(如适用)、涂层及各成分百分比、染色情况(明确成分及符合的标准)。鉴于可吸收外科缝线的制造材料是影响终产品力学性能、降解时间及产物的重要因素之一,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各材料的商品名、CAS号(如适用)、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平均分子量、分子量范围及分布、特性粘度、纯度、单体残留、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红外及核磁鉴别等信息,建议以列表形式进行对比。若缝线带针应注明针材质、是否带有涂层等信息。(2)结构设计,具体包括规格与直径、单股/多股、是否带针(针线连接方式)或其他附件(如垫片等)、倒刺成形及分布方式、倒刺长度、切刺深度及倒刺深度占原线径的比例、方向及角度等(如适用)。2.物理性能多数情况下,对于工艺成熟的如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且无特殊设计的(如倒刺设计等)可吸收外科缝线,鉴于YY1116《可吸收外科缝线》等相关标准中,对部分性能要求有明确接受阈值,申报产品的实测值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外观、规格、与针线连接强力(带针缝线)、断裂强力、长度等项目。对于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如倒刺缝线需结合申报产品的设计及临床应用情况,补充相应性能指标的对比,若缝线尾端带有固定环,需对固定环与线的连接强度等进行比较。若缝线带有倒刺设计,需对比倒刺抓持力。若产品带有缝合针,建议对缝合针线径比、针型(圆针、三角针、钝针、黑针等)等进行对比。(四)生物学特性的对比申请人需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的降解特性。建议申请人阐明产品的降解机理,通过体内研究(可参考《可吸收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来对比论述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降解特性能否满足临床使用。对比的关键内容包括缝线的降解吸收速率,缝线质量、尺寸、降解周期、组织相容性、伤口愈合情况、倒刺抓持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倒刺缝线)、断裂强力随时间变化的曲线等。申请人需结合测试结果,说明可吸收缝线的残留断裂强力的持续时间可满足临床预期用途。申请人需论述所选的规格型号可覆盖全部申报产品,所选的同品种产品相应测试规格具有可比性,如降解研究选择的缝线规格需能覆盖申请注册的最大、最小及中等线径的缝线规格进行研究,研究的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五)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上述信息的对比,充分识别产品的等同性及差异性,并提供证明差异部分可接受的支持性证据。若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与同品种基本一致,可证明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基本等同。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缝线设计存在差异,需考虑进一步补充同品种医疗器械以论证申报产品设计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例如,申报产品为带倒刺设计缝线,但选择同厂家前代普通可吸收缝线作为同品种,针对该设计差异,建议补充材质、结构相同的倒刺缝线作为同品种并进行各降解周期力学性能、动物缝合效果等比对测试。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的材料名称一致,但牌号不一致,需在论证体内降解特性,力学性能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动物不同组织缝合效果测试,论证差异部分未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带来不利影响。开展动物缝合效果试验时,需采用可模拟外科缝线预期使用方式、使用部位的动物(如巴马猪),以进一步论证降解吸收特性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动物试验设计时重点考虑以下几点:1. 试验选择典型手术部位、组织类型时,重点关注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缝线规格及各规格的缝合部位和组织类型以及使用时间,典型组织部位举例如下,包括皮肤、皮下组织、筋膜、腹壁肌层、胃肠道空腔脏器等。如申报特殊的组织部位,如眼科、心血管及神经外科等,需单独进行验证。试验所选择的型号需要考虑典型性及拟申报型号的可覆盖性。2. 申请人结合产品的降解周期及临床预期用途,确定试验的观察时间。与此同时,需关注急性反应期的情况,如缝合1-2周。3. 评价指标需包含术后不同时间点的伤口愈合情况,如愈合进度、有无伤口裂开、有无炎性渗出、感染、水肿、红斑、皮肤温度、浆液瘤、缝线窦等;皮肤缝合处生物力学强度测试;组织学反应;失效情况(如可吸收倒刺缝线,除传统可吸收缝线随着降解吸收在张力下的断裂情形外,是否存在缝线抓持力降低,伤口裂开;倒刺线在组织上形成小的切口,缝合期间出现组织水肿、张力增大等问题或缝合较薄组织时,是否出现倒刺线划破甚至切割组织的情况)。若申报产品的部分测试或研究结果差于同品种产品,需结合申报产品拟使用的临床情况、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水平、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诊疗要求等资料,综合分析论证该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六)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和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如有),临床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需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需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临床数据中如有缝线的规格型号、临床应用部位、缝合方式、伤口愈合情况、随访观察时间、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等相关内容,建议列表分析。可吸收外科缝线常见相关不良事件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缝线断裂、伤口裂开、异物反应引起的炎症、缝线吸收缓慢或不吸收、伤口愈合不良、感染等。三、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吸收外科缝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7号[Z].[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修订内容等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近年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出台,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发布的《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食药监规〔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和医疗器械经营产业发展需要,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优化医疗器械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用械安全,有必要对2017年《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需求。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有五章45条,章节名称分别是总则、许可与备案管理章节、经营质量管理章节、监督管理章节和附则。总则明确《实施细则》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许可与备案管理章节规定了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贮存运输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经营质量管理章节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遵守的质量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对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要求;附则提出术语和施行日期。三、重点修订内容一是将新修订的各项法律法规内容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更新;二是细化了人员要求,比如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经营角膜接触镜、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的人员要求;三是明确仓库温度要求,对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相关仓库温度范围进行了界定;四是细化了自动售械机的管理方式和经营要求;五是明确了多仓协同的经营条件和经营方式;六是强调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贮存、运输服务的适用范围,将废止的《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规定》(鄂食药监规〔2017〕4号)相关规定在《实施细则》中进行了调整;七是明确了各情形下增设库房的条件和要求;八是明确了具备医疗器械有其他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为销售对象的要求;九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对企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十是通过明确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分级监管名单、检查频次等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十一是提出了符合性检查、飞行检查、责任约谈、年度自查等多种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四、落实“放管服”的举措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新《实施细则》一是简化有关申报资料和程序,降低经营、仓库地址等场所的面积要求。如:将原《实施细则》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改为不少于60平方米;二是明确从业人员专业要求,对2017年《实施细则》中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检验学相关专业进行了补充;三是统一标准,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贮存服务的企业库房使用面积统一为2500平方米;四是调整了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由具体经营范围调整为根据产品决定,适应行业快速发展需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中检院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防腐剂挑战试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权威机构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7)。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8-10)及相关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zpbwh@nifdc.org.cn附件:1.《化妆品稳定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化妆品防腐剂挑战试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3.《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4.《皮肤致敏性整合测试与评估策略应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5.《权威机构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征求意见稿)》6.《化妆品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7.《化妆品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8.技术指南意见反馈表9.《权威机构化妆品安全评估数据索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10.《化妆品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4年4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械注〔2023〕16号),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服务水平,现公开2024年第一次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本次汇总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共222个,其中建议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57个,建议按照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01个,建议按照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3个,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6个,建议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判定程序界定管理属性的产品9个(本部分仅给出按药械组合管理的初步建议,其具体管理属性的确定,请按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相关要求确定),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产品11个,建议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5个。以下产品的分类界定结果是依据现有的监管政策、现行分类目录,基于现阶段科学认知和共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综合得出。汇总公开的分类界定结果不代表对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仅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参考。结果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暂无对应一级产品类别的“分类编码”以“00”表示,如“辅助心脏搏动泵系统”的分类编码:01-00。若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有调整,应以最新发布公开的为准。一、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57个)(一)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一次性分离刀头:由刀杆部分、手控握持部分和扭力扳手部分组成。其中,刀杆部分由波导杆、套管、O型圈等组成;手控握持部分由上壳、下壳、手控按键组件、线缆固定架组件、调节按键、波形弹簧组成;扭力扳手部分由扭力扳手座、扭力扳手芯组成。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主机或与输出接口相同的超声高频外科集成手术设备配合使用,用于组织的剥离或分离、对需要控制出血和最小程度热损伤的软组织切割、止血和凝结。分类编码:01-01。(二)辅助心脏搏动泵系统:由控制台、心电导联线、有创血压传感器延长线、压力适配线、电源线和可充电锂电池。产品中的心电导联线可连接与人体贴合的电极贴片,辅助获取心电信号;有创血压传感器延长线用于连接有创血压传感器。产品通过延长管与主动脉内球囊导管和心室辅助搏动导管两种介入器械连接,介入器械通过穿刺介入主动脉。产品通过配套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获取到的生理信号和心跳节律,控制主动脉内球囊导管和心室辅助搏动导管的充放气过程,为其提供有规律的动力源。用于驱动主动脉内球囊导管和经皮心室辅助导管,通过降低患者心室负荷、增加心输出量,提高主动脉压力,为左心室提供暂时或短期的支持,来维持患者的血流动力学稳定。分类编码:01-00。(三)血管介入控制系统:由远程操作台、支撑臂及执行机构组成。其中,远程操作台包含铅屏风、移动操作台、主控台车,并安装有配套软件;支撑臂包含床旁导轨固定座、调整臂、长导轨;执行机构包含指示灯、控制按钮和驱动血管介入控制系统配套耗材套件运动的传动组件。操作者在铅屏风或其他射线防护环境中,在医学影像的指引下,通过移动操作台上的器械操作杆、导丝操作杆和导管操作杆,驱动执行机构上安装的血管介入控制系统配套耗材套件,辅助对器械、导丝及导管的操控,实现器械、导丝、导管的进给运动、旋转运动和仿生学运动,完成对器械、导丝和导管的推送。用于在医学影像引导下,辅助医生完成经皮冠状动脉造影以及在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手术中远程操控导丝、导管和器械;还可监测器械运动过程中是否出现受阻或打滑,并给出相应提示;同时可避免或减少对操作者的辐射伤害。分类编码:01-00。(四)静脉腔内消融闭合微导管: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管组件,其中介入部分由可旋转导丝和微导管组成;第二部分是电动手柄组件,为导丝转动提供动力;第三部分是注射器,用于连接导管组件推注药液。在超声引导下,将微导管置入需要闭合的静脉腔内,通过电动手柄驱动微导管内导丝旋转;通过微导管注入硬化剂。导丝在电动手柄驱动下进行旋转,与静脉内膜发生机械摩擦使静脉痉挛并造成静脉内膜机械损伤,同时对注入的硬化剂进行搅拌分散,促进硬化剂与静脉内皮细胞的充分接触,提高硬化剂对静脉内膜的化学损伤、脱落及形成血栓的效率;在上述机械和化学的作用下,使静脉消融部位最终形成纤维化条索、实现静脉管腔永久闭合。用于下肢静脉曲张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01-00。(五)脊柱手术植入物光功能化照射仪:由融合器仓、固定板仓、固定钉仓和触摸屏幕组成。采用LED光源,在术中即时对脊柱外科植入物进行表面改性处理,增强植入物表面的骨整合性能。处理完成后,将植入物植入病人体内。分类编码:01-00。(六)指引导管控制系统:由指引导管工作台、固定支架、耗材组件和控制台组成,其中耗材组件包括卡匣和医生操作台盖。指引导管工作台用于为指引导管前进、后退、平移以及持续旋转提供动力;耗材组件用于建立手术无菌屏障,确保手术环境的卫生安全;固定支架用于固定、连接经皮冠状动脉血管介入手术控制系统的工作台和导管驱动装置,调节导管驱动装置和工作台的相对位置;控制台为指引导管工作台提供电源和控制信号。在经皮冠状动脉血管介入手术控制系统将导丝沿指引导管输送至冠状动脉的过程中,该产品可控制指引导管在一定范围内前进、后退和旋转。用于在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手术中,远端操控指引导管的前进、后退和旋转运动。分类编码:01-00。(七)超声辅助加热系统:由超声主机、带连接电缆的手柄、超声焊极、超声焊极用开口扳手组成。将可吸收骨钉固定在骨中后,该产品输出的超声能量使得骨和骨钉之间的界面液化,并可使配合使用的可吸收箔片和膜片受热软化,辅助可吸收骨钉的固定。用于辅助将可吸收骨钉固定在骨中。分类编码:01-00。(八)血栓抽吸负压吸引泵:由负压吸引泵主机和收集容器组成。其中收集容器由收集罐、带防溢装置的罐盖、滤网、滤器、泵罐连接管组成。收集容器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产品。与外周血栓抽吸导管或颅内抽吸导管配合使用,用于外周动静脉和颅内血栓抽吸。分类编码:03-13。(九)封堵球囊导管:由远端球囊(含显影环)、近端球囊(含显影环)、导管主体(含单腔管段和三腔管段)、应力扩散管和导管座(含上、下两个球囊充盈口和导丝腔入口)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临时封堵心脏血管,并向血管内输送生理盐水或造影剂。分类编码:03-13。(十)锚定导丝:由导丝(头部带锚定装置)和导入鞘组成。导丝由芯丝、绕丝、热缩管和造影位置标记、锚定装置组成。锚定装置由锚定头端、远端显影标记、近端显影标记和输送显影标记组成。采用镍钛合金、不锈钢、铂铱合金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通过导管将本产品推送至颅内动脉,到达预期部位后回撤导管,使锚定装置释放并扩张至工作状态,锚定在血管内壁,以固定导丝。用于神经介入手术中,引导导管等介入器械插入神经血管并定位,锚定装置锚定于目标区域后,可避免导丝远端的移动,便于医生通过本产品进行后续的器械交换工作,同时维持术中通路。手术结束后通过导管将本产品取出。分类编码:03-14。(十一)软组织定位金质标记套件:由导引针和金质标记物组成,其中金质标记物为金和铁的合金。金质标记物装在导引针头中,在超声、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手动触诊肿瘤的过程中进行植入,通过导引针将金质标记物输送到目标组织,金质标记物可以在超声、磁共振(MRI)、计算机断层扫描(CT)、荧光透视或X射线下成像。金质标记物植入人体大于30天以上。用于放疗中的组织内辅助成像和进行病灶标记。分类编码:05-00。(十二)一次性使用脑室成像导管:由头端、摄像模组、导管组件、手柄组件、截图按键、注液按键、吸液按键、连接线缆和器械腔道组件(有器械通道的型号包含)组成。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用于颅脑手术中,通过已建立好的手术通道放入患者颅内,连接吸引和注液系统,可注入生理盐水或将脑部积液吸引引流至体外;可通过摄像模组(CMOS图像传感器和LED照明光源)拍摄脑部图像(拍摄时直接接触脑组织)并将图像信息传输到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进行成像;还可通过器械腔道组件,提供其他手术器械(细胞刷、取样钳)进入颅脑的通道。分类编码:06-14。(十三)麻醉蒸发器具:由塑料外壳及内部包含的麻醉剂管线(含聚乙烯蒸发器棒,用于将异氟醚或七氟醚从注射泵输送到微型蒸发器)、蒸发器/喷雾剂、细菌/病毒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组成。一次性使用。与注射器、注射泵、呼吸机、麻醉气体分析仪、清除系统等设备配合使用,通过聚乙烯蒸发器棒从周围吸收热量,再将热能转移到流经该产品的液体麻醉剂中并使其汽化,再将麻醉剂输送至患者。在完全具备监测和支持呼吸与心血管功能的环境中使用,用于辅助将液体麻醉剂气化,为有创通气的患者输送气体状态的异氟醚或七氟醚等麻醉剂。分类编码:08-05。(十四)细胞分选仪:主要由磁铁运动系统、泵阀系统、外壳及相关配件(挂钩组件、扫码枪)组成。与分选磁珠、缓冲液(不是该产品组成部分)联合使用,基于磁性分选技术,通过该产品产生的磁场的磁性作用,将分选磁珠上的成分从血液细胞样本中分离出来,实现靶向细胞的分选,进行靶向细胞的富集或去除。用于对血液细胞进行磁性分选,分选后得到的血液细胞成分输回患者体内,辅助相关疾病治疗。分类编码:10-00。(十五)植入式神经刺激电极导线套件:由电极导线和导引鞘组成。其中,导引鞘用于在手术过程中引导电极导线到达预期位置;电极导线长期植入体内,与患者程控仪、神经刺激器合并使用。用于对脚踝部位胫神经进行电刺激。分类编码:12-02。(十六)神经刺激器:由主机、绑带和电源适配器组成。主机内部含有可充电的锂电池。通过蓝牙与患者程控仪连接,接收患者程控仪的调节刺激参数命令并对胫神经进行电刺激。用于对膀胱过度活动症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12-02。(十七)电磁髓内肢体重建系统:由植入式肢体重建钉(含电磁动力装置)、锁钉、封帽、体外控制仪组成。其中肢体重建钉、锁钉和封帽由钛合金制成,植入人体30天以上。通过手术将植入式肢体重建钉植入患者骨骼内。使用时,患者根据医生要求,利用体外程控仪(不是本产品组成部分)驱动植入式肢体重建钉延长或者缩短。预期用于骨折、先天性或获得性的肢体缩短(双下肢不等长、双上肢不等长)、肢体骨骼畸形(股骨、胫骨)、短臂综合症的内固定。