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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遴选受托生产企业指南(试行)》的通知

    附件:关于《江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遴选受托生产企业指南(试行)》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长期以来,我省化妆品经营品种主体多元化,经营企业存在小、散、乱等现象,主要表现在化妆品经营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法律观念较为薄弱;依赖官方监管,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为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安全风险监管理念,对全省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最终建立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了《办法》,指导推动我省化妆品经营行业的发展,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流通使用环节化妆品质量安全,引导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计5章,24条,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实施范围、施行区域、风险级别划分、分级标准、风险就高不就低原则、风险等级评定原则、评定部门、首次评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年度调整、风险等级下降、不参加风险等级评定情形、年度监管计划、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动态调整、监管责任、《办法》试行有效期限等方面要求。结合实际,着重从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评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三、重点问题说明(一)明确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二)明确风险等级评定流程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风险等级评定。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不得降级,但经营者出现高于当前风险评定标准情形的,直接上调到相应的高等风险等级;每年11月30日前,日常监管部门根据评定年度内的化妆品经营者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生成下一年底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三)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方式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A级化妆品经营者,只开展有因检查,常规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B级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C级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D级化妆品经营者,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在省药监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进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监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提供坚实保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实施区域、实施范围、时间节点、风险等级评定档案管理、低风险(A级)化妆品经营者年度常规检查频次等相关事项。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底数,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组织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二、组织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是着力解决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化监管人员和监管资源缺乏,提升监管效能和检查效率的有效手段。组织执法人员和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学习培训,引导执法人员和经营者正确认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工作中难点焦点问题,防止打折扣、搞变通,指导帮助基层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省药监局将分级分类监管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定期总结通报各市(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四、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提升。强化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充分听取基层监管人员和广大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典型引路与消除隐患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质量。五、加强组织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纪律,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借分级分类监管之机,吃拿卡要、不公正评定风险等级、变相许可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树立药品监管部门良好形象。附件:《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2日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在化妆品经营环节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依据本办法制定的风险指标,在每个评定年度内,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进行分级评定,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提升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指导全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有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化妆品专卖店、大型商超、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美容美发机构(指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下同)、展销会举办者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药监局鼓励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化妆品小微型企业、宾馆、网络经营者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第五条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力量情况,在全市(地)范围内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也可以选择部分区域先行先试。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第七条 根据化妆品经营者在上一个评定年度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A级(低风险):(一)经营化妆品品种不超过50个的小商店、小超市。(二)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2条(含)以下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3.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二)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以及经营品种在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三)在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查出3条(含)以上缺陷和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不适用于被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缺陷和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一次为准)。(四)经营品种包括儿童化妆品。(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高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化妆品。3.化妆品经营者投放的化妆品广告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二)有批发业务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经营品种在500个以上的经营企业。(三)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责任约谈的经营者。(四)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C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最高风险):(一)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1.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免除行政处罚的除外)。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4.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6.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7.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二)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经营、责令召回等相应处理的。(三)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抽检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2.拒绝、逃避监督情况;3.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D级标准进行监管的。第十二条 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以符合风险最高的条款来确定其风险等级。第三章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第十五条 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2024年11月30日前,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日常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者完成第一次风险等级评定。第十六条 评定出的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不得降级,但经营者出现高于当前风险评定标准情形的,依据评定标准,直接上调到相应的高等风险等级。第十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化妆品经营者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定年度内的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按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生成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越级从高风险调整至低风险等级。