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5期)序号12企业名称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美科丝化妆品(马鞍山)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528号安徽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慈湖河路4556号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蜡基单元(蜡基类)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履职人蔡英传CHO JI YOUN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履职人冯磊陈兴检查人员虞舜来、倪敏、管玉云、甘传会时艳 周磊 张铮检查时间2023.11.302023.7.3检查结论基本符合基本符合处理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备注填表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代为履职的,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协助履职的,该项目仅填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姓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8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企业如仍开展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请联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20-37886109)并递交情况说明。公示期满未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其备案信息失效。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附件:公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信息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编号住所/办公场所首次备案日期公示原因1深圳魔幻盒子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078976513X(粤)网械平台备字〔2020〕第00013号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B座18182020-5-14未在登记地址,2023年3月3日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144010166823056XD(粤)网械平台备字〔2020〕第00015号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201房2020-5-22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2023年2月1日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深圳纷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440300MA5FPP59XY(粤)网械平台备字〔2020〕第00027号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1304、1305、1306A2020-9-10未在登记地址,2022年1月5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深圳市点购电子商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440300335178388A(粤)网械平台备字〔2020〕第00037号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与南新路交汇处阳光科创中心二期A座19层1902-03、08单位2020-11-13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2022年7月4日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汕头市鲸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1440511MA53CBL91T(粤)网械平台备字〔2020〕第00039号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3号富逸时代首层108号之272020-11-23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2023年11月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广州医享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1440101MA5ALFJ95L(粤)网械平台备字〔2021〕第00004号广州市黄埔区锐丰三街4号1607房2021-02-09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2023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嘉辰悦(佛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440605MA554LFPXB(粤)网械平台备字〔2021〕第00016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8号国际创智园二区10座903室之一2021-5-31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8珠海市久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91440400073537757X(粤)网械平台备字〔2021〕第00038号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二路366号商铺之二2021-12-13未在登记地址且无法联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明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7FFH933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峙彤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5163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90 号当事人:上海明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7FFH933E;法定代表人:谭峙彤;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446弄1号507室;经营范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徐药监械经营许20232003号;经营范围:三类:16眼科器械;经营地址:徐汇区天平街道肇嘉浜路446弄1号507室;库房地址:1.徐汇区天平街道肇嘉浜路446弄1号507室;2.徐汇区天平街道肇嘉浜路446弄1号1608B。经查,当事人上海明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徐汇区肇嘉浜路446弄1号507室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为徐汇区天平街道肇嘉浜路446弄1号507室。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购进了“卫康”清润隐形眼镜润滑液(批号JRUJ17A)但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另查明,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在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将办公场所搬至肇嘉浜路446弄1号1608B,改变了经营地址。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为证。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当事人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卫康”清润隐形眼镜润滑液(批号JRUJ17A)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在未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将办公场所搬至肇嘉浜路446弄1号1608B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执行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条原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6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MA1GC6WX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芬云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618号当事人: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6WX9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335号15幢104法定代表人:刘芬云经查证,当事人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为美容院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向美容院提供美容产品-化妆品。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展示柜台名称为“亿姿萱脐带外泌体母液”的产品1盒(已开封),产品包装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依据该编号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实际产品成分与网站备案信息明显不一致。当事人经营该产品可查证的货值金额为24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证据二、执法人员依据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所查询到的内容,证明了该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的具体备案信息;证据三、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2023年7月18日、8月22日执法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备案信息与实际产品不一致,该产品上的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系虚假的事实;证据四:执法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该产品可查证的货值金额为24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证据五、其他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2023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76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市场上各种化妆品层出不穷,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该款化妆品已不再销售,监管部门尚未收到该产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故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亿姿萱脐带外泌体母液”产品1盒;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零(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第一项决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0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7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070328247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陶巍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5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51631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765号当事人: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032824702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12号4幢430室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3号楼法定代表人:陶巍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23年6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反映,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站名称:轶德医疗,网址:www.chinaeder.com,ICP备案号:沪ICP备17013152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举报网站进行检索,举报属实,该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网页检索、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自2023年3月22日起,当事人为宣传和推广其公司生产的“EM-600A/B外科手术显微镜”医疗器械类产品,在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对该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官方网站“轶德医疗”(网址:www.chinaeder.com,ICP备案号:沪ICP备17013152号)中的“产品介绍--外科手术显微镜系列--EM-600A/B外科手术显微镜”产品介绍网页(网址:www.chinaeder.com/article-item-535.html)页面中发布了有关该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委托珍岛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由当事人对外发布,广告费用为1500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上述广告内容。