分类编码:12-00。(十八)卵圆孔未闭封堵器:由夹臂、腰部连接件、封堵盘、夹套组件、缝合线、聚酯纤维膜和聚酯编织膜组成。其中夹臂由镍钛合金制成,外表面覆盖聚酯编织膜;腰部连接件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封堵盘由镍钛丝编织而成,盘内覆盖聚酯纤维膜;夹套组件由钢丝夹套和螺纹钢套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为长期植入器械,通过夹持闭合心脏卵圆窝处原发隔与继发隔在出生一年内未能粘连融合留下的裂隙,阻断右向左分流。用于先天性心脏病卵圆孔未闭的治疗。分类编码:13-07。(十九)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冻干纤维:由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和注射用水经冻干制成海绵状物质,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用无菌生理盐水溶解,用于面部真皮组织填充以纠正额部皱纹(包括眉间纹、额头纹和鱼尾纹)。分类编码:13-09。(二十)假发及植发系统:由卡盒、针、弹出器、锚、线材组成。卡盒采用医用级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碳酸酯制成,针和弹出器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线材采用医用级聚酰胺(尼龙)单纤维丝6/6、染料(红氧化铁染料、炭黑染料)、紫外线稳定剂制成,锚采用镍钛合金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通过卡盒上的针穿刺头皮,操作医生按下卡盒上的按钮,使针内的弹出器向前推进,将锚及线材从针中推出,线材通过锚作用固定在头皮上(线材和锚不再从头皮上取下)。线材作为假发,使患者发量增加,用于瘢痕性秃发,或与烧伤、创伤相关的瘢痕性秃发;以及非瘢痕性秃发,女性雄激素性秃发患者。分类编码:13-00。(二十一)骨肿瘤定位穿刺引导器:由探针、套管和骨钻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和金属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经皮建立进入骨(含腰椎)的通道。与成像系统、骨消融电极、骨成型球囊及骨水泥推送器配合使用。使用时,在成像系统的辅助下,手动将套管和探针经皮肤切口穿刺进入骨(含腰椎),拔出探针,从而建立经皮进入骨的通道;使用骨钻从套管内进入,通过钻骨,延伸骨通道到达预期的深度;之后再拔出骨钻,将骨消融电极插入套管,将骨消融电极放置至合适的位置。消融结束后,因骨肿瘤消融会产生空腔,造成椎体压缩,需注入骨水泥填充,也可将骨成型球囊及骨水泥推送器通过本产品中的套管插入骨肿瘤消融产生的空腔,进行椎体后凸成形术,注入骨水泥。分类编码:14-01。(二十二)负压引流装置:由硅胶敷料、引流管、医用贴膜、连接接头、止流夹组成。硅胶敷料采用医疗级硅胶制成,引流管采用聚氯乙烯材料制成,医用贴膜采用聚氨酯材料制成,连接接头采用聚碳酸酯材料制成,止流夹采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创面的引流,包括急性创伤、慢性及难愈性创面的引流。分类编码:14-06。(二十三)高岭土止血纱布:由聚酯和人造丝无纺布织物、医用高岭土、医用丙三醇和含硫酸钡的聚丙烯纱线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将产品直接敷于出血处。含硫酸钡的聚丙烯纱线可显影。用于局部出血伤口的止血,例如割伤、撕裂伤和擦伤;也可用于严重出血伤口(包含慢性创面或体内创面)的临时止血。分类编码:14-10。(二十四)高分子敷料:由半渗透性聚氨酯背衬膜、穿孔硅酮胶膜(朝向伤口侧)和此两层之间的吸收垫(由纤维素和聚丙烯酸酯组成)组成。声称可吸收伤口渗液。用于护理中度至高度渗出性伤口:急性伤口(创伤伤口、烧伤、术后伤口)和慢性伤口(溃疡、压疮、肿瘤伤口、糖尿病足)。分类编码:14-10。(二十五)医用生物水凝胶:由羧甲纤维素钠、甘油、次没食子酸铋、明胶和纯化水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声称吸收创面的渗出液,覆盖创面辅助降低创面感染的机会;能够向创面排出水分,为创面提供湿性愈合环境。所含的次没食子酸铋,具有收敛性,可使受伤局部的微血管收缩,并降低血管的通透性,从而具有一定的止血作用和减少炎性渗出的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如手术后缝合创面)的覆盖。[仅含有“次没食子酸铋”一种药物成分的医用敷料产品,视之为以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因此,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分类编码:14-10。](二十六)近视控制仪:由灯箱、机身、触摸按键、底座和电源适配器组成。产品为以LED为光源,可设置两种工作模式:一是产品通过其中的智能控制模块使照明灯光亮度自动变化,刺激睫状肌进行调节训练;二是产品通过特定波长的红光直接照射眼睛,刺激视网膜的血管内血液加速流动,引起眼底毛细血管扩张、脉络膜血流增加,进而增加脉络膜厚度、血流循环及供血量,改善近视患者眼底相对供氧不足的问题。声称用于控制近视的发展进程。分类编码:16-05。(二十七)一次性使用泪道扩张引流管套装:由泪道扩张引流管和泪道探针组成,其中泪道扩张引流管采用医用硅橡胶制成,泪道探针采用不锈钢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通过泪道探针拉钩牵引泪道扩张引流管,将其放置在鼻泪道的狭窄段,通过泪道扩张引流管对狭窄段进行支撑,并对泪囊内产生的体液进行引流。用于泪囊囊肿手术后泪道的支撑、引流。分类编码:16-07。(二十八)折叠顶压球囊:由球囊、引流管和引流阀组成。由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眼科手术中,先通过结膜切口植入巩膜表面,然后通过引流管和引流阀注水后使球囊扩张,可以支撑顶压巩膜和视网膜。用于治疗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分类编码:16-07。(二十九)定制式活动义齿(含基台上部结构):由人工牙和基托连接体、固位体(含杆卡)组成,不含固位螺丝。采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义齿用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制成。经过数控机床加工成型。通过固位螺丝与已安装于口腔中的复合基台相连接,用于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不包括定制式基台。分类编码:17-08。(三十)口腔CT影像辅助诊断软件:软件获取患者的口腔CT影像或口腔模型后,采用深度学习算法对影像/模型进行分析处理,对影像/模型进行测量、计算,自动标识龋齿、根尖周炎、牙槽骨吸收、阻生智齿、残根、缺牙、多生牙、埋伏牙等口腔疾病,并可计算出患者的颈椎骨龄。用于对患者口腔CT影像、模型的分析处理,自动标识根尖周炎、埋伏牙等口腔疾病,计算患者的颈椎骨龄,辅助口腔医生的临床诊疗。分类编码:21-04。(三十一)全自动核酸分子扩增杂交仪:由温度循环系统、移液装置、杂交区域模块、试剂供应装置、试剂控温装置、拍照装置和基因芯片软件判读分析系统组成。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核酸分子的扩增、杂交,并采集芯片上的光、电信号,通过软件进行分析。用于临床实验室对多种医学检测项目进行定性检测。分类编码:22-05。(三十二)基因测序仪:由电源部件、控制部件、光电检测部件、传动部件、变温部件、热盖部件、散热部件、外壳、控制计算机和应用软件等组成。与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配合使用,通过光电检测部件的扫描运动实现对样品荧光信息的准确检测及自动化数据分析。临床上用于唾液和血液样本中目标序列的检测和分析。仅用于临床体外检验使用。分类编码:22-05。(三十三)自助式多功能体液检测仪:由样本支架、移液器模块、加热模块、制冷模块、显微成像模块、反射透射光检测模块、身份信息采集模块、负压模块(负压泵、高效空气过滤器和管道组成)、紫外线杀菌模块、垃圾收集模块组成。与配套的试剂、软件配合使用,供患者自助对尿液、痰液、血液、粪便、皮屑、阴道分泌物等适配样本进行显微成像、透射光检测、反射光检测。不具备独立分析、诊断功能。分类编码:22-16。(三十四)医用呼出气体检测仪:由机架、供电模块、气路模块、吸附室、检测室、控制模块、数据采集模块和PC主机组成。通过选用22种气敏传感器,组成两个传感器阵列,用于分析患者呼出气体分子的信息,将气体信息转换成电信号,临床上用于肺癌的诊断和辅助诊断。作用原理和临床预期用途需审评部门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22-00。(三十五)羊水样本质量评估试剂盒:由反应液Ⅰ(DNA聚合酶、UDG酶、缓冲体系等)、反应液Ⅱ[引物、dN(U)TP]、阳性质控品(人基因组DNA)、空白对照(纯化水)组成。用于检测孕妇羊水样本中母体细胞污染比例,仅作为产前诊断羊水样本的质量评估,不直接用于疾病诊断。分类编码:6840。(三十六)微生物核酸富集试剂盒:由富集管/A1(寡核苷酸、聚乙二醇)、富集增强剂(硅油)、质控引物(寡核苷酸)、质控扩增液(聚合酶、dNTP、氯化镁)、富集缓冲液(EDTA、氯化钠)、洗液1(柠檬酸钠、Triton)、洗液2(柠檬酸钠、Triton)、富集磁珠(偶联磁珠)、纯化磁珠(超顺磁珠)组成。用于从临床样本的总核酸中通过杂交捕获微生物保守基因的方式富集标本中所有细菌和真菌的核酸,产物可以用于qPCR、NGS的检测。分类编码:6840。(三十七)膀胱细胞培养基:由DMEM/F12、碳吸附型血清、表皮生长因子、Y-27632、Noggin重组蛋白和GlutaMAX(L-丙氨酰-L-谷氨酰胺)组成。仅用于人膀胱细胞的增殖培养,培养后的细胞临床上主要用于检测抗肿瘤药物处理前后细胞增殖的能力和细胞毒性,用于预测患者用药的副作用。分类编码:6840。(三十八)尿液样本HPV病毒检测试剂:由试剂卡(承载钨酸钠、磷酸、醋酸钠、碘酸钠)、尿杯、比色卡组成。用于女性尿液样本中游离巯基含量的体外定性检测。临床上用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的辅助诊断,临床预期用途需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6840。(三十九)尿液样本HPV病毒检测试剂:由1号测试试纸(承载钨酸钠和醋酸盐缓冲剂)和2号对照试纸(承载钨酸钠和醋酸盐缓冲剂和巯基络合剂EDTA-二钠)组成。临床上用于男女性群体的HPV感染的初步筛查。分类编码:6840。(四十)尿液样本HPV病毒染色试剂:由滴管、比色卡、染色液(含乙酸、乙酸钠、磷钨酸、氯化锂、碘酸钠、超纯水)组成。临床上用于女性群体HPV感染的健康筛查。分类编码:6840。(四十一)尿液样本HPV病毒检测试剂:由试剂卡壳、吸液试纸棉片(承载染色试剂钨酸钠、磷酸、乙酸钠、乙酸、碘酸钠、人造沸石、蒸馏水)、滴管(选配)、比色卡组成。用于人尿液样本中含巯基代谢物的定性检测。临床上用于为HPV感染的诊断提供辅助信息。分类编码:6840。(四十二)上皮抗原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由FITC荧光标记的鼠抗人上皮抗原单克隆抗体、牛血清白蛋白(BSA)和叠氮化钠(NaN3)组成。用于检测人体生物标本中上皮抗原的表达,临床上用于外周血、浆膜腔积液和腹膜洗液中的循环肿瘤细胞的检测。分类编码:6840。(四十三)七种肺癌相关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由分别包被着(p53抗原、GAGE7抗原、PGP9.5抗原、CAGE抗原、MAGE A1抗原、SOX2抗原、GBU4-5抗原)的超顺磁性磁珠、碱性磷酸酶的检测抗体、校准品、质控品组成。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体血清中七种肺癌相关抗体(抗p53抗体、抗GAGE7抗体、抗PGP9.5抗体、抗CAGE抗体、抗MAGE A1抗体、抗SOX2抗体、抗GBU4-5抗体)IgG的含量。临床上用于肺癌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四十四)石蜡包埋(FFPE)样本蛋白提取质控试剂盒:由HEK293细胞和石蜡组成。与“蛋白、多肽提取或纯化试剂”配合使用,通过总蛋白的提取、BCA定量法的总蛋白定量,完成对石蜡包埋(FFPE)样本蛋白提取过程的质量控制。经提取的蛋白后续与“I期肺癌患者复发风险检测试剂盒(液相色谱-质谱法)”配合使用,临床上用于体外诊断使用。分类编码:6840。(四十五)皮肤癣菌病诊断试剂盒(乳胶法):由α-1,6-甘露聚糖检测卡和样本处理液组成。用于皮肤癣病皮损部位中α-1,6-甘露聚糖的定性检测。临床用于皮肤癣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四十六)宫颈脱落细胞中HPV16/18 E7蛋白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由HPV16/18 E7蛋白检测卡、样本采集保存管、宫颈采样拭子组成。体外定量检测宫颈脱落细胞中源于HPV16/18的 E7蛋白,用于已感染HPV16/18型患者病情进展的辅助观察,不能单独作为确诊的依据。分类编码:6840。(四十七)尿纤维连接蛋白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由尿纤维连接蛋白检测卡、配套尿杯、配套采样吸管组成。体外半定量检测尿液中尿纤维连接蛋白含量,临床上用于非肌层浸润膀胱癌患者术后复发的监测。分类编码:6840。(四十八)BCOR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由经抗体稀释液配制的纯化后BCOR抗体组成。在常规染色基础上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临床上用于多种肿瘤的辅助诊断,如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PNET)。临床预期用途需审评部门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6840。(四十九)PD-L1检测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由鼠抗人PD-L1单克隆抗体(克隆号:2C07)和稀释液(含0.01%硫柳汞和50%甘油的PBS缓冲液)组成。在常规染色(如:HE染色)基础上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检测人体组织样本中PD-L1蛋白的表达,临床上用于非小细胞肺癌的用药指导。分类编码:6840。(五十) 细胞ATP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由细胞活性检测液(含荧光素、荧光素酶、硫酸镁和无菌水)、ATP标准液(含三磷酸腺苷粉末和无菌水)和芯片组成。用于体外检测人肿瘤组织体外培养细胞中的ATP含量。通过对肿瘤组织细胞的体外培养给药,检测体外给药后活细胞的ATP含量,从而判断待测试药物的敏感性,为临床医生优化肿瘤治疗用药方案提供参考。分类编码:6840。(五十一)嗜铬粒蛋白A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由R1(含生物素标记的鼠抗人CgA抗体和磷酸盐缓冲液)、R2(含碱性磷酸酶标记的鼠抗人CgA抗体和磷酸盐缓冲液)、M(含链霉亲和素包被的磁微粒和磷酸盐缓冲液)、校准品和质控品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嗜铬粒蛋白A的含量。临床上用于神经内分泌肿瘤(NEN)的动态监测以辅助判断疾病进程或治疗效果,不能作为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用于普通人群的肿瘤筛查。分类编码:6840。(五十二)细胞培养前处理试剂盒:由细胞培养基A(含氨基酸、葡萄糖、血清、青霉素-链霉素、奥硝唑、B27、FGF等细胞因子)、组织消化液C(含胶原酶I、胶原酶II)、组织保存液E(含牛血清白蛋白、重组人胰岛素、转铁蛋白、亚油酸)和基质胶(含动物鼠尾酶解物)组成。通过将人体肺癌组织处理成单个细胞或70μm以下的细胞簇后进行体外增殖培养,培养成功后的细胞用于检测临床常用化疗药、靶向药对肺癌细胞的杀伤作用强度。分类编码:6840。(五十三)ARL9/RASSF1A/SHOX2/PTGER4/APC/PCDHGC5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由PCR反应液、引物/探针混合液、阴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组成。用于体外检测人外周血血浆中ARL9、RASSF1A、SHOX2、PTGER4、APC、PCDHGC5基因的甲基化。该产品需配合肺结节CT影像辅助诊断软件共同使用,对于CT影像检测发现肺结节的患者进行辅助诊断,检测结果阳性不作为肺癌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检测结果阴性也不能完全排除肺癌的可能。分类编码:6840。(五十四)文库构建和测序反应试剂盒(半导体法):由芯片卡槽、富集条、吸头盒、96孔板、密封框、密封盖、收集管、550芯片、测序缓冲液(Triton X-100、硫酸镁)、550chef溶液(Triton X-100、PBS、Tris-HCl、吐温、链霉亲和素磁珠、油、异丙醇)、清洗溶液(无核酸酶水)、550chef试剂(Tris、聚合酶、甘油、微珠、核苷酸序列)、测序试剂(dGTP、dCTP、dATP、dTTP、TritonX-100、柠檬酸钠)组成。与特定检测试剂盒和半导体测序仪配合使用,完成高通量测序过程,是该测序反应系统的通用试剂。用于体外检测人体样本中的人类、细菌或病毒的基因序列信息。不用于全基因组测序。分类编码:6840。(五十五)HER2四合一病理质控品:由蜡块(不同HER2表达水平的乳腺癌细胞,石蜡)、切片(不同HER2表达水平的乳腺癌细胞,石蜡和载玻片)、液态质控品(不同HER2表达水平的乳腺癌细胞,乙醇)组成。用于需要做HER2检测的患者在免疫组化染色或其他特殊检查时作为染色参照,监测免疫组化染色性能。临床上用于做HER2检测时行免疫组化染色时的质控,监测染色性能。分类编码:6840。(五十六)人8基因检测试剂盒:由反应液(BRAF V600E、TERT C228T、TERT C250T、KRAS G12C、KRAS G12V、KRAS Q61R、NRASQ61R、HRAS Q61R、CCDC6-RET(E1-E12)、NCOA4-RET(E8-E12)、PAX8-PPARG、ETV6-NTRK3),PCR Mix A,PCR Mix B,PCR Mix C,RT混合酶和阳性对照组成。采用荧光PCR法定性检测石蜡包埋甲状腺肿瘤组织样本中的BRAF基因、KRAS基因、NRAS基因、HRAS基因和TERT基因中的热点突变,以及CCDC6-RET基因、NCOA4-RET基因、PAX8-PPARG基因和ETV6-NTRK3基因的融合突变。临床上用于甲状腺癌8基因的检测。分类编码:6840。(五十七)阴性对照试剂:由小鼠单克隆抗体(克隆号为DAK-GO1)IgG1、RPMI 1640培养基、小牛血清、NaN3组成。用于流式细胞同型对照和免疫细胞化学的质控。分类编码:6840。二、建议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01个)(一)手术照明灯用光纤:由末端、光纤鞘、光纤及尖端组成。非无菌器械,使用时不接触人体。连接到医用光纤光源上使用,可与石英卤素光源、金属卤化物光源,或氙灯光源连接。配合多种内窥镜、显微镜等医疗器械,在脊柱外科中,从光源向手术部位传输光能,为手术提供照明。分类编码:01-10。(二)医用内窥镜/光纤辅助工具:由金属管、手柄、护套管、鲁尔接头组成。使用时,将产品插入导引鞘,利用其金属管的通道,引导光纤、内窥镜等器械进入腔道或组织。还可通过该产品的光纤通道,利用水泵提供动力或通过输液袋利用重力提供动力,持续向人体内输注无菌水。与导引鞘搭配使用,用于电子内窥镜下处理肾盂或上尿路结石手术中引导光纤、内窥镜等器械,进入腔道或组织,并作为向患者体内灌注无菌水的通道。分类编码:01-00。(三)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刀:由切割组件、手持部件(扳机)、吸引部件组成。其中切割组件由内管(为内部空心,前端设有内凹或是外斜的刃口,便于切割组织)和外管(前端设有槽口)组成,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在负压吸引器(本产品不含)的辅助作用下,按压扳机,将患者手术部位的软组织吸入切割组件工作端槽口后,松开扳机,带动内管组件纵向冲切病变组织,从而切除软组织,负压吸引器将切除组织吸出。在宫腔镜下操作,用于妇科手术中对宫腔息肉的切割处理。还可在鼻窦镜下操作,用于鼻息肉的切割处理。分类编码:02-01。(四)光纤输送导引器和结石吸引器:由鞘管(含光纤导引管和吸引管)、光纤入口、负压源接口、光纤输送钮、吸引开关、关断保持器和手柄组成。鞘管的光纤导引管和吸引管由不锈钢管材料制成。为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产品(声称可重复使用10次),使用前由医疗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处理。无源产品。配合钬激光光纤(本产品不含)和负压源(本产品不含)使用。使用时,首先将本产品与负压源和钬激光光纤连接后,插入已经建立好手术通道的经皮肾镜器械通道内(经皮肾镜内窥镜处于工作状态),直到本产品的头端突出经皮肾镜的器械通道到达结石附近;再通过手柄上安装的光纤输送钮用来推送钬激光光纤至本产品头端(声称类似目前广泛使用的活动铅笔,其笔芯按钮通过按压并松开的操作推送笔芯往前),经皮肾镜摄像头能够观察到钬激光光纤端面;之后利用负压将结石吸附到靠近钬激光光纤应用端,发射激光,击碎的结石;最后将被击碎的结石通过吸引管通过负压吸引到人体外。用于经皮肾镜钬激光碎石术中钬激光光纤的输送与导引,以及结石、碎结石及冲洗液的吸引。分类编码:02-12。(五)非吸收硅橡胶缝合线:为实心线性硅胶结构,表面含有四向对称凸起的倒钩,无涂层,不含缝合针。采用硅橡胶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产品不可被吸收。用于皮肤及软组织伤口的减张缝合、牵拉。声称通过缝合线上的倒钩和回弹力能够起到对两侧皮肤组织的反向锚定力,从而达到自封作用,使伤口在无张力条件下对位和愈合,愈后取出。不包括预期用于骨结合的缝线。分类编码:02-13。(六)一次性使用袖状胃球囊导管:由角切肌保护球囊、导管、冲吸接口、鲁尔接头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配合一次性使用电动腔镜袖状胃切除吻合器联合使用。使用时,导管从口腔插入术者胃中,连接负压源通过冲吸接口吸力吸出胃内容物。再通过鲁尔接头将定量水或生理盐水注入角切肌保护球囊中,使球囊涨开;之后调整一次性使用电动腔镜袖状胃切除吻合器至球囊涨开的位置的附近(两者不接触)进行切割。手术完毕后,通过鲁尔接头排出球囊中的生理盐水或水,然后取出导管。用于袖状胃切除手术中吸出胃内容物,并配合吻合器使用,指导吻合器的切割位置。分类编码:02-15。(七)可调弯鞘:由可调弯鞘管、扩张器组成。可调弯鞘管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末端表面预涂聚乙烯吡咯烷酮亲水涂层。扩张器由鞘芯主体和座组成,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经穿刺处通过扩张器扩张后插入可调弯鞘管,后再进行其他手术器械输送。用于在心脏血管和腔室、外周血管中为器械导入建立通路。不用于经房间隔将各种心血管导管插入左侧心脏。分类编码:03-13。(八)3D打印个性化医用高分子夹板:采用聚乳酸(PLA)材料,根据三维扫描仪生成的患者损伤部位的三维数据,经3D打印制成的个性化产品。不与体内使用的医疗器械连接。不与创面接触。非无菌提供。用于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的外固定。分类编码为:04-13。(九)3D打印个性化医用外固定支具:根据医疗机构提供患者损伤部位的体表影像扫描数据(如通过手持扫描仪扫描),采用聚乳酸(PLA)材料,通过3d打印工艺加工而成。不与体内使用的医疗器械连接。不与创面接触。非无菌提供。用于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的外固定。分类编码为:04-13。(十)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由主机、探头和软件组件组成。探头经体表、直肠和阴道。利用超声多普勒技术对人体器官组织成像。获得超声影像后,通过软件算法对影像进行结构识别和测量处理,识别出胎儿切面类型与特征结构、胎儿脊柱标准切面及脊柱特征结构、早孕标准切面,测量出膀胱长径和厚径、胎儿颅内容积和早孕容积切面。用于临床超声诊断检查,并通过软件组件对超声影像进行结构识别和影像测量。分类编码:06-07。(十一)胆胰管显微成像探头导管:由保护套、手柄和导光管组成。导光管由导光束、外管及显微物镜组成。与共聚焦显微影像仪连接使用,其导光管通过内窥镜孔道进入人体胰胆管,对其内部组织的细微结构进行显微成像,并将成像数据传输给共聚焦显微影像仪。用于辅助对人体胰胆管内部组织进行共聚焦显微成像。分类编码:06-13。(十二)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系统:由图像处理主机、传输线、电源线、信号传输线、显示器、冷光源和膨腔泵组成。与电子内窥镜配合使用,供电子内窥镜在临床上的图像处理用,为内窥镜提供冷光源和为患者实现膨腔和/或冲洗,并对接收到的电子内窥镜的电子信号进行处理,传输至监视器成像。用于在内窥镜诊断和/或治疗/手术中与电子内窥镜连接,在监视器上显示内窥镜观察人体体腔的视场区域的图像,为内窥镜观察人体体腔的视场区域提供观察用照明和扩张人体体腔提供观察操作空间。分类编码:06-15。(十三)一次性使用内窥镜先端帽导管套件:由先端帽体、鞘管和接头组成。耗材产品。配合组织牵引导管使用,先端帽体与内窥镜先端连接,用于保持内镜视野;鞘管为组织牵引导管提供器械通道,并通过弯曲段设计提高组织牵引导管对内窥镜的随动性;接头为组织牵引导管进入鞘管提供开口。分类编码:06-16。(十四)正压通气治疗机:由主机、湿化器、电源适配器、管路组成。