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风险评定标准,应被评定为B级、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四)种情形的B级经营者和第十条第(二)种情形的C级经营者),如经营者建立了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将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报告、配合产品召回等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经日常监管部门研究,可将经营者风险等级由B级下调至A级、由C级下调至B级,下调结果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在评定年度6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参加当年风险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风险等级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第四章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省药监局鼓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化妆品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被评定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只开展有因检查,常规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二)被评定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三)被评定为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四)被评定为D级的化妆品经营者,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在省药监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和分类监管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增加对特定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频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管人员在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黑龙江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许可(含药品委托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事前沟通交流工作程序》的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许可(含药品委托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事前沟通交流工作程序》的通知.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受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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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河南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第三批中药材品种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管控,推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向相关单位、组织、社会公众征求第三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请于2024年8月18日前填写“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见附件)反馈至邮箱:yhjg506@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附件: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2024年7月19日附 件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推荐表序号推荐人联系方式推荐人单位推荐中药材品种推荐理由示例张三135**********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我省道地药材,是否是GAP基地品种,在我省种植情况,种植面积和产值情况,是否有趁鲜切制的传统,在生产实际过程中趁鲜切制的优势是什么.......等理由;其他有关趁鲜切制加工的研究数据或者论证成果也可以附件的形式发送邮箱。123......注:我省已公布的前2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不再重复推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南省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的通知

    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和《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请各检查分局及时转发本辖区内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导其参照本指南选择匹配性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衔接好的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并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一、制定目的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指导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选择与委托药品匹配性高、业界认可度高、合规意识强、质量体系健全、GMP实施规范、风险处置水平高的受托生产企业,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衔接良好、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供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遴选受托生产企业参考用。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及其他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遴选要点(一)总体要求B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安全环保控制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按照质量优先、合规首选的原则,选择符合委托药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企业整体运行情况1.企业资质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线和质量控制能力,根据要求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者当地省局出具同意受托生产审查意见。如未进行过中国的GMP符合性检查,通过FDA、MHRA、EMA等认证的企业具有同等效力。2.企业基本情况根据受托品种类型优先选择良性发展的企业。可分别从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竞争能力、责任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2.1企业规模优先选择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企业占地面积、人数、学历占比、车间及生产线数量、年度生产能力等。2.2责任赔偿能力企业可通过了解获取受托生产企业在药品研发投入、企业的专业推广力、市场占比等,尤其是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品种的情况,优先考虑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同时可优先考虑同一集团内的药品生产企业。2.3竞争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合规运营等能力,可通过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产品数量、创新药数量、在研品种数量、生产设施设备信息化程度、组织管理流程、人才培养机制、法规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2.4不良信用记录可关注企业是否具有以下不良信用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以上药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4)三年内存在被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者责令不合格药品召回情况的。(三)同类型、同剂型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匹配性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类型相似、剂型相同、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生产所用设备及仪器匹配性好的企业。1.生产规模及生产经验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同类型、同剂型品种的生产线数量、生产批量、年度生产能力等。生产经验一般可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同类型、同剂型的产品数量及是否有受托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等指标进行评价。2.与产品的匹配性可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所需要的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与产品管理、确认与验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控制、产能等方面匹配性好的企业。2.1机构与人员企业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需求量相适应。(1)受托生产企业应配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施委托前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可通过查看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评估。(2)针对具体委托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形成文件。(3)受托方应当保证参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检验、物料管理等人员接受与受托生产药品、物料相关的培训。(4)质量保证人员应该充足,技术人员配比(主要是QA和QC人员占比)较高,一般是10%-15%以上,应能满足企业年度产能的管理需求。2.2厂房、设施与设备具备拟受托生产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应优先从厂房防污染及交叉污染布局、设施设备性能匹配度、先进性上考虑。所用设备自动化程度高,配备在线监测设备、过程监测设备,与受托生产药品匹配性较高。2.3物料与产品管理是否建立了与B证持有人相适应的供应商管理程序,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有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的机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物料与产品质量情况,积极参与B证持有人与物料供应商之间的问题沟通。配合B证持有人完成物料与产品质量周期性评价。2.4确认与验证厂房、设施与设备、仪器现有的确认与验证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需求;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如需要补充确认/验证,在产品工艺确认/验证前需要完成相关工作。2.5生产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能够接受B证持有人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受托生产企业,应接受B证持有人选派人员入驻,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有专人与B证持有人对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2.6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优先选择具有充足质量保证人员、拥有全自动分析检测设备、先进的数据管理系统、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的企业。