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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睿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治疗鼻炎等医疗用语案(京门市监处罚〔2024〕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4〕7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睿益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7MHBRG5B工商注册号11010903325165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违法事实宣传治疗鼻炎等医疗用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7/16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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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京东市监处罚〔2024〕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4〕9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1U8Y3M工商注册号11010102018052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秦玉东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6)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2月5日至22日,当事人给患者开具“蒙一堂医院处方笺”12张。其中,清肺散、脱毒汤、三升丸、利胆散、浩必斯、特布新、哈布德尔、健脾散是当事人自行调配的处方蒙药,当事人已经提供“蒙一堂医院处方笺”12张处方笺上的8种蒙药的处方明细及相关资质;同时,有12种已经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的医疗机构制剂是当事人委托呼和浩特市蒙一堂蒙医门诊部配制并邮寄给患者,因此,当事人未购进过上述处方中涉及制剂的组成药品。由于当事人未取得配制制剂的批件,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2023年3月15日,我局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4月10日,收到回函,称随函所附12张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证是呼和浩特蒙一堂蒙医门诊部取得的合法医疗机构制剂批件。随函所附“北京患者出库记录”是呼和浩特蒙一堂蒙医门诊部调剂给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制剂,当事人委托调配的制剂数量为35人份,使用金额为43600.00元。即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使用金额为436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公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一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6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
  • 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余市监处罚﹝2024﹞291号)

    主体名称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29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3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01393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姚万达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7月7日总公司向当事人分三次配送了共30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每次10瓶,该隐形眼镜护理液的采购价为7.5元/瓶。之后,自2023年5月7日开始,当事人以11.77元/瓶-19.01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1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括“16眼科器械”,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其中,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了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17瓶。按销售价计算,上述18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为274.38元,违法所得为139.38元;剩余12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按标价计算,剩余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为216元;故当事人涉案的30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货值金额共计490.3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139.38元。之后(具体日期不明)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二次将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上架美团销售,未有实际售出。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增加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变更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09物理治疗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5患者承载器械,16眼科器械,17口腔科器械,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19医用康复器械,20中医器械,21医用软件,22临床检验器械,6840体外诊断试剂(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2023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发函至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有关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否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相关事宜。2023年8月1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复: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另查明,涉案隐形眼镜护理液属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一级产品类别“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下的二级产品类别“02接触镜护理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案涉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7月12日案发,共销售出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18瓶,至案发仍有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在货架上销售,该隐形眼镜护理液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该销售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隐形眼镜护理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阶段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超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案涉隐形眼镜护理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5月7日-8月29日期间,只实施了一个违法销售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择一重进行处罚,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一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受到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公函的误导,情节相对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三个法规规定,予以对其择一重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案涉的12瓶海之润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2.没收违法所得139.38元;3.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39.3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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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宝厚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

    主体名称杭州宝厚堂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5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4-2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0.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宝厚堂大药房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2月2日,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一笑堂”牌鹿角胶1盒、“福”牌阿胶1盒、“化蓬”牌龟甲胶2盒、“东阿阿胶”牌阿胶1盒以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截止查获时,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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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暨市民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诸市监处罚﹝2024﹞301号)

    主体名称诸暨市民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4﹞30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1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民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3日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和“盐酸莫西沙星片”、于2023年12月25日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于2023年12月26日销售了“人血白蛋白”,上述药品为处方药,2023年12月23日和2023年12月25日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和“盐酸莫西沙星片”三张处方笺,执业药师周某某未在岗在位,处方笺签字为后补,2023年12月26日的销售“人血白蛋白”处方笺执业药师未签字,于2023年12月27日被我局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因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且无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行为,被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诸市监当罚〔2023〕1215033号),并责令限期内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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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永市监处罚﹝2024﹞128号)

    主体名称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12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29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向广州仁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火王金刚远红外贴50盒,进货价5.6元/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由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28号,型号、规格:100mm*130mm/贴/袋*4袋/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后,以40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2023年12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1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已超过产品有效期,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医疗器械一同存放,并未单独放置效期标识,仍处待售状态,过期医疗器械货值共计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经查,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永嘉县马岙药店(普通合伙)向广州仁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火王金刚远红外贴50盒,进货价5.6元/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由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28号,型号、规格:100mm*130mm/贴/袋*4袋/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后,以40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2023年12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1盒上述火王金刚远红外贴,已超过产品有效期,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医疗器械一同存放,并未单独放置效期标识,仍处待售状态,过期医疗器械货值共计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小,货值金额低,予以从轻处罚。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火王金刚远红外贴1盒;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4002534006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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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3号)

    根据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基地原料药(钆贝葡胺,A1车间,1号线)2023年7月8日-9月27日本次检查原料药(钆贝葡胺,A1车间,1号线)符合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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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4号)

    根据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大富工业园区非布司他片(国药准字H20233130、国药准字H20233131)(片剂,固体制剂一车间,片剂A线)2024年3月1日-3月3日本次检查非布司他片(国药准字H20233130、国药准字H20233131)(片剂,固体制剂一车间,片剂A线)符合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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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销售劣药案(嘉南市监处罚﹝2024﹞95号)

    主体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市监处罚﹝2024﹞9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被处罚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园药店在嘉兴市南湖区洪波路551-557号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我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痔疮片4盒、癣湿药水1盒和复方沙棘籽油栓1盒;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2307358680X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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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温瓯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体名称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4﹞18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4-8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双丰北路20号的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进门左侧的货架上发现过期的三瓶山楂,一瓶玫瑰花,一瓶陈皮。店内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依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11000元;2、没收过期山楂三瓶,陈皮一瓶,玫瑰花一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313628333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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