设备根据预先的设定参数,持续输出一定水平正压和流量的气流,通过管路与面罩将施加到病人的上呼吸道。用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辅助治疗。不用于生命支持。分类编码:08-01。(十五)氧气吸入装置:由进气嘴、流量管、贮水杯和出气嘴组成。非无菌提供。产品的进气嘴端与减压阀的出气接头连接,出气嘴端与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连接。使用时,通过一次性鼻氧管向病人输入医用氧气。用于辅助缺氧病人的氧气吸入。分类编码:08-05。(十六)医用供氧调节器:由外壳、主控板、电磁阀、压力传感器和电池组成。配合便携氧气瓶、氧气钢瓶、医用氧气设备等氧源使用,使用时通过压力传感器监测患者的吸气和呼气动作,当判断吸气动作产生时候电磁阀开启并输出氧气,当呼气时停止给氧,以提高氧气利用率。用于与氧源配合使用,为意识清醒、具有自主呼吸能力的成人患者提供辅助供氧。分类编码:08-07。(十七)气道异物负压吸引套装:由抽吸装置和面罩组成,其中抽吸装置包括抽吸主体、对抽吸主体进行压缩和拉伸的操作柄、排出接口、排气孔、排气通道、止逆阀。可重复使用产品。使用时,面罩完全罩在患者口鼻处,利用手动真空负压抽出气道中的固体异物。分类编码:08-00。(十八)温热理疗仪:由壳体、加热应用部分、发热装置、温度保护装置、控制装置和理疗装置组成。与人体接触的加热应用部分工作时发出温度可调控的热能,以热传导的方式将热能传递至病患处。作用于患者肩部、腰部、腹部、膝部、足部等部位,不接触创面、不接触患者腔道。用于肌肉痉挛、肌腱炎、纤维性肌肉痛等病症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09-02。(十九)红蓝黄光治疗仪:由主机、灯头、臂杆、数据线、电源线、眼罩组成。利用LED光源的红光、蓝光、黄光和红外光波段照射人体,与人体组织发生光化学作用和生物刺激作用,达到辅助治疗疾病的目的。用于消炎镇痛、促进创面愈合,以及痤疮、浅表良性血管和色素性等病变患者的辅助治疗。产品不用于眼科疾病的辅助治疗,不用于照射患者眼睛。分类编码:09-03。(二十)下肢抬高和牵引装置:由直流减速电机、螺杆、连杆、铰接轴、底板、调节板、腿部支撑垫、牵引组件等组成。其中牵引组件由牵引块、滑轮、脚踝固定带、牵引绳等组成。抬高功能是患者将小腿放置在产品的支撑垫上,产品通过电动机驱动连杆装置运动,实现支撑垫角度和高度的调节,从而满足不同患者对下肢抬高的需求。牵引功能在产品调节到合适角度后,患者将小腿放置在产品的支撑垫上,将脚踝固定带绑缚在脚踝处,脚踝固定带通过绕过定滑轮的牵引绳与配重块连接,配重块依靠重力提供牵引力,通过改变配重块的数量改变牵引力的大小。产品针对下肢静脉血栓、淋巴疾病或外伤后的康复过程中,需要将患者下肢进行抬高和/或牵引的情况,以利于患者静脉血回流、减轻肿胀、解除肌肉痉挛、重获骨折端的长度及保持对合。适用于需要将下肢进行抬高的患者以及需要下肢牵引的患者。分类编码:09-04。(二十一)间歇充气加压治疗系统:由主机、气囊和连接管路组成。将气囊佩戴在患者治疗部位,通过主机内的气泵对气囊有次序有节律地进行充气、挤压、放气,形成对从患者肢体远端向近端肢体组织的循环压力,促进静脉血液和淋巴液回流,减低肢端组织内压力,加快血流速度,减轻血液瘀滞状态,可防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用于脑血管意外、脑外伤、脑手术后、脊髓病变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的辅助治疗;预防缺血性创面形成,促进足底静脉回流。分类编码:09-04。(二十二)振动叩击排痰机:由移动底盘、控制柜、机械臂、示教器、振动叩击头和控制软件组成。振动叩击头套上无纺布套,由操作者确定为患者拍背的位置,并拖拽机械臂按照合适的拍背路径进行移动,机械臂末端连接振动叩击头作用于患者背部,通过拍背振动的方式辅助患者排痰。用于通过振动叩击,改善患者肺部血液循环状况、协助排除呼吸道分泌物。分类编码:09-04。(二十三)医用脉冲加压冷热敷仪:由硬件(冷热敷仪主机、电源线、保温连接管、水袋、抽水管)和软件组成。一方面,可将纯净水(不是本产品组成部分)经过产品主机制冷或加热到指定温度,并输出到固定在患者患部的水袋中,以物理降温或升温对患者局部进行冷敷或热敷物理治疗;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冷热敷仪主机水泵的不同压力和保持恒压的时间,使水循环系统和水袋压力产生变化,实现脉冲加压模式。用于对患者局部进行冷、热敷和压力治疗,减少和消除肿胀,缓解疼痛。分类编码:09-00。(二十四)医用冷沉淀凝血因子分离设备:由温控系统(制冷/加热装置、水循环管路)、进排水系统、控制系统、排气截流装置、称重装置和热合装置组成。产品采用虹吸法用于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使用时,在产品的水箱内注水后,温控系统将水温控制到设置温度;水温达到设置温度后,将装有新鲜冰冻血浆的血袋置于水箱内进行解冻,空血袋(不是产品组成部分)置于收纳盒内,血浆融化后会自动虹吸至空血袋。设备在冷沉淀凝血因子制备过程当中使用,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仅与血袋(不是本产品的组成部分)外表面接触,不直接接触血液。安装在血站系统室内指定位置,对新鲜冰冻血浆进行冷沉淀制备。制备的冷沉淀凝血因子用于回输人体,进行疾病治疗。分类编码:10-00。(二十五)鼓膜通气引流管:由内口、外口、连接内外口的通气管管身组成,部分通气管带有固定丝和/或尖刃。采用纯钛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先利用耳鼓膜刀在鼓膜上切口,再将通气管置入鼓膜切口处,用于各期分泌性中耳炎或耳咽管功能不良及鼓膜内陷患者的鼓膜置管,以进行通气、引流和给药治疗。分类编码:14-06。(二十六)生物玻璃创面膏状敷料:由生物玻璃、医用透明质酸钠和医用凡士林、液体石蜡组成,其中生物玻璃由SiO2、Na2O、CaO、P2O5组成。声称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通过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Ⅰ度或浅Ⅱ度的烧烫伤等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分类编码:14-10。(二十七)光敏水凝胶敷料光固化机:由光源、光源控制装置、显示和电源部分组成,不含光敏水凝胶敷料。使用时产生特定波长及强度的光,用于照射涂覆在体表非慢性创面上的光敏水凝胶,使其快速地在原位固化形成固态凝胶。所形成的固态凝胶用于体表非慢性创面的护理和粘合。分类编码:14-16。(二十八)毛囊移植用气压手术椅:由座椅、U型面枕、U型枕罩组成。其中座椅包括头部支撑模块、肘部支撑模块、胸部支撑模块、座椅模块、底座模块。使用时,患者坐在座椅上,通过座椅上的气压杆帮助提供调节助力,实现座椅高度、座椅前后移动、头部支撑角度及高度、胸部支撑垫角度、肘部支撑角度及高度的手动调节。用于在植发期间将患者保持在治疗所需位置。分类编码:15-01。(二十九)眼科穿刺器:由穿刺刀头、套管、灌注管、鲁尔接头、保护套和手柄组成,其中套管由穿刺套管、套管座和自闭阀组成。穿刺刀头、穿刺套管采用不锈钢制成,灌注管、自闭阀采用硅胶制成,保护套、手柄、套管座和鲁尔接头采用塑料制成。为非无菌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灭菌。使用时,产品通过穿刺刀头穿刺巩膜,然后撤出穿刺刀头,将套管留于巩膜表面,作为手术过程中器械进出的通道,套管中的自闭阀阻止手术过程中眼内液体流出,同时灌注管可连接外部设备和套管进行灌注以保持眼内压。用于眼科手术中巩膜穿刺时,在巩膜平坦部为眼底手术中需进入眼内的器械(如笛针、波切头等)建立通道。眼科手术结束时取出。分类编码为:16-02。(三十)广域视网膜屈光度地形图仪:由光学主机、电源线、颌托装置、三轴移动平台和安装有嵌入式软件的电脑组成,其中嵌入式软件用于设置检查参数、观察和管理患者检查信息,声称不涉及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时,产品将测量光束投射至被检者的眼内,从被检者眼底返回的光波经光学主机内的光学组件,被哈特曼-夏克(Hartmann-Shack)波前阵列探测感知,计算出人眼在该视场角的屈光状态,达到屈光度测量的目的。将视网膜上不同位点对应的屈光度进行测量并记录,可形成视网膜屈光度的地形图。用于近视筛查、人眼屈光状态(如球镜度、柱镜度、柱镜轴位)的测定。分类编码:16-03。(三十一)角膜地形图仪:由测量头、软件、底座/颌托单元、轨道塑料罩、电源适配器和USB电缆组成。产品采用双光源系统,可将两个莫尔条纹图案投射到滴注于眼表的荧光素上。因此使用前需在受测试患者眼内滴入荧光素(本产品不含,配合使用)。使用时,产品通过蓝色LED光源将莫尔条纹图案投射到眼睛上,当蓝光到达荧光素时,它将被散射回角膜地形图仪的CMOS相机中;以这种方式拍摄的照片将在软件中使用傅里叶变换轮廓术进行处理,从而重建眼睛前表面(角膜和部分巩膜)的3D模型。利用该模型计算球结膜与巩膜360度周围的矢状高度,量化巩膜表面的复曲面性和不对称性并获得眼睛表面地形图和曲率、屈光力等参数。用于评估角膜、角膜缘和部分巩膜形状。分类编码:16-04。(三十二)睑板腺加热治疗仪:由主机(含内嵌型软件,为非独立软件)、显示单元、一次性使用加热治疗头和连接线组成。其中的一次性使用加热治疗头由眼睑杯壳、电热片和隔热件组成,为无菌产品。使用前,先将一次性使用加热治疗头罩住眼球,使上下眼睑充分接触一次性使用加热治疗头边缘,并通过医用胶带固定,再通过主机设置治疗温度和治疗时间。工作时,主机可实时测量一次性使用加热治疗头的温度并动态调节,以一定温度的恒温加热眼睑内表面。声称当睑板腺内的睑脂温度达到融解状态时,睑脂充分软化并排出,从而达到疏通睑板腺的治疗目的。在医疗机构中使用,声称用于对患有睑板腺功能障碍的患者眼睑局部的加热治疗。分类编码:16-05。(三十三)睑板腺热脉动治疗仪:由主机、加热眼罩、数据线和电源线组成。使用时,将加热眼罩戴于眼部,产品通过一定温度的恒温热敷眼睑及周边皮肤,使睑板腺堵塞物软化;再通过偏心马达产生矢量振动,声称可促进软化后的睑板腺堵塞物排出,从而减轻睑板腺堵塞。声称用于睑板腺功能障碍型干眼症的治疗。分类编码:16-05。(三十四)睑板腺按压治疗仪:由主机(含内嵌型软件,为非独立软件)、显示单元、一次性使用按压治疗头和连接管线组成。一次性使用按压治疗头由眼睑杯、上眼睑硅胶气囊和下眼睑硅胶气囊组成,其中眼睑杯为无菌产品。使用前,将一次性使用按压治疗头的眼睑杯罩住眼球,使硅胶气囊贴合上下眼睑皮肤,并通过医用胶带固定。使用时,主机按照程序设定的按压压强、按压时间等参数,通过连接管线对一次性使用按压治疗头注气,并控制硅胶气囊的充盈程度调节其与眼睑杯的间隙,实现对眼睑不同程度的按摩挤压,声称可促使睑脂从睑板腺开口挤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睑板腺功能障碍型干眼症的按压治疗。声称可配合具有眼睑加热功能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分类编码:16-05。(三十五)齿科咬合片:由手柄以及前端可放入口腔内的马蹄形的咬合薄膜片组成。为一次性使用产品。手柄采用纤维素白纸板制成,咬合薄膜片采用聚酯材料制成。咬合薄膜片的内部上层为含生色物质的微型胶囊,下层涂敷有显色物质。与咬合力分析软件及扫描仪配合使用。使用时,将咬合薄膜片探入患者口腔,患者向咬合薄膜片进行咬合施加咬合力后,咬合薄膜片上层含有生色物质的微型胶囊破裂,薄膜片下层上的显色物质与破裂后的生色物质相互反应呈现红色;之后通过扫描仪对咬合薄膜片上的颜色进行扫描,通过咬合力分析软件对颜色进行分析,转换成压力(咬合力)。用于测量上下牙齿咬合力(压)大小和咬合力分布情况。生色物质和显色物质均包裹在咬合薄膜片内,不会进入口腔。分类编码:17-02。(三十六)牙科填充用糊剂助推仪:由主机和电源适配器组成,不包括含糊剂的注射器,为根管填充辅助器械。使用时,通过主机带动装配在主机上的含糊剂的注射器向前或向后推动,用于帮助牙医填充糊剂。需在牙科诊所、医院里由专业牙医操作使用,仅适用于牙科根管治疗手术中的根管填充阶段。分类编码:17-03。(三十七)口腔科用含氟材料电解仪:由主机、输出导线、外接导线组成。与口模和氟化钠溶液配合使用,使用时,先将输出导线和外接导线插入主机,用手握好外接导线的其中一端(细端)的手握件,以作为人体电极,另一端(粗端)与口模(含有氟化钠溶液的棉条)柄部连接,口模放入口中。声称用于幼儿及少年防龋浸泡含氟化钠溶液时,给氟化钠提供直流脉冲电流,在电场的作用下电离出氟离子进入牙体组织。分类编码:17-03。(三十八)根管荡洗工作尖:由操作部分、杆和限位块组成。操作部分采用医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杆和限位块采用热塑性弹性体制成。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使用前由医疗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处理。与根管荡洗器配合使用,用于根管部位的清洁。分类编码:17-03。(三十九)颌骨定位和保护器:采用义齿基托聚合物制成。根据患者口内影像资料,采用压制工艺加工而成。不是采用增材制造工艺制成。为非无菌提供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处理。用于需要重建咬合关系的患者在进行颅颌面外科手术时,放置在患者上下颌,使患者处于咬合正常的状态,通过咬合关系来引导骨段就位,术中医生根据上下颌牙齿痕迹进行上下颌骨块的定位;还用于术后由患者佩戴,通过上下颌牙齿痕迹,进行上下颌咬合正常后的固定,起到保护咬合关系的作用。最长佩戴时间小于30天。分类编码:17-07。(四十)水门汀隔湿材料:由医用级白凡士林、食用级可可脂组成。用于在口腔科医疗机构中,涂抹在玻璃离子水门汀充填后的表面,防止水和唾液污染玻璃离子水门汀暴露的表面,还可防止水门汀粘接到邻牙及器械。水门汀硬化后,用水洗或酒精棉球去除本产品。分类编码:17-09。(四十一)膨宫动力系统:由主机、电源线、脚踏开关、一次性使用刨削刀头(选配)及手柄、灌注管路(选配)、吸引管路(选配)、液体监测模块(选配)组成。其中液体监测模块包含液袋监测器、液桶监测器、液桶监测线缆、液桶、液桶管路I型、液桶管路Y型、一次性使用废液收集袋。不含过滤器,不含膨宫液和冲洗液。用于在诊断性和手术性宫腔镜治疗期间提供液体使子宫膨胀。也用于宫腔镜治疗期间提供液体冲洗吸引功能,同时可监测流入和流出子宫的冲洗液之间的体积差异。还用于宫腔镜手术时,切除黏膜下肌瘤与子宫内膜息肉等子宫内组织。分类编码:18-03。(四十二)宫腔负压止血系统:由宫腔负压止血器(由宫内环、宫内环硅胶保护罩、Y型连接件、球囊、导管管体、三通及真空接头组成)、锁紧帽二通阀、注射器(用于充注球囊)及一次性吸引延长管组成。为一次使用无菌产品。需配合“负压源”使用。使用时,将宫内环(为多孔环管)经阴道插入,放置于子宫内。球囊应位于阴道内的宫颈口外口处,使用注射器(用于充注球囊)将无菌液体注入球囊使之充盈,外壁与宫颈外口紧密贴合,对宫腔和宫颈腔形成密闭空间。然后外接“负压源”,对宫腔施加负压,声称通过抽负压促使子宫收缩,进而抽出宫腔内的出血并挤压子宫肌层血管以控制出血。分类编码:18-04。(四十三)一次性使用产后负压止血系统:由负压抽吸导管(由接头、单向阀、导管、密封球囊、宫内环及保护套组成)、吸引管及转接头和附件(收集罐)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经阴道将前端的宫内环及保护套置于子宫内,使密封球囊位于宫颈口处,向密封球囊内注入无菌液体在宫颈口处形成密封,然后在负压抽吸导管尾端连接特定的产后负压止血设备对子宫进行抽低真空,将子宫内的出血抽出,同时在子宫内形成低真空。声称利用低真空来刺激产后子宫的自然生理收缩,子宫肌层收缩压迫肌层内的血管,减少子宫出血。与产后负压止血设备配合使用,声称用于在保守治疗可行时,控制和治疗异常产后子宫出血。分类编码:18-04。(四十四)辅助生殖用取精杯:由杯体和杯盖组成,或是由杯体、试管和管帽组成。杯体或试管采用聚丙烯材料制成,杯盖或管帽采用聚乙烯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人类辅助生殖过程中,精液的采集、液化和精液优化前的储存。收集的精液样本经处理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IVF)和卵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中作为供体精子。分类编码:18-07。(四十五)认知能力测试与训练仪:产品由硬件和专用软件组成。硬件包括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键盘、鼠标、加密狗、麦克风、音箱、操作台。专用软件包括患者管理、处方管理、训练单元、量表评估和系统管理模块。使用时,医生根据患者认知障碍特点,在软件中选择合适的评估量表(量表为公开的认知通用量表),根据患者特点选择训练项目,患者通过鼠标、键盘、麦克风、触摸屏等设备进行训练,产品记录、统计、保存患者评估和训练结果。用于辅助脑损伤疾病所致的认知障碍人群的康复训练。分类编码:19-01。(四十六)医用康复训练电动阶梯:主要由底座、升降立柱、平台、台阶、斜坡、扶手栏杆、控制器、训练软件和平板组成。使用时,医生根据患者的下肢行走能力,调节阶梯间高度、坡度参数。用于辅助训练偏瘫患者肢体的负重能力和关节的控制能力。分类编码:19-02。(四十七)电动轮椅车:由电机、蓄电池、控制系统、车轮、座椅、扶手、脚踏板等组成。用于行动障碍患者转运、行走功能补偿。分类编码:19-03。(四十八)中医脉诊数据采集系统:由外壳、主显示屏、副显示屏、脉象采集探头、中医智能脉象采集分析系统软件组成。通过图像采集模块采集病人腕部图像,通过图像坐标转换,标记出腕部桡动脉位置;通过导轨模块控制采集传感器压至病人桡动脉寸、关、尺位置,进行中医脉诊数据的采集。用于对患者进行脉诊数据采集,辅助医生进行临床诊断。产品不给出诊断结论,不具备决策支持功能。分类编码:20-01。(四十九)穴位磁疗贴:由无纺布、医用压敏胶、热熔胶、磁片和离型纸组成。非无菌产品。贴于人体表面完整皮肤的天突穴、膻中穴或肺俞穴。用于穴位磁疗。分类编码:20-03。(五十)口腔错颌畸形图像分析软件:软件获取口腔CT图像、头颅侧位图像、面像和口内照后,识别头颅侧位片中的关键解剖标志点,并依据标志点测量出标志点的角度、线距、线距比。依据测量结果,通过与临床公开的正常值范围对比,软件对患者进行口腔错合畸形临床分类(如:骨性:骨性Ⅱ类倾向。牙性:上中切牙后缩;上中切牙舌倾;下中切牙舌倾),辅助医生的临床诊断和分析。用于对口腔影像的分析、处理,自动识别解剖标记点,给出标记点相关测量值,辅助医生的临床诊断和分析。分类编码:21-02。(五十一)医学图像处理软件:软件获取患者CT影像后,对影像进行三维重建,对影像进行骨骼分割,分割后通过识别关键解剖点位,测量出膝关节图像各段长度以及不同屈曲角度。用于对CT影像进行三维重建、分割和结构识别,并测量出膝关节图像各段长度以及不同屈曲角度。不用于对病变、病灶的识别。分类编码:21-02。(五十二)三维医学影像处理软件:软件通过超声设备读取实时的超声图像(人体前列腺组织的影像),之后采用三维重建、图像配准、融合方法,形成三维可视化图像。医生可在形成的三维图像上手工标记点位,软件可测量出图像尺寸和体积。用于对MRI和超声影像的三维重建和测量。不具备病灶识别、手术计划等功能。分类编码:21-02。(五十三)三维可视化医学图像工作站软件:软件获取符合DICOM3.0标准的CT影像后,对影像进行三维重建,形成头颈、胸部、腹部、盆部、上肢、下肢和脊椎部位的三维重建影像,并可测量出影像的灰度值。用于对CT影像的传输、测量和三维重建处理。未采用人工智能算法,不具备病灶分割、病灶识别和手术计划功能。分类编码:21-02。(五十四)医学影像处理软件:软件获取患者的医学影像,对医学影像进行显示、存档,并可对影像进行测量、标记、旋转、缩放等处理,测量出影像中组织的长度、角度等参数从而辅助医生的诊断。用于对医学影像的显示、传输、标记、旋转、缩放等处理,辅助医生的诊断。分类编码:21-02。(五十五)心电信息管理软件:软件从心电/心音采集设备上获取患者的心电/心音信号,对信号进行分析处理,辅助医生判断心脏功能和心脏疾病。用于对心电数据或心音数据进行接收、存储、处理、传输、管理和报告打印。不包括自动分析诊断功能,无辅助决策功能,未采用人工智能算法。分类编码:21-03。(五十六)人28基因变异分析软件:软件配合人28基因突变联合检测试剂盒(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使用。通过对含有目标基因片段的DNA样本测序结果进行质控、突变分析、融合分析,将计算出的突变频率、突变型DNA分子数、突变型与配套试剂盒所附的Cut-off值进行对比,给出位点的突变信息和突变注释信息。用于给出人28基因的突变信息和突变注释信息。分类编码:21-05。(五十七)荧光原位杂交细胞影像分析软件:软件获取显微镜工作站扫描的外周血单个核细胞的荧光细胞图像作为输入,采用图像处理算法对细胞核轮廓进行识别、标记、提取,对提取的细胞核内荧光信号点识别、统计,给出细胞的编号、坐标、荧光信号信息。用于对细胞核轮廓进行识别、标记、提取,对提取的细胞核内荧光信号点识别、统计,为医生识别染色体异常细胞提供临床参考信息。分类编码:21-05。(五十八)多重熔解曲线数据分析软件:软件配合人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检测试剂盒(PCR-熔解曲线法)使用。通过对人全血样本经PCR-熔解曲线法检测后的熔解曲线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熔解曲线特征值(峰高P、Tm值、峰高比值R),并可根据配套试剂说明书中的判定规则给出拷贝数的分析结果。用于对人全血样本经PCR-熔解曲线法检测后的熔解曲线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熔解曲线特征值(峰高P、Tm值、峰高比值R),并可根据配试剂说明书中的判定规则给出拷贝数的分析结果。分类编码:21-05。(五十九)非小细胞肺癌突变基因分析软件:软件产品。与配套的诊断试剂盒使用。通过对非小细胞肺癌三个基因(EGFR、KRAS和ALK)特定片段的有效DNA序列数据进行计算,获得与之对应的参考序列比对结果,得出EGFR基因E746_A750del缺失突变及L858R、T790M位点突变,KRAS基因G12C、G12D位点突变,ALK基因融合(EML4-ALK)的信息分析结果,根据配套试剂盒所附的判读标准和阳性判断值,给出对应突变检出的阴阳性。用于计算出EGFR基因E746_A750del缺失突变及L858R、T790M位点突变,KRAS基因G12C、G12D位点突变,ALK基因融合(EML4-ALK)的信息分析结果。分类编码:21-05。(六十)人肿瘤多基因突变检测分析软件:软件与人ALK/BRAF/EGFR/KRAS/MET/PIK3CA/RET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及说明书指定的测序仪配套使用,通过对测序数据的对比、分析、质控、注释,与人类参考基因组进行对比,最终根据配套试剂盒所附的阳性判断值获得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经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FFPE)组织样本中的KRAS,EGFR,BRAF,ALK,PIK3CA,MET和RET基因突变信息。分类编码:21-05。(六十一)甲基化检测软件:配合“LZTFL1\BCAR3\LRP4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飞行时间质谱法)”使用,对来源于甲状腺FFPE组织样本经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生成的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对比,依照试剂盒提供的判读规则输出检测结果。不给出诊断结论。用于对来源于甲状腺FFPE组织样本经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生成的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对比,依照试剂盒提供的判读规则输出检测结果。分类编码:21-05。(六十二)精子形态分析软件:软件将获取的精子涂片影像采用阈值分割、轮廓提取形态学运算等方法进行分析处理,并基于影像学分析处理结果,经与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开的标准的对比,判断是否存在精子头部、中段和尾部的异常,识别出头部异常精子个数及比例、颈和中段异常精子个数及比例、颈和中段异常精子个数及比例。用于对精子影像的形态学分析,辅助判断精子是否存在头部、中段和尾部异常。分类编码:21-05。(六十三)轻度认知功能康复软件:软件为老年轻度认知障碍患者提供游戏形式的视觉、记忆、认知、推理等领域的训练内容,从而改善轻度认知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用于改善轻度认知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延缓其可能发展至痴呆的进程。不涉及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心理疾病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21-06。(六十四)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由血细胞计数模块、血细胞类别识别模块、样本处理模块、气源模块、手持式条形码扫描仪(用于扫描样本和血液分析仪用清洗液、稀释液、溶血剂、 染色液、 质控品、 校准品的条形码)、 内置条形码阅读器(用于读取样本和试管匣的条形码)、系统管理器和软件组成。不包括血型分析。在临床上用于对全血(静脉或毛细管)样本进行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浓度(HGB)、红细胞压积(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红细胞分布宽度(RDW)、红细胞分布宽度标准差(RDW-SD)、血小板计数(PLT)、平均血小板体积(MPV)、白细胞分类及计数、网织红细胞计数和有核红细胞计数的测量;预稀释血(静脉或毛细管)样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浓度(HGB)、红细胞压积(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红细胞分布宽度(RDW)、红细胞分布宽度标准差(RDW-SD)、血小板计数(PLT)、平均血小板体积(MPV);全血(静脉)样本进行单核细胞分布宽度(Monocyte Distribution Width)的测量。