文件管理规范,能够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并确保所有的文件和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可以随时查询。2.7产能根据受托生产药品及共线药品市场需求量,计算生产线产能,富余产能能够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四)既往接受检查情况及风险管理1.受托生产企业既往接受检查情况1.1监督检查情况、国内外客户审计情况(包括关联方和合作方)、同剂型生产线接受注册核查情况;1.2质量内审、质量管理评审开展情况;1.3及时跟踪并执行最新政策法规情况。2.受托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2.1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药品风险,配合B证持有人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快速响应,主动配合B证持有人从物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检测、储存、发运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2.2共线风险评估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增加共线产品及时告知B证持有人管理机制。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药品的,B证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B证持有人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线增加共线品种时,需及时告知共线品种B证持有人,并由B证持有人审核确认。2.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五)其他因素1.受托生产企业配备专职负责沟通对接持有人的专业团队或成员,双方共同推进意愿较强,高层管理人员对委托生产业务重视程度明显。2.除委托生产事项外,委托双方有联合开发创新项目、市场合作、经营领域优势互补等良好的合作基础。3.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易于风险控制和沟通交流的企业。4.建议优先选择制药产业比较发达,产业上下游配套相对健全和集中区域的药品生产企业。四、遴选结果决定B证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对受托生产企业形成遴选报告等材料,可考虑同步评估两家以上符合上述指标的受托生产企业,结合委托生产品种的特点,经评估能够满足委托品种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展委托生产。B证持有人拟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重新履行遴选程序。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药品委托生产,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指导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GMP的实施情况及药品委托生产相关协议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核,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衔接,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供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参考用。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及其他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基本要求(一)审核类型审核类型包括首次审核、定期审核、有因审核等。首次审核为B证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拟委托生产品种生产线或车间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审核为B证持有人基于季度风险研判结果和驻厂监督受托生产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周期性审核。该审核以委托生产药品为主线,围绕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有因审核为委托生产药品出现重大偏差、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重大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告诫、抽检不合格或市场反馈问题增多等情况时,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性审核调查。(二)定期审核频次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定期审核,对正常生产的已上市药品,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及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国家药监局规定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三)审核人员审核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前根据委托生产药品实际情况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至少2人,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核的实践经验。(四)工作程序实施审核前,B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审核类型、委托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受托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双方质量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结合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类型、审核频次及审核重点,制定审核方案,确保审核活动覆盖委托生产全过程。审核期间委托生产药品宜为动态生产。首次审核应当包括《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及以下审核要点的所有内容。四、审核要点(一)企业合规性。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周期内涉及受托生产线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及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各类检查的问题、缺陷情况和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现场审核时重点关注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如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B证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域检查分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二)机构与人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是否有组织机构图,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是否明晰;是否配备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是否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的职责,交叉的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是否适量;受托生产药品相关人员是否明确并理解与各自职责相关的要求,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训。是否设置了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受权人是否独立履行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是否能确保每批出厂放行的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和质量标准要求。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变更是否及时通知了B证持有人,是否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药品许可证变更。(三)厂房、设施与设备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满足受托生产需要,确保受托生产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是否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和验证。是否在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后,再进行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地址、生产线和生产范围组织生产;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受托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是否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受托生产车间、生产线新增共线产品或者非药品等产品时,是否确认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药品共用的可行性,及时更新共线评估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否将共线评估报告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审核和批准。(四)物料与产品是否将B证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应商纳入自身合格供应商目录,并用于相关物料入厂时的核对验收。如质量协议规定了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物料的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储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确保物料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的处理是否按照管理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受托生产企业是否进行了物料和产品检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物料和产品的检验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转移的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书、物料放行审核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的移交或共享是否按质量协议执行。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按照偏差或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五)确认与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与验证范围、清洁方法是否覆盖产品的需求;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是否定期进行再验证,并达到预期效果;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持续工艺确认。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是否经双方批准。(六)文件管理是否根据B证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结合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受托生产技术文件,并经双方审核批准。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药品GMP文件体系;是否按药品GMP要求保存所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可以随时查询。