至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上述产品并未通过该网站进行销售,没有销售量与销售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书证等。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3〕13202300176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短,认真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黑龙江省天润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白芍(批号:2210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8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木美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24549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旻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823号因当事人广州木美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168号自编2号楼4楼自编405号的广州木美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NPCNailArt甲油胶蓝精灵”数量壹罐、“NPCNailArt甲油胶血红宝石”数量壹罐、“NPCNailArt多功能胶”数量壹罐。上述产品标签未标注:“(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当事人亦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在淘宝店铺及抖音平台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NPC Nail Art甲油胶”“NPC Nail Art多功能胶”,货值金额为140442.8995元,违法所得为140358.89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普通化妆品“NPC Nail Art甲油胶”“NPC Nail Art多功能胶”期间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没有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未保存相关凭证。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告〔2023〕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没有申请听证。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NPC Nail Art甲油胶”、“NPC Nail Art多功能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NPC Nail Art甲油胶蓝精灵”1罐、“NPC Nail Art甲油胶血红宝石”1罐、“NPC Nail Art多功能胶”1支;2、没收违法所得140358.89元;3、罚款150000元。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不另处罚款。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也不重复没收涉案产品。综上,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NPC Nail Art甲油胶蓝精灵”1罐、“NPC Nail Art甲油胶血红宝石”1罐、“NPC Nail Art多功能胶”1支;3、没收违法所得140358.89元;4、罚款15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90358.89元)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生产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中医药科创城时珍大道666号检查范围委托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健儿消食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63702)(液体制剂车间I,液体制剂生产线)(含中药提取,提取车间I,水提线)检查日期2023年10月16-18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委托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健儿消食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63702)(液体制剂车间I,液体制剂生产线)(含中药提取,提取车间I,水提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3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婵之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2069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庆霆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301号名称:广州婵之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QA6A46;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商贸城茂城路32号之五、六自编之五;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曾庆霆;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5月22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9月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线索反映天猫平台名为“景晟堂医疗器械专营店”的网店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产品备案号:桂南械备20220011号)”及发布违法广告。2023年9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商贸城茂城路32号之五、六自编之五的广州婵之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生产企业:广州贝思奇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保二路3号之一B1栋301,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2809,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的库存。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产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产品备案号:桂南械备20220011号)的库存。2023年9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并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9月2日期间,在天猫平台注册的“景晟堂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店发布的链接“胃幽门螺旋杆菌检测试纸口臭自测HP染色液检验口腔牙垢自检卡”广告宣传产品图片为: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产品备案号:桂南械备20220011号);页面详情产品信息显示:产品备案号:桂南械备20220011号;生产备案号:桂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06号;页面详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显示为:备案编号:桂南械备20220011号;备案人名称:南宁市六分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而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产品为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生产企业:广州贝思奇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保二路3号之一B1栋301,生产许可证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2809,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当事人广告宣传的产品与实际经营的产品不一致,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同时查明,当事人广告宣传的医疗器械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未进行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600元。当事人通过“景晟堂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店发布违法广告销售医疗器械“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共计35盒,销售价格16.9元/盒。经生产厂家申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1日同意注销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桂南械备20220011号)《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因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故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不予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广告宣传的产品在售;3.涉案产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的医疗器械信息;4.当事人经营网店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张、网店经营涉案广告的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违法广告;5.涉案广告链接在网店的后台下架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6.当事人广告协议、广告费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7.当事人经营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8.当事人经营的胃幽门螺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产品注册证号:粤械注准***********)生产厂家广州贝思奇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的注册编号复印件、产品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附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查验了厂家资质、产品进行了广告审查;9.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桂南械备2022001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截图及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2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截图各1份,证明幽门螺旋杆菌染色液(桂南械备20220011号)厂家主动申请注销备案凭证;10.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即是虚假广告又是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货值金额较低,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60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及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3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199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 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20-8798721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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