分类编码:22-01。(六十五)便携式钠钾离子检测仪:由检测模块(还原氧化石墨烯基底电极、钠离子选择透过膜、钾离子选择透过膜、银/氯化银参比电极)、测定模块(柔性选择性离子传感器)、电路模块(信号放大集成电路板)等组成。临床上用于定量测定人体尿液中钠、钾离子的含量,通过检测尿液中的钠和钾的排泄量,进而反映机体钠和钾的代谢。分类编码:22-03。(六十六)基因测序文库制备仪:由主机、电源线、控制软件(V1)及配套附件组成。其中主机包括移液加样模块(又称工作站模块)、样本纯化模块、循环温控模块(ODTC)、 振荡温育模块(SHAKER) 、低温存储模块、紫外灯及外壳。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样本基因的核酸体外扩增。分类编码:22-05。(六十七)Sanger测序仪:由毛细管电泳系统(包含电源模块、外观模块、电泳模块、控制模块)、毛细管阵列、高分子分离胶、计算机工作站(包含液晶显示器)、控制软件组成。技术原理为Sanger测序法,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通过Sanger测序技术原理对样本中DNA或RNA进行分析,检测基因序列的变化。分类编码为:22-05。(六十八)数码生物显微镜:由观察系统(触控显示屏、CCD、物镜、管镜、对焦机构、运动控制板、PC机、USB/网络接口)、照明系统(照明光源、光源切换台)、载物台(底座)组成。用于对临床样本的显微放大观察和图片采集。分类编码为:22-07。(六十九)玻片扫描分析影像系统:由扫描仪(包含光学成像系统、图像采集系统、扫描仪软件)、控制盒、图像处理软件组成。用于对临床样本的显微图像进行观察、筛选、标记。不包含AI筛选、分析功能。分类编码:22-07。(七十)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由采血试管(材质为PET)、头盖、护盖、容积调整座、添加剂(柠檬酸钠)和标签组成。产品经辐照灭菌,一次性使用。与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和持针器配合使用,用于人体静脉血的收集、运输、存储。可用于离心,获取富血小板血浆(PRP)。获得的富血小板血浆仅用于体外诊断检测,不用于回输和治疗等其他用途。分类编码:22-11。(七十一)便携式活细胞转运箱:由温湿度控制系统、气体浓度控制系统、电子显示系统及保温外壳组成。临床上用于离体的肺、胃、肝、肠、肾脏、脾脏、胰腺、甲状腺、乳腺、卵巢、膀胱、肌肉、脐带的原代细胞、胸腹水和血液样本的恒温转运,转运后的样本用于细胞培养,传代扩增后用于基因检测及药敏测试。转运后的样本不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辅助生殖等用途且不以任何方式进入人体。分类编码:22-14。(七十二)程控降温仪:由控制系统、冷冻室、打印机(选配)和随机软件组成。通过设定的程序控制液氮喷入设备的量,来调节冷冻室的温度变化,使样本逐渐达到指定的温度。临床上用于冷冻细胞、血液、血液制品和皮肤组织样本。分类编码:22-15。(七十三)医用液氮生物容器:由内胆、外壳、多层绝热体和其他配件组成。用于样本或标本(如血液、血液制品、细胞、组织等)的储存或转运。分类编码:22-15。(七十四)CO浓度测定呼气分析仪:由主机(包括测量模块、气路模块、电路模块、电源模块)、一氧化碳检测器,环境样气采样仪、自动呼气采样仪、在线采气用具(包括:呼吸手柄、一次性吹嘴)、离线采气用具(包括:咬嘴、三通导管、腔道气袋、肺泡气袋、环境本底气袋、采样管)组成。通过测定患者内源性CO浓度,计算出红细胞寿命。临床上用于溶血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孤立性高胆红素血症鉴别诊断、溶血性疾病疗效判断及早期预测复发。预期用途有待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22-00。(七十五)多重荧光检测试剂盒:由Sybr GreenⅠ、吖啶橙、甲基绿、乙酸钠、乙酸、纯化水和防腐剂组成。用于对阴道分泌物、上皮脱落细胞样本进行体外多重荧光染色。临床上用于阴道炎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七十六)阿奇霉素/磺胺二甲嘧啶/氧氟沙星/氨苄青霉素测定试剂盒(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由β-葡萄糖醛苷酶/芳基硫酸酯酶、维生素C和混合标准品储备液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尿液中阿奇霉素、磺胺二甲嘧啶、氧氟沙星和氨苄青霉素的浓度。分类编码:6840。(七十七)敌草快和百草枯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由试剂卡组成。试剂卡由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包被敌草快-偶联抗原、百草枯-偶联抗原,质控区包被有羊抗鸡IgY抗体)、样品垫、结合垫(包被有胶体金标记的敌草快单克隆抗体、百草枯单克隆抗体和鸡IgY抗体)、吸水纸、塑料卡组成。用于定性检测人体尿液、血液样本中敌草快和百草枯的含量,临床上辅助用于敌草快、百草枯中毒人的快速检测。分类编码:6840。(七十八)CD178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由荧光标记的CD178抗体、磷酸盐缓冲液和防腐剂组成。用于检测人体生物标本中CD178的表达,与其他相关指标配合检测,监测CD178介导的细胞凋亡水平。临床上用于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不用于肿瘤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七十九)IgA肾病免疫活动性检测试剂盒(ELISA):由酶标板、校准品、质控品1-2、HQP001蛋白冻干粉、HRP酶标抗人IgA抗体、包被缓冲液、显色液A、显色液B、终止液、浓缩洗涤液、样本稀释液、封闭缓冲液组成。用于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IgA复合物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IgA肾病的辅助诊断。不用于肿瘤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抗Ⅶ型胶原IgG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由试剂1(含Type Ⅶ Collagen抗原包被的磁微粒、防腐剂)、试剂2(含鼠抗人IgG抗体吖啶标记结合物、防腐剂)、试剂3(含反应缓冲液、Tris缓冲液、防腐剂)、试剂4(含样本稀释液、MES缓冲液、防腐剂)、校准品1-3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的抗Ⅶ型胶原IgG抗体的含量,临床上用于获得性大疱性表皮松懈症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一)白细胞及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由检测卡(含HEPES、TritonX-100、防腐剂、BSA、抗人血清淀粉样蛋白A抗体致敏乳胶微球、磷酸盐、季铵盐、NaCl)、校准品、质控品组成。用于人全血中白细胞的计数、分类及测定血清淀粉样蛋白A的含量,临床上作为感染的评价指标,用于感染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二)血小板功能检测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由荧光标记的抗体(含CD42a FITC、CD62p PE、CD41PerCP-Cy5.5、CD61 PerCP-Cy5.5、CD14PE-Cyanine7、PAC-1 Alexa Fluor 647、CD42b APC- Cyanine7)、磷酸盐缓冲液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全血中自身抗体(CD42a+、CD42b+)的表达,临床上用于检测血小板的活化状态,评价患者服用抗血小板药物血小板的聚集功能,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栓类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三)PD-L2检测试剂(流式细胞仪法):由PD-L2捕获微球抗体、生物素标记的检测抗体、藻红蛋白标记的链霉亲和素(SA-PE)、实验缓冲液、洗涤缓冲液组成。检测人体生物标本中PD-L2的表达,临床上用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情评估、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病情评估。分类编码:6840。(八十四)血管扩张刺激磷蛋白(VASP)测定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由稀释液、刺激剂a、刺激剂b、固定液、破膜液、抗体试剂、阴性同型质控、染色剂组成。定量检测人外周血中血小板反应指数(PRI)。评估VASP的磷酸化水平,检测血小板的早期活化,临床上用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的监测。分类编码:6840。(八十五)双重荧光染色液:由SYBY Green I、碘化丙啶、乙酸、乙酸钠、甲基绿、Proclin300、纯化水组成。用于对阴道分泌物进行荧光染色。临床上用于阴道分泌物的荧光染色后镜检分析。临床用于细菌性阴道炎、真菌性阴道炎等阴道炎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六)双重荧光检测试剂盒:由荧光素[碘化丙啶、异硫氰酸荧光素(FITC)、吖啶橙]、缓冲液、防腐剂(Proclin300)和纯化水组成。用于阴道分泌物的荧光染色后镜检分析。临床上用于细菌性阴道炎、真菌性阴道炎等阴道炎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八十七)细胞培养基:由基础培养基由DMEM/F12、碳酸氢钠、水和培养基添加物(血小板裂解液)组成。用于间充质基质细胞和多种原代、传代细胞的培养和扩增。培养后的细胞不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和辅助生殖等治疗用途,培养后的细胞不用于肿瘤药物敏感性测试。分类编码:6840。(八十八)NK细胞无血清培养基:由氨基酸、无机盐、维生素、葡萄糖、胰岛素、转铁蛋白和脂质组成。用于人淋巴细胞中分离的NK细胞的体外培养,培养后的细胞仅用于体外诊断。培养后的细胞不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和辅助生殖等治疗用途。分类编码:6840。(八十九) 12项类固醇激素检测试剂盒(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由类固醇激素校准品1、类固醇激素校准品2、类固醇激素校准品3、类固醇激素校准品4、类固醇激素校准品5、类固醇激素质控品1、类固醇激素质控品2、类固醇激素内标、类固醇激素流动相添加剂以及赋值卡组成。用于人血清中 12 项类固醇激素[17α-羟孕酮(17-OH-P)、孕酮(P)、睾酮(T)、可的松(E)、雌酮(E1)、雌二醇(E2)、雌三醇(E3)、脱氢表雄酮(DHEA)、硫酸脱氢表雄酮(DHEA-S)、雄烯二酮(A4)、皮质醇(F)、双氢睾酮(DHT)]体外定量检测。临床上用于类固醇激素代谢异常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九十)神经标志物联检试剂盒(流式荧光发光法):由校准品、校准品稀释液、偶联微珠悬液、标记检测抗体、PE荧光染色剂、反应缓冲液Ⅲ、终止检测液和洗液组成。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胶质纤维酸性蛋白(GFAP)、β淀粉样蛋白(1-40)(Aβ)、β淀粉样蛋白(1-42) (Aβ)、磷酸化Tau-181 蛋白(pTau-181)、神经丝轻链蛋白(NEFL)、泛素羧基末端水解酶 L1(UCHL1/PGP9.5)、人磷酸化 tau217 蛋白(pTau-217)、人磷酸化 tau231 蛋白(pTau-231)、总 tau 蛋白(tTau)和α-突触蛋白(α-SYN)的含量,临床上用于辅助诊断神经退行性疾病,如阿尔兹海默症、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分类编码:6840。(九十一)游离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基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由游离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亚基检测试剂条、校准品、质控品和定标卡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样本中的游离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亚基(Free hCGβ),临床上用于评估孕中期唐氏综合征的风险。不适用于肿瘤检测。分类编码:6840。(九十二)胆汁酸释放检测试剂:由甲醇、乙腈、甲酸以及多种胆汁酸的稳定同位素内标(胆酸-D4,甘氨胆酸-D4,牛磺胆酸-D4,鹅脱氧胆酸-D4,甘氨鹅脱氧胆酸-D4,牛磺鹅脱氧胆酸-D4,石胆酸-D4,α-鼠胆酸-D5)组成。用于待测样本的预处理,使样本中的待测物从与其他物质结合的状态中释放出来。以便于使用体外诊断试剂或仪器对多种胆汁酸(3-氧石胆酸,异别石胆酸,异石胆酸,石胆酸,去甲脱氧胆酸,6-酮石胆酸,7-酮石胆酸,12-酮石胆酸,原胆酸,6β-羟基石胆酸,异熊去氧胆酸,异猪去氧胆酸,熊去氧胆酸,猪去氧胆酸,β-脱氧胆酸,鹅去氧胆酸,脱氧胆酸,异脱氧胆酸,正胆酸,脱氢胆酸,6,7-二酮石胆酸,7,12-二酮石胆酸,12-脱氢胆酸,7-脱氢胆酸,3-氧胆酸,熊胆酸,β-胆酸,α-鼠胆酸,β-鼠胆酸,ω-鼠胆酸,猪胆酸,别胆酸,胆酸,甘氨脱氢胆酸,甘氨石胆酸,甘氨酸熊去氧胆酸,甘氨猪去氧胆酸,甘氨鹅去氧胆酸,甘氨去氧胆酸,甘氨猪胆酸,甘胆酸,牛磺酸脱氢胆酸,牛磺石胆酸,牛磺熊脱氧胆酸,牛磺猪脱氧胆酸,牛磺去氧胆酸,牛磺鹅去氧胆酸,牛磺-ω-鼠胆酸,牛磺-α-鼠胆酸,牛磺-β-鼠胆酸,牛磺猪胆酸,牛磺胆酸,石胆酸硫酸盐,熊去氧胆酸硫酸盐,去氧胆酸-3-硫酸,甘氨脱氧胆酸硫酸盐,甘氨鹅去氧胆酸硫酸盐,甘氨石胆酸硫酸盐,牛磺石胆酸硫酸盐,脱氧胆酸-3-O-β-葡糖苷酸,甘氨脱氧胆酸-3-O-β-葡糖苷酸)进行检测。分类编码:6840。(九十三)双重荧光染色液:由A液(含SYBY Green I、甘油、碘化丙啶、Proclin300)、B液(含钙黄绿、乙酸钠、乙酸、Proclin300、纯水)组成。用于对阴道分泌物、宫颈脱落细胞、唾液、痰液等各种体液进行荧光染色。临床上用于细菌性阴道炎、真菌性阴道炎等阴道炎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九十四)精子核完整性检测试剂:由A液(含三羟甲基氨基甲烷)、B液(含氯化钠)、C1(含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液和C2液(含吖啶橙)组成。用于人精子核的染色,供临床检测精子核完整性。分类编码:6840。(九十五)神经标志物联检试剂盒(流式荧光发光法):由校准品,校准品稀释液,偶联微珠悬液,标记检测抗体,PE荧光染色剂,反应缓冲液Ⅲ,终止检测液,10x洗液组成。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浆或血清中7种神经标志物[胶质纤维酸性蛋白(GFAP)、β淀粉样蛋白(1-40)(Aβ)、β淀粉样蛋白(1-42) (Aβ)、人磷酸化tau181蛋白(pTau-181)、神经丝轻链蛋白(NfL)、人磷酸化tau217蛋白(pTau-217)和人磷酸化tau231蛋白(pTau-231)]的含量,临床上用于神经退行性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九十六)高敏心肌肌钙蛋白I(cTnI)检测试剂盒(免疫分析法):由抗体1(cTnI单克隆抗体)、抗体2(cTnI单克隆抗体)、反应混合液1 (脱氧核糖核苷三磷酸(dN(U)TP)、10×Buffer和 MgCl2)、反应混合液2(聚合酶1)、扩增反应混合液(聚合酶2、脱氧核糖核苷三磷酸(dN(U)TP)、10×Buffer和 MgCl2的溶液)、阴性质控品(无核酸酶水)阳性质控品(β-肌动蛋白)组成,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中心肌肌钙蛋白I(cTnI)的含量,临床上用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九十七)毛囊干细胞培养基:由DMEM/F12培养液、谷氨酰胺、维生素、重组胶原蛋白组成。用于人毛囊来源的毛囊干细胞的体外培养,培养的毛囊干细胞仅用于临床体外诊断用途。不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等治疗用途。分类编码:6840。(九十八)人DIR蛋白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法):由DIR包被板(包被抗DIR蛋白抗体的微孔板)、DIR结合抗体(小鼠抗DIR蛋白 IgG抗体溶于缓冲液中)、DIR酶标抗体(辣根过氧化物酶-山羊抗小鼠 IgG抗体溶于缓冲液)、浓缩清洗液(25×,吐温溶于磷酸缓冲液中)、底物液(TMB,四甲基联苯胺溶于缓冲液)、终止液(硫酸溶于水)、校准品 (S1、S2、S3、S4、S5、S6)、质控品组成。用于体外检测人血浆中DIR蛋白的含量。临床上用于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 AD)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6840。(九十九)幽门螺杆菌检测试剂盒(脲酶法):由试纸条(包被尿素、苯酚红)、pH试纸(指示剂甲基红、溴甲酚绿、百里香酚蓝)、一次性采样刷、塑料卡壳组成。用于人牙垢样本中幽门螺杆菌的定性检测,临床上用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为:6840。(一○○)阴道分泌物双重荧光检测试剂:由吖啶橙、碘化丙啶、聚乙烯吡咯烷酮k90、ProClin 300、三羟甲基氨基甲烷、超纯水组成。用于阴道分泌物样本中细菌、真菌、滴虫、细胞的荧光染色。临床上用于阴道炎性病变的辅助诊断,临床预期用途需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6840。(一○一)阴道微生物双重荧光检测试剂:由A液(核酸SYBR荧光染料、多甲藻黄素-叶绿素-蛋白质复合物、乙酸、乙酸钠、甲基绿、防腐剂ProClin 300、纯化水)、B液(磷酸二氢钠、磷酸一氢钠、氢氧化钠、甘油、防腐剂Proclin 300、纯化水)组成。用于宫颈脱落细胞、阴道分泌物等体液样本中上皮细胞、白细胞、细菌、霉菌、滴虫等细胞、微生物的荧光染色。临床上用于阴道炎症的辅助诊断,临床预期用途需进一步确认。分类编码:6840。三、建议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3个)(一)膜持瓣器连接手柄:由螺纹接口、柔性杆和柄部组成。采用镍钛合金和不锈钢材料制成。为可重复使用非无菌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处理。与瓣膜持瓣器配合使用,作为手柄与瓣膜持瓣器连接,用于心脏瓣膜外科手术过程中放置心脏瓣膜。分类编码:03-14。(二)医用射线防护屏:由铅帘组件(上铅帘、下铅帘)和升降立柱组件(升降立柱、移动底座、电控箱)组成。产品安装在病人前位,探测器与球管之间位置,不接触患者。用于进行放射诊断时对人体的防护。分类编码:06-06。(三)一次性使用吹嘴:由进气端、垫片、出气端组成。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与采样袋、呼出气体检测仪配合使用。使用时,患者口腔呼出的气体先后经过进气端、垫片、出气端到达气体采样袋或呼出气体分析检测设备。用于采集人体呼出气体,垫片用于患者吸气时,阻断气流回流,保证气流的单向流通。分类编码:07-10。(四)呼吸训练器:产品由带呼吸嘴的主体(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聚碳酸酯材料)、圆锥轴承(聚碳酸酯材料),重力球(304不锈钢)组成。非无菌提供。通过吹气,使得呼出的气压推动重力球,阻力的作用使得呼出的力量顺应增强,同时产生气道振动,引起气道壁上附着的分泌物随着纤毛的运动而被排出,同时也对肺部的呼吸肌肉进行了锻炼。用于术后出现肺减容的情况下,对急性肺呼吸疾病(肺炎、支气管炎)和慢性肺呼吸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肺部呼吸功能训练。分类编码:08-05。(五)呼吸训练器:由咬嘴、吸气容量主体腔、进气管组成。训练时,根据医生的要求调节至合适的档位,开始进行吸气、屏气、慢慢呼气的循环训练。用于胸肺部疾病、外科手术、麻醉、机械通气等导致肺功能下降后,辅助患者肺呼吸功能恢复。分类编码:08-05。(六)理疗电极:由导电材料(不锈钢)和硅胶吸盘组成。接触患者完好皮肤表面。与电疗设备连接使用。使用时,贴附在理疗部位。通过电疗设备的气泵产生负压,利用硅胶吸盘使导电材料(不锈钢)与人体皮肤表面接触,从而将电疗设备输出的电刺激信号传导到人体皮肤表面。用于将电疗设备输出的中低频、干扰电等电刺激信号传导到人体皮肤表面。分类编码:09-01。(七)医用退热贴:产品为无色透明凝胶,凝胶由纯化水、甘油(用于保湿)、丙二醇(用于保湿)、氯化钾(黏度调节剂)、卡拉胶(基质材料)、1,2-己二醇(防腐剂)、色素(亮蓝、胭脂红、柠檬黄)(用于着色),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包含《第一类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附录所列成分。非无菌产品。通过水分汽化,带走皮肤表面的热量,从而降低人体局部表面温度。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分类编码:09-02。(八)持钉器:由手持部分和工作部分组成。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源产品。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不含固定钉。为牙科手术配套工具。使用时,通过工作部分的末端夹持固定钉,移动到预定位置后,按压手持部分的按钮,或者拉动手持部分末端,或者锤子锤击手持部分的末端平台,用于将夹持的固定钉从工作部分释放出来,钉在相应的位置。手术结束前取出。分类编码:17-04。(九)穴位刺激贴:由医用胶布(无纺布、医用热熔胶)和王不留行籽组成。所含成分不发挥药理学作用。非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不接触人体创面、黏膜和腔道,仅接触无创的人体表面完好皮肤。用于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分类编码为:20-03。(十)血液细胞分析仪样本处理用器械包:由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管(管内壁不附着添加剂,非无菌提供)、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和血细胞计数板组成。用于人体末梢血的采集、存储,临床上用于样本的稀释,制备细胞悬液和血细胞分析前破坏红细胞、溶出血红蛋白、维持所需分析细胞的形态,后续用于血液样本中有形成分的计数。分类编码:22-11。(十一)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由拭子和含保存液的管组成,非无菌提供。用于粪便样本的收集、运输和储存。分类编码:22-11。(十二)病理标本快速冷冻仪:由主机(快速冷冻压缩机模块、面板控制模块、冷冻腔体模块及冷冻腔体保温模块)、冷冻头支架、冷冻剂及电源适配器组成。与快速冷冻剂配套使用,在病理科使用时用于病理标本的快速冷冻。分类编码:22-12。(十三)病理样本分析前处理:由搅拌装置、细胞过滤装置、细胞吸附装置(不含有特异性抗体或其他特异性试剂)、细胞转移装置和废液瓶组成。用于病理分析前对人体细胞标本的制片。分类编码:22-13。(十四)细胞分选芯片套盒:由稳定剂BSA、离心管、细胞分选芯片组成。细胞分选芯片由PDMS聚合物和玻璃片组成。用于血液、骨髓液、腹水、胸水样本分析前人体样本的过滤预处理,用于临床检验用靶细胞的富集或去除,仅为物理分离。分类编码:22-13。(十五)样本处理器:由滤过膜、吸水材料和外壳组成。通过滤膜的分子截留作用将尿液样品中待测物进行分离富集,仅为物理分离,其处理后的产物用于临床体外检测使用。分类编码:22-13。(十六)样品制备仪:由电源适配器、运动控制模块(活塞运动机构、耗材定位机构、通道旋转驱动机构)和控制系统组成。是一种样本自动制备系统,需与相应的检测试剂盒配合使用,用于实时荧光定量PCR反应前,将临床样本与试剂盒内试剂混匀。不涉及精密加样功能。分类编码:22-15。(十七)细胞培养基:由 RPMI-1640 培养基干粉、碳酸氢钠、胎牛血清、青霉素和链霉素组成。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培养后的细胞仅用于体外诊断。分类编码:6840。(十八)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由胰酪胨、大豆木瓜蛋白酶水解物、氯化钠、琼脂、纯化水组成。用于一般细菌和真菌的培养,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分类编码为:6840。(十九)质谱微生物样本处理试剂盒:由甲酸、乙腈、三氟乙酸、基质(α-氰基-4-羟基肉桂酸)组成。用于对质谱检测仪检测的真菌(含丝状真菌)部分细胞壁较厚和直涂法效果不佳的细菌样本进行处理。分类编码:6840。(二十)复方中和肉汤培养基:由蛋白胨、氯化钠、牛肉浸粉、吐温80、甘氨酸、卵磷脂、硫代硫酸钠组成。用于含有复方消毒剂样品的增菌培养,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分类编码:6840。