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是否对受托产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针对性标准操作规程。(七)生产管理受托生产药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处方、生产工艺是否与注册核准一致;如有变更,是否按照协议规定通知B证持有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具备有效的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措施;所有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可追溯。受托生产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存放、发放、使用及销毁是否符合GMP的相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无菌药品的无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无菌操作是否规范;无菌操作中所有干预操作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都在无菌工艺模拟验证中进行了模拟,灭菌的装载方式是否与验证的一致。(八)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质量检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受托品种检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是否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进行了方法学的验证或确认,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是否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数据可靠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填写、计算机/PLC系统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数据备份、检验记录电子图谱核对等。检验结果超标(OOS)和检验结果超趋势(OOT)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2.物料和产品放行(如涉及)相关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全面、可追溯。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物料和产品放行规程以及取样检验等质量控制程序,放行前是否完成了必要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所有物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物料是否检验合格放行后用于生产。验收、检验过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B证持有人,并启动调查程序。受托方物料或产品的留样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批准的数量、储存条件和期限进行,留样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是否均进行了记录,并通知B证持有人。变更、偏差或存在异常趋势数据批次的物料和产品的验收、使用、放行记录及调差处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3.变更控制是否建立药品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是否配合B证持有人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涉及受托生产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厂房、设施、设备等变更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获得B证持有人批准后实施;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是否均已妥善保存。4.偏差处理和OOS受托产品相关的生产、检验、储存、发运、稳定性考察等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偏差或者OOS/OOT,受托方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告知B证持有人。对于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偏差和OOS,受托方是否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制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和重要的异常趋势的处理程序,并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按质量协议规定的方式移交B证持有人。5.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是否按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的考察方案执行;是否有考察报告,并经双方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不良趋势是否按“偏差和OOS/OOT”进行分析和调查,并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6.纠正和预防措施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投诉、变更和药品质量回顾分析、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是否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对B证持有人上次审核缺陷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效。7.投诉与不良反应受托方收到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投诉或不良反应,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8.药品储存与发运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委托运输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要求。受托方是否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是否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完成运输确认,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储存、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存在,受托方是否立即通知B证持有人并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9.自检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内部程序定期自检,自检中发现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缺陷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及时报告B证持有人,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10.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是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定期的验证及分级管理;计算机/PLC系统管理(权限分配、数据删除/修改、时钟/时区修改、配方/参数修改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报警记录、数据备份周期及记录、配方/参数设置合理性等)是否合理、完善。11.记录与数据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记录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数据可靠性原则,纸质及电子记录满足可归属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获得性的原则。12.其他质量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实施情况。五、审核结果运用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应有记录,并形成审核报告。B证持有人应当对审核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综合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等因素,评估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审核结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B证持有人审核人员应当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核结论上报企业负责人,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1.审核结论(1)未发现问题或者问题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符合要求。(2)发现与GMP要求有偏离,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可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但经整改达到符合要求,为整改后符合要求。(3)发现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不符合要求。2.处置意见(1)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可继续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并持续做好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持续落实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审核结果为整改后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持续整改和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增加现场审核频次、驻厂监督等质量风险控制措施。(3)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按协议终止委托,委托双方技术资料交接、留样产品的管理及稳定性考察等内容,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活动,B证持有人落实好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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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化妆品经营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省药监局起草了《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8月18日前反馈。联系人:方雪花联系电话:0571-88903268附件:1. 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 《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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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意大利萨摩公司(英文名称:SAMO S.p.A)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检查品种为人工膝关节系统(英文名称:Trekking knee system;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130 169)、非骨水泥型人工髋关节系统(英文名称:Components of hip prosthesis;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53131744)。检查发现意大利萨摩公司存在未有效识别中国法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尺寸参数标识错误等问题,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要求。