(二十一)细胞消化液:由重组胰蛋白酶、EDTA、酚红、DPBS组成。细胞消化液的处理,使人体细胞从贴壁状态离散成悬浮状态,细胞消化液处理后的人体细胞可进行体外增殖培养或冻存,培养后的人体细胞仅用于体外诊断。不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和辅助生殖等治疗用途。分类编码:6840。(二十二)DAPI染色液:由DAPI和抗荧光淬灭剂组成。用于荧光原位杂交(FISH)染色中的细胞核染色。分类编码:6840。(二十三)脱色液:由乙醇、丙酮和纯化水组成。用于细菌或真菌染色过程的脱色。分类编码:6840。四、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6个)(一)科学研究用内窥镜影像工作站软件:软件安装U盘、说明书、软件加密锁。适用于对内窥镜影像设备输出的影像信号进行采集、传输、存储以及科室的信息管理。产品管理影像和参数的目的为便于术后医生编辑手术报告,以及开展回顾性学术研究,不具备分析处理功能,不干预手术的治疗过程,产品无医疗用途。(二)医疗机构中患者服装:由无纺布或纺织布组成。分为分身式(上衣和裤子)或连身式(裙袍,如妇科手术病人、泌尿科手术病人、肛肠科手术病人专用)两种,有一次性住院服、一次性手术服、一次性检查服三种规格。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声称用于患者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使医疗环境免受病人的污染及交叉污染。(三)黏胶剥离剂:为含有清除液的铝罐喷剂。清除液为100%硅酮溶液(由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八甲基环三硅氧烷组成)。无菌提供。用于辅助从皮肤上揭除医用黏合剂,敷料及造口用品。只与人体完整皮肤接触。(四)医用个性化骨科外固定支具制造用材料:为医用改性聚乳酸粉末材料,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用于打印出用于骨折、软组织损伤、康复、矫形的外固定支具。使用时,通过扫描患者部位3D模型或通过医学影像得到的数据进行三维重建后,以本产品为原材料,在3D打印设备打印出用于骨折、软组织损伤、康复、矫形的外固定支具。(五)一次性使用角膜胶原交联用眼科溶液:由核黄素磷酸钠、维生素E聚乙二醇琥珀酸酯、二水磷酸钠、二水合磷酸二氢钠、氯化钠、右旋糖酐和纯净水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将产品滴入眼睛,再使用UV-A 射线照射。产品中的核黄素在紫外光作用下,产生以单线态氧为主的活性氧族,诱导角膜中胶原纤维的氨基(团)之间发生化学交联反应,从而增加了胶原纤维的机械强度和抵抗角膜扩张的能力。作为光敏剂,产品与眼科用角膜交联仪UV-A 光源结合使用,以进行角膜胶原交联手术。(六)纸尿裤(尿不湿):由非织造布、吸收层和塑料膜组成的内裤型产品,其中吸收层含高吸收性树脂和绒毛浆。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用于吸收尿液,既可在日常环境中使用,又可供尿失禁患者在病床或检查床上使用。(七)口服药物吸管:由帽、吸管、滤器和熔喷布组成。采用聚丙烯树脂或高密度聚乙烯树脂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提供产品。使用时,将药物颗粒或微丸从吸管的上端填充入吸管中,药物颗粒或微丸可被挡在吸管中的滤器上,再将吸管的下段置于饮用水中吮吸使用,声称吸吮入吸管的水通过滤器后可带动滤器上的药物颗粒或微丸快速分散并被患者吞服。用于帮助儿童、老年人以及有吞咽困难的患者通过吸管吸水的方式服食药物,使得药物在口腔中停留时间短,患者不易察觉苦味。(八)口腔溃疡凝胶:由啫喱状软膏、棉签组成,一同封装在锡纸包装中。啫喱状软膏由磺化酚醛、水、胶体二氧化硅、诱惑红食用色素组成。为非无菌提供产品。声称磺化酚醛和口腔溃疡处的破损细胞中的水分子发生脱水反应,使组织碎片变性、沉淀和凝固,在溃疡表面上形成凝固的组织碎片保护层,防止溃疡表面受到刺激。用于缓解因口腔溃疡带来的疼痛。(九)聚酯衬垫:由护贴和聚酯衬垫组成,其中护贴由医用胶带和隔离膜制成。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有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设计为眼罩形状,使用时粘贴于眼部。声称为患者眼部提供一般性防护,以免受其他器械或外界的伤害。如:眼部手术包扎后的一般性防护、眼部术后康复中减弱强光照射刺激(但不用于医疗用途的紫外、蓝光、红光等的防护),以及避免婴儿因眼睛分泌物抓挠眼部。(十)硅胶防咬唇舌牙垫:由握柄、卡齿槽、防滑咬合面和楔形尖端组成,采用硅胶制成,为非无菌产品。有一定的弹性,使用时塞在门牙之间,用于防止因癫痫、高热惊厥、昏迷抽搐导致的患者非预期咬伤唇舌行为,同时可避免牙齿损伤。(十一)套管检验量针:为实心不锈钢圆柱体。为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产品,使用前无需灭菌。用于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检验穿刺套管在清洗后灭菌前套管内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再次使用标准。使用时,手持本产品一端,保证其下端悬于穿刺套管入口平面正上方,释放后,观察其在重力作用下通过穿刺套管的情况。若顺利穿过穿刺套管出口,则代表穿刺套管符合再次使用标准。(十二)四轴悬挂式显微操作系统:由驱动部件2个、控制部件2个、显微镜专用适配器1个、固定钢板2块、卡针环2个、装针器长度校准器1个、装针长度测量贴尺2个组成。利用空间移动功能,在显微镜上对细胞进行移动、固定等操作,用于细胞的显微操作。显微镜不属于该产品的组成成分,该产品仅具有样本的空间移动功能(十三)裂解管:由微米级玻璃珠组成。本产品用于真菌、细菌样本的破壁处理。该产品不含有任何试剂,仅起到了对样本的类似研磨的作用。(十四)吗啡毛发定量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试剂盒由萃取液、测试卡、ID卡和使用说明书四部分组成。本产品适用于科研、禁毒、司法机关对毛发中吗啡(MOP)的初筛。其检测结果不做医疗和诊断目的,不作为吗啡滥用或吗啡定量的依据。本产品检测结果不可用于医疗或诊断目的。(十五)科研用脐带保存液:由庆大霉素注射液及D-MEM/F-12培养基组成,用于脐带组织的保存,保存后的样本不用于体外诊断,仅用于科研使用。(十六)皮肤剥脱液及中和液:由剥脱液和中和液组成。剥脱液由乙醇酸(α-羟基酸)、甘油和水组成,根据其乙醇酸含量不同,分为20%、35%、50%和70%四个浓度;中和液由碳酸氢钠、甘油和水组成。声称可溶解并促进皮肤表层角质快速剥离,分离堆积在皮脂腺开口处的角质及毛囊深层的分泌物。用于①浅中层深度老化皮肤的辅助性治疗,缓解并减少患者皮肤细纹、提高皮肤紧致度、改善毛孔粗大和皮肤光滑度等症状;②表皮及混合型皮肤色素沉着皮肤的辅助性治疗,改善并减少色斑面积、淡化色斑、恢复皮肤色泽、光滑度等;③轻中度痤疮及痤疮后色素沉着皮肤的辅助性治疗,缓解在面部、胸部及背部等形成的粉刺、丘疹、脓疱及结节等,改善皮肤整体情况、皮肤油脂分泌程度、皮肤光滑度及色素沉着等。五、建议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判定程序界定管理属性的产品(9个)(一)眼科手术用水凝胶:预装于注射器,为多聚核苷酸、缓冲盐和无菌注射用水组成的高分子聚合材料。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在视网膜脱离患者行玻璃体切割术时,将产品注射入原玻璃体腔的位置;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可以替代玻璃体维持眼球结构,支撑视网膜贴合眼底,帮助视网膜恢复;另一方面所含的多聚核苷酸可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严重视网膜脱离后暂时填充眼内,以固定视网膜。(二)医用铜基敷料:由医用脱脂棉丝线、铜铁锌合金微丝组成。无菌提供。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通过直接贴覆于创面表面,并外敷纱布或棉垫保护伤口,将创面与外部环境隔离,保护创面避免受到外部环境的污染;同时通过医用脱脂棉丝线的亲水性和纤维表面及内部贯通的毛细微孔吸收保存渗液,避免创面被渗出液浸渍,起物理屏障作用,为非慢性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另一方面所含的铜铁锌合金微丝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非慢性创面(浅表性创面、手术后缝合创面、机械创伤、擦伤、Ⅰ度或浅Ⅱ度的烧烫伤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三)氟化氨银防龋剂:由氟化氨银和塑料瓶组成。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氟化氨银涂抹在牙齿表面,与牙齿的主要成分羟基磷灰石反应,生成氟化钙和磷酸银,氟化钙进一步生成氟磷灰石,抵抗酸侵蚀。还声称涂抹在龋损部位,可在牙齿表面形成了几乎不溶的氟磷灰石、磷酸银,并沉淀在龋损表面,形成不溶性的保护层,减少龋损钙、磷离子流失,延缓龋损发展;另一方面氟化氨银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无龋或患龋人群,预防乳牙及恒牙龋齿,提高牙齿釉质耐酸蚀性,延缓龋损发展。(四)抗鼻腔过敏喷雾:由壳聚糖盐酸盐、聚氧乙烯(40)氢化蓖麻油、氨基硅油、芝麻油、丙二醇、丙三醇和纯化水组成。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以喷雾的形式进入鼻腔,并覆盖在鼻腔黏膜上,通过物理隔离的方式来阻隔花粉、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颗粒性过敏物质进入鼻腔直接接触鼻腔黏膜;另一方面本产品所含的芝麻油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过敏性鼻炎患者、过敏性哮喘患者,通过阻隔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颗粒性过敏物质进入鼻腔,缓解因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引发的相关症状。(五)医用油纱布:由上隔离层(PE网纱)、下隔离层(隔离膜)和内芯层组成。内芯层由无纺布浸渍油性物质(花生油、白蜂蜡、黄凡士林、硫酸钙、氧化锌、红氧化铁)制成的油润柔韧的薄片型。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使用时,先用生理盐水清洗创面及周围皮肤,然后揭去PE网纱和隔离膜,将内芯层的正面覆盖创面,使之与创面贴合。再用医用纱布覆盖,或绷带缠扎并固定。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能在创面形成物理屏障,阻隔环境中尘灰污染以及虫蝇的侵害,形成保湿、保温的愈合环境,发挥油性隔离敷料的隔离作用,护理创面;另一方面所含的氧化锌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体表非慢性创面(各种表浅层皮肤损伤,Ⅰ度、浅Ⅱ度烧烫伤创面,机械性皮肤损伤、擦伤、挫裂伤创面)的护理。(六)一次性使用阴道填塞吸附栓:由栓芯(脱脂纱布、脱脂棉、无纺布)、棉线和推送器(内推送器、外推送器)组成。栓芯中脱脂棉含有乳酸、柠檬酸、乳酸钠和柠檬酸钠成分。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通过栓芯对妇科阴道炎症不良分泌物的吸附作用,降低阴道内致病微生物浓度,维护阴道局部清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产品提供的抗菌试验报告结果显示产品具有抑菌作用。声称用于妇科阴道炎抗生素治疗后,当妇女阴道中的微生态环境通常会失衡,炎性分泌物持续较多时,吸附阴道炎症不良分泌物,防止阴道炎复发,辅助促进阴道炎的痊愈。(七)氟化泡沫:由氟化钠(1.2%~2.7%)、木糖醇、丙三醇、发泡剂、磷酸、纯化水、食品添加剂(植酸钠、茶多酚、维生素C)和食用香精组成。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产品具有抑制细菌代谢生长的作用,能阻碍细菌在牙面上的粘附,减少牙菌斑内酸形成;另一方面产品还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预防龋齿。(八)无菌软膏伤口敷料:由凡士林、羧甲基纤维素钠、氧化锌和聚二甲基硅氧烷组成。无菌提供。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在伤口上形成物理屏障,覆盖伤口,吸收伤口渗出液;另一方面所含氧化锌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压疮和静脉淤滞性溃疡、浅表伤口、擦伤、一度和二度烧伤、伤口。还声称也用于皮肤病变或损伤所造成的创面和失禁性皮炎所造成的创面。(九)关节软骨修复材料:为猪源软骨细胞培养成的组织工程软骨经脱细胞工艺处理制成,由Ⅱ型胶原蛋白及糖胺聚糖(即硫酸软骨素钠)组成。声称不含活细胞。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申请人声称,产品一方面与天然软骨细胞外基质的结构相似,在术后促进周围软骨细胞的移入与增殖,实现软骨原位再生;另一方面含有的糖胺聚糖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声称用于修复急慢性软骨损伤引发的软骨缺损。六、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产品(11个)(一)口腔数字观察仪:由平板电脑(含软件)、主机、摄像手柄、脚踏开关及Wi-Fi天线组成。平板电脑通过口腔数字观察仪Wi-Fi天线连接主机,打开观察软件,利用摄像手柄摄像功能,观察口腔,观察图像在平板电脑上显示。用于对口腔局部观察,以辅助口腔治疗(如牙周清创)。所含软件用于控制手柄的摄像功能(器械作用);还可用于不同使用者和患者的建档,便于数字化影像资料的管理(非器械作用)。[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仅用于供患者观察图像,以便患者了解自身病情,产品无治疗预防功能,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2)如产品用于对口腔局部观察,以辅助医务人员进行口腔治疗(如牙周清创),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7-01。](二)重组贻贝粘蛋白膏体敷料:由重组贻贝粘蛋白、白凡士林、棕榈酸异丙酯、液体石蜡、十六十八醇、山嵛醇聚醚-25、单双硬脂酸甘油酯、甘油、二甲硅油、羟乙基纤维素、柠檬酸、对羟基苯乙酮、纯化水组成,包装为塑料软管或塑料瓶。非无菌提供。产品所提供的抑菌试验报告结论显示产品无抑菌作用。声称可以形成物理屏障,保持湿性状态,为创面愈合提供微环境。用于浅表性创面的护理,接触创面,促进创面愈合。声称可以防止经皮失水量过快,可以发挥水合作用,增加角质层和表皮层的含水量,软化角质,因此可以缓解脱屑、干燥皮肤不适症状。也用于对控制和缓解瘙痒、脱屑和干燥皮肤不适症状有辅助作用。[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产品用于浅表性创面的护理,接触创面,促进创面愈合。建议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0。(2)如果产品为防止经皮失水量过快,可以发挥水合作用,增加角质层和表皮层的含水量,软化角质,因此可以缓解脱屑、干燥皮肤不适症状。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三)自测式视力表灯箱:由视力表灯箱、视力表连接二维码、说明书、安装配件(挂钩或者钉子)、电源适配器和视力测定客户端软件(控制软件)组成。使用时,控制软件按照标准视力测定方法控制视力表灯箱上的视标指示装置(以激光二极管模组为光源,后照明、光线需穿过LED导光板),以显示红色指示光斑的方式对目标视标进行指示,引导被测试人对该视标进行辨认,并提示被测试人将辨认结果输入控制软件。然后,控制软件比较被测试人输入与被指示视标是否一致,基于比较结果决定指示下一个视标或者结束当前视力测定过程。视力测定结束后,控制软件给出被测试人的视力测定结果。此外,控制软件还提供被测试人信息管理功能,将被测试人每次视力测定结果进行保存供后期查阅。声称用于被测试人在无专业操作员协助下完成视力测定,例如可用于医院、诊所、学校,以及公众活动场所的自助式视力测定使用场景。[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用于由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组织的视力测定,将测定结果作为医生诊断的临床依据或验光依据,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属于含软件的视力表灯箱产品,根据分类规则,产品属于失控后可能造成的中度损伤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建议按照二类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6-03。2.如产品用于学校、公众活动场所的自助式视力测定场景,产品测定结果不可作为医生诊断的临床依据,也不可作为验光依据,则不具有医疗用途,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建议按照不作医疗器械管理;此时(1)不得宣称任何医疗用途,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应明确告知使用者本产品所测的结果不可作为诊断、验光依据;(3)建议产品名称中应体现“非医用”特征。](四)导管固定装置:由体表固定座和导管固定座组成,其中体表固定座由涂覆医用压敏胶的水刺无纺布和离型纸组成,或由尼龙毛刺缝制制成;导管固定座由尼龙毛刺、高分子材料、医用压敏胶和离型纸组成。声称产品不与创口接触,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在体表固定医用导管。[建议视情况而定:如产品与创口接触且无菌提供,按照第二类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6;如产品不接触创口,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本产品不与创面直接接触,因此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五)医用肛肠创面液体成膜敷料:由壳聚糖(成膜剂)、乳酸(溶解剂)及纯化水组成。非无菌提供。通过在肛肠黏膜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根据产品所提供的抗菌试验报告显示产品无抑菌作用。用于痔疮术后创面的护理,促进创面愈合。也可用于痔疮患者及日常需要清理肛门的人群清洁洗护。[建议产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用于痔疮术后创面的护理,促进创面愈合。建议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0。(2)如用于痔疮患者及日常需要清理肛门的人群清洁洗护,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六)牙齿、碎骨研磨用离心机:由控制系统、离心腔、驱动系统、卡扣槽和安全保护装置组成。与研磨筒配合使用,使用时,把碎骨或拔下的牙齿放在研磨筒中,再把研磨筒的卡扣与离心机卡扣槽连接,通过本产品离心带动研磨筒的研磨头工作,将各类碎骨或拔下的牙齿研磨成骨粉。用于为研磨筒提供动力,将骨科、口腔科手术过程中将碎骨或拔下的牙齿研磨成骨粉,骨粉消毒后供患者自体手术中回植使用。[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用于口腔科手术过程中将碎骨或拔下的牙齿研磨成骨粉,建议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7-03。(2)如产品用于骨科手术过程中将碎骨研磨成骨粉,建议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04-12。](七)医用真空舌苔清洁器:由清洁部分和手柄组成。清洁部分采用聚丙烯材料和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制成,手柄采用聚丙烯材料制成。为一次性使用非无菌产品。可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与牙椅的真空装置连接,通过真空装置正负压的系统将舌苔上的菌落吸出,减少口腔菌群,用于口腔科治疗前清洁舌苔,以为口腔治疗提供清洁的环境。还可用于家庭中,通过产品清洁部分的凸起面手动清洁舌苔然后通过漱口去除细菌。[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与牙椅的真空装置连接,通过真空装置正负压的系统将舌苔上的菌落吸出,减少口腔菌群,用于口腔科治疗前清洁舌苔,为口腔治疗提供清洁的环境。建议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7-04。(2)如产品用于家庭中,通过产品凸起面手动清洁舌苔然后通过漱口去除细菌,建议本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八)一次性使用中心静脉导管辅助包:由医用垫单、无菌敷料、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医用检查手套、医用碘伏消毒棉球、医用酒精消毒棉球/片、一次性使用碘伏棉签、一次性使用酒精棉签、医用纱布块、透气胶贴、体表导管固定装置、棉签、一次性使用敷料镊、医用外科口罩、止血带、棉片、弹性绷带、一次性使用治疗巾、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一次性使用洞巾、脱脂棉球、纱布绷带剪、一次性使用洗必泰消毒棉签、医用葡萄糖酸洗必泰棉片、垫子、垃圾袋、托盘、纸尺、包布组成。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用于辅助中心静脉导管及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穿刺及护理时使用。[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组合包产品中所含的一次性使用洗必泰消毒棉签、医用葡萄糖酸洗必泰棉片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判定程序进一步组织产品的属性界定。2.组合包产品中所含的其他产品,(1)医用垫单、无菌敷料、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医用检查手套、医用碘伏消毒棉球、医用酒精消毒棉球/片、一次性使用碘伏棉签、一次性使用酒精棉签、医用纱布块、透气胶贴、体表导管固定装置、棉签、一次性使用敷料镊、医用外科口罩、止血带、棉片、弹性绷带、一次性使用治疗巾、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一次性使用洞巾、脱脂棉球、纱布绷带剪为医疗器械,均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建议按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14-13。(2)垫子、垃圾袋、托盘、纸尺、包布无治疗预防作用,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九)骨基质填充材料:采用口腔治疗拔除的各类人牙(废弃牙)为原料,经粉碎、脱脂、脱钙、病毒核酸灭活等工艺加工而成。由羟基磷灰石和胶原蛋白组成。不含活细胞成分,不含具有生物活性成分。用于在骨科、脑外科、口腔科骨缺损的填充修复治疗。[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不具有骨诱导作用,建议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3-05。(2)如产品具有骨诱导作用,建议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3-11。](十)医用鼻腔清洗液:由喷雾器和喷雾剂组成,其中喷雾剂为天然海盐、甘油、留兰香精、聚六亚甲基双胍和纯化水配制而成的等渗溶液。为非无菌产品,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也用于鼻炎术后的鼻腔清洗。[视具体情况而定: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或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等医疗用途的,(1)不含抗菌药物/抗菌成分或其他药物成分的生理氯化钠鼻腔(冲洗、喷雾)溶液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5。(2)如该产品含有其他药物或抗菌成分,应当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程序申请界定。产品含有聚六亚甲基双胍,属于第(2)种情况,建议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3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十一)运送培养基套装:由拭子和含运送培养基(硫代乙醇酸钠、氯化钠、磷酸氢二钠、氯化钙、琼脂)的管组成,无菌提供。用于临床样本的收集、运输和储存。无菌拭子和运送培养基,属于不同的申报单元,建议分开单元申报。此类产品的分类结果请参考该公示结果。七、建议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5个)(一) DNA样本标签:由 Tag01-Tag32共32管DNA核酸片段组成。用于鉴别临床样本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或样本混淆的情况。建议与相应试剂盒一起申报。(二) 血红蛋白样本采集卡:由聚苯乙烯塑料制成,附着了湿润剂[聚氧乙烯(23)十二烷基醚]。与血红蛋白分析仪(HemoCue Hb 801Analyzer)配合使用,用于毛细血管血中血液样本的采集。建议与仪器一起注册。(三) 全自动质控模块:由进样模块和冷藏模块组成。读取试管架号条形码和样本号条形码。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自动执行系统的启动、质控和清洗。内部有冷藏柜和恒温柜,可以存放自动质量控制和自动清洗所使用的质控品及清洗液,建议与整机合并申报。(四) 分枝杆菌鉴定及耐药基因检测核酸样本前处理试剂(飞行时间质谱法):由1管分枝杆菌结合反应混合液,1管分枝杆菌结合酶混合液,1管SAP 反应混合液,1管SAP 酶混合液,1管分枝杆菌富集反应混合液,1管分枝杆菌富集酶混合液组成。用于飞行时间质谱检测系统分枝杆菌鉴定及耐药基因检测核酸样本的前处理、纯化及富集。建议与配套相应的飞行时间质谱检测试剂盒一起申报。(五) 智能卡:塑料材质(PVC), 包含一个电子集成电路。智能卡允许在全自动血沉分析仪上执行固定的血沉测试数量。建议与整机一起注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器械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推进广西医疗器械信用档案建设,督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4年4月1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编:530029电子邮箱:qx@yjj.gxzf.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请注明“《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2.《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情况表 .docx附件1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器械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推进广西医疗器械信用档案建设,督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风险闭环处置等活动。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西区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包含异地设库)。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负责全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四级、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县(区、市)级负责辖区二级、一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对企业的信用管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 以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基本数据集规范为基础,根据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管理工作需要,重点采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结果、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正向激励等信息。(一)许可备案信息包括许可、备案、报告、撤销等信息;(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包括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各类监督检查中的缺陷及整改情况(包含受托生产企业检查、异地设库检查)、风险控制等信息;(三)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包括抽检配合情况、抽检结果及后处置等信息;(四)主体责任履行信息包括信息报告(含自查报告)、社会影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公共信用等信息;(五)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违反医疗器械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的;2.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3.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 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被查封物品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六)正向激励信息包括:1.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医疗器械安全市场信用信息和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医疗器械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者在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受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2)举报他人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3)积极参与过期医疗器械回收、科普普法宣传、社会救助、 社会捐赠等医疗器械领域社会公益活动,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4)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依法归集的其他相关信息。2.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企业可列为守信激励对象:(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的;(2)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3)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4)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第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信用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接或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录入进行采集,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用信息发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归集信用信息。(二)本办法第五条涉及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自治区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正向激励等加分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按职责分工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辖区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采集。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第八条 设置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基准总分1000分,分5个方面指标,其中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为100分、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结果为300分、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为100分、主体责任履行为200分、违法行为查处为300分。另设正向激励加分指标,加分具体赋分权重见附件,正向激励分值获取上限为200分。第九条 医疗器械信用管理评价按照附件实施,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涉及监管级别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监管级别进行管辖。第十条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判定标准如下:安全信用总分≥800分的,为A级;安全信用总分≥700分且<800分的,为B级;安全信用总分≥600分且<700分的,为C级;安全信用总分<600分的,为D级。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一)因医疗器械质量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许可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许可证件的;(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他备案凭证的;(四)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五)发生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或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六)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四章 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与修复第十二条 除单独规定的情形外,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的减分分值生效时限,自信息在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中生成之日起算,效期为1年;正向激励指标下的信用信息以其相关资质荣誉有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无有效期的,效期为1年。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或纠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除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扣分信息。第十四条 鼓励医疗器械企业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信用修复。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减分分值满半年,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相关缺陷问题已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三)已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四)未出现同一类问题被扣分的情形;(五)未列入D级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信用修复:(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检查、抽检和执法的;(二)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三)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引发舆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七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修复”原则,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有关审查和修复工作,收到相关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监管的参考,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推送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级别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第二十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采取激励为主的措施:(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给予相关便利;(二)除法定检查、有因检查等以外,优化监督抽检比例, 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三)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 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采取正常监管,可视信用评价变化趋势选择性提供或终止第十九条的激励措施,同时指导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第二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在各类监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原则上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采取惩戒为主的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频次;(二)行政审批时重点审查,不适用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情形;(三)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不适用表彰奖励各项规定;(五)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六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向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相应的采集部门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在收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异议信息经核查无须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七章 监管信息-风险处置闭环管理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管理应同步实现和丰富监管信息-风险处置闭环管理。第二十七条 以广西医疗器械全部监管信息为基础,在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中,实现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闭环处置,包括风险闭环处置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等级变动预警、高频数据风险预警等:(一)风险闭环处置线上线下同步实施。对单个风险赋予唯一编码标识,打通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监督检查、质量抽检、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等监管子系统中的数据和工作流程,将线下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在线上同步实现闭环处置。对各类风险未完成闭环管理的,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每7个工作日自动向相关部门推送工作提醒,直至相关单位完成处置。(二)等级变动动态预警。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时,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向自治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相应检查分局和相应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监管单位可立即调整监管和服务措施,及时防范化解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三)高频数据风险预警。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一年内同一项三级指标扣分信息重复出现2次及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次抽检不合格、多次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多次被警告等),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向自治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相应检查分局和相应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监管单位对该预警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及时采取相关工作措施。第二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医疗器械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建设工作,用数字化思维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和重构,研究和提供数据风险的分析逻辑,不断丰富拓展应用场景。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1-1。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系统运行后,首次扣分情形,从系统运行之日起算;首次加分情形,从系统运行之日起,往前1年内获得的均可申报。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1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 值(单位:分或分/次、批、条)数据来源采集方式1医疗器械许可备案100许可备案报告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未及时申报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2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3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或存在漏报或瞒报信用有关信息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4撤销许可被撤销许可、备案及收回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等情形-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5医疗器械监督检查300检查情况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检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6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20/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7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存在主要缺陷的(一般项有影响产品质量的)-10/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8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9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缺陷整改不到位情况的-50/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0跟踪检查发现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1设区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项目检查结论为通过的+1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2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项目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关键项不符合且一般项少于等于5条+5/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3风险控制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诫、约谈或责令整改的-2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4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5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医疗器械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6被收回出口销售证明等服务类证明文件-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7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安全有效,未主动停产整改被要求暂停生产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8质量抽查检验100配合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19抽检结果国家和自治区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以复检结果为准)或未按要求完成后处置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免除行政处罚的除外。