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意大利萨摩公司人工膝关节系统和非骨水泥型人工髋关节系统,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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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的公告 (2024年第97号 )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进一步满足临床诊疗急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6月19日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一、本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因患者临床急需而临时进口使用,国外已上市但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上市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包括应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其中,临床急需是指在国内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情况下,临床上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所需。同品种产品是指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适用范围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境内注册的产品。二、使用上述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或者代理人应当签订质量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包括赔偿义务和责任。四、医疗机构因患者临床急需拟临时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的,应当按要求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相关资料;(三)医疗器械使用必要性评估资料;(四)医疗器械使用可行性评估资料;(五)证明性文件;(六)承诺书。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详见附件2。五、国家药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后,就相应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国外已上市但在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上市等情况,及时组织技术审评部门、专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国家药监局就申请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使用管理能力、相应医疗器械是否临床急需、使用数量是否合理,可视情况组织专家组,通过会议、函审、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组组长1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人员可以列席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六、开展专家论证的,国家药监局自收到专家书面论证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临时进口使用的决定。同意临时进口使用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决定,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使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七、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患者或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八、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所产生的病历应当保存30年,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长期保存。九、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与医疗器械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评估风险,开展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每年度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评价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十一、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使用后,如因其他患者临床急需,需继续使用或者增加使用数量的,应当按照本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使用。十二、医疗机构通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相应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凭国家药监局复函,一次性申请进口报关。十三、临时进口使用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收费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四、经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可以临时进口使用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十五、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医疗机构条件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应治疗领域已开展多年疑难危重病种的诊疗服务,具有相应疑难危重症的治疗能力。二、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科室,具有多年使用同类医疗器械经验,相应科室应当在该类产品临床应用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处于引领地位。三、医疗机构中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团队应当有相应领域资深的专家,如中国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国家医学类学会相应分会主任委员等;应当对所申请使用的医疗器械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够正确理解原版说明书;在使用前应当接受产品境外制造商的指导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合理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进口使用医疗器械特性和说明书要求的保障条件和管理要求。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制定不良事件处置方案,明确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与其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承担本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能够正确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职责,具备不良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附件2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一、申请表(见附1)二、医疗器械相关资料(一)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或者生产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本,以及产品完整实样图片。(三)产品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主要功能、预期用途等。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还需描述主要原材料,有源医疗器械还需描述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四)产品国外使用情况,包括临床使用综述、临床获益、不良事件概述、安全性评估分析等。三、医疗器械使用必要性评估资料(一)详述申请产品预期使用特定患者情况、使用数量及预期用途/适用范围。(二)详述申请产品是否属于本要求第一条规定产品,包括:是否属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国内无同品种产品情况的分析资料。四、医疗器械使用可行性评估资料(一)伦理委员会审核情况,包括目标患者适应症与使用范围、医疗器械使用须知,知情同意书样本等。(二)申请产品的使用风险评估,使用计划、使用方案必要的替代治疗方案,安全防范措施、风险控制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病人用械后严重不良事件的紧急救治预案)等。(三)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本管理要求,逐项说明。五、证明性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商或者代理人签订的质量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三)负责采购、进口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六、承诺书医疗机构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诺对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质量负责,保证相应医疗器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见附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诺对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见附3)。七、申报资料形式要求(一)申报资料完整齐备,各项表格填写完整。(二)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当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三)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多页资料需加盖骑缝章。(四)具体办理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附1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表产品名称(中文及原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拟进口数量拟通关口岸境外制造商名称(中文及原文)境外制造商地址(中文及原文)生产地址(中文及原文)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子邮件传真联系人职位电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附2承 诺 书(医疗机构用模板)本医疗机构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申请临时进口的境外已上市产品: (具体产品名称)仅在本医疗机构内按照其预期用途/适用范围使用;二、本医疗机构负责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临时进口,并对临床使用质量负责;三、本医疗机构保证以上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医疗机构名称( 公 章)年 月 日附3承 诺 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用模板)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申请临时进口的境外已上市产品: (具体产品名称)采购自 (制造商名称或制造商授权机构名称);二、开展的相关业务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已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购进、储存、配送;三、对申请临时进口的境外已上市产品 (具体产品名称)经营质量管理承担责任;四、保证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称(公 章)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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