-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01年内有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报告的+5/批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1主体责任履行200信息报告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或存在其它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情形的-2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2存在瞒报、漏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对疑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死亡病例、聚集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未进行调查并报告的-2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自动采集;单录23年度质量自查报告要素完整、数据准确,且没有其他漏报、瞒报行为的30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4社会影响对已识别的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5因企业主体行为、医疗器械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6发生医疗器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27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被纳入国家发改委不良行为档案的-50/次国家发改委不良行为档案系统导入自动采集;单录28企业公共信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各级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导入自动采集;单录29违法行为查处300行政处罚被警告的、被责令停产停业的-3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自动采集;单录30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次-31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的-100/次-32企业责任人员被限制从业、罚款、没收收入、责令解聘或吊销执业证书的-150/次-33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警告除外。-200-34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警告除外。-300-35重大案件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案件的-80/次-36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被查实并立案的-50/次-37其他处理信息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的-10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单录38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单录39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 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被查封物品的-50/次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导入或录入单录40正向激励200医疗器械创新取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的+200/个企业自主申报经审定后录入系统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导入单录41列入国家重大医疗器械创新项目的+100/个-42企业自律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标明的参与起草单位+30/件单录43企业主动申请加入数字药监试点项目并建成投入运行,上传数据真实及时、完整的+30/年单录44检验实验室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30单录45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ISO13485/YYT0287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20单录46承担社会义务企业取得自治区、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200、自治区级+100、设区市级+50单录47举报他人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20/次单录48积极参与过期医疗器械回收、科普普法宣传、社会救助、 社会捐赠等医疗器械领域社会公益活动,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20/次单录49守信记录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的+20/次单录50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20/次单录51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50/次单录备注:1.各项二级指标的加减总分超出其相应的一级指标权重分值的,加减总分以其所属一级指标分值为上限;2.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指标项下,一次检查中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加和扣分,多次检查累计扣分;3.违法查处指标项下,案件信息应在结案后使用,同一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行政处罚取最高扣分项;存在多起案件的,实行累计扣分;4.正向激励指标项下,相应的荣誉奖励以及注册批件等需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5.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半年内暂不评定等级。附件2《广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情况表序号意见建议修改理由和依据---------注:请一行填写一条意见,勿将所有意见填入同一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元胡止痛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7月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元胡止痛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元胡止痛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3日附件1元胡止痛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元胡止痛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嗳气、皮疹、瘙痒、潮红、红斑、荨麻疹、多汗、头晕、头痛、嗜睡、失眠、胸部不适、乏力、发热、心悸、呼吸困难、过敏反应等,有肝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1.孕妇忌服。2.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本品不宜用于虚证痛经,其表现为经期或经后小腹隐痛喜按,月经质稀或色淡,伴有头晕目花,心悸气短等症者。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不建议长期服用。服药中如出现皮疹,胸闷,憋气等过敏症状,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就医。5.重度痛经者或服药后痛经不减轻,应当去医院就诊。6.痛经并伴有其他妇科疾病者,应当去医院就诊。7.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8.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9.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确需使用,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定期进行肝肾功能监测。10.使用本品时不宜再合并用其他非甾体类镇痛药,如确需使用,应当加强监测。11.对于有出血倾向或使用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注意监测。12.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13.目前尚无儿童用药的临床证据。14.过敏体质者慎用。1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附件2元胡止痛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元胡止痛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嗳气、皮疹、瘙痒、潮红、红斑、荨麻疹、多汗、头晕、头痛、嗜睡、失眠、胸部不适、乏力、发热、心悸、呼吸困难、过敏反应等,肝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包括:1.孕妇忌服。2.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本品不宜用于虚证痛经,其表现为经期或经后小腹隐痛喜按,月经质稀或色淡,伴有头晕目花,心悸气短等症者。4.本品不建议长期服用,按照用法用量服用。服药中如出现皮疹,胸闷,憋气等过敏症状,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就医。5.使用本品时不宜再合并用其他非甾体类镇痛药,如确需使用,应当加强监测。6.对于有出血倾向或使用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注意监测。7.目前尚无儿童用药的临床证据。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玉屏风制剂(含口服液、胶囊、颗粒、袋泡茶、丸、滴丸、软胶囊7种剂型)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4年7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玉屏风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8日玉屏风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腹泻、呕吐、腹痛、口干、胃部不适、腹胀、便秘、反酸、腹部不适、食欲不振、口苦、皮疹、瘙痒、潮红、头晕、头痛、失眠、心悸、胸闷、过敏反应等。二、【禁忌】项应当包括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一)非处方药说明书1.忌油腻、不易消化食物。2.本品宜饭前服用。3.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二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服药期间症状加重者应当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二)处方药说明书1.忌油腻、不易消化食物。2.本品宜饭前服用。3.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三)辅料中含有蔗糖的说明书辅料中含有蔗糖,且蔗糖日摄入量在5克以上的,【注意事项】应当包括:本品含蔗糖,糖尿病患者慎用。(注:如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内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分局、相关直属单位:《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制定经营企业分级分类规则,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许可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市、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网络销售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2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明确至少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检验相关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经营国家规定的免予经营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除外。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采购或销售工作的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培训。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零售的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二级验光师、四级听力验配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2.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有有效隔离措施。3.企业经营场所与库房应当独立,同一经营及仓库场所不得申请开办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与库房应有有效隔离措施,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经营场所、库房及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兼营企业药品库与器械库相对独立,同一仓库场所内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应分区存放,确保无相互污染风险。经批准开展医疗器械多仓协同或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不视为共用库房。4.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库房面积不得低于2500平方米。5.经营企业增设多个库房的,增设库房的贮存条件应当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增设的单个库房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增设的单个库房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6.经营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设置不小于20立方米容积的冷库,冷库应设置在库房内;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应设置不小于50立方米的冷藏库、30立方米的冷冻库。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增设的单个冷藏库或冷冻库容积不得小于20立方米。7.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专营企业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满足陈列需要的货架和柜台;兼营企业应有陈列医疗器械产品的单独区域。8.经营(零售)角膜塑形镜的企业凭有验配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处方或医嘱销售,并保存相关处方或医嘱及销售记录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9.企业有自有仓库的,自营业务可同时委托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和设施设备。企业应当依据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质量状态、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库房温度、湿度以及其他贮存条件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说明书或标签未明确标示储存温度、湿度,仅用“常温”“阴凉”“冷藏”“凉暗”等表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设置库房温度;说明书或标签未明确储存要求的,应按常温储存。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以及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配备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设施设备。(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据本细则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文件持续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当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列明的相关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应当设置售后服务部门或者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以及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可以不设从事售后技术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配备相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六)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1.具有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和可追溯;2.具有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在权限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3.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4.具有对供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记录与资质效期预警的功能;5.具有对采购、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出库、复核、退货等各经营环节进行实时质量控制的功能;6.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7.具有实现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全过程质量追溯、采集、记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功能;8.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9.具有质量记录数据自动备份功能,确保数据存储安全;10.具有与企业外部业务及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11.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八条 经营企业可采用自动售械机销售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采用自动售械机销售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企业住所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零售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栏内填写自动售械机放置的地址。同一经营地址内有多个售械机的,应当予以编号确认,并提交布局图,备案时在地址栏中标注编号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许可或备案。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且将自动售械机作为零售经营场所延伸的企业,自动售械机设置位置、数量等应当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自动售械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售械机内的陈列环境应当满足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当对贮存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二)自动售械机内的医疗器械摆放应当整齐有序,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避免阳光直射;(三)自动售械机的贮存与出货、取货方式,应当有效防止所陈列医疗器械的污染及产品破损风险;(四)应当具备开具纸质或者电子销售凭据的功能;(五)自动售械机实行“一机一号”联网管理,企业计算机系统应能与仓库、设备实时数据对接。(六)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证照;(七)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建立畅通的顾客意见反馈机制及退货等售后服务渠道。第九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库房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库房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发证部门库房协助现场检查验收的函件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结果回复发证部门和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备案,必要时备案部门应当自企业完成经营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请库房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检查。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经营企业完成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许可或者备案信息通报库房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跨行政区域在省外设置库房的,参照本条上述款项执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贮存的;(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且经营场所满足其产品存储介质贮存要求的;(五)专营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的情形。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是指省内集团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内,以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为主体方,同集团内全资(控股)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协同方,在统一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下,协同承担器械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医疗器械现代化、集约化物流模式。(一)医疗器械多仓协同主体方、协同方应是同一集团内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法人企业,主体方应是取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协同方同一地址医疗器械仓库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满足主体方贮存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二)主体方享有协同方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三)主体方、协同方应具有统一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可满足现代物流管理和产品全程可追溯相关要求。(四)协同方不改变其仓储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在接收到医疗器械多仓协同主体方医疗器械入库、出库指令后,协同方使用自身人员、运输等资源为发起方贮存、配送医疗器械,但不改变发起方医疗器械所有权。(五)开展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的,应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增加库房地址,库房地址中标注XX企业协同仓库。(六)主体方、协同方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职责、经营范围等信息,并递交给许可办理单位,同时递交主体方、协同方属同一集团的股权证明文件等资料。(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不得将受托业务再次委托给其他企业开展运输、贮存服务。多仓协同模式不视为再次委托。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等事项。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事项。从事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可以免予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产品注册证或说明书的适用范围、安全使用等内容予以判断。通过零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是消费者个人可以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第十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原发证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备案凭证,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的;(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经营企业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经发证部门公示满60日后仍无联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覆盖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保障经营全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应当对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区)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四)企业业务开展情况;(五)企业许可(备案)事项变更情况;(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抽检、不良事件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评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并同时提交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第二十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的质量负责。提供的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应当与委托运输、贮存品种的条件和规模相匹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产品范围及库房地址。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运输贮存的,委托企业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应当根据经营品种及规模委托相匹配的企业,对受托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的服务范围和质量管理要求,并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的库房地址中标注受托企业名称。第二十二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风险报告。对于已中止委托协议的或委托协议到期未延续的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应当于7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市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通知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督促已中止委托协议的或委托协议到期未延续的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或许可事项变更。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自行开展运输服务的,应当在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实现医疗器械运输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运输有特殊温度要求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妥善包装,并根据距离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限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运输包装。对于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运输过程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委托运输管理制度和运输质量评审管理制度,与承运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对受托承运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审,评审内容至少包括运输设备设施、质量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对承运单位评审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终止委托等措施。第二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证其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符合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销售医疗器械,销售时应当登记购买人相关资质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所购买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合理使用需求应当包括:(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科研院所等单位用于科研、教学或者产品研发使用的;(二)用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人员防护使用的;(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过程中,需购置相关医疗器械的;(四)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经营者需购置眼科相关医疗器械的;(五)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需求。第二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自动售械机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医疗器械可追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采用信息化手段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入库、出库管理,推动实现赋码产品在流通环节的信息化可追溯。第二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贮存运输服务能力信息,方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查询、合作。鼓励计算机信息技术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为医疗器械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为经营者提供数据共享,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开展追溯服务。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对相关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填写并保存不良事件处理记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督管理职责。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综合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质量投诉、风险会商等工作。对跨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库房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其库存的产品是否属于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产品。第三十五条 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局的指导意见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级监管其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的划分原则和检查要求,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进行评估,科学研判,动态调整监管级别。监管级别的划分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二)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三)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三级、四级监管以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售企业;(四)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五)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六)对于跨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企业和仓库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确定其监管级别并实施监管工作。经营企业和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三十六条 检查频次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三)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四)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五)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七条 市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其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分级监管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市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包括:(一)经营本行政区重点监管目录所列产品的批发企业;(二)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三)经营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四)未提交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通过审查年度自查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五)经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器械的企业;(六)年度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等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于经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市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下列用语含义(一)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是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学等专业。(二)检验学相关专业:是指检验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化学、免疫学、基因学、药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等专业。(三)医学相关专业:是指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技术、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专业。“相关专业”的判断应结合经营范围综合判定。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关于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食药监规〔2017〕5号)、《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规定》(鄂食药监规〔2017〕4号)同时废止。相关解读:《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为适应药品生产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过程中应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和药品GMP《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清计算机化系统应用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近年来,药品生产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日益普遍,药品智能制造已成为实现制药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新动能,成为促进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家工信部、药监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提出,“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医药研发,推动信息技术与生产运营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国家药监局2024年工作部署中明确,“鼓励血液制品、特殊药品、中药注射剂等领域以及新设立的医药企业加快完善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各制药企业应当加大计算机化系统建设投入,加快完善质量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质量管理能力。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要引导和服务有条件企业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改进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全省药品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严格落实企业计算机化系统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一)强化计算机化系统建设。制药企业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24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政策文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实现质量效益双提升。要主动将生产质量管理计算机化系统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高度重视计算机化系统基础结构的重要作用,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采用系统性前瞻性思维建设符合自身需求的系统架构,实现生产质量全过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提高药品生产质量数字化管理水平。(二)强化计算机化系统供应商管理。制药企业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时,应当对系统的供应商进行审计,优先选择符合业内认可、性能可靠、运行稳定要求的计算机化系统的供应商,确认供应商的开发实施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制药企业应当针对计算机化系统供应商的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在产品或服务中的双方责任。制药企业在计算机化系统设计开发和上线等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不得将需求转化、设计确认和系统验证等职责全部委托给系统供应商。(三)强化计算机化系统合规性管理。制药企业应当确保计算机化系统按照GMP相关要求运行,以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强化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确保计算机化系统计划、实施、运维、退役等各阶段符合要求。明确所有使用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培训,确保系统使用和管理合规性。加强数据完整性的管理,确保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当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必须物理或者电子方法保证数据的安全,以防止故意或意外的损害。(四)强化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与维护。制药企业应当加强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与维护,应当按照GMP及其附录《计算机化系统》《确认与验证》的要求,参考行业指南,充分考虑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确认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在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中保持其验证状态。应当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维护管理规程,建立健全计算机化系统运行异常时的应急预案和保障机制。计算机化系统具体工作可参照《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执行。(五)强化计算机化系统风险管理。制药企业应当强化质量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贯穿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充分考虑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计算机化系统代替人工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计算机化系统对场地、设施设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要素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控计算机化系统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偏差或故障,确保不对产品的质量、过程控制和其质量保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不增加总体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对计算机化系统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计算机化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持续改进,实现风险的闭环管理。当计算机化系统软件或硬件发生变更时,应按照企业内部变更控制管理规程进行变更控制,确保不影响产品质量方可批准实施变更。三、加强企业计算机化系统应用管理的监管和服务省局各检查分局要加强对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监督管理,将企业计算机化系统管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督促制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工作。结合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若干落实措施》通知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帮扶指导,实施监管服务并重。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在开展生产许可、注册核查、GMP符合性检查等各项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企业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变更、使用管理情况,对验证和变更执行不到位、研究不充分的,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持续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调研、线上线下讲座、发布“百问百答”等方式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企业信息化发展。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提炼并报送企业在计算机化应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亮点成效和经验做法,以便在全省药品生产行业进行复制和推广。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申报工作流程〉〈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湘药监发〔2021〕15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十二批4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二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附件:湘PF2024001.蚕沙配方颗粒湘PF2024002.绞股蓝配方颗粒湘PF2024003.荆芥炭配方颗粒湘PF2024004.银柴胡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